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2017年陕西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陕西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32号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市环保局,府谷县环保局:现将《2017年陕西省环境监测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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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 | 2017年陕西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

2017-06-05 11:17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2017年陕西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关于印发2017年陕西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的通知

陕环办发〔2017〕32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神木市环保局,府谷县环保局:

现将《2017年陕西省环境监测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

2017年5月23日

2017年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方案

一、环境质量监测

(一)国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

国控城市空气质量监测为国家事权,由国家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当地环保部门负责自动监测站点的供电、网络和出入保障。

(二)省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已建成的省控空气质量监测自动点位(详见表1)。

2.监测项目

SO2、NO2、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

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报送

以VPN方式向市、省报送实时数据。

5.评价方法

参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和《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评价各项污染物。

6.报告报送

第三方运维公司于第二日14:00时前完成省控空气站的数据审核,省站于第三日18:00前完成数据复核,并于每月8日前编制上月及本年截止上月报告报送省厅,2018年1月15日前报送全年报(报送日期遇节假日不顺延)。

7.承担单位

省控站点运维由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当地环保部门负责自动监测站点的供电、网络和出入保障。

(三)区域空气质量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华阳镇农村区域站、西安阎良区域站、咸阳乾县区域站、渭南大荔区域站。

2.监测项目

SO2、NO2、PM10、PM2.5、CO、O3、气象五参数、能见度(华阳镇农村区域站为SO2、NO2和PM10、气象五参数)。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数据传输

以VPN方式向国家报送实时数据。

5.承担单位

第三方运维招标前由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咸阳市环境监测站、渭南市环境监测站负责辖区内区域站的运维和数据审核,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华阳镇农村区域站的运维和数据审核,第三方运维招标后由第三方运维公司负责。

(四)酸雨监测

1.监测范围

10个设区市、韩城市、耀州区、三原县、略阳县、华阴市,共15个市(县、区),共计27个监测点位(详见表2)。

2.监测指标

pH、电导率、降水量及硫酸根、硝酸根、氟、氯、铵、钙、镁、钠、钾9种离子浓度。

3.监测时间

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4.质量保证

执行《酸沉降监测技术规范》(HJ/T165-2004)。

5.数据报送

按酸雨例行监测数据格式和方式报送。各市、县每月5日前向省站报送上月监测数据。省站每月15日前(含15日)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上月全部监测数据,2018年1月15日前报送2017年全年监测数据。

6.报告报送

省站在半年报和年报中同时报送酸雨监测结果。

7.承担单位

上述15个市(县、区)环境监测站。

(五)城市温室气体监测

1.监测范围

西安市。

2.监测指标

CO2、CH4。

3.监测频次

每日24小时连续监测。

4.质量保证

按照《环境保护部国家空气监测网络质控手册-温室气体监测站》进行日常维护,每月报送质控手册填写记录。

5.数据报送

西安市站以VPN方式向总站实时报送数据,并于每月10日前通过邮箱报送审核小时数据。

6.报告报送

2018年1月25日前编写完成年度环境质量报告和质量管理报告,报送总站与省站。

7.承担单位

西安市环境监测站。

(六)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西安、铜川、延安和榆林市,共计4个监测点位(详见表3)。

2.监测指标

必测项目:PM10和TSP;

选测项目:能见度、风速、风向、大气压。

3.监测时间

1~6月连续监测,其它时间在沙尘天气发生时开展实时监测。

4.质量保证

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手工监测技术规范》(HJ/T194-2005)和《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

5.数据报送

执行《全国沙尘天气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络数据报送说明》。通过沙尘天气环保数据分析平台实时报送。

6.报告报送

各市站沙尘天气发生后即向省站和总站报送数据,并编制全年《沙尘天气对空气质量影响报告》,报省站汇总后报总站和省厅。省站在年报中同时报送沙尘监测结果。

7.承担单位

西安、铜川、延安和榆林市环境监测站。

(七)降尘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10个设区市和杨凌示范区。

2.监测指标

西安、延安、汉中3市监测降尘量和硫酸盐化速率,其他市(区)只监测降尘量。

3.监测时间

按月开展监测。

4.数据报送

各市站于次月5日前向省站报送上月监测数据。

5.报告报送

省站在每月、每季、半年报和年报中同时报送降尘监测结果。

6.承担单位

各市环境监测站和杨凌示范区环境监测站。

(八)地表水水质手工监测

1.监测范围

国控断面按照《“十三五”国家地表水环境监测网设置方案》(环监测〔2016〕30号),省控断面结合《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市控断面结合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7号)设置。

陕西省地表水国控、省控、市控手工监测断面详见表4、表5、表6。跨界(省界、市界)联合监测断面见表7、表8。

2.监测指标

河流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24项(总氮为必测项目),以及流量、电导率。

湖库增测透明度、总氮、叶绿素a和水位等指标。

3.监测时间

每月一次,1~10日完成,逢法定假日监测时间可后延,最迟不超过每月15日。

4.质量保证

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承担地表水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单位同时需满足《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国家网运行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以内控为主外控为辅,强化主要环境要素的全过程质量控制。省界、市界断面开展上下游或左右岸联合监测,不定期开展例行质控检查。

5.数据报送

承担国控断面监测任务的市级环境监测站将当月监测数据分别直报总站和省站。直报总站的监测数据,于当月20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直报省站的监测数据,由省级监测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将监测数据以EXCEL格式报送至water@cnemc.cn。

按照《关于开展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2017〕3号)和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关于印发《非国控水质监测数据联网工作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发〔2017〕7号)要求,开展非国控断面数据联网工作。

非国控断面监测数据,由各市环境监测站于当月20日前报省站,其中新增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断面监测结果由各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汇总审核后上报。报送方式近期仍按Email方式,逐步过渡到各站向省级数据管理系统填报。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检测限应该满足国家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未监测则填写“-1”,并写明原因。

如监测断面水质异常,由相关监测站组织核查,并向总站报送核查结果。

7.报告报送

省站于每月7日前和每季度第一个月15日前编制上月及上季度相关报告报送省厅,按时向省厅报送半年报全年报(报送日期遇节假日不顺延)。

8.承担单位

新增的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断面暂由各县按现模式组织监测,其他各断面由各相关市(区)环境监测站承担,其中:省界、市界断面按照《陕西省跨界(省界、市界)水体水质联合监测实施方案》采取上、下游或左、右岸联合监测的方式,由省站组织相关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

(九)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

1.监测范围

渭南潼关吊桥站和已建成的省控水质自动监测站(名单详见表9)。

2.监测指标

水温、pH、溶解氧、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重金属(铅、镉、铜、锌)(以各站现有监测指标为准)。

3.监测频次

执行《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每4小时监测一次,根据需要可增加至1小时一次。

4.质量保证

执行《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国家地表水自动监测站运行管理办法》(总站水字〔2007〕182号)、《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陕西省水质自动监测站第三方运维工作规范与考核办法(试行)》。

5.数据报送

潼关吊桥站由第三方运维单位定时向国家报送实时数据,其他已委托运营站由省环保公司(省控水站托管运营单位)通过网络向省环保厅管理平台按周期(每4小时)报送实时数据。汉中、安康、商洛建成的水站根据验收情况完成事权上收,通过网络向省环保厅管理平台按周期(每4小时)报送实时数据。

6.承担单位

潼关吊桥站由国家委托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当地环保部门负责自动监测站点的供电、网络和出入保障。其他已委托运营站由省环保公司(省控水站托管运营单位)承担。汉中、安康、商洛建成的水站,未上收前由各市自行承担,上收后由中标单位承担。

(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的通知》(陕环办函〔2016〕11号)要求,十一个市(区)辖区内28个国家重点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详见表10)。

全省县级以上行政单位(含杨凌)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详见表11)。如有与陕环办函〔2016〕11号文件中不一致的,以本监测方案表11所列水源地名单为准。

2.监测指标

(1)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1)常规监测:《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总氮必测,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详见表12),共61项,并统计当月各水源地的总取水量。湖库增测叶绿素a、透明度、水位。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水质全分析:《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

(2)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1)常规监测:《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23项(pH值、总硬度、硫酸盐、氯化物、铁、锰、铜、锌、挥发性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高锰酸盐指数、硝酸盐、亚硝酸盐、氨氮、氟化物、氰化物、汞、砷、硒、镉、铬、铅、总大肠菌群),并统计当月总取水量。各地可根据当地污染实际情况,适当增加区域特征污染物。

2)全分析:《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时间

(1)常规监测

1)地级以上城市

每月1~10日采样监测一次,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所有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站。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每季度第一个月1~10日采样一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采样监测一次(前后两次采样至少间隔4个月)。如遇异常情况,则须加密监测,所有监测结果均报送省站。

(2)水质全分析

地级以上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年6~7月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县级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每2年(第双数年)开展一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及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和《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网监测任务作业指导书》要求,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工作,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国家网运行的质控措施包括内部质量控制和外部质量监督,以内控为主外控为辅。

监测数据实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任务承担单位对监测结果负责。省级环境监测站负责对辖区内任务承担单位进行质量监督与考核,对任务承担单位报送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并对最后上报监测总站的数据质量负责。

5.数据及报告报送

(1)饮用水源地水质常规监测数据

1)地级以上城市

各市站每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当月饮用水源地监测数据,省站审核后,于当月2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至总站。

2)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季度数据:各地市级环境监测机构负责汇总并审核辖区内所有县级城镇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于4月、7月、10月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由各市站于7月15日及次年1月15日前向省站报送,省站审核后10日内以EXCEL格式报送至water@cnemc.cn。

(2)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

各市站9月1日前将本辖区城市和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全分析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报送省站。省站审核后,编写全省饮用水水源地全分析报告,10月15日前将监测数据和评价报告报送总站和省厅。其中,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县级城镇水源地水质监测数据及评价报告(含地级及以上城市水源地水质评价报告)报送至water@cnemc.cn。

6.数据填报格式

报送监测数据时,若监测值低于检测限,在检测限后加“L”,表1的基本项目检测限应该满足地表水Ⅰ类标准值的1/4;表2和表3项目检测限须满足标准值的1/4;未监测项目填写“-1”,并写明原因。

如有监测断面水质异常,及时报告并由市局组织核查,按要求分别逐级报送超标原因分析。

报送取水量时,水源地当月未取水填写“0”,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未获得取水量信息填写“-1”。

若在用水源地当月未监测,则该水源地数据行填“-1”,并注明原因(如备用水源地);已停用水源地则不再报送监测数据并证明已停用。

7.承担单位

由市环保局组织完成。

(十一)农村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根据《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办公室转发环保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必测村庄名单的通知》(陕环办发〔2015〕59号),必测村庄名单详见表13。

2.监测项目

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土壤环境质量和地表水水质,参加“以奖促治”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村庄须加测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含人工湿地)出水水质。具体内容和技术要求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其中,村庄地表水水质监测需要增设监测点位,在村庄范围选择最大河流(水系)的出、入境位置各布设1个监测断面,如有湖库,增加布设1个监测点位。

3.监测方法

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4.监测频次

详见《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

5.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技术方案》(环发〔2014〕125号),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内部质控并对监测数据质量负责。外部质控由总站组织开展,质控方式包括现场检查、交叉检查、委托质控等。

6.数据及报告报送

各市站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5日前向省站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以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15日前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11月30日前以正式纸质文件形式向省站报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年度报告。

省站负责收集全省农村环境监测数据,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报送全省监测数据,每季度的最后10天报送环境空气质量、饮用水源地水质及河流湖库水质监测数据,6月和11月报送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监测数据,11月报送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数据,并编写全省农村环境质量监测报告,于12月15日前报送总站及省厅。

7.承担单位

各市环境监测站。

(十二)土壤环境质量监测

关于2017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另行部署。

(十三)生态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

全省。

2.监测项目

遥感监测项目为土地利用/覆盖数据(6大类,26小项)、植被覆盖指数、城市热岛比例指数,其他项目为土壤侵蚀、水资源量、降水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自然保护区外来入侵物种情况等。

3.质量保证

内部质控执行《全国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技术方案》和《生态遥感监测数据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技术要求》(总站生字〔2015〕163号),由监测任务承担单位负责统一实施。外部质控由总站组织实施,质控方式包括野外核查、现场检查、交叉检查等。

4.数据报送

9月份报送地面核查相关数据和报告;12月份报送解译及其他相关数据和报告。

(1)省域生态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

以省和县为单位的土地利用/覆盖解译数据,包括2017年现状解译数据,2016~2017年动态解译数据。数据格式:coverage。

以景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和以县为单元的遥感影像数据。

地面核查数据和地面核查报告,包括核查照片、核查点统计表和核查报告。

其他数据:降水量、水资源量、土壤侵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2)典型生态区域或者生态专题监测和评价数据

生态功能区评价相关指标,城市生态环境评价相关指标,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状况相关指标,其他专题遥感解译数据,地面监测或调查数据以及报告等。

(3)省域生态环境质量状况报告。

5.承担单位

总站委托省级环境监测机构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

(十四)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1.监测范围

列入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监测评价与考核的41个县:

西安市(1个):周至县

宝鸡市(2个):凤县、太白县

延安市(4个):子长县、安塞县、志丹县、吴起县

榆林市(6个):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

汉中市(11个):汉台区、南郑县、城固县、洋县、西乡县、勉县、宁强县、略阳县、镇巴县、留坝县、佛坪县

安康市(10个):汉滨区、汉阴县、石泉县、宁陕县、紫阳县、岚皋县、平利县、镇坪县、旬阳县、白河县

商洛市(7个):商州区、洛南县、丹凤县、商南县、山阳县、镇安县、柞水县

2.监测项目及要求

(1)地表水水质监测

1)监测断面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核实认定的断面开展监测。根据环保部财政部《关于加强“十三五”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的通知》(环办监测函〔2017〕279号)要求,除国控断面外,全部为省控断面。

2)监测指标

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粪大肠菌群以外的23项指标。

3)监测频次

按月监测,在每月上旬(1-10日)完成水质监测的采样及实验室分析,编制地表水水质监测报告。对于只有季节性河流或无地表径流而无法正常采样的县域,经报请省环保厅审批并征得环境保护部同意后,可以不开展地表水水质监测。

4)监测质量控制

地表水水质监测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5)承担单位

由被考核县按现模式组织监测,同时每月监测结果报送本市环境监测站审核后上报省环境监测站。

(2)环境空气质量监测

1)监测点位

按照省环保厅认定的点位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可吸入颗粒物(PM10)、细颗粒物(PM2.5)、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和臭氧(O3)6项指标。

3)监测时间

每天24小时连续监测。

4)监测质量控制

严格执行《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技术规范》(HJ/T193-2005)及《空气和废气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5)承担单位

由省环保厅委托的第三方运维单位承担。

(3)重点污染源监测

1)监测对象

按照经环境保护部批准或认定的重点排污源名单开展监测。

2)监测指标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的相关标准确定监测项目,其中污水处理厂需监测19项基本控制项目。

3)监测频次

每季度监测1次,全年监测4次。对于季节性生产企业,在生产季节监测4次。

4)监测质量控制

根据污染源类型执行相关的行业标准、综合排放标准或监测技术规范,同时做好监测过程及分析测试记录,并编制污染源监测报告,加强监测过程的质量控制。

5)承担单位

由被考核县组织监测。

(4)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

1)监测对象

经环境保护部核实认定的服务于县城的在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2)监测指标

对于地表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中除化学需氧量以外的23项指标、表2的补充指标(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指标(33项),共61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的109项。对于地下饮用水水源地,常规监测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23项;全分析指标包括《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39项。

3)监测频次

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季度监测1次,每年4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每半年监测1次,每年监测2次,每两年开展1次水质全分析监测。

4)质量保证

严格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环境水质监测质量保证手册》(第二版)及《水和废水监测分析方法》(第四版)等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强实验室质量控制。

5)承担单位

在表11中的由各相关市环保局组织完成,不在表11中的由被考核县组织完成。

(5)土壤监测

根据国家要求另行部署。

3.数据报送

以上各类监测数据由各被考核县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10日之前,在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数据填报系统中完成该季度监测数据的填报,并向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报送该季度监测数据及报告纸质版;每个季度结束的下个月20日之前,由省环境监测中心站汇总该季度环境监测数据,并报送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十五)声环境质量监测

1.监测范围、项目及要求

设区市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韩城市开展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城市道路交通噪声声环境质量和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县级以上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的城市逐步纳入声环境质量监测网。

2.监测方法、频次、时间

(1)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网格监测10分钟。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2)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本年开展1次昼间监测,每个测点监测20分钟,记录车流量(中小型车、大型车)。监测工作应安排在每年的春季或秋季。

(3)城市功能区声环境质量监测

执行《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规定,每季度监测1次,每个点位连续监测24小时。

3.质量保证

质量保证按照《环境噪声监测技术规范城市声环境常规监测》(HJ640-2012)的相关规定执行。

监测点位与2016年相比如有变动,必须报环保部及总站备案,并说清变动原因。

质控检查按照《关于开展2017年声环境抽测比对工作及召开分工协调会的通知》(总站物字〔2017〕100号)开展。

4.监测数据报送时间

承担功能区噪声监测的监测站于每季度第二个月25日前向省站报送监测数据,省站于3、6、9、12月的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向总站报送数据;区域声环境质量数据和城市道路交通声环境质量数据于11月20日前向省站报送年度数据,省站审核后于每年12月5日前通过“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环境监测数据平台”上报总站。

5.报告报送

省站在季报、半年报和年报中同时报送相关监测结果。

二、污染源监测

(十六)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1.监测范围

按照省厅印发的2017年陕西省国控重点监控企业名单(陕环办发〔2017〕31号),各市、县确定的市、县控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及监测计划执行。

2.监测项目、频次

废水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按照《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91-2002)中表6-2所列项目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要求确定监测项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测项目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该标准中表1和表2的19项为必测项目,表3项目为选测项目)。废水监测项目均包括废水流量。

废气监测项目:执行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的,按照行业或地方排放标准以及该企业环评报告书及批复的规定确定监测项目;执行综合排放标准的,参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环发〔2000〕38号)附录二和该企业环评报告书确定监测项目。废气监测项目均包括流量。

监督性监测上下半年各监测1次(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考核涉及的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每季度1次,全年4次),在线设施比对监测每季度1次。

3.数据报送

各市站每月10日前将上月所有监测的污染源监测数据(包括市站和各区县监测站的各类污染源监测数据)汇总报省级环保部门和同级环保主管部门;省级环境监测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上月监测结果报送总站。数据报送采用总站开发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软件。

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发现监测结果超标的,要及时向同级环保主管部门和监察机构通报。

4.承担单位

省站承担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名单详见附表14)的监督性监测和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监测,对全省10%的国控重点监控企业进行质控抽测;市局组织市级站、县级站对辖区内国、市、县控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及在线监测设施比对监测(不含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火电机组),并将市控、县控重点排污企业名单及监测计划于6月12日前报省厅备案。

三、空气质量预测预报预警

(十七)环境空气质量预报

省站负责西北区域空气质量趋势预报、省域空气质量趋势预报。

各市级站启动辖域空气质量预报工作,关中各设区市2017年底前开展空气质量预报。在13个市、区空气质量预报能力建成前空气质量预报工作由省站承担,各市区能力建成后由相关市、区承担。

四、国际合作和履约监测

(十八)东亚酸沉降监测网监测

1.监测范围

西安市。

2.监测指标

湿沉降监测:pH,EC,降水量,SO42-,NO3-,Cl-,NH4+,Na+,K+,Ca2+,Mg2+。

干沉降监测:SO2,NO2,PM10。

内陆水监测:pH,EC,SO42-,NO3-,Cl-,NH4+,Na+,K+,Ca2+,Mg2+,碱度;色度、透明度、COD、NO2-、PO43-。

植被衰变调查:树木高度、树木生长情况、叶片生长情况。

土壤监测:土壤主要化学组分。

3.监测时间

湿沉降监测:每天上午9:00到第二天上午9:00为一个采样监测周期。

干沉降监测:空气自动监测为24小时连续监测。

内陆水监测:每季度一次,色度等指标每年一次。

植被衰变调查:每年一次。

土壤监测:每三年一次(2016年开展)。

4.质量保证

按照《东亚地区酸沉降监测技术指南》有关要求执行。

5.数据报送

每季度报送数据。

6.承担单位

西安市环境监测站。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监测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一批清理规范89项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8号)、《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停止实施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事项的通知》(陕环函〔2015〕913号)文件要求,建设项目环保竣工验收监测工作由各级审批部门委托,监测经费由各级环保部门协调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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