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具体如下: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30号)有关要求,提升全省燃煤综合管控水平,解决二氧化硫(SO2)超标问题,经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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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

2017-04-25 11:4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环保网获悉,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控制燃煤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的通知,具体如下: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贯彻落实《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晋政办发〔2017〕30号)有关要求,提升全省燃煤综合管控水平,解决二氧化硫(SO 2)超标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燃煤污染控制、改善空气质量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进北方冬季清洁取暖的重要指示和李克强总理2017年政府工作报告中关于“加快解决散煤污染,完成300万户煤改气、煤改电”的要求为指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燃煤污染控制的部署,按照“专项整治、常态管控、应急强化”的总体思路,进一步细化《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行动计划》)控煤措施,多措并举强化冬季燃煤污染防治,促进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二、工作目标

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列入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4市以及临汾、晋中2市(以下简称“4+2”城市)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10月底前建成“禁煤区”。

到2017年底,全省SO2年均浓度由2016年的66μg/m3降至62μg/m3以下,11个设区市SO2小时浓度值力争不超过800μg/m3;晋中、临汾、晋城、太原、朔州、运城6市SO2年均浓度同比下降10%;阳泉、吕梁、长治3市同比下降6%;忻州、大同2市确保SO2年均浓度只降不升。

三、重点任务

各市要认真贯彻落实《行动计划》中关于燃煤污染控制的重点任务要求,进一步分解任务,压实市县责任,确定牵头部门,确保每一项工作目标明确化、任务清单化。

(一)提高集中供热供气率,加大清洁能源替代散煤力度。

1.提高集中供热普及率。积极推进区域热电联产,淘汰现有分散供热锅炉和小型供热机组,力争实现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60%以上。加快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设施建设,到2017年底,全省城市(含县城)集中供热普及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2.“4+2”城市划定“禁煤区”。2017年7月底前,“4+2”城市要根据有关要求制定“禁煤区”实施方案,在城市已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基础上进一步划定“禁煤区”,明确除煤电、集中供热和原料用煤企业(包括洁净型煤加工企业用煤)外,需禁用燃料煤炭的区域、单位或用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确保10月底前完成燃料煤炭“清零”任务。(责任单位:“4+2”城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3.“4+2”城市年底前实现煤炭消费总量负增长。2017年5月底前,“4+2”城市参考《重点地区煤炭消费减量替代管理暂行办法》(发改环资〔2014〕2984号)、《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15〕1015号)和国家及我省相关文件规定,制定各市的煤炭压减替代工作方案,明确替代区域、领域、方式及压减量。相关市燃煤压减替代方案6月底前报省发改委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4+2”城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4.加快推进冬季取暖“煤改气”和“煤改电”工程。各市要按照《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尽快开展散煤污染源调查,摸清底数,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积极与当地电力公司、燃气公司对接,落实“确村确户”工作,进一步明确改造总量、改造方式、时间进度、政策措施、工作要求等内容,做好补贴预算,于4月底前完成“煤改气”“煤改电”年度实施方案编制工作。5-10月份,各市要结合工作计划,倒排工期,提早进行技术路径确定及设备选型,加快城乡配套输配电线路和燃气管网建设等,确保按时完成年度任务。(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省电力公司、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国际能源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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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加大可再生能源利用比例。各市要因地制宜、多能配置,鼓励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供热方式,鼓励风电、太阳能消纳困难地区探索采用电采暖、储热等技术实施供热,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先进供热技术。(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委)

6.重点区域实施清洁燃料置换。各市除“禁煤区”外,建成区范围内暂时无法实施整村拆迁、无法实现集中供热及“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的城中村、城边村,要全部实现优质型煤等清洁燃料置换,并对居民使用的劣质散煤进行清理回收。各市建成区外未实现集中供热和清洁能源替代的其他区域,鼓励使用清洁燃料,限制燃用硫分高于1%、灰分高于16%的民用散煤。(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7.推动高效清洁燃烧炉具的普及。推动城中村、城边村以及农村地区居民实施小型燃煤锅炉(炉具)环保改造,逐渐淘汰传统直烧炉。积极引导建制镇驻地村、中心村、旅游村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改用燃气或电取暖设施。禁止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劣质炉具。(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二)严格燃煤锅炉准入,加快淘汰燃煤小锅炉。

8.严格燃煤锅炉准入。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11个设区市建成区和县城建成区不得新建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1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9.加大燃煤小锅炉淘汰力度。11个设区市和所有县城建成区要按期全面完成《行动计划》确定的燃煤锅炉淘汰任务。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须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款要求予以拆除。在陶瓷、玻璃、铸造、建材、制革、制药等行业,特别是产业集聚区、工业园区要逐步取消自备燃煤锅炉,积极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各市要深入开展行政区域内燃煤锅炉的摸底调查工作,制定燃煤锅炉年度淘汰计划,明确淘汰范围、替代方式、拆除时限、责任人等,并公布淘汰清单,建立动态工作台账,确保淘汰一台,核定一台,销号一台。燃煤锅炉拆除原则上以不能恢复使用为标准,做到锅炉主体移位、烟囱拆除、所有连接管道和线路切断,并注销锅炉有关手续。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实施主体拆除的,要切除上下水和电路,拆除鼓风机、电机等主要配套设备,做到断电、断水。(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

10.强化燃煤锅炉污染排放监管。5月底前,各市要制定在用燃煤锅炉对标改造计划,明确改造清单及完成时限,确保9月底前“4+2”城市燃煤锅炉排放的SO2、氮氧化物和颗粒物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确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其余5市实现达标排放。各市要全面清查辖区内20蒸吨/小时及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的安装及与环保部门联网情况,对于未按要求安装或实现联网的企事业单位,要公布名单,跟踪督办,限期完成。(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三)强化工业燃煤污染控制,实施采暖季错峰生产。

11.淘汰煤电行业落后产能。各市按照《进一步推进煤电行业淘汰落实产能工作实施细则》(晋电改供给办发〔2017〕1号)的要求,5月底前制定2017年度淘汰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6月底前报送省经信委和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备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山西能监办、省电力公司)

12.积极推进火电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落实《山西省现役燃煤发电机组超低排放改造提速三年推进计划》的基础上,加快推进其他燃煤机组超低排放改造,2017年底关停经改造或预计改造后污染物排放达不到山西省超低排放要求的煤电(含低热值煤)机组。(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财政厅)

13.实施工业燃煤设施对标改造。各市要强化工业燃煤污染对标治理,按照《山西省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实施方案》(晋环环监〔2017〕40号)有关要求,系统深入开展摸底排查、监测及评估、查处整改等工作,确保2017年底前钢铁、焦化、火电、煤炭等重点行业所有工业企业实现达标排放。其中,“4+2”城市钢铁企业要按照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对污染防治设施实施改造,9月底前达到特别排放限值。(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14.重点行业采暖季实施错峰生产。各市要全面落实《行动计划》关于水泥(含粉磨站)、铸造(不含电炉、天然气炉)、砖瓦窑等行业错峰生产要求及钢铁、电解铝、化工类企业生产调控要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错峰生产计划,按时限要求逐级完成备案工作。企业错峰生产要求要依法合规纳入企业排污许可证和应急预案,确保落实到位。(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经信委、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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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加强储售煤场管理,保障优质散煤供应。

15.加强储售煤场监管。各市要对行政区域内所有储售煤场进行“拉网式”排查,依法清理取缔无证照及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储售煤场。对向“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禁煤区”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储售煤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保留的储售煤场要按照《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煤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规范的通知》(晋环环评函〔2017〕102号)要求实施改造,2017年底前全面完成。(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省煤炭厅、省工商局)

16.强化劣质煤管控。各市要制定散煤退出民用市场的机制和优质民用煤置换规划。各市划定并公布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要全面落实环保部印发的《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各项规定,至少满足I类管控要求:高染污燃料禁燃区内单台出力小于20 蒸吨/小时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不得燃用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等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严格监管煤炭经营企业销售散煤的行为,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煤炭的单位及个人,依法取缔非法营运售煤点,严厉打击销售高灰分、高硫分劣质煤炭的行为。在城市主要出口及交通干线设置散煤治理环保安全检查站,严查禁燃区内拉运煤炭及其制品等高污染燃料的运输车辆。强化煤炭生产加工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管,禁止供应和使用抽检不合格的型煤等清洁燃料,对配送的清洁燃料进行抽查检查,对灰分、硫分等指标不达标的,倒查相关企业及责任人的责任,严肃问责处理。强化对冬季采暖民用煤监管,严禁燃用和掺混劣质煤。(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煤炭厅、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五)加强环境执法监管,严厉打击违法排污行为。

17.加强燃煤设施执法监管。各市要对民用及工业燃煤设施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全面排查,进一步加大对低效大气治污设施和未安装自动监控设施企业监督检查频次和力度,对于治污设施未建成或不正常运行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设施未安装或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要依法查处并责令整改;对于明知故犯、屡教不改的违法排污单位,要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一律移送司法机关。 加强对已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等清洁能源替代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企业严格落实项目环评批复中关于清洁燃料使用的有关要求,杜绝以煤代气(电)等能源逆替代,一经发现,从严处罚。(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六)建立预警响应机制,提高燃煤污染综合管理水平

18.修订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照京津冀地区有关标准修订省级及各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各市在应急预案中要增加SO2的预警分级要求,以及控制燃煤污染和SO2的应急响应措施等相关内容,并按《行动计划》确定的时限,完成预案的修订及评估审核工作。(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19.建立SO2浓度预警机制。各市组织对辖区内SO2污染源进行逐一排查,尽快完成SO2排放源清单编制,提高SO2精准防控能力。采暖季环境空气中SO2超标严重的城市,要建立SO2浓度预警信息平台,加强SO2预警预报能力建设,当监测小时浓度值超过500微克/立方米且预测短期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要及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20.强化燃煤污染控制应急响应措施。细化重污染天气燃煤污染控制措施,落实到具体企业、工地和单位生产工序,明确生产负荷和减排比例,确保措施可统计、可监测、可核查。要强化应急预案减排措施的落实,加大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力度,督促工业燃煤设施按照要求实施限产限排,有效降低环境空气中SO2浓度。(责任单位:各市人民政府,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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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燃煤污染控制工作领导机构,实施统筹推进,尤其对冬季清洁取暖、实施“煤改气”“煤改电”工作要强化组织领导。2017年4月底前,各市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燃煤污染控制实施方案,明确任务清单、责任部门和完成时限等,实施方案报送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各市“煤改气”“煤改电”、燃煤锅炉淘汰及对标改造、实施特别排放限值等工作计划或方案须按时提交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相关牵头部门。

(二)强化属地责任。各市政府是燃煤污染控制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各市领导要包片推动,督促落实。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建立市、县(市、区)、乡(镇)网格化监管体系,细化责任目标,落实责任单位。要实施部门联动,积极组织发改、经信、公安、环保、住建、煤炭、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采取明查暗访、专项打击、突击检查等方式,全面推进燃煤污染控制工作。

(三)加强督导考核。建立健全督导考核机制和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调度通报制度。从6月起,各市于每月5日前将各项任务进展情况按要求报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牵头部门。各市要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环保厅要将各市燃煤污染控制情况纳入对各地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年度考核内容,对工作落后的市县党政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通报,对未按期完成目标任务的,严格按程序实施问责。

(四)加大保障力度。省电力公司及国新能源集团、晋能集团、国际能源集团等相关省属企业与各市统筹“煤改气”“煤改电”工程的规划与实施。各市要积极主动争取多种方式、多种主体的气源供应。市、县政府要统筹协调配套电网工程、燃气输配工程征地拆迁前期工作、用地指标、手续办理等,各级财政要在资金上予以补贴。

(五)完善激励政策。尽快制定出台配套的气价、电价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城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各级财政要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按时完成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的地区,予以重点支持。对提前超额完成目标任务、工作措施成效明显的责任部门和地方党委、政府通报奖励,在专项资金分配上予以倾斜。

(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引导多元投资主体和各类社会资本进入节能环保领域,充分利用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创新项目建设模式,推进绿色融资和能效信贷指引,金融部门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引导作用,鼓励加大对冬季清洁取暖等燃煤污染控制领域的信贷投放和资金支持力度。

(七)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平面广告、网络等媒体优势,公布燃煤污染控制工作进度,曝光整治不到位的问题,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12369”“12315”“12365”举报热线,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要积极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传播宣传控制燃煤污染的重要性,动员全民参与,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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