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6月22日至27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审议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
有些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环境监测是环境保护的重要基础,应当确保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监测数据真实可靠,防止检测数据造假。有的提出,实践中环保、水行政等部门都在开展水质监测,应当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发挥合力作用。
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如下规定:一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发现重点排污单位的水污染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应当及时进行调查;二是,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水行政等部门,统一规划国家水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水环境监测的管理;三是,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原标题:水污染防治法修正案草案:禁止篡改伪造水污染物监测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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