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区域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生活垃圾丢弃、扬撒、倾

首页> 固废处理> 垃圾处理> 报道> 正文

《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审议

2017-07-26 13:44 来源: 兰州晨报 作者: 梁峡林

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区域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生活垃圾丢弃、扬撒、倾倒、堆放。

根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扫分类投放或者随意丢弃、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侵占道路阻碍交通的,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按时收集、运输垃圾或者在收集、运输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丢弃、扬撒、遗漏垃圾的,由县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原标题:我省将实行 农村生活垃圾管理责任制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