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为切实做好2017年环境监测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监测〔2017〕32号)有关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2017年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具体如下:2017年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2017年全区环境监测系统要深入贯彻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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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全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7-06-02 14:2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为切实做好2017年环境监测工作,根据环境保护部《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监测〔2017〕32号)有关部署,结合我区实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制定了《2017年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具体如下:

2017年自治区环境监测工作要点

2017年全区环境监测系统要深入贯彻自治区环境保护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2017年全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要点》(环办监测〔2017〕32号)有关部署,主动适应新形势、迎接新挑战,坚持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大力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积极推进环境监测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强化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扎实开展好各项监测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质量,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与保障。

一、加强环境监测顶层设计,推进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

(一)加强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规划。贯彻落实国家《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实施计划(2016-2020年)》,编制出台《新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新疆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细则(2016-2020年)》。

(二)强化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建设。按照中央编办、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联合印发《关于环境监测机构编制标准的指导意见》,统筹谋划自治区环境监测垂直管理改革、机构编制建设和财政保障,通过改革强化环境监测管理,提升环境监测地位及作用,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机构与队伍。

(三)健全全区环境监测站网(点)。推动全区县级空气自动监测站建设、大气同防同治区域空气自动监测站网格化建设;开展“十三五”国家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优化调整工作,调整部分地表水监测断面,完善土壤和生态监测站点;大力推进全面联网,完成自治区非国控环境质量监测数据联网,按要求与国家互通互联。

二、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全力做好空气质量监测和重污染天气预报预警工作

(一)加强自治区级(区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制定《2017年度自治区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开展105个区县(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96个区县(市)降尘监测工作。继续开展好14个国家沙尘天气影响监测站点、12城市硫酸盐化速率、16城市酸雨、18城市噪声等监测工作。配合国家做好重点区域大气化学组分分析和臭氧化学评价工作。

(二)推进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联网平台建设。建立全区统一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联网和发布平台,规范全区空气质量考核、排名工作,切实发挥平台在提升监测数据质量和管理水平方面的作用,提升和规范县级空气质量监测水平。

(三)提高大气同防同治重点区域监测能力建设。调整增设区域大气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推动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精准监控及决策工作,拓展区域内挥发性有机物等空气质量监测指标和功能,在污染较重区域和污染物传输通道建设边界站,发挥区域国家区域站、背景站及超级站监测数据作用,指导区域开展源解析研究常态化。

(四)完善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完善改进空气质量预报预警系统,加快在大气同防同治区域推广应用。指导全区重点城市及乌昌石区域开展预报预警工作,做好大气颗粒物源解析研究和源清单编制工作,不断提高预测预报能力和准确度。加强与气象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会商,全面提升预报预警水平。推进空气质量预报与信息发布工作,及时发布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信息,为各级政府启动有关应急措施、最大程度减轻重污染天气影响提供决策参考。

三、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断提高水环境质量监测预警能力

(一)做好地表水水质例行监测工作。制定《2017年自治区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方案》,做好全区78条河流169个断面、32座湖库102个点位水质例行监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地表水环境质量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科学性和可比性。组织开展水质联合验证监测和质量监督检查,准确掌握水环境质量状况。

(二)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继续做好32座国家重点监控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和91座县城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常规指标及特征污染物监测,加强水质指标全分析工作,全面掌握城市和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状况。及时公开城镇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信息。

(三)认真做好中哈界河水质联合监测。按照环保部统一部署,继续开展中哈跨国界河流水质联合监测与数据交换工作。加强技术层面交流,推动中哈环保合作深入发展。完成中哈界河5个新建国家水质自动站建设和升级改造,进一步提升水环境监测预警能力。

(四)做好其他水质监测工作。继续组织开展乌鲁木齐市城市地下水水质监测和全区22个重要工业园区地下水水质监测。继续开展坎儿井水质监测及入湖和入河主要农排渠水质监测。

四、贯彻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不断提高土壤环境质量监测能力

(一)做好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开展全区耕地、草地土壤国控基础点位监测工作,提升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加强监测全过程质量控制,做好人员培训,按时完成辖区国控土壤基础点位监测任务。

(二)组织做好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自2017年起,开展以农业用地、土壤环境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的全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工作。2017年完成《自治区土壤污染状况详查实施方案》编制和论证工作,合理确定农用地点位布设,各级环保部门配合开展采样、分析工作。

五、扎实开展生态环境质量监测,不断加强遥感监测应用

(一)继续做好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坚持科学监测、综合评价、测管协同原则,组织开展好国家、自治区重点生态功能区被考核县市做好水、大气、土壤、污染源的监测和数据填报工作。加强与各级财政部门沟通和合作,加强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结果的应用,切实引导地方政府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二)做好生态环境监测工作。制定《2017年自治区生态监测工作方案》,继续开展好全区生态环境遥感监测工作,监测评估全区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提高遥感监测工作质量,及时追踪并反映敏感区域生态环境问题。开展典型生态系统综合分析与评价,加强生态环境地面监测,开展五大山地草原和塔里木河荒漠植被生态监测;推进农村环境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农村环境质量试点监测。

(三)加大生态遥感监测成果应用研究。采用多源遥感手段,综合分析和评价不同尺度生态环境状况及变化,加大卫星遥感对大气、水、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区域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力度,为环境执法和管理决策提供技术依据。积极推进新疆生态遥感中心建设

六、加强重点污染源监测和其它专项工作

(一)全面加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制定《2017年自治区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方案》,组织完成辖区259家国控重点污染源、316家区控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自动监控设备比对监测任务。组织开展污染源联合验证监测及质量巡查与抽测比对工作。加强对全区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管理,按时汇总报送重点污染源排放达标率统计工作,做好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数据信息公开工作。加强对化工企业等排污单位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工作,建立特征污染物监控体系和特征污染物名录库。

(二)做好声环境质量监测。逐步将县级以上所有开展声环境质量监测的城市纳入声环境质量监测网。加强城市区域声环境质量、道路交通噪声、城市功能区噪声例行监测与评价。组织开展声环境监测质量异地检查和抽测。

(三)开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评估监测。按照《关于做好2017年度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工作的通知》(新环发〔2017〕31号)要求,加强超低排放监测能力的建设,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开展燃煤电厂超低排放评估监测。

(四)做好污染源在线监控及企业自行监测工作。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7年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要求,推进污染物排放重点监控企业全部安装在线监控设施并联网。加强企业自行监测工作,依法开展企业自行监测质量控制、督查、通报、考核等工作,督促企业按照规范制定自行监测方案,按要求开展自行监测。化工企业等排污单位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的要求,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列入特征污染物名录全部项目的自行监测工作。

(五)做好应急监测工作。根据全区产业结构和污染特征,按照自治区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监测能力建设方案,进一步加强自治区、重点流域的环境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强化应急监测培训,定期组织应急监测演练,完善调整应急监测预案,不断提升应急监测能力。

(六)组织做好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根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安排,成立工作机构,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宣传培训,开展普查对象清查和普查监测。

(七)开展环境统计工作。加强环境统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与当地相关部门的定期统计数据联审制度,组织完成全区“十三五”环境统计业务系统培训和业务培训,完成国控、区控重点监控企业筛选工作,扎实做好国控源直报季度审核和上报工作。认真做好环境统计年工作,编制《2016 年新疆环境统计公报》,依申请公开相关数据。

(八)推动环境监测与环境执法协同联动。落实环保部《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推动建立环境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席会议制度和快速响应机制,推进污染源监测与监察执法联动。

七、健全并完善环境监测质控体系

(一)落实国家《“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 参照国家《“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制定我区“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推进环境监测机构质控体系建设,加强自治区环境监测总站质控能力建设,组织开展量值溯源和量值传递、实验室比对、监测质量检查等质控活动,指导全区环境监测机构质控体系建设,逐步实现对环境监测活动全要素溯源传递和全过程质量控制。启动组建全区环境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委员会和监督检查专家库工作,开展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检查评估。

(二)加强环境监测质量日常监督检查。制定年度全区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进一步完善质量管理制度,对各级监测站开展质量管理和质量控制,按国家有关规定实施全区环保系统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各地(州、市)环境监测站要指导和监督辖区内各环境监测站的质量管理工作,推进县级环境监测站的计量认证工作。

八、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和监测科研工作,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力度

(一)按时报送环境监测数据。各级环境监测部门要按时做好大气、水、土壤、生态、声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工作,加强监测数据审核,及时规范上报监测数据。按月对各地环境空气、水环境监测数据进行汇总、审核,及时通报环境保护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加强环境质量综合分析。组织编制辖区环境质量监测和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月报、季报、年报和敏感问题专报,定期召开环境质量分析会。及时向政府和社会公众展示监测工作成果。加强监测数据开发利用和综合分析,提升监测工作成效。

(三)加强环境监测科研工作。以服务辖区环境管理和提高监测工作水平为目的,针对性地开展环境监测科研工作。开展塔里木盆地南缘特殊区域空气质量评价方法研究、干旱区生态环境质量监测评价指标体系研究等基础性研究项目,客观反映新疆生态环境特征及变化。积极开展多污染物协同监测技术研究和城市大气颗粒物污染来源解析研究工作。探索开展无人机生态监测试验。配合国家开展环境监测领域标准规范落实情况调查,积极开展地方环境监测标准和技术规范研究。继续办好《干旱环境监测》杂志。

(四)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力度。规范信息公开工作程序,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制定工作方案和规范流程,明确环境监测信息公开范围、项目、时间要求等,依法公开各类环境监测信息。实时发布19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结果,定期公布全区地表水和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结果。自治区每月公布重点城市空气质量排名。推动做好自治区、重点区域及重点城市空气质量预报和重污染天气预警工作。落实环境保护部关于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和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要求,及时公开全区所有重点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督促并指导各级环保局在本级政府网站或环保网站公开本地企业监督性监测信息,监督企业通过各级企业自行监测信息发布平台发布自行监测信息。

九、全面加强监测队伍和能力建设

(一)持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稳定监测队伍,推动各市县区监测机构落实人员配置,加快形成监测能力。要根据当前环境监测工作形势的需要,加强人才的培养和锻炼,积极营造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工作环境。突出全员培训和岗位练兵,定期进行岗位技能培训和考核,切实做到持证上岗。

(二)推进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面向新形势下环境监测的要求,按照满足环境监测任务需要和“填平补齐”原则,深入推进全区环境监测能力建设工作,补充土壤监测、水质全分析监测、重金属监测相关设备,进一步完善相关技术规程、制度,提升环境监测能力。

(三)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自治区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实施意见》,组织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强化对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加大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技术人员培训力度,规范其监测行为,建立社会环境监测服务机构信用评价体系,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环境监测。

十、加强环境监测系统党风廉政和政风行风建设

全区环境监测系统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加强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增强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和廉洁从政意识,深入践行“科学监测、诚信监测”职业理念,切实加强反腐倡廉和监测质量警示教育,强化“底线”和“红线”意识,加强对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权力运行的监督。各级环保部门在仪器设备招标采购、涉企服务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守相关法规制度,坚决杜绝违法违纪、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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