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陕西环保厅关于开展关中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已经印发。据悉2017年VOCs治理项目39个。全文如下: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开展关中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陕环函〔2017〕515号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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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关于开展关中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2017-07-19 11:22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陕西环保厅关于开展关中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已经印发。据悉2017年VOCs治理项目39个。全文如下: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关于开展关中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陕环函〔2017〕515号

西安、宝鸡、咸阳、铜川、渭南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批(指)示和铁腕治霾有关工作要求,推动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实现大气环境质量不断改善,根据《陕西省铁腕治霾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工作部署,省厅决定在关中地区交叉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执法检查。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关中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要求,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取得实效。

联系人:省环境保护执法局朱军社

电话及传真:029-85429253

附件:关中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7月13日

关中地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铁腕治霾有关工作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工作,加快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陕西省“铁腕治霾˙保卫蓝天”2017年工作方案》和《陕西省铁腕治霾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督促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省政府印发的《陕西省铁腕治霾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突出抓好重点行业、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源头控制和污染综合整治,通过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力争臭氧污染明显下降。同时,通过交叉执法检查实现实战练兵目的,促进我省环境监察执法队伍交流,提高环境监察执法水平。

二、检查时间

2017年7月17日至2017年7月28日(7月22日、23日正常休息)。

三、检查内容

(一)工业企业。检查焦化、煤化工、有机化工、石化等重点行业。重点对陕西省2017年VOCs减排计划项目(见附件1)进行检查,其余工业企业可根据情况随机抽查。检查相关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回收或治理设施安装、运行、维护、管理及污染物排放达标等情况。

(二)机动车维修企业。了解掌握市(区)建成区汽车修理企业和4S店数量,重点抽查城市建成区内汽车修理企业和4S店维修车间有机废气集中治理情况。并抽查2-3个县(区),抽查汽车修理企业和4S店不少于20家(杨凌、韩城根据实际情况)。

(三)机动车尾气。通过走访、调阅资料、现场查看等方式重点掌握各市(区)建成区机动车尾气监测及治理情况,并抽查市级及2-3个(区)。

(四)加油站。了解掌握市(区)建成区加油站和储油库数量,重点抽查市(区)城市加油站和储油库三次回收治理及达标情况,每市抽查2-3个县(区),抽查数量不少于20家(杨凌、韩城根据实际情况)。

(五)餐饮企业。重点检查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和城市建成区大中型企业、高等院校食堂油烟净化设施安装、运行管理等情况,抽查数量不少于20家。

四、人员安排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由省环保厅统一组织部署,采取省级巡查与各市(区)相互交叉执法检查的方式进行。此次专项执法检查设巡查组和8个检查组(详见附件2)。省级巡查组由省环境保护执法局有关执法人员组成,各检查组人员由各市(区)抽调业务素质强、工作作风扎实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全过程参与专项工作。

各组设1名组长和1名联络员,各检查组组长由各市环保局分管大气污染防治或执法监察工作的副局长担任。被检查市(区)选派2-3名工作人员配合各检查组开展工作。

五、工作方式

(一)座谈了解。检查组可通过召开座谈会、调阅资料等方式对各市(区)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部署及治理工作进行全面了解,调取所需检查各类名单。

(二)开展独立专项检查。此次专项执法检查采取独立检查的方式,被检查市(区)配合检查工作人员,不参与此次现场执法检查。各检查组现场检查时要使用移动执法设备,认真做好现场检查取证等工作,并实时上传现场执法信息。

省环境监测部门应组织制定监测工作方案,确定各市(区)监测联络人员,做好执法监测工作。各检查组至少确定监测企业4-5家,监测单位应及时进行监测,并向检查组提供监测结果。

(三)信息报送。各检查组联络员每晚21时前,将当日检查情况(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处理建议和下一步工作等)并附环境问题明细表(见附件3)通过移动执法填报系统上报省厅。省环保执法局将各组当日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报送厅领导,并抄送省大气办和厅宣教处,厅宣教处适时做好宣传工作。

7月21日和7月28日18时前,各组向省厅报送专项执法检查阶段性工作总结(基本情况、存在问题及处理建议等),并附环境问题明细表。7月31日18时前,各检查组向省厅报送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总结,并附环境问题明细表。

(四)开展巡查。巡查组在检查期间将不定期对各检查组检查情况进行巡查,做好配合、指导各检查组工作,解决专项检查中出现的各类问题。

六、问题处理

(一)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检查组要认真汇总,按要求报送省厅。省厅统一通报后,被检查市(区)应按处理建议依法严肃查处。对应予处罚的,应在3日内立案,7日内下达处罚告知书;对处理建议有异议的,应在接到通报后第二天书面向省厅报告,由省厅确定是否由检查组重新核查。

(二)对检查发现地方党委、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保不作为、慢作为,环保责任不落实的情况,“网格长”环境监管责任不落实问题,省厅将责成各市依据《陕西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三)对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体推进不力、责任落实不倒位且大气污染问题十分突出的市(区),省厅将采取公开约谈、通报、媒体曝光、责令整改、处罚、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或停产、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

(四)省厅将对检查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发现的问题适时进行媒体报道,具体由省厅宣教处负责。

非经省厅同意,检查组人员不得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发布检查相关信息。

七、检查情况通报

为确保专项执法检查效果,省厅将对专项执法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一)省环保执法局应每日对各组检查企业数量、发现问题数量进行统计,对发现问题依严重程度和难易程度进行评估,并在检查组内(通过VOCs专项检查QQ群:99038660)进行通报,在不同检查组、各成员之间形成“比学赶超”氛围。

(二)在检查期间和检查结束后,省厅分2次对此次专项检查情况向各市(区)进行通报。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检查工作突出的市(区)和检查组进行表彰,对环境问题较为突出的市(区)及相关部门和对此次执法检查工作不扎实、走过场的检查组或个人进行通报批评。

各市(区)在8月18日前内向省厅书面报告检查发现环境问题的查处及整改情况。

八、保障措施

(一)经费来源

此次专项执法检查抽调人员住宿、差旅费由省环保厅保障,就餐由被检查市(区)环保局保障。

(二)食宿方式

检查组按照住宿标准选择符合规定的宾馆,住宿费由个人据实结算,待检查结束后,交省环保执法局统一报销。伙食费按每人每天30元标准缴纳被检查市(区)。

(三)车辆保障

检查组所需车辆由被检查市(区)环保部门保障。被检查市(区)环保部门在7月17日培训会时将车辆保障到位,每个市(区)保障2辆,停放在省环保综合大楼下。各检查组联络员与被检查市(区)的配合检查人员联系使用车辆。

(四)人员培训

7月17日上午10时,省厅将在省环保综合大楼18层第一会议室组织专项执法检查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相关事项。

巡查组、各检查组所有人员和被检查市(区)配合检查人员参会,会后各组自行组织前往被检查市(区)开展工作。

(五)联络机制

省厅和各市(区)设1名总联络人,省厅总联络人由省环保执法局副局长胡世军同志担任,市(区)总联络人由1名副局长担任,主要负责检查工作总体联系对接,重要事项沟通协调等工作。各检查组联络员,负责本小组检查资料的收集、信息报送、报告汇总及经费结算等工作。被检查市(区)选派的2-3名配合检查人员,负责协调检查组工作,监测联络人员负责协调现场监测工作。

各组联络员于7月14日16时前将各检查组人员、总联络人员、配合检查人员、监测联络人员信息表(见附件4)报送省厅。

九、廉政纪律

各组在检查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和“八条规定”,不得向被检查单位吃、拿、卡、要,也不得向被检查单位通风报信。如检查期间出现人员违法违纪情况,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2017年VOCs减排计划项目明细表

VOCs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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