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以下简称《标志》)是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规范,《标志》将生活垃圾分为六个大类,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可燃垃圾、可堆肥垃圾和其他垃圾。全国人大代表方青近日表示,这虽然具有相应的规范指导意义,但对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指导效果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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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方青建议:根据终端处理方式修订现行垃圾分类标准

2017-03-10 09:23 来源: 中国环境报 作者: 张杰

“现行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8)》(以下简称《标志》)是指导生活垃圾分类的主要规范,《标志》将生活垃圾分为六个大类,即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大件垃圾、可燃垃圾、可堆肥垃圾和其他垃圾。”全国人大代表方青近日表示,这虽然具有相应的规范指导意义,但对垃圾分类收集工作的指导效果并不明显,原因是多方面的,垃圾分类标准的制订和执行还存在一些问题,有必要进行修订。

问题一:分类标准复杂,名称过于专业

方青认为,《标志》的6个分类看似科学,实际上依据的是6个不同的标准:“可回收”还是“不可回收”、“可燃”还是“不可燃”、“可堆肥”还是“不可堆肥”、“有害”还是“无害”、“大件”还是“小件”、“可区分”还是“不可区分”。这种分类标准造成实践中分类的困难,比如旧沙发,它既是“可回收垃圾”也是“大件垃圾”。

而将“可回收物”和“有毒有害物品”归入“垃圾”,这种分类是否妥当,是值得商榷的。在实践中,这两类物品纳入“垃圾”范围,明显增加了垃圾数量,使得垃圾分类、清运和后期处理更加复杂和困难。

“现有的垃圾分类名称过于学术化,不通俗易懂,给生活垃圾分类设置了人为障碍。”方青表示,中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国民文化层次高低不一,像“厨余垃圾”这类术语,人们难以全面了解其包括的垃圾范围,需要专门人员给予解释才行;“其他垃圾”太泛,实践中,居民个人不能分类的垃圾都被分入“其他垃圾”中。

问题二:地方标准不统一,难以普及

国内各地以《生活垃圾分类标志》为依据,制定了相应的垃圾分类标准,但标准五花八门:有的分“可回收”、“不可回收”两类,有的分“干垃圾”、“湿垃圾”两类,有的分“干垃圾”、“湿垃圾”和“有害垃圾”3类,有的分“干垃圾”、“湿垃圾”、“玻璃”、“旧衣物”和“有害垃圾”5类,也有的地方出现9类分法。

一些地区甚至出现同一地方的不同分类标准,比如成都市将标准分为“城市分类法”和“农村分类法”,城市生活垃圾包括餐厨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农村生活垃圾包括厨余垃圾、可回收垃圾、可利用垃圾和其他垃圾4类;深圳按“住宅生活区”和“商业区”分为两大类,住宅区生活垃圾包括厨余垃圾、非厨余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和大件垃圾4类,商业区生活垃圾包括可回收垃圾、不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大件垃圾4类。

多种分类标准容易给居民造成概念上的混淆,操作上的困难,从而导致垃圾分类积极性降低,垃圾分类效率不高。人是流动的,流动的人员遇上不同区域的垃圾分类标准,无形中增加了人们进行垃圾分类的难度。

建议:以“终端”处理方式确定分类,用通俗易懂名称,全国统一标准

方青认为,垃圾分类的作用是适合于“终端”处理,因此,垃圾分类应当以“终端”处理方式作为基本依据。目前,我国分类后的垃圾有如下“去向”:1.被资源再生公司回收(大件或小件的可回收物);2.被专业公司销毁(有毒有害物);3.被有机肥料厂发酵堆肥(餐厨垃圾);4.被热电厂焚烧(不可回收垃圾中的可燃垃圾);5.被垃圾场填埋地下(不可回收垃圾中的不可燃垃圾)。

因此,方青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应对《标志》进行修订:1.不再把“可回收物”和“有毒有害物”纳入“垃圾”范围,这两类分离出来后,分别交给市场和专业单位去处理;2.根据“垃圾”终端处理方式的不同,将垃圾分为3类:堆肥垃圾、可燃垃圾和填埋垃圾。

方青举例说,浙江省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取得成功,得益于其“二次四分”的做法,以及使用了通俗易懂的名称。

她解释说,目前居留在农村的多为老人,“可回收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等名称对他们来说理解难度大,不知道怎么分类。金华市采用“会烂”与“不会烂”、“好卖”与“不好卖”、“能烧”与“不能烧”等名称,对垃圾进行分类,农民一听就懂,就会分类。

所以,方青建议,修订垃圾分类标准时,可以继续沿用学术化的专业术语,用于学术研讨;但同时配套推出用于普及的名称,以利于向公众推广。

各地方垃圾分类标准,在人员流动频繁、快速的今天,已经与时代不适应,阻碍了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推行。

方青建议,废止地方分类标准,使用全国生活垃圾分类统一标准和统一名称。

延伸阅读:

2017全国两会聚焦˙环保专题

原标题: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应通俗易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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