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万平方米河北污染渗坑、15万平方米天津污染渗坑资料表明,过去三年全国24个省/直辖市均出现与渗坑污染事件。渗坑污染之间影响地下水安全,威胁人类健康,究竟在我们身边还有多少个这样的污染渗坑?2013年,环保部门已经提出治理渗坑污染。四年以来,渗坑污染一直存在,治理又存在怎么样的难题?而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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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分析|华北超级污染渗坑要怎么”填“?

2017-05-02 10:01 来源: NGOCN君 作者: 阿七

17万平方米河北污染渗坑、15万平方米天津污染渗坑……资料表明,过去三年全国24个省/直辖市均出现与“渗坑污染”事件。渗坑污染之间影响地下水安全,威胁人类健康,究竟在我们身边还有多少个这样的污染渗坑?

2013年,环保部门已经提出治理渗坑污染。四年以来,渗坑污染一直存在,治理又存在怎么样的难题?

而在2013年8月到2017年3月,一共1349个关于“渗坑污染”的案例里,仅有一例是由环保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这背后反映出新《环保法》出台后,对于民间组织,环境公益诉讼还是依然面临诸多难难题。

华北地区三处“超级污染渗坑”曝光,舆论哗然,河北廊坊市大城县的多位官员因此被问责,环保部门立即要求全国详查。

然而,华北地区超级渗坑不过是“冰山一角”。以“渗坑”+“污染”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发现,2013年8月至2017年3月,一共有1350个与“渗坑污染”相关判决,其中刑事案由1154起。

北京、天津、广东等24个省/直辖市均出现与“渗坑污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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渗坑污染,发现容易,治理困难

严查利用渗坑排放废水废渣,早已经是环保部门的工作内容之一。其实,渗坑污染不难发现。北大环境学院E20联合研究院副院长薛涛近日就表示:“渗坑的问题其实很容易查,遥感卫星图片都能看到,地方政府也应该掌握情况,只是暂时还没有能力全部处理。”

那是什么样原因导致了治理难题?

一方面,责任主体落实难。针对渗坑治理,天津市环保局2015年印发相关通知里面提出“谁污染、谁治理”原则。搜索其他地方治理方案也同样规定“有明确排污责任单位的渗坑,由排污单位组织修复”。


然而,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谁来监管排污企业,环保部门还是地方政府?具体的治理期限谁来制定,又如何制定?治理后之后出现污染反复情况,政府或者环保部门又是否及时追责?这些都没有明确的条文规定。

一般情况下,治理责任主体最终还是落在地方政府方面。对于长期存在的“无主坑”,目前并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责任主体,实际上往往就是地方政府揽下这活。

另外,大多数偷排的都是小规模的工厂或者小作坊,资金缺乏难以实行治理。这种情况下,治理工作很有可能最后也还是落到地方政府上。


渗坑污染

赵国品绘(来源:人民视觉)

另外一方面,治理所耗成本较大。“一吨废酸的处理成本几千元,违法倾倒造成至少几十万方水的污染,还有土壤和地下水的修复,需要的成本至少几千万。”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副局长闫景军早前接受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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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法》第76条有规定利用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其他废弃物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2条也说明利用渗井排放放射性废液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但是梳理2017年54例关于渗坑污染的法院判决,仅有11例罚款总额达到5万以上。

这次河北发现的两处“超级渗坑”污染,当地镇政府表示一直有开展治理。根据媒体报道,政府财政投入有55万元,但最终还是出现污染反复情况。目前县政府针对渗坑治理项目,预算投资3848万元。而资料显示,2016年,发现渗坑的镇政府2016年财政总收入1824.25万元。而县政府为11.78亿元,在廊坊市各区县排名中垫底。

渗坑污染治理,成本高,污染源罚款较低,负责治理的地方政府财政收支紧张,这或许就是渗坑污染治理中面临的最大困境了。


1349起案例,仅有一例公益诉讼

在2013年8月到2017年3月,一共1350起关于“渗坑污染”的案例里,仅仅有一例是由环保民间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

2014年,由云港市赣榆区环境保护协会对当地某石英石加工厂进行起诉。虽然最终起诉成功,但是由于工厂方“主张其经济非常困难”并提出愿意进行环境保护劳动,法院最终判决污染工厂赔偿51,000元,但云港市环境科学所研究员评估得到得治理成本为109,000元。

《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二十年实践回顾综述(1995-2014)》收集到的1995年—2014年共72起环境诉讼案中,有53起是由政府机关为原告方。从审理结果看,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为原告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基本全部胜诉;而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的17起案件,只有6起胜诉。


图片来源自然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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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实施的新《环保法》明确把公益诉讼写入,解决了“立案难”的问题,同时环境公益诉讼的数量和公众关注度有提升。但是根据《环境公益诉讼观察报告(2015年卷)》,2015年符合相关规定的具备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社会组织有700多家,但当年全国只有9家社会组织提起诉讼。

目前来说,除了个别环保组织外,绝大部分环保组织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意愿都比较低。

一方面,环保组织中的法律专业人员大部分都是志愿者或兼职,而非从事环境法律服务的专职工作人员,投入到环境公益诉讼中的时间和精力难以保证。


常州地块

另一方面,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承担“高成本”。2016年1月,“常州毒地”公益诉讼案一审宣判,作为原告的两个环保组织“自然之友”和“中国绿发会”败诉,需要承担高达189.18万元的案件受理费。关注《环保法》的法学学者冯嘉就曾经提议:“能不能通过司法解释,先把这条改掉,即无论什么性质的公益诉讼,都不按标的额收取受理费,只是象征性地收费。这样可能会极大地激发环保组织的热情。”除了高昂的受理费外,在诉讼过程中,环保组织还面临着赔偿额度核算费用高和诉讼时间成本高的问题。

2014年由中华环保联合会发布的《环保民间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和作用》调研报告就指出,民间环保组织中48%没有法律业务,81.5%全年筹资不足5万元,60%无力负担办公场所。

华北渗坑事件是环保组织“两江环保”公开举报后引起广泛关注的。事后环保部宣传教育司巡视员刘友宾就表示“各地环保部门和民政部门充分重视环保民间组织的作用”。但要在充分发挥环保组织的作用,在环境公益诉讼上面,司法部门还是要下点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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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10天过后,华北超级污染渗坑要怎么”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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