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全文如下:关于征求《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深化推进我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与减排工作,我厅起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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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2017-06-27 09:32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征求《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深化推进我省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与减排工作,我厅起草了《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2017年7月5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193536,传真:0571-28869171,邮箱:shiyf@zjepb.gov.cn)。

附件: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公开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

(公开征求意见稿)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包括非甲烷烃类(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卤代烃等)、含氧有机物(醛、酮、醇、醚等)、含氮有机物、含硫有机物等,是形成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的重要前体物。为加快推进全省VOCs污染治理工作,提升VOCs污染防治水平,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减少VOCs排放总量,促进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依据《“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等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基本思路和主要目标

(一)基本思路。

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实施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过程防治措施,促进VOCs总量减排。以环杭州湾等区域为VOCs污染防治重点地区,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仓储等重点行业以及交通、面源等领域VOCs污染减排,以重点企业的深化治理为抓手推进重点工程减排,大幅削减VOCs排放总量。结合环境质空气量季节性变化特征,实施错峰生产。围绕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基于O3和SOA生成潜势分析,强化活性强VOCs物质减排。严格控制VOCs新增排放量,实行VOCs总量控制,落实建设项目VOCs削减替代制度。严格排污许可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水平。加强监测监控,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二)主要目标。

到2018年,继续深化石化、包装印刷、化工等行业的重点工程污染治理工作,开展石化、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以及其他适用行业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完成重点企业的VOCs深化治理,全省重点工程VOCs减排12万吨以上。

到2020年,建立以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的VOCs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实施重点工业行业排污许可制,全省VOCs排放总量比2015年下降20%以上,重点工程VOCs减排25.5万吨以上。通过与NOx等污染物的协同控制,O3污染加重趋势得到遏制,PM2.5污染状况持续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大力实施产业结构调整。

1.坚决取缔违法“散乱污”企业。

地方各级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当地产业布局规划,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以及土地、环保、工商、质监等手续不全的“散乱污”企业,依法依规开展专项取缔行动,采取拆除生产设施、断水断电等措施,确保“散乱污”企业整改到位。各设区市于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涉VOCs排放“散乱污”企业排查工作,建立管理台账,2018年底前依法依规基本完成取缔工作。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落实排查和取缔责任。

涉及VOCs排放的“散乱污”企业主要为涂料/油墨制造、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化纤生产等企业,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和其他有机溶剂的印刷、家具、钢结构、人造板、注塑、制鞋等制造加工企业,以及露天喷涂汽车维修作业等。

2.加快淘汰落后产能。

各地应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空气质量状况,进一步提高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淘汰一批VOCs排放强度大、环境信访多的落后产能,倒逼产业结构升级。严格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要求,加快淘汰涉及VOCs排放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落后产品。加大过剩产能化解力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倒逼作用,综合运用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阶梯电价、信贷投放等经济手段推动涉VOCs排放过剩产能主动退出市场。

3.严格建设项目准入。

提高VOCs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浙江省相关产业的环境准入指导意见。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应进入园区。新建化工项目全部进入化工园区。新、改、扩建排放VOCs的项目,应从源头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油墨、胶黏剂等产品,配套安装高效收集治理设施。严格落实环评批复的VOCs削减替代任务。

4.实施工业企业错峰生产。

加大工业企业生产季节性调控力度,充分考虑行业产能利用率、生产工艺特点和污染排放情况,在夏秋季和冬季,分别针对O3污染和PM2.5污染研究提出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引动企业合理安排生产工期,降低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企业要制定错峰生产计划,依法合规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中。夏秋季重点对产生烯烃、炔烃、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包括工艺过程源、溶剂使用源等行业。冬季重点对产生芳香烃的行业实施生产调控,主要为工艺过程源。

(二)深入推进工业源VOCs减排。

“十三五”期间,全省重点推进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合成革、制鞋、化纤、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仓储等行业VOCs污染防治,地方可依据产业结构特点,因地制宜推进木业、电子信息等行业VOCs治理工作。2017年底前,重点地区应编制地区VOCs深化治理方案,完善重点企业“一厂一策一档”制度。

1.石化行业。

全面推进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合成橡胶等行业应全面加强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石油炼制企业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管理要求完成VOCs治理工作。到2020年,石化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40%以上。

优化生产工艺过程。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石化行业加快实施VOCs回收技术改造,鼓励延迟焦化装置采用密闭除焦技术改造,推广采用密闭脱水、脱气、掺混等工艺。

全面推行LDAR技术。建立省、市两级LDAR管理平台,企业建立LDAR管理制度及信息管理平台并落实排污许可证定期报告和信息公开要求,持续推进LDAR工作,实现LDAR体系的长效管理机制。所有石化企业应按照《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浙环办函〔2015〕113号)推行LDAR技术。优先使用低泄漏垫片,重点加强搅拌器、泵、压缩机等动密封点,及低点倒淋、取样口、高点放空、液位计、仪表连接件、泄压装置、储罐呼吸口、检修口密封处等静密封点的泄漏管理。

规范控制储存、装卸损失。真实蒸汽压大于等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应采用压力罐;真实蒸汽压大于等于5.2kPa且小于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采用固定顶罐的应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有机液体装卸必须采取底部装载、顶部浸没式装载等方式,汽油、航空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装卸过程采取高效油气回收措施,并配备具有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等逸散废气收集治理。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集水井(池)、调节池、隔油池、曝气池、气浮池、浓缩池等高浓度VOCs的逸散环节应采用密闭收集措施,并采取回收利用措施,难以利用的应安装高效治理设施;在生化池等低浓度VOCs逸散环节需采用密闭工艺,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禁止稀释排放。

提升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水平。工艺驰放气、酸性水罐工艺尾气等含高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优先回收利用,对难以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或送火炬系统焚烧等销毁措施。氧化尾气、重整催化剂再生尾气等含低浓度VOCs的工艺废气需采用催化焚烧、热力焚烧等销毁措施。原则上禁止仅采用水或水溶液喷淋吸收处理非水溶性VOCs废气。废气排放满足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要求。

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在确保安全前提下,非正常工况排放的有机废气严禁直接排放,应送火炬系统处理,禁止熄灭火炬长明灯;无火炬系统的,应采用冷凝、吸收、吸附等处理措施,降低排放量。加强操作管理,减少非计划停车及事故工况发生频次;对事故工况,企业应开展事后评估并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做好检维修记录,并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2.化工行业。

开展农药、制药、涂料/油墨/胶黏剂制造、染料制造、专用化学产品制造、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化工行业的VOCs治理。加强精细化管理,实施排污许可制,通过源头预防、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推动行业改造升级,实现达标排放。到2020年,全省完成424家化工企业的深化治理。

推广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农药行业要加快替代轻芳烃等溶剂,大力推广水基化类制剂,严格控制有机溶剂使用。制药行业鼓励企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或低反应活性的溶剂、溶媒,大力发展清洁、高效的绿色环保产品。涂料、油墨制造行业限制溶剂型产品的生产,推广水性、固体、紫外光固化等涂料,水性、植物型、紫外光固化等油墨,大力发展环境友好型的涂料、油墨、胶黏剂产品。

优化生产工艺方案。农药行业加快水相法合成、生物酶法拆分等技术开发推广;制药行业实施生物酶合成法等技术开发推广;涂料、油墨、染料制造行业推广使用密闭化生产装备。采取密闭生产工艺,推广使用无泄漏、低泄漏设备,采用先进的物料输送、分离设备和进出料方式,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设备的密闭性和自动化水平。

化工企业设备动静密封点、储存、装卸、废水系统、有组织工艺废气和非正常工况等源项,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VOCs防治工作。在所有连续密闭化生产的化工企业、含有有机化学品储存和运输的企业开展LDAR工作基础上,制药、农药、涂料、油墨、胶粘剂、染料等行业也应逐步开展LDAR工作。

加强无组织废气排放控制。含VOCs物料应密闭储存、输送,投料、卸料以及含VOCs产品分装等过程应密闭操作或设置集气系统。涉及VOCs物料的生产应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或在有集气系统的密闭空间内进行。反应尾气、蒸馏装置不凝尾气等工艺排气,工艺容器的置换气、吹扫气、抽真空排气等应进行收集处理。参照石化行业要求开展废水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防治工作。

3.工业涂装。

重点推进集装箱、木质家具、卷材、钢结构、工程机械、汽车、船舶、其他交通设备、电子、家用电器制造等制造行业含涂装工序的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全省工业涂装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1)集装箱制造行业。钢制集装箱在整箱打砂、箱内涂装、箱外涂装、底架涂装和木地板涂装等工序全面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对一次打砂工序,推广采用辊涂涂装工艺;加强有机废气收集与处理,并配套建设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通过上述措施,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80%以上。

(2)木质家具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水性、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涂料,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60%以上;全面使用水性胶黏剂,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达到100%。在平面板式木质家具制造领域,推广使用自动喷涂或辊涂等先进工艺技术。加强废气分类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效率不低于80%,对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烘干废气要采取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通过上述措施,家具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3)卷材制造行业。全面推广使用机械化自动辊涂技术;加强烘烤废气收集,收集率达到90%以上,配套建设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通过上述措施,卷材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80%以上。

(4)钢结构制造行业。大力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试点推行水性涂料。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禁止钢结构露天喷涂,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装置。通过上述措施,工程机械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5)工程机械制造行业。推广使用高固体分、粉末涂料,到2020年底前,使用比例达到50%以上;大力推广高压无气喷涂、空气辅助无气喷涂、热喷涂等涂装技术,限制空气喷涂使用。。逐步淘汰钢结构露天喷涂,推进钢结构制造企业进入车间作业,建设废气收集与治理设施。对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与烘干废气采用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通过上述措施,工程机械制造涂装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30%以上。

(6)汽车制造行业。推进整车制造、改装汽车制造、汽车零部件制造等领域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高固体分、水性、粉末等环境友好型涂料,配套使用“三涂一烘”、“两涂一烘”或免中涂等紧凑型涂装工艺;推广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工艺,鼓励企业采用自动化、智能化喷涂设备替代人工喷涂;配置全密闭收集系统,整车制造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90%,其他汽车制造企业不低于80%;对喷漆、流平废气建设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对烘干废气建设燃烧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通过上述措施,整车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70%以上,其他汽车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7)船舶制造行业。机舱内部、上建内部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粉末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优化涂装工艺,将涂装工序提前至分段涂装阶段,到2020年底前,60%以上的涂装作业实现密闭喷涂施工;在船坞区增设移动式涂装系统;推广使用高压无气喷涂、静电喷涂等高效涂装技术。强化车间废气收集与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对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漆与烘干废气采用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实现达标排放。通过上述措施,船舶制造企业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40%以上。

(8)采用溶剂型涂料的其他涂装企业,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80%,VOCs综合去除率不低于50%。

(9)调漆、涂装、流平、晾干、烘干等工序应在密闭环境(船体等大型工件涂装及补漆确实不能实施密闭作业的除外)中进行。溶剂储运可参考“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中的相关要求。

4.包装印刷行业。

印刷行业包括出版物印刷和包装印刷。“十三五”期间重点推进包装印刷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印刷,执行绿色印刷标准,通过绿色印刷认证。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和低(无)VOCs排放的生产工艺、设备,加强无组织废气收集,优化烘干技术,配套建设末端治理措施,实现VOCs全过程控制。到2020年,包装印刷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5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大力推广使用水性、大豆基、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和低VOCs含量的胶黏剂、清洗剂、润版液、洗车水、涂布液,到2020年底前,低VOCs含量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替代比例不低于60%。在纸制品包装、塑料软包装等领域,推广使用柔印等低VOCs排放的印刷工艺。在塑料软包装领域,推广应用无溶剂、水性胶等环境友好型复合技术,到2020年底前,替代比例不低于60%。无法替代的优先使用单一组分溶剂的油墨。油墨、胶黏剂等生产企业要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生产满足环保技术要求的产品。溶剂储运可参考“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中的相关要求。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油墨、胶黏剂等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等环节,要采取车间环境密闭负压改造、安装高效集气装置等措施,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对转运、储存等环节,采取密闭措施,减少无组织排放。在烘干环节,采取循环风烘干技术,减少废气排放。收集的废气要采取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设施,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5.合成革行业。

重点推进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推广使用水性树脂和无溶剂合成革生产技术及装备,采用全密闭生产工艺,提升末端治理水平,到2020年,合成革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推广使用水性与无溶剂聚氨酯、热塑性聚氨酯弹性体和聚烯烃类热缩弹性体树脂,无法替代的采用单一化溶剂配方。开展溶剂储存储罐化和配料生产线封闭化改造,应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并进行配料,禁止涂台人工上浆。溶剂储运参考“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中的相关要求。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配料间、湿法浆料停放区、涂台区、湿法预含浸槽、含浸槽、凝固槽、水洗槽等单元实施全线封闭,贝斯进出口局部设小包围间,密闭空间收集废气确保处于微负压状态。废水应采用密闭方式送至处理设施,产生VOCs或恶臭类气体的废水处理单元应密闭收集后进行处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80%以上。回收DMF应配备三级及以上喷淋装置,PVC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对非水溶性有机废气采用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进行处理。精馏回收DMF后的残液、二甲胺尾气和废液,应按相应规范妥善处理处置,避免产生二次污染。合成革企业的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60%以上。

6.制鞋行业。

重点推进制鞋业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加强面部拼缝粘贴、成型、组底、喷漆、发泡、注塑、印刷、清洗、粘合等工序VOCs排放治理。到2020年,制鞋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水性胶黏剂等低(无)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积极推动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使用的胶粘剂应符合《鞋和箱包用胶粘剂》(GB19340-2003)、《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胶粘剂》(HJ/T220-2005)中相关要求。改进生产工艺,推广用胶量少或配套环保型原辅材料使用的工艺、设备,使用密闭性高的生产设备。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对有机原辅材料调配和使用环境,采用密闭、半密闭等收集措施,提高废气收集效率,有机废气收集率不低于60%。收集的废气要采用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进行处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

7.化纤行业。

重点推进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合成纤维制造等行业的VOCs排放控制,其中化纤有机单体合成、聚合等工艺单元应执行“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的相关规定。到2020年,化纤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氨纶生产采用DMAC全面替代DMF,提高溶剂沸点,降低毒性。鼓励开发环保型纺丝油剂和助剂。溶剂储运参考“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中的相关要求。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采用环保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改进现有的切片纺工艺,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熔体直接纺技术,提高溶剂回用率,改进大型聚酯聚合装置乙醛回收利用技术;推广大型尼龙聚合装置己内酰胺回收利用技术;鼓励使用低温短流程连续聚酯聚合成套技术;鼓励使用低耗、低污染的着色纤维技术。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重点收集浆料配制、涤纶酯化反应废水汽提尾气、熔融、氨纶纺丝甬道、滤芯及组件清洗废气、高温纺丝油烟等废气。涤纶生产产生的有机废气采用焚烧等方式进行处理。氨纶生产产生的DMAC(DMF)废气、锦纶生产产生的己内酰胺废气应采用多级水喷淋吸收等方式进行处理。纺丝油烟废气应采用冷却与高压静电工艺进行处理。VOCs和油烟的综合去除率均达到60%以上。

8.纺织印染行业。

重点推进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等行业印花、整理(定型、涂层)的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纺织印染行业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推广使用低毒、低(无)VOCs含量的环境友好型助剂及溶剂等原辅材料,溶剂储运参考“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中的相关要求。鼓励纺织印染企业和机械设备制造商联合开发环保密闭型生产集成装备,提高废气收集效率。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印花、涂层工序的上料间和烘箱,定型机等产生VOCs的工艺装置应配套密闭收集措施,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80%以上。溶剂型涂层有机废气应采用吸附回收、吸附燃烧等治理措施进行处理,水溶性有机废气也可采用多级喷淋措施进行处理,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60%以上;定型机废气应采用热量回收、水喷淋与高压静电的组合工艺进行处理。

9.橡胶和塑料制品行业。

重点推进橡胶制品业、塑料制品业(不含塑料人造革、合成革制造)等VOCs排放控制。到2020年,VOCs排放量比2015年减少30%以上。

加强源头控制。橡胶行业推广使用新型偶联剂、黏合剂等产品,推广使用石蜡油等全面替代普通芳烃油、煤焦油等助剂。推广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成套设备;推广应用自动称量、配料、进料、出料的密闭炼胶生产线;推广采用串联法混炼工艺;优先采用水冷工艺,普及低温一次法炼胶工艺;硫化装置设置负压抽气、常压开盖的自动化排气系统。溶剂储运参考“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中的相关要求。

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在密炼机进、出口安装集气罩局部抽风,硫化机上方安装大围罩引风装置,打浆、浸胶、涂布工序应安装密闭集气装置,加强废气收集,有机废气收集率达到70%以上。炼胶废气采用除尘、吸附浓缩与焚烧组合工艺进行处理,硫化废气建议采用吸附燃烧工艺进行处理,打浆、浸胶、涂布废气采用吸附燃烧等高效治理措施进行处理。通过上述措施,VOCs综合去除率达到50%以上

10.其他工业行业VOCs综合治理

各地应结合本地产业结构特征和VOCs治理重点,因地制宜选择其他工业行业开展VOCs治理。木业应重点治理干燥、涂胶、热压过程VOCs排放;电子信息行业应重点加强溶剂清洗、光刻、涂胶、涂装、热压等工序VOCs排放控制。

(三)加快移动源VOCs减排。

统筹推进机动车排放控制和油品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全面加强交通源VOCs减排,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VOCs污染防治。

1.机动车。

以汽油车尾气排放和蒸发排放控制为重点,推进机动车VOCs减排。加快实施更严格的新车排放标准。2019年7月1日起,全省实施轻型汽油车第六阶段排放标准,引入车载油气回收技术(ORVR),显著降低蒸发排放;同时,全省实施摩托车第四阶段排放标准。

强化在用车排放控制。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采取限制性和鼓励性政策措施,淘汰应强制报废的老旧车和摩托车。强化在用车检测/维修制度,推行轻型汽油车燃油蒸发检测,确保活性碳罐正常运转。

全面提升燃油品质,加快实施国Ⅵ汽油标准。2018年起,率先供应国Ⅵ标准车用汽柴油。积极开展高清洁油品以及异辛烷烷基化油等清洁油品组分的生产,推广应用浙Ⅵ标准汽油。

严格监管执法。定期开展对新车生产一致性、在用车符合性、在用车环保检验、油品质量的达标监管,实现全省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联网,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加快引入道路遥感等简易快速识别技术。各地应科学划定并公布高污染排放车辆限行区域。

加大清洁能源汽车推广力度。到2020年,全省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车气(电)化率分别达70%、40%以上。加快规划布局和建设充电(加气)站、充电桩。到2020年,基本形成适应重点城市和城际运行需要的加气、充换电配套设施及安全服务体系。

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强城市路网设计的合理性,落实公交优先战略,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实施高峰限行,鼓励绿色出行,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和怠速时间,促进道路畅通。交通拥堵严重的城市,可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严格限制机动车保有量增长速度。

2.油品储运销。

以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为工作重点,深化汽油储运销油气回收治理工作;以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储油库为工作重点,开展原油储运和成品油储运销回收治理工作。加强汽油运销环节油气排放控制。减少油品周转次数。严格按照排放标准要求,全面推进建成区以外的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工作。开展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在线监控系统建设,加强油气回收系统检测能力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经营单位应做好本单位相关油气回收系统的定期检查维护工作和年度检测工作,确保油气回收系统正常稳定运转。

加强原油储运和成品油储运销油气排放控制。加大管道输送力度,提高管道输送比例。以宁波、舟山等区域为重点,全面推进原油成品油码头和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的油气回收治理工作。新建的原油、汽油或石脑油装船作业码头全部安装油气回收系统,到2020年,全面完成原油成品油码头及配套储油库的油气回收治理。新造油船应全部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到2020年,石化企业水路运输应使用具备码头油气回收条件的油船。

推动油库储罐升级改造,低沸点油品储罐应采用高效密封的内(外)浮顶罐,减少油品蒸发损耗;采用固定顶罐时,应安装压力控制系统,采用密闭排气将VOCs蒸气输送至回收设备。所有储油库应配备相应的油气回收系统,采用深冷、吸收、吸附再生、焚烧等技术或组合技术进行处理,并对回收处理设施全面加强运行监管,确保正常稳定运转。应安装密闭回收(气相平衡)装置,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应密闭收集返回储罐,或送至回收处理设施。参考“石油和化工行业VOCs综合治理”中的相关要求,对油品储存和装卸设施全面推行LDAR技术。

3.非道路移动机械。

建立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准入制度。各设区市、县(市、区)划定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区域,2018年起,区域内施工的移动机械必须达到国Ⅱ及以上标准。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燃油达到国Ⅲ及以上标准,加强燃油末端供应管控。

(四)强化面源VOCs减排。

加强建筑装饰、汽修、干洗、餐饮等生活源VOCs治理,同时结合民用散煤清洁化治理、生物质秸秆焚烧等工作,减少民用散煤和生物质燃烧的VOCs排放。

1.建筑装饰行业。

倡导绿色装修,推广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按照《室内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严格控制装饰材料市场准入,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和胶粘剂,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涂料和胶黏剂。积极推行新建住宅全装修。到2020年,全省新建多层和高层住宅基本实现全装修,全省建筑内外墙装饰全面使用低(无)VOCs含量的涂料。完善装修标准合同,增加环保条款,培育扶持绿色装修企业。推广鼓励开展装修监理和装修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验收。建立涂料产品政府绿色采购制度,涉及使用涂料、油漆、胶黏剂和有机溶剂的市政工程、政府投资的房屋建设和装饰修缮工程等,优先采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

2.汽修行业VOCs治理。

大力推广使用水性、高固体分等低挥发性涂料,到2020年,全省汽修行业底色漆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的比例不低于50%。推广采用静电喷涂等高涂着效率的涂装工艺,喷漆、流平和烘干等工艺操作必须在密闭空间或设备中进行,产生的VOCs废气应集中收集并导入治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喷枪应密闭清洗。禁止露天喷涂,全面取缔露天和敞开式汽修喷涂作业。

3.干洗行业VOCs治理。

完成对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的规范化整治,2018年底前淘汰开启式干洗机,使用配备溶剂回收制冷系统、不直接外排废气的全封闭式干洗机。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加强干洗设备的管理,定期进行干洗机及干洗剂输送管道、阀门的检查,防止干洗剂泄漏。干洗剂经蒸馏后的废弃物残渣、废溶剂残渣,必须密封存放,并由有资质的危险废物处理单位统一回收处理。

4.餐饮服务业油烟废气治理

完善城市餐饮产业发展及空间布局规划,推进小区规划中餐饮配套用房及专用烟道设施建设落实,禁止在未经规划作为饮食服务用房的居民楼或商住楼新建从事产生油烟的餐饮经营活动场所。强化餐饮服务企业油烟排放规范化整治,城市建成区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应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建立餐饮油烟长效监管机制。加强居民家庭油烟排放环保宣传,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5.农业面源VOCs排放控制

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减少秸秆焚烧VOCs排放。推行农药减量增效技术,减少农田农药使用量,减少VOCs逸出和挥发。

(五)建立完善的VOCs监管体系。

1.强化VOCs削减替代制度。

进一步提高行业准入门槛,限制石化、化工及使用溶剂型原辅料等重点行业的建设项目,严格控制新增VOCs排放量。新增VOCs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削减替代,其中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环杭州湾地区重点控制区及温州、台州、金华和衢州等设区市,新建项目涉VOCs排放的,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量替代,舟山和丽水实行1.5倍削减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环境执法管理。

2.持续推进VOCs调查与动态更新。

在已完成全省重点行业VOCs污染排放源现状调查和大气污染源排放清单调查工作,建立VOCs排放清单后,每年对已掌握的VOCs排放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结合排污许可证实施情况和全省第二次污染源普查工作,进一步系统掌握VOCs排放与治理情况。加强VOCs减排核查核算,实施国家出台的重点行业排污许可技术规范。探索引入第三方核算机制。

3.实施排污许可制度。

建立健全涉VOCs工业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程序、监督管理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等。加快石化行业VOCs排污许可工作,2017年底前,完成石化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2020年底前,对农药、制药、电子、汽车等VOCs排放重点行业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制度。通过排污许可管理,落实企业VOCs源头削减、过程控制和末端污染治理工作,落实企业自行监测、台账记录和定期报告制度,推进企业全面达标排放并持证、按证排污。

4.建立健全VOCs监测监控体系。

建设全省工业源VOCs排放综合管控平台,汇总全省涉VOCs治理企业信息,系统掌握工业源VOCs产生、处理、排放及分布情况,统一监管VOCs治理企业的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LDAR管理等各项数据。

加强环境质量和污染源排放VOCs自动监测工作,强化VOCs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保监管能力。在2015年11个设区市、7个重点园区和6个园区开展环境空气VOCs自动监测体系、VOCs实验室分析能力、执法装备和监测监控平台等VOCs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在其他重点区域开展VOCs组分在线监测体系建设,加强量值溯源分析。加强执法人员装备和能力建设,在环保所一级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加强对企业VOCs排放日常监管。

加强企业有组织排放VOCs自动监控监测能力建设,将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VOCs排放重点企业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十三五”期间对主要排污口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有条件的地区试点推进在VOCs排放重点企业安装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其他企业逐步配备自动监控或便携式VOCs检测仪。推进VOCs重点排放源厂界VOCs监测设施建设。重点行业工业企业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VOCs排放自行监测,重点企业有组织排放监测不少于两次。工业园区应结合园区排放特征,配置VOCs连续自动采样体系或符合园区排放特征的VOCs监测监控体系。

5.制定严格的地方标准和规范。

在国家出台行业排放标准的同时,我省加快推进地方标准制定。严格执行我省已发布的《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纺织染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62-2015)》和《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015-2016)》三项新标准。继续制定发布《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其他重点工业的大气污染排放地方标准,健全我省VOCs排放控制标准体系。研究开发VOCs排放监测方法与规范,制定我省VOCs污染排放量核算方法,分年度定期评估全省行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

加快健全行业整治指南。督促指导各地严格按照已发布的涂装、印刷和包装等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开展VOCs污染整治工作。2018年,进一步完善精细化工、医药化工、合成革、橡胶和塑料制品、纺织印染、化纤等12个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BAT)和最佳环境管理实践(BEP),指导重点行业企业开展科学的VOCs污染治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等省级各部门共同实施本方案,加强厅局间协调,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要将各地实施情况纳入地方人民政府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体系。

省环保厅负责统筹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对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目标和VOCs减排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省发展和改革委负责指导各地产业结构与布局调整、专项资金投入等相关工作;省经信委协调指导地方淘汰落后产能和工业企业VOCs治理;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加大VOCs治理财政支持力度;省交通运输厅负责指导各地港口、船舶运输油气回收工作;省质监局负责制定完善含VOCs产品质量标准;省能源局负责推进油品质量升级工作。

各设区市要成立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实施方案,确定VOCs和NOx减排比例,制定科学有效的减排措施及配套政策,明确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作,做好分地区、分年度任务分解,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实施方案上报省环保厅、省发展和改革委、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

企业是污染治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中央和国有企业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二)完善经济政策。

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各地通过利用专项资金、扩大绿色信贷等方式支持企业实施VOCs防治,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2017~2020年,省、市、县三级政府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推进VOCs污染治理工作。推进地方建立基于环境绩效的VOCs减排激励机制。

财政专项资金优先用于环保部门的能力建设、VOCs排放综合管控平台建设、VOCs监测监控预警体系建设、环保先进治理技术和重点行业污染治理试点示范项目。各级财政安排专门的科研经费,鼓励科研院所研发VOCs治理先进技术。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VOCs治理以企业自筹资金为主,对选用先进治理工艺、治理工作积极或整治绩效明显的企业,政府安排专项资金,采用“以奖代补”的方式,促进企业VOCs治理。鼓励金融机构给予优惠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募集资金用于VOCs污染治理。

研究扩大VOCs排污收费范围,逐步涵盖VOCs治理重点行业。选择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VOCs治理重点行业,实施环保“领跑者”制度。推进集装箱等实施行业治理自律公约。推进政府绿色采购,设置定点采购准入门槛,对家具、印刷、汽车维修等政府定点招标采购企业,强制要求使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加大财政资金对VOCs治理的支持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落实支持节能减排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将VOCs治理技术纳入《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三)加强监督执法。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各地要加强日常督查和执法检查,结合各重点行业VOCs排放控制地方性标准法规的陆续实施,依据排污许可要求对重点行业VOCs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推动企业加强治污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严厉打击各项环境违法行为,对不符合规定的重污染企业、不能达标排放的企业或存在严重环境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依法关闭、限期治理或停产整顿。省环保厅会同有关部门针对重点地区VOCs治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四)加强考核与通报。

加强大气环境形势分析,定期考核重点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掌握重点行业减排项目进展,对未完成PM2.5环境质量目标且VOCs治理工作进展缓慢的设区市,依法依规采取约谈、暂停新增VOCs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等措施。加大考核力度,定期公布各设区市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情况,对应发未发的予以通报。

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加强对第三方运维机构监管,探索实施“黑名单”制度,将技术服务能力差、运营管理水平低、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综合信用差的VOCs运维机构列入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五)强化科技支撑。

研究制定O3生成等浓度曲线,确定重点污染源VOCs排放成分谱,识别VOCs控制的重点组分和重点行业。省环保厅制(修)订VOCs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地方排放标准,制定出台重点行业最佳可行技术指南。积极组织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为VOCs污染防治工作顺利实施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开展VOCs污染控制技术研究,研发或引进一批先进适用的VOCs治理、监测监控先进技术,建立重点行业的示范工程。依托省内科研院所,联合国内一流的科研院所、设备制造商,建立VOCs技术交流服务平台,组建省VOCs排放重点行业专家技术组,帮助企业解决在VOCs污染治理方面的难点,为VOCs污染整治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六)加强信息公开。

督促各地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向社会公开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单及VOCs排放情况。建立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企业应主动公开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建设及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加大VOCs环境管理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宣传教育,鼓励、引导公众主动参与减排,努力形成有利于VOCs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使企业充分认识VOCs污染治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明确企业自身的治污责任。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对排放企业进行政策及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系统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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