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上海环保局印发《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征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意见的函
沪环保函〔2017〕43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控制污水污染,拟修订上海市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请研究并提出书面修改意见,于2017年9月15日前反馈至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市水务局科技信息处或标准编制单位。
标准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可登录我局网站http://www.sepb.gov.cn科技标准栏目中的环境标准与技术规范中检索查阅。
联系人:周蓉(上海市环保局科技标准处)
地址:上海市大沽路100号
邮编:200003
电话:(021)23115613
传真:(021)63556020
电子邮箱:zhour@sepb.gov.cn
联系人:胡挺(上海市水务局科技信息处)
地址:上海市江苏路389号
邮编:200050
电话:(021)52397000-6667
传真:(021)62522382
电子邮箱:yating0511@163.com
联系人:陈漫漫(上海市环科院)
地址:钦州路508号
邮编:200233
电话:(021)13818157928
传真:(021)64758279
电子邮箱:chenmm@saes.sh.cn
联系人:韩晓嫣(上海市城市排水监测站)
地址:上海市杨柳青路103号
邮编:200062
电话:13621999707
传真:(021)62160406
电子邮箱:13621999707@126.com
附件:1.征求意见名单
2.《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3.《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编制说明(征求意见稿)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8月4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安全运行,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环境、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对DB31/199-2009《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修订。
本标准规定了99个排入水体的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其中第一类污染物17项,第二类污染物82项;55个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其中第一类污染物同排入水体的第一类污染物17项,第二类污染物38项。本标准对适用范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与污染物的监测要求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DB31/199-2009的主要修订之处如下:
--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调整了标准分级,将原第一类污染物两个级别的排放标准统一为一级排放标准;将原第二类污染物三个级别的排放标准调整为二个级别;
--增加了总锑、总铊、总铁、二氯甲烷、硝基酚、硫氰酸盐6项污染物控制指标;取消元素磷污染物控制指标;
――调整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排放限值;
――更新了部分污染物项目的测定分析方法;
——增加了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质管理、污染物项目及排放限值。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DB31/199-2009及DB31/T445-2009。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市人民政府20**年*月**日批准。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水务局、上海市排水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漫漫、韩晓嫣、杨青、康丽娟、李丹、曹勇、张辉、张爱平、顾竹琴、耿亮、严冬。
DB31/199标准于1997年11月首次发布,2009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修订为第二次修订。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1.1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除1.2、1.3、1.4规定范围以外的排污单位(排水户)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成投产后的水污染排放管理。
1.2下列标准适用的污染源执行以下相应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3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排水户),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
1.4国家或本市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施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排水户),执行国家和本市地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规定。
1.5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海水水质标准
GB18466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31962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
GB/T6920水质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
GB/T7466水质总铬的测定高锰酸钾氧化-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67水质六价铬的测定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GB/T7470水质铅的测定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GB/T7475水质铜、锌、铅、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7484水质氟化物的测定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7485水质总砷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GB/T7494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亚甲蓝分光光度法
GB/T8170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9803水质五氯酚的测定藏红T分光光度法
GB/T11889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N-(1-萘基)乙二胺偶氮分光光度法
GB/T11890水质苯系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T11895水质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11896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银滴定法
GB/T11899水质硫酸盐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1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
GB/T11902水质硒的测定2,3-二氨基萘荧光法
GB/T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T11906水质锰的测定高锰酸钾分光光度法
GB/T11907水质银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0水质镍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11911水质铁、锰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11912水质镍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13192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3195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
GB/T13199水质阴离子洗涤剂的测定电位滴定法
GB/T13267水质物质对淡水鱼(斑马鱼)急性毒性测定方法
GB/T13896水质铅的测定示波极谱法
GB/T13897水质硫氰酸盐的测定异烟酸-吡唑啉酮分光光度法
GB/T14204水质烷基汞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376水质偏二甲基肼的测定氨基亚铁氰化钠分光光度法
GB/T14377水质三乙胺的测定溴酚蓝分光光度法
GB/T14378水质二乙烯三胺的测定水杨醛分光光度法
GB/T14552水、土中有机磷农药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4672水质吡啶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15503水质钒的测定钽试剂(BPHA)萃取分光光度法
GB/T15504水质二硫化碳的测定二乙胺乙酸铜分光光度法
GB/T15505水质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法
GB/T15959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微库仑法
GB/T16489水质硫化物的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GB/T21814工业废水的试验方法鱼类急性毒性试验
HJ/T58水质铍的测定铬菁R分光光度法
HJ/T59水质铍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6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碘量法
HJ/T70高氯废水化学需氧量的测定氯气校正法
HJ/T72水质邻苯二甲酸二甲(二丁、二辛)酯的测定液相色谱法
HJ/T73水质丙烯腈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74水质氯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T83水质可吸附有机卤素(AOX)的测定离子色谱法HJ/T84水质无机阴离子(F-、Cl-、NO2-、Br-、NO3-、PO43-、SO32-、SO42-)的测定离子色谱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HJ/T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200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41水质汞的测定冷原子荧光法(试行)
HJ/T343水质氯化物的测定硝酸汞滴定法(试行)
HJ/T344水质锰的测定甲醛肟分光光度法
HJ/T345水质铁的测定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T34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478水质多环芳烃的测定液液萃取和固相萃取高效液相色谱法
HJ484水质氰化物的测定容量法和分光光度法
HJ485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3HJ486水质铜的测定2,9-二甲基-1,10-菲啰啉分光光度法
HJ487水质氟化物的测定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HJ488水质氟化物的测定氟试剂分光光度法
HJ489水质银的测定3,5-Br2-PADAP分光光度法
HJ490水质银的测定镉试剂2B分光光度法
HJ493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
HJ494水质采样技术指导
HJ495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
HJ501水质总有机碳的测定燃烧氧化—非分散红外吸收法
HJ502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溴化容量法
HJ503水质挥发酚的测定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505水质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稀释与接种法
HJ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550水质钴的测定5-氯-2-(吡啶偶氮)-1,3-二氨基苯分光光度法
HJ551水质二氧化氯和亚氯酸盐的测定连续滴定碘量法
HJ585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滴定法
HJ586水质游离氯和总氯的测定N,N-二乙基-1,4-苯二胺分光光度法
HJ591水质五氯酚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592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594水质显影剂及其氧化物总量的测定碘-淀粉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95水质彩色显影剂总量的测定169成色剂分光光度法(暂行)
HJ597水质总汞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1水质甲醛的测定乙酰丙酮分光光度法
HJ602水质钡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03水质钡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20水质挥发性卤代烃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法
HJ621水质氯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HJ636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
HJ637水质石油类和动植物油类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
HJ639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质谱法
HJ648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固相萃取-气相色谱法
HJ659水质氰化物等的测定真空检测管-电子比色法
HJ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I667水质总氮的测定连续流动-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68水质总氮的测定流动注射-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3水质钒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674水质肼和甲基肼的测定对二甲氨基苯甲醛分光光度法
HJ676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液液萃取/气相色谱法
HJ686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694水质汞、砷、硒、铋和锑的测定原子荧光法
HJ700水质65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
HJ716水质硝基苯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44水质酚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748水质铊的测定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755水质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纸片快速法
HJ756水质丁基黄原酸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757水质铬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776水质32种元素的测定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法HJ788水质乙腈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水质
HJ789水质乙腈的测定直接进样/气相色谱法
HJ806水质丙烯腈和丙烯醛的测定吹扫捕集/气相色谱法
HJ810水质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顶空/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11水质总硒的测定3,3'-二氨基联苯胺分光光度法
HJ823水质氰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分光光度法
HJ822水质苯胺类化合物的测定气相色谱-质谱法
HJ824水质硫化物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825水质挥发酚的测定流动注射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HJ826水质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的测定流动注射-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HJ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CJ/T51城市污水水质检验方法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敏感水域本市自然保护区范围内水域、水源保护缓冲区以及其它国家或上海市规定的重点生态保护和建设区。
3.2非敏感水域本市范围内除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3.1规定之外的水域。
3.3公共污水处理系统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4排污单位(排水户)指具有污水排放行为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
3.5现有单位在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单位。
3.6新(改、扩)建单位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单位。
4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污染物分类
4.1.1直接或经终端未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城镇、工业区排水系统排入地表水体的水污染物,按其性质及控制方式分为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82项;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水污染物分为二类,第一类17项,第二类37项。
4.1.2第一类污染物的排放监控位置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表1的规定,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放监控位置和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其排放去向分别执行表2、表3的规定。
4.2标准分级
4.2.1第一类污染物直接或经城镇、工业区排水系统排入地表水体及排入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污水,其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均执行表1的规定。
4.2.2第二类污染物
4.2.2.1直接或经终端未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城镇、工业区排水系统排入地表水体的污水,根据受纳水域的环境功能,其第二类污染物的排放标准分为敏感水域标准、非敏感水域标准(见表2)。
4.2.2.2直接或经终端未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城镇、工业区排水系统排入敏感水域、GB3838中Ⅲ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水域和GB3097中二类环境功能及以上海域的污水,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敏感水域标准。
4.2.2.3直接或经终端未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城镇、工业区排水系统排入GB3838中Ⅳ、V类环境功能水域和GB3097中第三、四类环境功能海域的污水,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非敏感水域标准。
4.2.2.4排入设置公共污水处理系统的城镇或工业区排水系统的污水,其第二类污染物执行表3的规定。
4.3标准限值
4.3.1污染物排放限值
4.3.2其他规定
4.3.2.1污染物测定值或其计算值与表1和表2中的标准限值作比较时,采用GB/T8170规定的修约值比较法。
4.3.2.2除pH值、鱼类急性毒性以外的所有污染物项目标准限值均为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4.3.2.3pH值的标准限值为一个允许范围,无日均值,任意一次pH值超出该允许范围即为超标。
4.3.2.4鱼类急性毒性无日均值,任意一次检出毒性即为超标。
4.3.2.5污染物项目的标准限值为不得检出时,该标准限值为小于该项目规定的测定方法的检出限。
4.4实施时限新(改、扩)建单位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现有单位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5污染物监测要求
5.1排污单位排污口设置
5.1.1排污单位应设置独立的排污口,不得与其他排污单位共用排污口。
5.1.2排污口的布设应符合HJ/T91、HJ/T92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5.1.3工业企业已达到排放标准的间接冷却水应单独排放,不得与工艺生产污水混合后处理,不得在排污口上游和排污口内进行稀释排放。
5.1.4若一个排污单位的排污口排放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混合污水(间接冷却水除外),且各种污水若单独排放时执行不同的排放标准,则该排污口排放的混合污水按其中最严格的排放标准执行。5.2排水户排水专用检测井设置
5.2.1排水户总排口应设置排水专用检测井,并设置水样采集点标识。
5.2.2排水户应对排水专用检测井进行管理和维护。
5.3其他规定
5.3.1禁止将污水排入地下。
5.3.2禁止将未达标污水稀释排放。
5.3.3禁止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倾倒垃圾、粪便、工业废渣、餐厨废物、施工泥浆、易凝聚等造成堵塞的物质。
5.3.4禁止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入具有腐蚀性的污水或物质。
5.3.5禁止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入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恶臭等可能危害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污水或物质。
5.4监测
5.4.1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监测、水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的采样方案与监测项目选择,按国家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排水水质监测规范执行。
5.4.2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抽查性监测、企业自我监测、流域监测和建设项目污水处理设施竣工环境保护监测、水务行政执法、行政许可的采样频率、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排水水质监测规范执行。
5.4.3污水样品的采集方法、保存方法以及污水流量的测量应符合HJ493、HJ494、HJ/T91和HJ/T92等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4.4新(改、扩)建单位和现有单位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国家及地方有关规定执行。
5.4.5本标准中各污染物项目的测定采用表4所列的方法标准。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上海市和各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水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排污单位(排水户)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水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排水户)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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