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西晋城环保局印发《2017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晋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2017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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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晋城:《2017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2017-05-15 09:22 来源: 北极星VOCs在线

日前,山西晋城环保局印发《2017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

关于印发《2017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

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经研究,现将《2017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附件:2017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晋城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5月6日

2017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重点行业VOCs污染防治工作,降低VOCs排放总量,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省和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晋城市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综合整治方案》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年度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大力推动石化、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VOCs专项治理,坚持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分步实施的原则,加强重点行业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控制和废气治理,提升企业工艺装备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到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整治工作,VOCs污染重点监管企业全部采取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重点治理项目全部完成,已建治理设施稳定运行,所有涉VOCs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较上年下降20%以上,稳定达到相关控制标准要求。

二、工作原则

坚持源头治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原则。突出重点、多管齐下、分类处置、集中治理、科学实施,用当前最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从根本上消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三、实施范围与进度安排

(一)实施范围

包括石化、化工、医药、表面喷涂、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

1.石化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511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C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652合成橡胶制造,C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制造,以及G5990仓储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2.有机化工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520炼焦、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7医药制造业、C28化学纤维制造业、C29橡胶和塑料制品业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3.表面涂装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1家具制造业,C2223加工纸制造,C24文教、工美、体育和娱乐用品制造业,C33金属制品业,C34通用设备制造业,C35专用设备制造业,C36汽车制造业,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C39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C40仪器仪表制造业,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业,O8011汽车修理与维护等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4.包装印刷行业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C231印刷行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应参照执行。

(二)进度安排

1.补充调查摸底阶段(5月5日-15日)

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在2016年对本辖区涉VOCs企业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本方案要求的实施范围,进一步进行补充完善涉VOCs企业名单,摸清底数,建立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

2.治理方案编制阶段(5月16日-25日)

在摸清涉VOCs企业底数的基础上,各企业要结合各自原材料的使用,生产工艺过程,厘清本企业VOCs排放的点源和排放量(可通过检测或物料衡算),根据VOCs排放情况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将VOCs排放控制到最低水平。结合我市目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实际情况,提出要求如下:

(1)目前已经开展了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的14家化工企业要尽快完善VOCs污染源排查报告,并将相关VOCs排放数据按要求录入晋城市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环境管理平台。结合本企业VOCs污染源排查报告内容,认真制定本年度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减排方案,确保今年减排目标的顺利完成。

(2)对于非化工行业涉VOCs排放的重点企业,目前已安装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的,有条件的也可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排查清楚污染源和污染量,通过修复治理减少VOCs的排放量,并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检修,制定完善保障治理设施稳定运行的方案和管理制度,确保长期稳定达标排放。保证完成减排任务。

(3)通过排查目前尚未建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设施的涉VOCs企业,要迅速制定污染防治建设方案,尽快建设VOCs污染治理设施;在治理过程中要尽量将无组织排放改为有组织排放,并安装末端VOCs污染治理设施,尽早投入使用,确保全年减排任务的完成。

3.治理工程实施阶段(5月26日-9月30日)

全市涉VOCs企业要严格按照各自制定的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1)严格筛选治理单位,建议选择具有治理资质、治理技术和成功治理案例的治理单位,保证治理效果。

(2)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做好跟踪指导,及时掌握治理进度。对拒不实施治理或治理进度缓慢的要及时催办和立案查处,采取限(停)产、停业治理等强制措施,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

(3)县(市、区)环保局要严格责任追究,企业、设计单位、治理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设计参数、降低治理标准,如造成环境污染和社会危害后果的,要依法实施查处。

4.治理项目审核备案(10月1日-11月30日)

全市涉VOCs企业要将治理结果向县级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审核,备案资料包括:备案申请、项目实施总结报告、检测报告、总量减排佐证资料、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等资料。

(1)14家化工企业在治理工程完工后要进行第二轮的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其它尚未开展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的化工、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要同时开展此项工作。在化工、医药(原料药生产)企业泄露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以后每年度必须开展一次,确认当年的治理效果及排放总量核算。

(2)其它企业应选择合理的行业技术规范或导则,根据VOCs治理设施建成后的去除率,计算VOCs排放量。

(3)对于VOCs排放以无组织排放为主的企业,仅靠实测法无法满足核算需要,则应采用物料衡算法全过程VOCs的投入和产出进行核算。

(4)各县(市、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治理项目进行审查,确认企业VOCs减排量,确保所有涉VOCs企业的VOCs排放总量下降20%以上。对确定不能按时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行停产停业治理。2017年11月底前,将相关备案资料上报市环保局大气科,同时组织各企业将改造后的相关VOCs排放数据在晋城市VOCs泄漏检测与修复环境管理平台上进行数据更新。

四、保障措施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是我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的一项重点工作,各县(市、区)务必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确保任务完成。重点行业VOCs专项治理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我市2017年度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一)各县(市、区)环保局要加强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指导,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实施治理过程中的疑点难点问题,组织好项目审查。

(二)各县(市、区)环保局要抓好各自辖区内涉及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治理推进情况的日常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限有序推进治理工作,每月30日前将企业推进情况报市环保局大气科。

(三)企业要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规范、要求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治理任务完成。对逾期不能完成的企业,将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停业治理。

(四)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各县(市、区)应加大VOCs污染防治的财政补贴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治”等形式,加快推进VOCs治理工作。市环保局将各县(市、区)VOCs治理任务和任务完成情况做为分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重要因素。

附件1:

标准规范参考依据

1、国务院《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6〕146号);

2、《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4、《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5、《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6、《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

7、《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8、《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

9、《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

10、《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及其它省、直辖市类似排放控制标准等。

附件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技术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要严格把握原辅材料、工艺升级改造、废气末端治理、在线监测监管、设备达标运行维护“五个环节”,做到清洁生产、工艺先进、排放达标。

(一)石化行业

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石化企业要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从源

头控制减少VOCs泄漏排放。

开展VOCs污染源排查。石化企业要按照《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开展VOCs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摸清VOCs排放状况,并按照《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要求将排查结果向社会公开。

加强有组织工艺废气治理。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应按相关要求处理,且处理效率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同时,应采取措施尽可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废气。

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

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

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所在县(区、市)环保局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所在县(区、市)环保局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避免形成二次污染。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产生的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等产生的有机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相关要求妥善处置。

(二)化工行业

提高生产工艺设备密闭水平。封闭所有不必要的开口,尽可能提高工艺设备密闭性,提高自控水平,通过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收集废气,减少无组织逸散排放和不必要的集气处理量。优化进出料方式,反应釜应采用管道供料、底部给料或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应采用导管贴壁给料,反应釜呼吸管道应设置冷凝回流装置;投、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废气处理系统处理。采用先进输送设备,优先采用设有冷却装置的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压滤机和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采用密闭干燥设备,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提高有机废气综合治理水平。对反应、蒸馏、抽真空、固液分离、干燥、投料、卸料、取样、物料中转等生产全过程应配备废气收集和净化系统。收集的废气宜预处理与末端处理结合,并选择成熟技术及其组合工艺分类、分质处理。单一组分的高浓度废气优先采用冷凝、吸附回收等技术对废气中的VOCs进行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易产生恶臭影响的污水处理单元应进行密闭,收集的废气应采用化学吸收、生物过滤、焚烧及其它适用技术处理后达标排放。

规范液体有机物料储存。原料、中间产品、成品应密闭储存,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储罐应设置保温并配置氮封装置,装卸过程采用平衡管技术,呼吸排放废气应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积极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挥发性有机物料流经设备(包括泵、压缩机、泄压装置、采样装置、放空管、阀门、法兰、仪表、其他连接件等)的密封点数量较多化工企业,应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逐步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三)表面涂装行业。

提高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鼓励企业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降低单位产品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鼓励企业采用静电喷涂、淋涂、辊涂、浸涂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单位涂装面积的VOCs排放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涂料、稀释剂、清洗剂等含VOCs的原辅材料应储存或设置于密封容器或密闭工作间内以减少VOCs的无组织排放。喷漆、流平和烘干等产生VOCs废气的生产工艺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除工艺有特殊要求外禁止露天和敞开式喷涂作业。因工艺要求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经收集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建立台账,记录生产原料、辅料的使用量、废弃量、去向以及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3年。

(四)包装印刷行业。

提高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的使用比例。鼓励使用通过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的环保型油墨、胶粘剂,禁止使用不符合环保要求的油墨、胶粘剂。印刷过程推广使用水性油墨、紫外光固化油墨(UV油墨)、辐射固化油墨(EB油墨)、醇溶性油墨、植物基油墨等低VOCs低毒的原辅材料,复合、包装过程逐渐使用水性胶粘剂替代溶剂型胶粘剂,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书刊印刷行业推广使用预涂膜技术。

加强工艺废气的集中收集和治理。油墨、粘胶剂、有机溶剂等挥发性原辅材料应密封贮藏,沸点较低的有机物料应配置氮封装置。应采取车间环境负压改造,产生VOCs废气的工艺线应设置于密闭工作间内,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无法设置密闭工作间的生产线,VOCs排放工段应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组成的排气收集系统。根据废气组成、浓度、风量等参数选择适宜的技术,对车间有机废气进行净化处理。对单一组分的高浓度有机废气,应优先考虑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有机废气,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以及其它适用的新技术净化处理后达标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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