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环保网获悉,浙江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已经印发。计划提出,完成8台409万千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所有单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按计划推进钢铁、水泥、玻璃、工业锅炉等行业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完成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一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多炉一塔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所有规模4000吨/日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和绍兴市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烟气排放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全文如下:
2017年省通调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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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浙江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我厅会同省级相关部门起草了《浙江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5月4日前将意见反馈我厅(地址:杭州市文一路306号,邮编:310012,电话:0571-28193536,传真:0571-28869171,邮箱:shiyf@zjepb.gov.cn)。
浙江省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
(征求意见稿,2017年4月)
为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2013-2017年)》(浙政发〔2013〕59号,简称“大气计划”),制定本实施计划。
一、主要目标
坚持重点突出、重拳出击、重典治污、务求实效,建立健全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治气体制机制。深化源头治理,扎实推进“6+1”专项行动。2017年全省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持续下降并完成国家下达任务,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43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保持在80%以上,重污染天气明显减少,全省环境空气质量逐步改善。
二、主要任务
(一)调整能源结构。
1.控制煤炭消费总量。按照国家对我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要求,控制统调燃煤机组煤炭消费量,削减地方煤炭消费量,确保完成国家下达的目标任务。严把燃煤新建项目准入关,严格要求新增煤炭消费项目实施减量替代,新建项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电站,除等容量产能置换、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外,禁止审批国家禁止的新建燃煤发电项目。强化煤炭质量控制,实施低硫、低灰分配煤工程,禁止使用硫分大于1%的煤炭,洁净煤使用率力争达到90%以上。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环保厅。
2.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加强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禁燃区内不再审批燃烧高污染燃料工业锅炉,县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推进工业园区集中供热、煤改气和煤改电,建设和完善热网工程,全省热负荷在100蒸吨/小时以上的工业园区(产业集聚区)全面实现集中供热。在天然气管网覆盖到的能源负荷中心和对冷、热、电力需求较大的地区建设区域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和楼宇型分布式能源系统,在管网未覆盖区域开展以液化天然气(LNG)为基础的分布式能源应用。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省电力公司、省能源集团。
3.加快淘汰燃煤锅炉窑炉。全省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除集中供热锅炉外,全面淘汰高污染燃料锅炉、窑炉、熔炉、煤气发生炉和茶炉。非禁燃区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窑)炉。完成5248台燃煤小锅(窑)炉淘汰改造任务。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财政厅。
4.发展清洁能源。深入实施《浙江省创建国家清洁能源示范省行动计划(2016-2017年)》,推进清洁能源示范县、新能源示范镇建设,扶持天然气“冷、热、电”三联供项目发展。实施天然气开发利用方案,加快推进天然气管道“县县通”工程,全面推进甬台温、金丽温省级天然气管道工程。2017年底前,全年新增管道天然气通气县15个,全年天然气供应量达到100亿立方米。全面落实年度风电和光伏发展计划,争取全年新增光伏发电装机100万千瓦。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经信委、省建设厅、省环保厅、省交通运输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安监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5.充分利用外购电。加大省外电源合作开发力度,充分发挥外来电基地的积极作用,实现年“外电入浙”规模保持稳定。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经信委、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6.严格节能措施。严格节能审查制度,新建高耗能项目产品单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主要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或同类产品先进水平。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执行强制性节能标准,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电力公司。
(二)防治机动车污染。
1.加强机动车管理。降低新生产机动车排放强度,自2017年1月1日起,制造的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客车和公交、环卫、邮政用途),及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客车,需符合国五标准;2017年7月1日起,制造、进口、销售、注册登记和省外转入的重型柴油车,须符合国五标准,进一步强化新车环保质量达标管理。优化在用车结构,采取限制性和鼓励性措施淘汰老旧车,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鼓励汽车生产企业对报废车辆后购置新车的实施奖励。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认证认可监管部门加强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重点加强技术能力有效维持以及管理体系有效性的监管,确保检验数据质量。推进机动车检验/维修制度开展实施,加快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提升燃油品质。加强油品质量监督检查,禁止销售达不到国家阶段性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行为。加强加油站、储油库等油气回收装置监管,建立长效机制。2017年7月1日起,全省全面供应国Ⅳ标准普通柴油,同时停止销售低于国Ⅳ标准的普通柴油,保供企业相应同步完成普通柴油产品的质量升级。开展浙Ⅵ标准车用清洁汽油销售试点。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配合单位: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环保厅、浙江能源监管办、中石化浙江分公司、中石油浙江销售分公司。
3.大力发展绿色交通。继续严格实行营运车辆燃料消耗量准入制度,采取财政补贴等措施,推广应用节能环保交通运输装备,营运客车、营运货车、巡游出租车、城市公交车中节能环保型车辆比例分别达到10%、1.2%、40%、42%。各设区市(含所辖县、市、区)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65%。完成全省充电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实施全省天然气加气站建设规划,完善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设充(换)电、加气站等服务保障设施,推进省内高速服务区电动汽车快充站建设,力争实现全省主要高速公路服务器快充站全覆盖。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科技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4.实施道路畅通工程。加快杭州、宁波等城市轨道交通建设,推进城市公交专用道等大容量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步行和自行车交通系统管理,优化和调整道路路权分配,加快推进绿道网建设,新增各类绿道1000公里。加快公交优先战略,新增公交车辆1000辆,新(改)建港湾式公交站1000个。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治堵办);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公安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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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理工业污染。
1.实施电力行业清洁排放工程。按照《浙江省2014-2017年大型燃煤机组清洁排放实施计划》(浙政办发〔2014〕160号),完成8台409万千瓦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所有单台装机30万千瓦及以上煤电机组达到超低排放要求。按照《浙江省地方燃煤热电联产行业综合改造升级行动计划》(浙经信电力〔2015〕371号),力争完成地方热电厂燃煤机组的超低排放改造。地方自备燃煤热电机组须完成天然气改造,或通过改造达到烟气超低排放限值要求,否则必须淘汰关停。推进电力绿色调度,积极化解因负荷不足导致脱硝设施运行效率低的问题,推进煤电机组全工况脱硝。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配合单位:省环保厅、浙江能源监管办、省物价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2.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按计划推进钢铁、水泥、玻璃、工业锅炉等行业领域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完成钢铁联合生产企业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一炉一塔布置脱硫设施的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取消工作,多炉一塔的基本完成脱硫设施旁路改造。所有规模4000吨/日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熟料生产线烟气排放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杭州、宁波、湖州、嘉兴和绍兴市65蒸吨/小时以上(不含65蒸吨/小时,层燃炉、抛煤机炉除外)工业锅炉烟气排放达到“超低排放”限值,10蒸吨/小时以上、65蒸吨/小时及以下的工业锅炉,10蒸吨/小时以上的层燃炉、抛煤机炉烟气排放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的特别排放限值。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质监局。
3.推进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治理。加强源头削减,继续推动企业采用低毒性、低挥发性、低VOCs含量的原辅料,实施生产过程密闭化、连续化、自动化技术改造。优化过程控制,强化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制度,连续密闭化生产的石化、化工、化学合成材料(含化纤)生产企业继续按规范要求推行LDAR技术改造,严格排查并在其他行业逐步推进LDAR技术改造,加强非正常工况排放控制,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深化末端治理,以石化、化工、印刷包装、工业涂装、制鞋等行业为重点,大力推进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综合治理,力争全省2017年VOCs重点工程减排量达4万吨以上。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
(四)调整产业布局与结构。
1.严格产业准入。加强建设项目重点污染物总量准入,完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削减替代制度,建立挥发性有机物削减替代制度。全省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高污染燃料锅炉,禁止新建直接燃用非压缩成型生物质燃料锅炉。原则上城市建成区不新建以生物质为燃料的的锅炉,城市建成区以外,以压缩成型生物质为燃料的新(改)建锅炉废气排放达到天然气锅炉排放限值要求。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质监局。
2.优化区域布局。加快对城市建成区内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大气重污染企业实施搬迁改造,全省县以上城市建成区完成大气重污染企业关停或搬迁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工商局。
3.淘汰落后产能。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坚决淘汰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抓好《浙江省淘汰落后产能规划(2013-2017年)》实施,力争全年淘汰落后产能涉及企业1000家以上。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安监局。
4.推行清洁生产。推广行业清洁生产,针对焦化、煤化工、保留工业锅炉和窑炉等实施煤炭清洁高效利用工程。进一步推进洁净煤加工产业发展。鼓励开展自愿清洁生产审核,力争完成800家以上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创建绿色企业55家左右。
牵头单位: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
5.发展循环经济。加快推进园区循环化改造工作,全省70%以上国家级园区和5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培育30个省级以上循环化改造示范园区。以工业循环经济“733”工程为示范,在化工、医药、印染、造纸、冶金、建材等行业全面推进示范园区和企业创建工作,构建循环产业链。逐步建立和完善工业循环经济考核评价体系。主要有色金属品种及钢铁的循环化再生比重达到40%以上。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环保厅。
6.化解过剩产能。贯彻落实《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产能行动方案(2016-2017年)》(浙政办发〔2016〕79号)和《浙江省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4〕66号),按照“企业主体、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依法处置”原则,通过“消化一批、转移一批、整合一批、淘汰一批”,积极推进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过剩产能化解工作。
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
(五)整治城市扬尘和烟尘。
1.控制施工扬尘。严格落实施工扬尘防控制度标准,按照“七个100%”要求,落实施工现场围挡、工地砂土覆盖、工地场路硬化、运输车辆冲净和密闭、外脚手架安装密目式安全网、暂不开发的土地采取临时绿化或其他防尘措施、拆除工程洒水措施。采用“智慧城管”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建筑渣土、泥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工作。全年完成1.36亿平方米的建筑施工扬尘防控,争取创建省级文明标化工地300个以上。推进新型建筑工业化。全省新开工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1600万平方米以上,其中装配式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建筑)达到400万平方米以上。保障性住房项目、政府投资工程全面应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设,积极引导房地产和社会投资项目实施装配式建筑,推动农村住房整村或连片改造建设开展装配式建筑试点。加强料石堆场、拆迁工程等薄弱环节的防控主体责任落实和监督管理,实施预拌混凝土行业清洁生产水平提升行动,禁止现场搅拌区域内建设工程必须使用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环保厅。
2.控制道路扬尘。加快优化环卫清扫收运体系,全面推行密闭、洁净、高效的生活垃圾收运方式,建筑垃圾运输车100%安装卫星定位系统。推广使用机械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运过程中的跑、冒、漏、洒等问题,推行生活垃圾清洁直运,减少运输二次污染。进一步加强道路清扫作业管理,严格落实清扫保洁质量标准,加快推进道路机械化清扫,按标准实施道路喷洒和冲洗,减少二次扬尘。提高城镇道路机械化清扫率,全省县以上城市主干路(含)以上机械化清扫率保持100%,设区市建成区城市次干路以上道路机械化清扫率达到62%。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公安厅。
3.控制餐饮油烟。认真实施《浙江省餐饮油烟管理(暂行)办法》,建立健全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定期清洗和长效监管制度。设区市以上城市建成区所有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须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装置,并实施定期清洗,确保净化装置高效稳定运行。县以上城市产生油烟的餐饮企业、单位推进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高效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
牵头单位:省环保厅、省建设厅;配合单位: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商务厅。
4.控制城市烟尘污染。提升烟尘控制区建设水平,禁止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工业边角料。严格控制露天烧烤。加大烟花爆竹禁限放力度,严禁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外燃放烟花爆竹。企业煤堆场和卸煤场所实施封闭管理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继续做好煤堆场清洁化改造工作。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经信委、省公安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5.控制装修和干洗废气污染。严格执行挥发性有机溶剂含量限值标准,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涂料强制使用水性涂料,家庭装修倡导使用水性涂料,全省民用建筑内外墙体水性涂料使用率达80%以上。加强城市干洗业废气排放规范化整治,新开洗染店或新购洗染设备的,必须为全封闭式干洗机并增加压缩机制冷回收系统,持续深入开展干洗设施废气治理,强制回收干洗溶剂。
牵头单位:省建设厅、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工商局、省经信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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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控制农村废气污染。
1.持续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和全面禁烧。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要求,大力推进农作物秸秆资源化、产业化利用,全省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落实秸秆露天焚烧责任,建立秸秆露天禁烧告知和承诺制度,将露天禁烧责任落实到村、到田头地块、到生产主体。加强卫星遥感建设和监测,及时通报秸秆露天焚烧事件,在容易发生秸秆露天焚烧的季节,特别是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期间,加强开展巡查检查。区域秸秆焚烧火点数进一步下降。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省环保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2.持续推进控制农业氨污染。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调整优化化肥使用结构,加大商品有机肥推广力度,引导农民科学施肥。推广测土配方施肥3150万亩次,推广商品有机肥100万吨。
牵头单位:省农业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
3.持续推进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优化绿色矿山建设内容,实施差别化管理,针对不同矿种、不同开采方式,探索不同类型矿产资源绿色开发利用新模式,巩固绿色矿山建设成效。绿色矿山建成率达到75%,铁路、县级以上公路、河道两侧1000米可视范围废弃矿山治理率达到60%。加强矿山粉尘防治工作。督促指导各地扎实开展矿山粉尘防治工作,严格落实矿山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强监督考核。全省生产矿山粉尘防治全部达标。
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配合单位:省环保厅。
4.深化推进绿化造林工程。持续推进平原绿化行动,完成平原绿化任务11万亩,全省平原林木覆盖率达到19%以上。大力推进1亿株珍贵树行动,确保全省完成新珍贵树2200万株以上。工程化推进珍贵彩色森林建设,确保完成森林抚育补贴40万亩,彩色健康森林和木材战略储备林20万亩以上。
牵头单位:省林业厅;配合单位:省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
(七)港口船舶污染防治。
1.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在长三角水域涉及浙江的海域和内河水域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建设。在宁波舟山港核心港口区域靠岸停泊期间(靠港后的一小时和离港前的一小时除外,下同)应使用硫含量≤进船舶排放控制区的燃油,进一步加强船舶油品和污染排放的监管。积极推广内河水域船舶新能源和清洁能源应用,研究制定岸电技术规范和受、供电政策,推进宁波、舟山、嘉兴等港口和内河码头的岸电工程建设,全省港口码头低压岸电工程覆盖率达到50%,机场廊桥岸电设备覆盖率达到85%。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浙江海事局、省经信委、省海港委;配合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环保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物价局、民航浙江管理局、省能源集团、省电力公司。
2.实施老旧船舶限航、淘汰和改造工作。禁止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禁止内河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内河单壳油船进入京杭运河以及长江三角洲高等级航道网航行。浙江籍标准化船舶占内河运输船舶总吨50%以上,基本实现内河客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型的标准化。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省经信委。
3.开展港作机械污染控制。推进港口移动机械清洁能源替代等工作,鼓励开展港作机械电动化、气动化试点。省内开放水域港口的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率达到50%,内河水域港作机械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替代比例力争达到2%。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省海港委、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
4.加强扬尘和油气码头污染综合整治。推进干散货码头堆场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或实现封闭储存,开展内河易扬尘码头及堆场地面硬化及喷淋设施改造。油气码头试点开展油气回收利用综合治理技术改造。
牵头单位:省交通运输厅;配合单位:省海港委、省环保厅。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责任落实。制定城市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明确达标时间、路线图和重点项目。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主导、区域联防、单位施治、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完善大气污染防治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联动。进一步加强统筹协调,明确责任目标,严格奖惩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二)严格督查考核。按照《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及配套实施细则,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考核,加强沿海市港口船舶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各市、各专项行动牵头部门做好专项工作进展情况总结,按要求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和工作总结。
(三)完善政策制度。推进《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发布实施《制鞋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开展《工业涂装工序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化学纤维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工作。
(四)强化激励机制。创新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价格、信贷、用地等政策措施,严格实施脱硫、脱硝、除尘及超低排放电价政策及考核。完善天然气价格政策,有效推进节能环保和清洁能源利用。继续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研究制定VOCs污染治理、工业废气清洁排放改造、岸电工程试点等方面经济激励政策。探索整合现有各项生态要素考核奖罚制度,建立覆盖全省的新生态环保考核奖罚政策。各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对燃煤锅炉淘汰、VOCs污染治理、老旧车辆淘汰、新能源汽车推广、“两高”行业企业退出等给予引导性资金支持。研究出台船舶使用低硫油鼓励政策。
(五)强化监管执法。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一法一条例”(《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加强对能源、工业、交通、城乡建设和生活等各类大气污染源的监管。贯彻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开展电力等涉气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加强大气固定污染源的监管。加大对各类废气污染源的执法监管力度,对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污染自动监测设备实行计量检定或校准,严惩大气环境违法行为。对涉嫌环境犯罪的各类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加强预警应急。开展设区城市市区环境空气PM2.5年均浓度任务目标预警,必要时采取区域减排停排行动。制定工作制度、开展应急演练、明确工作流程,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依据大气重污染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响应。总结评估《浙江省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试行)》实施情况,做好大气重污染信息报告工作,定期汇总大气重污染天气发生及预警发布情况,及时报送月报和季报信息。
(七)加强区域协作。落实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加强与周边省市的协作,组织实施联合检查执法、资源信息共享、监测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协调解决跨区域大气环境突出问题,及时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提高跨区域大气污染应急联动、协作处置的能力。探索深化长三角区域污染防治难题,研究探索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治理和港口船舶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加强区域政策对接和技术协作,推动长三角区域在节能减排、污染排放、产业准入和淘汰等方面环境标准的逐步对接统一。研究启动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污权跨省交易试点,推动排污权核定、有偿使用等政策的逐步对接。
(八)强化科技支撑。深入开展大气复合污染防治重大科技攻关,各市做好大气源清单动态更新,建立网格化排放清单和动态更新平台。培育节能环保产业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开发环境自动监控设备、VOCs污染和机动车尾气治理等环保装备和产品的研发,组织产学研联合攻关,加强大气污染关键共性技术的研发与示范,强化大气污染自动监测设备的量传溯源体系建设。加强港口、船舶大气污染物监管、监测能力研究和应用。培养、引进创新领军人物和创新团队,造就一支大气污染治理创新人才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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