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已经印发。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各有关企业:
为保障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规范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工作,依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和相关技术规范,我部组织制定了《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运维机构和自动监测仪器供应商遵照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参照执行。试行期间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侯帮磊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编:100035
电话:(010)66556824
传真:(010)66556824
邮箱:zhiguanchu@mep.gov.cn
附件:1.有关企业名单
2.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试行)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3月1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附件1 有关企业名单
1.北京中晟泰科环境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2.中科天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3.北京雪迪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4.河北先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5.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6.安徽蓝盾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7.合肥福瞳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8.厦门隆力德环境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9.青岛吉美来科技有限公司
10.河南鑫属实业有限公司
11.武汉宇虹环保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12.武汉天虹环保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13.武汉泰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14.力合科技(湖南)股份有限公司
15.赛默飞世尔科技(中国)有限公司
16.堀场(中国)贸易有限公司
17.MetOneInstrumentsInc.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
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环境空气自动监测数据质量,规范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管理工作,依据《“十三五”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方案》(环办监测〔2016〕104号)和相关技术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涉及的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以下简称关键技术参数)是指仪器出厂检验报告列出的技术参数,包括用来限定或设置仪器各部件工作条件或工作状态的技术参数,以及校准、监测结果计算与转换等技术参数。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城市站的颗粒物(PM10和PM2.5)、臭氧(O3)、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和一氧化碳(CO)等6项基本污染物自动监测仪器的关键技术参数设置、调整、确认、备案、采集、存储和上传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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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环境保护部对关键技术参数进行统一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并完善关键技术参数管理规定;
(二)监督、检查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对关键技术参数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关键技术参数备案、复检和核准等工作;
(二)负责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工作的技术指导与培训;
(三)负责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的质量检查;
(四)提供关键技术参数弄虚作假行为调查取证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运维机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本机构关键技术参数设置、调整、确认、报备、采集、存储和上传等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关键技术参数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三)接受环境保护部对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的监督和检查,以及监测总站的质量检查和调查取证等工作。
第七条仪器供应商主要职责为:
(一)提供仪器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和出厂初始设置值,出厂检验报告应包括所有的关键技术参数及正常范围,并对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等做出书面承诺;
(二)实现关键技术参数的采集、存储功能,并向监测总站开放关键技术参数的采集协议。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八条仪器供应商须按要求提供出厂检验报告、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设置值以及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供应商承诺书(见附)。
第九条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开展仪器安装验收时,运维机构应记录关键技术参数,并按程序进行报备。
第十条颗粒物自动监测仪的采样流量、采样管加热功率上限、采样管动态加热系统相对湿度控制点等关键技术参数应与仪器说明书要求和系统安装验收时的设置值保持一致,不得调整。
第十一条颗粒物自动监测仪的斜率/K值、K0值、截距、灵敏度等关键技术参数设置应与仪器说明书要求和系统安装验收时的设置值保持一致,不得随意调整。如确需对关键技术参数进行调整,应开展调整试验和仪器性能测试,记录测试结果并编制调整测试报告,关键技术参数调整,须先报监测总站核准。
第十二条运维机构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对仪器开展日常运行维护、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等工作,应做好关键技术参数变化记录,并归档备查,确保关键技术参数可追溯。
第十三条运维机构应确保关键技术参数实时采集,存储,并上传至监测总站。
第十四条当运维机构发生变更时,应按程序对关键技术参数进行报备。
第四章备案管理
第十五条关键技术参数实行备案制,包括验收备案、调整备案和变更备案,在用仪器和备用仪器均需备案。
第十六条验收备案材料须有关键技术参数验收设置记录、证明材料和出厂检验报告。
第十七条调整备案材料须有颗粒物仪器关键参数调整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变更备案材料须有运维机构变更时关键技术参数确认记录和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运维机构发生变更时,新运维机构须确认关键技术参数,接收关键技术参数档案,包括出厂检验报告,验收设置关键技术参数记录及证明材料,检查、校准、标准传递和维修时关键技术参数变化记录及证明材料,运维机构变更时关键技术参数确认记录及证明材料,运维机构变更关键技术档案交接确认单等材料,并检查档案的可追溯性和完整性,并在关键技术档案交接确认单上签字认可。
第二十条运维机构应在验收设置、颗粒物关键技术参数调整以及运维机构变更完成后一个月内将关键技术参数验收备案材料、调整备案材料以及变更备案材料向监测总站报备。备案材料一式四份,运维机构归档一份,监测总站备案二份,环境保护部备案一份。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建立并健全监督检查机制,组织对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监测总站不定期对运维机构关键技术参数日常管理开展质量检查,适时开展关键技术参数的复检工作,并出具复检结论。
第二十三条监测总站通过网络检查等手段发现关键技术参数异常,通知运维机构报送相关情况说明,必要时赴现场开展质量检查。
第二十四条在检查中发现关键技术参数若有变化,而运维机构却无法提供相关记录等证明材料时,视为涉嫌弄虚作假,经查证属实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仪器供应商违反承诺,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不准确、不真实和不完整的,由环境保护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将仪器供应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开,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第二十六条对关键技术参数管理不善、失误,严重影响监测数据质量的单位和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由环境保护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供应商承诺书
为加强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管理,推动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供应商信用体系建设,树立企业诚实守信形象,本公司作出以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仪器出厂检验报告中包含了所有的关键技术参数及正常范围。
二、所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
三、所供应的仪器已实现关键技术参数的采集和存储,并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的要求开放仪器关键技术参数的采集协议。
四、积极参与环境空气自动监测仪器供应商信用体系建设,自觉遵守信用管理规章制度,树立信用自律的道德观念和行业风尚。
五、自觉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检查。
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如提供的出厂检验报告不准确、不真实和不完整,愿意接受相关处罚。
本承诺书一式三份,中国环境监测总站、运维机构和本供应商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企业名称:企业负责人签字:(盖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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