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印发《巴彦淖尔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计划提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力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完成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及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继续加大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力度,到2017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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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巴彦淖尔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及项目

2017-05-25 15:26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内蒙古巴彦淖尔市印发《巴彦淖尔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计划》。计划提出,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力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完成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及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继续加大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力度,到2017年底,完成2座加油站和2座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任务。全文如下:

巴彦淖尔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为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染防治行动计划的意见》(内政发〔2013〕126号),深入推进巴彦淖尔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制订本实施计划。

一、空气质量改善目标

全面完成自治区下达我市的2017年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约束性考核指标任务。

二、工作任务

(一)加大综合治理力度,减少污染物排放

1.实施燃煤锅炉综合整治。2017年,我市计划拆除10蒸吨及以下燃煤小锅炉72台,在临河区建成区、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旗县工业园区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各旗县政府所在地及环境敏感区禁止新建10蒸吨/小时及以下的燃煤锅炉、茶浴炉。

2.加快推进除尘设施升级改造。计划完成5个重点项目的除尘改造工程。加快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或接近气轮机组排放限值的环保改造进度,计划完成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临河区热电厂2#机组(30万千瓦)超低排放技术改造项目。

3.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大力推进工业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完成内蒙古包钢庆华煤化工有限公司及内蒙古乌拉山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继续加大加油站、储油库油气回收改造工作力度,到2017年底,完成2座加油站和2座储油库油气回收治理任务。

4.强化城市扬尘污染控制。继续加大城市扬尘污染控制力,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实施方案》要求,所有建筑施工、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采取扬尘控制措施,达到绿色施工的要求;加强城区渣土运输车辆的管理,在落实全部密闭运行措施的基础上,采取在主城区道路限时段运行的措施,减少对城市带来的扬尘污染;不断提高城市道路机械清扫率;完善企业煤场、料场、固废等各类堆场的扬尘治理措施,编制各类堆场清单,对防尘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堆场加大治理力度,确保所有煤场、料场和粉末状固废堆场要建成全封闭库或防风抑尘网,块状物料堆场要采取苫盖或洒水喷淋等有效防风抑尘措施。

5.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积极实施公交优先发展战略,进一步提高公共分担率,具备条件地区的公交车和出租车全部实现使用清洁燃料;加强机动车辆环保管理,完善机动车年度检验制度,提高机动车参检率。各旗县区要继续加强黄标车管理力度,扩大标车禁行和限行区域,严格路检路查,严禁黄标车在禁行、限行区域内行驶,有效减少黄标车对城市空气的污染;加快淘汰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按自治区公安厅下达的目标任务完成淘汰工作。

(二)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转型

1.严格控制过剩产能。严格项目准入,不再审批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

2.优化产业空间布局。严格执行功能区规划,合理确定产业布局、结构和规模,积极推进产业布局调整和优化,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在优化开发区和重点开发区。

3.全面推行重点行业清洁生产。针对节能减排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加快实施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2017年计划完成8个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

(三)提高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

1.提高环境监管能力。着力推动网格化监管,各旗县区要将本行政区域划分为若干环境监管网格,逐一明确监管责任,落实监管方案;加强各级环境监测、监察、应急等机构队伍建设,力争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的要求。

2.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创新执法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重拳打击违法排污,与公安机关建立联合调查程序,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机制。对偷排偷放、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不正常使用防治污染设施、伪造或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等恶意违法行为,依法严厉处罚;对拒不改正或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加大对重点园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的排查力度,强化对不能按新行业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火电、钢铁、焦化企业的监管力度,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对整改后扔不达标的企业按新环保法实行连日计罚、停产整顿或关停处理。

3.实行环境信息公开。严格执行空气质量监测管理制度,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及时发布空气质量状况和重大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要进一步规范和拓展发布渠道,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企业主动公开环境信息,维护公众环境知识权和监督权;畅通环境信访平台和环保热线,倾听民生民意,及时解决热点难点问题。

三、保障措施

(一)分解落实目标任务

各旗县区及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和自治区2017年度实施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2017年度实施计划,将各项任务逐项落实到相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落实到具体责任人,确保按时完成各项目标任务,要求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协调联动,建立政府、企业、公众共同参与新机制,共同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确保圆满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二)多渠道筹措治理资金

各级财政要设立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污染治理项目,将监测、监管等能力建设及执法监督经费入预算予以保障。今年市本级财政将继续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支持力度,在中央、自治区及市本级大气污染治理专项资金分配时,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对按时完成大气污染治理任务、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显著的地区给予奖励。要创新投入机制,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融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推进企业绿色信贷、绿色证券,将企业环境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严格限制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

(三)严格考核奖惩

市政府将严格按照《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301号)要求,对各旗县区及市直有关部门2017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并交由干部主管部门,按照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相关规定,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的,将对各旗县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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