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慈溪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mdash;2018年)》已经印发。根据方案,浙江慈溪将完成305家VOCs治理企业。详情如下: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mdash;2018年)的通知慈政办发〔2017〕67号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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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家!浙江慈溪VOCs污染治理重点企业名录

2017-06-09 11:24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北极星VOCs在线获悉,《慈溪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已经印发。根据方案,浙江慈溪将完成305家VOCs治理企业。详情如下: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慈溪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

慈政办发〔2017〕67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慈溪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31日

慈溪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

(2016—2018年)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产生大气雾霾,造成光化学烟雾的重要因素,我市工业企业排放的VOCs对环境空气质量影响不容忽视。为加快推进我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全面提升工业VOCs污染防治水平,减少VOCs排放,改善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的通知》(甬政办发〔2016〕90号)及《慈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慈溪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2014—2017年)的通知》(慈政发〔2014〕46号)等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生态文明建设为指导,从造成我市大气环境污染的主要污染物入手,从最迫切的问题着力,以提升企业治污能力、规范企业治污行为、强化环保长效监管为手段,以重点区域、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整治提升为抓手,减少全市VOCs排放量,促进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全面建设“美丽慈溪”提供有力的环境支撑。

(二)总体目标

开展石化、化工、涂装、合成革、印刷包装、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木业、制鞋、化纤、化学品储存和运输业、电子信息等12类重点VOCs排放行业的治理。到2018年底,完成全市55家重点治理企业(详见附件2)和250家一般企业的治理,VOCs污染物排放量削减30%以上,在VOCs污染的源头减量、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和环境管理方面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其他大气污染物、水污染排放和固体废物处置符合标准和规范要求,为行业内其他企业整治提升提供示范。

二、整治步骤

——至2017年底,在2016年培育领航企业的基础上,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不少于80%,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VOCs治理项目治理工作,VOCs排放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企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源头控制措施

1.严格项目准入。严格控制石化、化工、涂装等行业项目建设,除符合慈溪市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的聚集区外,禁止石化、化工、涂装等行业新(扩)建项目。对未通过环评、安评、能评审查的投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管委会、各产业平台〕

新、扩、改建排放VOCs污染物的项目、必须按照国际上“一流的设计、一流的设备、一流的治污、一流的管理”的原则进行建设,新增VOCs污染物排放量实行区域内现役源2倍量削减量替代,严格执行各类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筒和厂界双达标。重点企业安装挥发性有机物排气筒和厂界在线监测装置,建立泄漏监测与修复(LDAR)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管委会、各产业平台〕

2.严格治理标准。企业对照污染排放标准和治理规范,学习国内先进企业做法,制定“一厂一策”治理方案并实施。企业的“一厂一策”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重点企业的“一厂一策”同时报宁波市环保局备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管委会、各产业平台〕

3.淘汰落后产能。企业严格执行国家、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指导目录,按期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和落后装备。〔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管委会、各产业平台〕

4.推广环境友好型原辅材料的使用。按照环境友好型企业建设的要求,推进VOCs含量和毒性低的原辅材料的使用。全市列入整治的企业逐步推广使用具有环境标志的原辅材料,达到行业内先进水平(无法替代的,则须选用VOCs含量和毒性低的原辅材料)。〔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管委会、各产业平台〕

(二)严格生产过程控制

5.加强生产过程管理。在选用先进的清洁生产和密闭化工艺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原辅料使用效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完善工艺、储存、装卸、废水废液废渣处理等环节的有机废气收集措施,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石化、化工企业加强生产管理,减少事故性排放,并制定开停车污染治理方案,规范处置VOCs污染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管委会、各产业平台〕

6.到2018年底,全市液化品(油品)运输车辆原则上全部实现密闭装卸(船舶装运除外)。〔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管委会、各产业平台〕

7.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石化、化工企业和液化品(油品)存储企业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的要求全面开展LDAR工作,企业应建立排放清单数据、检测数据、泄漏数据、维修数据、排放量计算数据等资料档案,并按时送报市环保局。

环保部门应对加油加气站开展日常巡查、巡检,督促企业及时维修油气回收工作不正常和泄漏量大的设备,改进操作方式,减少VOCs排放量。

依据《宁波市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应对从事LDAR工作的检测机构加强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规范指导企业开展LDAR工作,减少VOCs无组织排放。〔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管委会、各产业平台〕

(三)提高末端治理水平

8.选用先进治理技术。企业应当根据VOCs成份、浓度等性质、安全生产要求和处理后的次生污染物等情况,选用现代化先进治理技术和高效净化处理设备,达到最佳处理效果。处理设备应根据认定处理效率的要求预留进出口废气采样口,并具备废气采样条件。

采用简易原位吸附处理工艺治理VOCs污染物的企业,应在“一厂一策”中明确吸附剂使用量及更换周期,明确废气吸附物质无害化处置方式。该类企业不享受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牵头单位:市环保局、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管委会〕

9.安装自动检测设备。重点企业应当在治理完成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大气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现代化先进的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办事处)、管委会〕

(四)开展VOCs排污收费

10.根据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 <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办法> 的通知》(财税〔2015〕71号)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制定石油化工及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185号)的规定,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在我市石油化工、包装印刷等试点行业开展VOCs排污收费,并根据上级要求,逐步开展其他行业VOCs排污收费。通过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开展治理工作,提升工艺装备、污染物治理和环境管理水平,消减污染物排放量。〔牵头单位: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

(五)完善内部环境管理

11.完善台账管理。健全企业环境管理台账,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消耗台账(包括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储罐等设备检查台账、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账、废气处理耗材(吸附剂、催化剂等)用量和更换及转移处置台帐、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管委会〕

12.规范监测行为。企业应当根据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相关行业整治规范的要求,对其排放的废气进行监测。不具备环境检测能力的企业可以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监测机构对其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监测内容包括:

(1)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2)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3)有条件的企业,增加总VOCs的监测指标。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街道)、管委会〕

13.整治公示。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完成整治工作,并符合本规范要求后开展监测(企业可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进行监测)。监测合格后,企业填写整治达标承诺书并在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7个工作日)。环保部门根据公众有效意见,督促企业进一步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准备好相关备查材资料(包括“一厂一策”治理方案、检测报告和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等)向环保部门进行备案,环保部门出具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4)。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

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整治内容和过程、监测达标情况等内容(详见附件5)。

〔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责任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人民政府作为推进本辖区VOCs污染治理的监管主体,完善全市环境污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1),进一步加强全市VOCs污染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排摸辖区内涉及VOCs使用、排放的重点行业和企业,制定我市具体实施方案,并逐步推进VOCs整治工作,各镇、街道(开发区等)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切实抓好本辖区VOCs污染治理工作。(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二)严肃督查考核。将VOCs污染治理作为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建立每月整治进度上报、定期督查通报、年度考核考评等工作制度。2017年起,市美丽办将此项工作列入美丽慈溪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市减排办将此项工作列入减排目标任务考核体系的主要内容之一,对工作成效明显和考核先进地区给予表彰,确保整治工作落实到实处、抓出成效。(牵头单位:市美丽办、市减排办)

(三)加大财政资金引导。2016至2018年,宁波市本级财政已计划在宁波市环保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慈溪市本级财政已计划在慈溪市污染减排专项资金中统筹安排专项资金,促进企业开展VOCs污染治理工作,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实现减少VOCs排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的目标,同时建设完善的监测监控体系。(牵头单位:市环保局、财政局)

(四)强化技术保障。依靠由国内一流专家组建成的宁波市VOCs污染治理技术专家委员会,开展方案评审和技术交流工作,帮助企业解决VOCs污染治理过程中重点、难点问题,确保治理工作取得成效。(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五)鼓励第三方参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4〕69号)精神,鼓励社会多元化投资,支持第三方单位积极参与VOCs污染治理、监测和监理工作。(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环保局)

(六)完善信息管理平台。依托“宁波市VOCs排放源清单管理系统(一期)”平台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展功能,实现对企业申报、LDAR、污染物排放和自动监测等数据的管理,实现减排效果的动态跟踪和评估。(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七)严格环境监管。进一步完善大气特征污染物和企业厂界污染物监测系统建设,提高对企业监管的针对性和准确性;严格执行新《大气法》和《宁波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的各项措施,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对未完成治理任务并超标、超总量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情节严重的,报请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业、关闭;积极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倒逼企业主动开展治理。(牵头单位:市环保局)

(八)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利用媒体及宣讲会等形式,向VOCs排放企业进行导向性宣传,努力形成有利于污染治理的舆论氛围,促使企业充分认识VOCs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组织VOCs污染治理专业机构对排放企业进行政策及技术培训,为企业提供VOCs污染治理系统咨询。(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办、政协办,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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