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22日主持召开全国人大常委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第一次全体会议。他强调,要坚决贯彻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深入推进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加快实现生态环境全面改善。
张德江指出,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对于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坚持正确监督、有效监督,精心组织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工作,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一要重视宣传普及法律,增强全社会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法治意识和道德意识,推动法律贯彻落实,推进固体废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二要督促“一府两院”依法履行环境保护法定职责,加强对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依法严厉打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三要认真总结法律实施经验,注重发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中不适应、不协调等问题,促进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更加符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张德江强调,要以此次执法检查为契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实现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建设天蓝、地绿、水清的美丽中国。
此次执法检查由张德江委员长任组长。执法检查组将组成5个小组分赴10个省(区、市)进行检查,同时委托其他21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法律贯彻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小编解读
1.本次行动是执法检查的付诸实践和延续。
今年3月,张德江在两会上表示,要把加强执法检查摆在突出位置。2016年检查了食品安全法、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环境保护法、水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6部法律的实施情况。2017年,还将对检查药品管理法、产品质量法、著作权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种子法、网络安全法等6部法律开展执法检查。
2.此次执法检查代表了我国最高权力机关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国社会各界对环境的关注持续高涨,2017年已到达峰值。环保督查,拉闸限电,小散乱污企业关停治理,国家推进生态环境的脚步进一步加快。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安排,2017年5月至8月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10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将听取和审议执法检查报告并开展专题询问。
3.执法检查可能是对进一步修改法律的调研准备。
配合国家将对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分类管理目录的变动调整,2017年有可能按照执法检查、立法调研、法律修订步步紧随启动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又一次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修订过程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是于1995年10月30日通过,2004年12月29日修订后公布施行的。21世纪的第2个10年,国家已经3次对《固废法》进行修订,分别是:
(其中与进口固体废物关系最密切的是2015年的修订)
2013年6月29日第一次修订
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2015年4月24日第二次修订
将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自动许可进口”修改为“非限制进口”。删去第三款中的“进口列入自动许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2016年11月7日第三次修订
(一)将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二)将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向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移出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4.《固废法》中关于进口固体废物的调整可以通过调整进口目录实现。
关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实施虽然国家还没有出台明确的方案,但是从《固废法》中有关进口的条款可以看出通过目录调整将不同品种的固体废料纳入禁止进口目录就可以实现,这样看来,应该不需要对《固废法》进行全面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有关进口的条款
第二十五条 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口和非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
受全国人大常委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法检查组委托,从5月22日起,中国人大网、人民网、新华网、中国网、央视网、中国环境报、中国建设报网站将共同开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实施情况问卷调查,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和建议。
原标题:解读 | 全国人大常委《固废法》执法检查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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