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江苏省环保厅发布了《关于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具体如下:
为了增强省环保厅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透明度,依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环境保护厅重大行政决策规则的通知》(苏环办〔2015〕10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关于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以在2017年5月22日前,通过以下三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hpc@jshb.gov.cn。
(二)将意见和建议传真至:025-86266101。
(三)通过邮政特快专递(EMS)将意见寄至:南京市江东北路176号江苏省环保厅环评处(邮政编码:210036),并请在信封或快递单上注明“验收监测(调查)征求意见”字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2017年5月10日
关于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进一步深化改革、转变职能,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等规定,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具体通知如下:
一、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鼓励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工作。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为通过了国家计量认证(CMA)并在“江苏省社会环境检测机构信息管理平台”(http://218.94.78.61:8071/web/main.htm,简称管理平台)登记、公开检测能力的检验检测机构(实验室)。
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及社会环境检测机构须严格按照监测方案,采用正确的监测分析方法,提供真实的监测结果,出具监测报告,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应在管理平台上实时登记项目监测过程,上传相关材料,接受社会监督。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调查工作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技术能力和从业经验,所有参与人员必须为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机构在职正式员工。鼓励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技术培训。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员工信息应当及时上传到管理平台,接受监督管理。
二、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简称污染类项目)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农林水利、采掘、油气管道、交通运输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简称生态类项目)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
污染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或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编制。生态类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环保部门所属环境监测站,或者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或者有相应类别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或者环保部门所属的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编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的编制单位不得为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编制单位。
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自身检测能力承接相应业务,确需分包检测项目时,应分包给依法取得资质认定并有能力完成分包项目的环境检测机构,具体分包的环境检测项目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书面同意,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应体现分包项目相关内容。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环境检测项目再分包。
三、各级环保部门发现承担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者验收调查工作的机构存在以下情形的,可以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一)报告(表)内容与项目实际情况差距较大的;
(二)评价数据所引用的标准明显有误的;
(三)其他未按规定开展验收监测(调查)工作的。
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弄虚作假、伪造数据的,应依法对相关单位、个人从严从重处罚,并可以视具体情形依法撤销据此作出的行政许可。涉嫌犯罪的,应及时将相关证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省环保厅将加强对管理平台的业务指导,并结合各级环保部门日常监管情况,建立验收监测(调查)从业机构信用评价及从业人员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规范验收监测(调查)市场。各级环保部门发现建设单位、验收监测(调查)从业机构、验收监测(调查)从业人员的违规行为后,应当通报未通报、应当处罚未处罚、应当移送未移送的,依纪依规追究相关环保部门工作人员责任。
四、本通知所指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项目。环保部委托我厅审批环评文件的建设项目,以及环保部直接审批环评文件后委托我厅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按照环保部相关要求执行,如环保部无明确要求,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地区,按照所在地审批部门相关要求执行,如所在地审批部门无明确要求,可参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7年**月**日起实施,原《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3号)文件以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自本通知实施之日起自行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2
《关于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基本情况
2015年10月10日,我厅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相关工作的通知》(苏环规﹝2015﹞3号),将部分工业类(污染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全部生态类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工作放开给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开展,引导和培育社会力量参与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工作,有效解决了之前普遍存在的验收监测实施单位少、现场监测等待时间久、监测报告(表)编制周期长等问题,赢得了建设单位和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广泛支持。
鉴于当时我省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试点工作刚刚起步,各项配套管理措施还不完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服务质量还有较大提升空间,为保证部分环保重点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质量,苏环规﹝2015﹞3号文件明确火电站等13个环境风险较大的工业类(污染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仍然由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负责。
2017年3月15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下发《关于清理规范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20号),明确自2017年4月1日起,取消或停征41项中央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包括环境保护部门的环境监测服务费,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收费即属于此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因此按照文件要求,县级以上环境监测站自2017年4月1日起将不能有偿向建设单位提供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服务。为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需要对苏环规﹝2015﹞3号文件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机构,以便有相应能力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能够顺利承接火电站等13个环境风险较大的工业类(污染类)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1998年11月29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关于推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的指导意见》(环发〔2015〕20号,发文日期2015年2月5日)
(四)《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发文日期2016年2月26日)
三、起草过程
(一)2017年4月上旬,省环保厅召集环评处、法规处、监测处以及省监测中心等单位,针对当前环保验收管理的需要及验收监测存在的问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要求,起草了文件初稿。
(二)2017年4月中下旬,省环保厅组织召开了规范性文件修订风险评估暨专家论证会议,会议邀请了环保部门、建设单位、监测协会、监测站、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代表及专家参加,专家对初稿内容进行了风险评估及论证,会后根据专家建议对初稿进行修订,形成文件第二稿。
(三)目前,文件第二稿在省环保厅网站公示,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公示结束后将根据征集到的建议对第二稿进一步修订。
四、主要内容
第一条明确了全面放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市场的总体要求,以及参与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及人员的基本要求(主要依据:环发〔2015〕20号文)。
第二条明确了建设项目分类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的单位要求,主要参照了环办环评〔2016〕16号文的相关规定,关于环境检测项目分包的要求参照了《合同法》关于项目分包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明确了对编制单位、监测单位、建设单位、环保部门的责任追究(主要依据:《环境保护法》)。
第四条对本通知的适用范围进行了补充说明。
第五条明确了本通知的实施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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