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甘肃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已经公布。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甘肃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推进甘肃省生态文明建设,落实工业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和推进我省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我厅于2013年编制完成了甘肃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2309-2013),并由省质监局发布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相关规定,经省质监局立项,决定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2309-2013)进行修订完善。现将修订完成的《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稿印送你们,请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2017年8月15日前以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反馈至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和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联系人:甘肃省环境保护厅袁曙
联系电话(传真):0931-8413079
电子邮件:gsepkjc@163.com
联系人: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乔明
联系电话:13609310361
传真:0931-8682869
电子邮件:7099001@qq.com
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2.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修订征求意见稿)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27日
附件1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各市州环境保护局,兰州新区环保局,甘肃矿区环保局
2.甘肃省轻工研究院
3.金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中国石油兰州石化公司
5.酒泉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6.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7.兰州生物制品研究所有限责任公司
8.甘肃刘化集团公司
9.金徽酒股份有限公司
10.金昌水泥集团有限公司
11.天水华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2.华能平凉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3.甘肃祁连山水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厅内部征求规财处、政法处、水处、环评处、监测处、大气处、土壤处、环监局、应急中心、环保产业协会意见)
附件2 甘肃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20XX-XX-XX发布20XX-XX-XX实施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II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总则.........................................................................25
基本要求.........................................................................26
保持与监督......................................................................57
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6
前言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编写,并结合甘肃省的实际情况。
本标准由甘肃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甘肃省环境保护厅、甘肃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的术语和定义、总则、基本要求、保持和监督、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本标准适用于甘肃省内工业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以及对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咨询、服务和评价;其他企业和生产、经营、服务单位可参照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5562.1环境保护图形标志排放口(源)
GB15562.2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
GB/T24001-2016环境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
HJ/T295-2006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范环境监察
HJ606工业污染源现场检查技术规范
HJ608污染源编码规则(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总局令第3号《环境标准管理办法》(1999.4.1)
国统字〔2011〕75号《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2011.9.2)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保部令第31号《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2014.12.19)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
工业企业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环境保护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以本标准基本规范为依据开展的管理活动,包括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相关要求和标准的制定、发布和实施。
3.2持续改进
工业企业为取得最佳的环境保护效果,不断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评价、改进和完善的过程。
3.3环境因素
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能与环境发生相互作用、产生环境影响的要素。
3.4环境绩效
工业企业对生产经营活动中涉及的环境因素进行管理所取得的可定量或定性描述的结果。
3.5在线自动监控设施
用于远程监控,安装在污染源处的环境监测仪器、仪表(包括流量、流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
4总则
4.1目的
4.1.1服务工业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促进企业不断提高环境保护水平。
4.1.2指导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和完善企业环境管理机构和制度建设,规范污染治理行为,防范环境风险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增强企业环境守法信用。
4.1.3鼓励工业企业采用先进可靠的工艺技术、新的管理手段,建立企业内部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实现企业可持续发展。
4.2目标
工业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和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实际,制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总体目标、年度目标。
5基本要求
5.1环境保护主体责任落实
5.1.1组织机构
企业一般应当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配备环境保护管理人员。
大型企业(含上市公司)应当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中型企业应当设置环境保护管理机构或兼职管理机构,小型(含微型)企业应当设置有环境保护专职或兼职管理人员。
5.1.2职责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企业落实环境保护责任的第一责任人,应依法落实企业环境保护责任,全面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并认真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企业分管负责人负责制定和落实企业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是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直接责任人。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明确各级单位、部门和人员的环境保护职责。
5.1.3环境保护投入
企业应建立环境保护投入保障制度,确保企业环境保护投入,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和改进环境保护设施设备。
5.2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
企业生产设施中的所有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新建项目环保设施(设备)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按规定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总体开工方案、开工前环保条件确认和竣工环保及整体验收等阶段相关环保要求进行规范管理。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变更应执行变更管理制度,履行变更法定程序,并对变更的全过程进行环境隐患控制。
5.2.1污染治理设施(设备)运行管理
企业应对污染治理设施(设备)进行规范化管理,建立污染治理设施巡查制度,实行污染治理设施登记牌(卡)管理,保证其正常运行。
企业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各种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建立台账,定期检修、维护。对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制定定期检(维)修计划。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检(维)修前应制定方案。检(维)修方案应包含作业行为分析和环保控制措施。检(维)修过程中应执行突发环境隐患控制措施并进行监督检查。
污染治理设施(设备)不得随意拆除、挪用或弃置不用;确因检(维)修拆移的,应采取临时措施,检(维)修完毕后立即复原。
5.2.2污染治理设施第三方运营管理
鼓励工业企业委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第三方,开展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专业化、社会化运营,提高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与管理水平。
5.2.3废水处理设施(设备)管理
企业应对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建立台帐;废水处理设施(设备)完好率和环保设施(设备)相对运转率达到要求。废水处理设施(设备)运行年负荷率必须与企业年实际生产负荷率相一致。国控与省控废水污染源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设备)。车间和厂界废水排放浓度,必须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5.2.4废气治理设施(设备)管理
企业应对废气治理设施(设备)建立台帐。废气治理设施(设备)运行记录和定期检(维)修维护记录完整,数据真实可靠。国控与省控废气污染源应当安装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设备)。车间和厂界废气排放浓度和速率,必须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5.2.5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设备)管理
企业应对主要噪声源采取隔声、减振、消声、降噪措施,企业厂界噪声必须达到相关标准,并满足企业周边环境敏感点对声环境质量的要求。
5.3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管理
5.3.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销售、利用、处理、处置,不得对环境造成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如果在处理、处置、使用过程中可能产生二次污染的,必须采取相应的处理、处置措施,排放的污染物必须达到相关环境保护排放标准要求。
5.3.2危险废物管理
危险废物的产生、收集、贮存、利用、处理、处置必须符合危险废物处置相关规定,严禁对环境造成污染或产生二次污染。危险废物的转移、运输必须实施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5.4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执行
5.4.1环境影响评价及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执行
建设项目应当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企业的每个建设项目相关审批手续应当齐全,建设项目的产品方案、地点、规模、生产工艺、原辅料、污染治理设施建设、生态恢复措施与环评及批复中的相关要求一致。
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企业的每个建设项目的污染治理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5.4.2排污收费制度执行
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排污费,缴纳凭证齐全。
5.4.3排污许可证制度执行
按照规定,及时申报、申领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按审核要求,按时完成审核相关工作。
5.4.4环境监测制度执行
建立企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制度,对污染源实施定期监测。企业自身无能力监测的,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企业应当将环境监测报告(数据)向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向社会进行公布,同时进行存档管理。
对在线自动监控设施(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有效性审核。
5.4.5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度执行
按照辖区政府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要求,按责任时限完成列入责任书的污染物削减任务。
5.4.6清洁生产审核
按规范的审核程序和相关标准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清洁生产审核评估、验收工作,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的。
5.5环境应急管理
5.5.1应急机制
5.5.1.1应急预案
企业应当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规定的程序发布,并报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报企业环境应急协作单位。
5.5.1.2应急预警
企业依据有关标准和等级应当开展环境风险评价和应急能力评估。企业应对确认的重大环境危险源进行登记建档,并按规定备案。存在重大环境危险源的企业应建立健全重大环境危险源应急管理制度,制定重大环境危险源管理措施。
企业应当落实环境危险物质、环境风险装置设备监管责任。
5.5.2应急设施、装备、物资
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落实应急设施,配备应急装备,储备应急物资,定期做好检查、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可靠。
工业企业环境应急应当做到应急设施符合要求、应急物资贮备齐全、应急措施处于应急状态。
5.5.3应急机构和队伍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构,落实专人负责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工业企业应当建立与本企业环境保护设施特点相适应的专职应急救援队伍,落实专职应急救援人员,并定期组织演练。
工业企业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有困难的,可与具备专业资质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服务协议。
5.5.4环境标识
实施环境标识管理。
企业应规范化设置废气排放口标识牌;设置废水排放口标识牌;设置主要噪声排放源标识牌;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标识牌;设置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标识牌和安全警示标牌;设置重大环境风险源标识牌;设置环境风险防范设施、应急设施标识牌、避险场所标识牌、应急疏散通道指示牌。
5.6环保教育培训与环境信息公开
5.6.1宣传教育培训管理
工业企业应当开展环境宣传、教育、培训相关工作。
5.6.2环境管理人员教育培训
工业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环保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环境保护知识和管理能力。
5.6.3操作岗位人员教育培训
企业应对操作岗位人员进行环境保护技能培训。
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施(设备)投入使用前,应对有关操作岗位人员进行专门技能培训。
操作岗位人员转岗、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者,应当重新进行环保岗位技能培训,经考核合后,方可上岗。
5.6.4环境信息公开
工业企业应当依据《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的要求及规定的内容,定期向社会公开企业相关环境信息。
6保持与监督
6.1建立和保持
依据本标准的要求,企业应当结合生产经营与环境保护管理实际,建立环境保护标准化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实施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管理。
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应当采用“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动态循环模式,持续不断地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
企业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不断查找环境保护工作差距,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完善环境保护管理机制,规范污染治理行为,防范环境风险和消除环境安全隐患,实现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不断提高企业环境保护管理水平。
6.2评定和监督
6.2.1等级
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评价等级分为A级、B级、C级,共三级。
A级表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最高等级,表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完全满足本标准要求,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优良;
B级表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满足本标准要求,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较好;
C级表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基本达到本标准要求,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合格;
未取得C级及以上等级的工业企业,表示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不能达到本标准要求,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与管理工作不合格。
6.2.2评定
工业企业应当依据本标准及相关评定实施细则,对本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相应的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等级。
6.2.3报告
工业企业应当将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自评结论与等级,报告有管辖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核定。
工业企业应当将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的标准化建设评定结论与等级,向企业内部各部门进行通报,并将其作为企业环境管理、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持续改进的依据。
6.2.4监督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7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7.1绩效评定
企业应依据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总体目标、年度目标,对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评价。通过定期评价验证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适宜性、有效性,检查环境保护工作任务与指标的完成情况。
企业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后应重新进行等级评定。
7.2持续改进
7.2.1技术进步
工业企业应当不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提高企业综合技术装备水平,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设备应当同步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提高企业污染防治综合水平。
7.2.2守法评价
工业企业应当定期(原则按年度)组织进行合规性评价,确保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与污染物排放行为符合环境保护标准与技术规范要求。
7.2.3环境因素辨识
企业应当对重要环境因素进行辨识和确定,在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后,企业应当重新辨识环境因素,确保企业环境管理工作持续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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