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德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已经印发。要点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北极星节能环保网将涉VOCs治理的内容整理如下:(一)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2017年6月底前率先完成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4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和新一轮LD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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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2017大气污染防治 重点推进VOCs治理(全文)

2017-03-08 14:46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德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已经印发。要点提出,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北极星节能环保网将涉VOCs治理的内容整理如下:

(一)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2017年6月底前率先完成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4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和新一轮LDAR验收工作。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按国家和省标准体系要求的频次完成对管道、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市环保局牵头)

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加油站、储油库三级油气回收改造,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市商务局牵头)

2017年6月底前,宁津、临邑、武城、禹城4个县市分别完成家具、有机溶剂、玻璃钢、功能糖特色治理示范工作。2017年底前,四个县市完成四大行业企业总数60%的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

(二)开展喷涂行业专项治理。

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汽车维修行业涉及钣金喷漆工艺的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台账清单。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建立挥发性有机物使用管理台账。对未配套喷漆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和个体户,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停业整顿。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户,一律停业整改或依法取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除汽车维修行业以外,对其他涉及喷涂工艺的工业企业、个体户,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全面取缔生产经营性露天喷涂;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不全、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业整顿并予以处罚。对占用城市道路实施喷涂作业的工业企业、个体户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牵头)

关于印发德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

德政办字〔2017〕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德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9日

德州市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要点

为全面加强大气污染综合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山东省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二期行动计划(2016—2017年)》(鲁政字〔2016〕111号)、德州市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德政发〔2016〕1号)、省环保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省会城市群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方案》(鲁环发〔2016〕191号)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生产必须管环保原则,制定如下工作要点。

一、燃煤污染治理

(一)控制煤炭消费总量。

1.认真贯彻《山东省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工作方案》(鲁发改环资〔2015〕791号)和《德州市2016—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实施方案》(德政办字〔2016〕26号)要求,严格执行煤炭消费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到2017年煤炭消费总量比2012年减少100万吨。不符合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的燃煤项目不予立项。各县(市、区)要认真核实2016、2017年度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替代所对应的煤炭削减额度,结合煤炭消费增量,核算煤炭消费削减量,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煤炭削减任务。扎实推进国家“十三五”能源“双控”工作,使能源消费结构更加合理,多能源供应体系更加完善。(市发改委牵头,市商务局、市经信委配合)

(二)加快推进燃煤锅炉治理淘汰和电能替代工程。

2.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德州市燃煤锅炉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德政办字〔2016〕47号)要求,加大燃煤锅炉治理力度。全面推进10蒸吨以上燃煤锅炉超低排放和能效达标改造,2017年底前至少完成总任务的80%以上。探索推进烟气除湿升温改造工程,2017年每县(市、区)完成2家以上示范项目。(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

3.根据山东省发改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 <关于加快推进电能替代工作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鲁发改能源〔2016〕1166号)精神,制定德州市推进实施方案,2016年尚未完成清洁能源替代的10蒸吨及以下工业燃煤锅炉,2017年底全部完成替代关停,电能替代率力争达到50%以上;2017年1月1日起,在配电网覆盖范围内的石油生产区,禁止新上柴油驱动钻机;2017年1月1日起,水泥、岩棉等建材行业新上窑炉禁止使用燃煤窑炉,逐步淘汰现有燃煤窑炉。(市发改委牵头)

4.严格锅炉使用登记管理,不符合省、市、县管理政策要求的燃煤锅炉,锅炉使用登记部门一律不得注册登记和核发相关证照。加强锅炉动态管理,对已淘汰的燃煤锅炉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市质监局牵头)

5.落实燃煤锅炉治理验收销号和财政补贴政策。对完成淘汰、替代和改造的锅炉由各县(市、区)组织进行验收销号,市燃煤锅炉治理改造提升工作指挥部组织抽查。对符合补贴条件的燃煤锅炉,由各县(市、区)组织落实财政补贴。要及时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矛盾和问题。(市经信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

(三)持续推进散煤治理。

6.推进清洁煤物流园、型煤加工企业、配送中心建设,确保每个乡镇至少1处配送中心。全面建立清洁煤推广、购买、配送市场化运营机制。强化部门协作,开展煤炭市场整治联合执法,整顿净化市场,实现散煤市场整治、运输检查监管常态化。制定德州市2017年度煤炭质量指标,加强煤质检测,实现批次(车次)检测全覆盖。出台更加科学合理的财政补贴办法,优化补贴政策,扩大补贴范围,提高保障水平。建立健全散煤清洁化治理长效机制,强化散煤治理政策宣传,促进群众转变观念,引领群众改变生活习惯。2017年在全市推广清洁煤125万吨。(市商务局牵头)

(四)全面加强禁燃区建设。

7.尚未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县(市、区),要按照《德州市大气污染防治管理规定》,2017年3月底前划定并公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市环保局牵头)

8.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对违规新建、扩建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或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由县级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市环保局牵头)

9.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推进“城中村”改造,大力推进“城中村”高污染燃料替代工作。2017年各县(市、区)建成区内“城中村”全面完成清洁煤或清洁能源替代工作。(市商务局牵头)

10.加强煤炭等燃料流通环节执法监管,对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单位和个人,由各县(市、区)依法查处。(市工商局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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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积极加强用能保障。

11.加快推进发展热电联产,统筹大型热源和管网建设,完善配套管网,扩大城乡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为拆除和淘汰燃煤小锅炉、分散燃煤锅炉提供用能保障。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区内不得新建额定蒸发量20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市发改委牵头)

(六)深化重点行业企业污染治理。

12.结合产业实际,推进钢铁、焦化、石化、建材、碳素、玻璃等重点行业烟气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对不能稳定达到山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第三时段)排放的企业,实施限期治理、停产治理。2017年9月底前,钢铁企业转炉车间建设三次烟气除尘系统。(市环保局牵头)

(七)加强窑炉监管淘汰落后产能。

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加强窑炉监管淘汰落后产能的通知》(德政办发明电〔2016〕63号)和《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等国家产业政策,全面推进砖瓦窑、石灰窑、铸造窑等各类窑炉的淘汰、替代和综合整治。

13.对全市砖瓦窑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列出砖瓦窑整治台账明细清单,确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推进治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砖瓦窑,列出淘汰计划,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关闭,并做好砖机、砖窑、烟囱拆除和土地复垦工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

14.对全市石灰窑、铸造窑进行全面梳理排查,列出石灰窑、铸造窑整治台账明细清单,确定是否符合产业政策,制定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并推进治理。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列出淘汰计划,2017年底前全部淘汰关闭,并做好生产设施拆除工作。对符合产业政策的,积极组织推动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2017年6月底前全部做到环保达标。(市经信委、市环保局牵头)

15.按照《火葬场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801—2015)有关规定,对全市火葬场进行摸底排查,建立遗体火化机、祭品焚烧等废气排放设备设施台账清单。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火葬场,2017年6月底前完成达标治理改造并保持正常使用。(市民政局牵头)

16.对全市畜禽尸体焚烧处理设施进行梳理排查,对不符合处理技术规范规定的焚烧设施,要组织限期提标改造。2017年6月底前完成治理,焚烧设施废气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市畜牧兽医局牵头)

17.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工业窑炉,要完善治污设施,减少生产废气跑冒滴漏。要加强对各类窑炉的日常监测监管,按照有关规范要求督促企业在2017年6月底前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市环保局牵头)

(八)严格建设项目环保准入。

18.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评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提高准入门槛,推动产业空间布局优化,推动重化企业向专业园区聚集,严格限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高污染项目。(市环保局牵头)

二、扬尘污染治理

(一)深化工业企业扬尘治理。

19.以料场、煤场、灰场、渣场为重点,进一步加强工业企业扬尘污染防治。钢铁、热电、碳素、玻璃、焦化、水泥、建材等重点粉尘、扬尘排放企业,全部配套高效除尘、抑尘设施,堆料粉料贮存、输送、装卸环节密闭封闭等抑尘措施。场区进出道路全部硬化,配套车辆进出冲洗设施,场区结合物料特性设置喷淋抑尘装置。2017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市环保局牵头)

(二)深化道路扬尘防治。

20.继续加强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道路湿式机扫、洒水保洁措施。将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道路保洁范围,扩大至城区周边道路及城乡结合部、乡镇驻地,对尘土污染路面及时清理保洁。2017年6月底前,全市134个建制乡镇每乡镇至少配备一辆湿式机扫车,乡镇驻地和国省干道推行湿式机扫。(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等部门牵头)

(三)全面开展停车场扬尘防治。

21.对中心城区和县城周边道路、国省干道及其两侧的大型车停车场与大型车辆维修点等进行排查,建立停车场整治台账清单,组织全面治理逐个销号。停车场和维修点的地面和道路全面硬化、铺装,减少泥土带入道路。城市建成区内的治理工作由城管执法部门负责。2017年6月底前完成停车场和维修点排查整治。(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牵头)

(四)深化建设工程扬尘防治。

22.建筑工地扬尘全面落实“六个100%”防治标准,做到“施工场地全部围挡、主要道路全部硬化、裸露土方全部覆盖、驶出车辆全部冲洗、垃圾清运全部密闭、洒水喷淋全面降尘”。重点加强土方作业阶段防控,采取洒水、喷淋等有效措施。建筑垃圾清理时应采取密闭运输,不得凌空抛掷。新开工工地推广应用预拌砂浆。(市住建局牵头)

23.全面规范拆迁工地,拆除工程采取全封闭围挡、高压喷淋、洒水降尘、雾炮等措施,湿法作业、分段拆除。在人口密集区及临街区域进行拆除作业时,设置防护排架并外挂密目安全网,脚手架设置洒水喷雾装置。建筑垃圾及时清运,禁止随意倾倒。(市住建局牵头)

24.道路工程施工、水利工程施工、市政管线工程施工,实行分段作业、半幅作业,堆土密网覆盖,作业区采取喷淋降尘措施。在建成区及人口密集区域施工设置全封闭、落地围档。住建、城管执法、水利、交通运输、公路、公用事业等部门要建立部门信息沟通机制和联合惩戒机制,住建、城管执法部门要建立建设施工扬尘污染执法信息台账清单。住建、市政公用事业等相关职能部门要把施工企业建设扬尘污染违法情况纳入建筑市场监管体系,作为企业参加工程招投标、工程项目评优评奖等工作的重要参考,对屡查屡犯的扬尘污染违法企业,列入本地建设市场黑名单。(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公路局、市公用事业局等部门牵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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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化渣土运输管理。

25.建立渣土运输联合惩戒机制,制定出台方案措施,依法依规查处渣土运输违法违规行为。对屡查屡犯的渣土车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取消渣土运输资格;对违法行为多发的渣土运输企业撤销渣土运输许可;要充分利用渣土运输许可信息,加强道路货运资格管理。未完成密闭改造的、未取得资质的、无牌无证的渣土运输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市城管执法局、市交警支队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配合)

(六)深化商混企业、堆场料厂扬尘防治。

26.在2016年全面完成商混企业、堆场料厂场地治理、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安装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建筑工地在线监控设施建设,建立健全数字化监管体系,全面加强日常监管。全面清理、整治违法、小型堆场料厂,2017年6月底前,各县(市、区)完成取缔违法、小型堆场料厂工作,所有经营性堆场料厂全部达到2016年全市堆场料厂台帐项目管理水平。(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三、机动车污染治理

(一)加强报废机动车管理。

27.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符合报废标准车辆所有人及时办理注销登记。对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的机动车,公安交警部门要及时公告其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建立符合报废标准车辆的信息数据库。(市交警支队牵头)

(二)非道路移动源治理。

28.根据国家和省非道路移动源污染排放标准制定情况,适时组织非道路移动源治理。(市环保局牵头,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利局配合)

(三)建立机动车信息共享机制。

29.贯彻落实省环保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公安部、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的通知》(鲁环函〔2016〕801号)要求,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信息系统联网。严格审核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不符合政策和标准要求的,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市环保局牵头,市交警支队配合)

(四)加强排放检验机构监管。

30.通过随机抽查方式加强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日常监督管理,2017年继续加强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确保检验检测科学公正。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检验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公开检查情况。(市质监局牵头)

31.通过数据监控、现场检查、检验比对、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排放检验机构日常业务监管。2017年,至少组织两次对全部检验机构现场监督检查。对存在违反环保标准、政策的检验机构,要依法严厉查处,情节严重的,停止检验机构与环保部门监管系统的联网检测,并向有关部门通报有关情况。依照相关标准和政策要求,严格审核新申请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达不到标准要求的,不得开展排放检测业务。(市环保局牵头)

(五)加强生产企业油品质量监管。

32.车用成品油油品严格执行国V标准。2017年7月1日起,加油站供应的普通柴油全部达到国Ⅳ标准。对生产企业的各批次油品,做到应查尽查,批次抽检全覆盖。杜绝不合格油品流出企业、上市销售。(市质监局牵头)

(六)加强流通环节成品油质量监管。

33.全面检查、随机抽查相结合,加大对加油站的抽检力度,实现年度抽检全覆盖,依法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油品的行为,提高市售油品合格率。(市商务局牵头)

四、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一)重点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34.2017年6月底前率先完成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4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末端治理和新一轮LDAR验收工作。石化、重点有机化工等工业企业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体系,按国家和省标准体系要求的频次完成对管道、设备的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泄漏物料。(市环保局牵头)

35.2017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城市建成区加油站、储油库三级油气回收改造,新建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同步配套建设油气回收设施。(市商务局牵头)

36.2017年6月底前,宁津、临邑、武城、禹城4个县市分别完成家具、有机溶剂、玻璃钢、功能糖特色治理示范工作。2017年底前,四个县市完成四大行业企业总数60%的治理任务。(市环保局牵头)

(二)开展喷涂行业专项治理。

37.开展全面摸底排查,建立汽车维修行业涉及钣金喷漆工艺的维修企业和个体户台账清单。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建立挥发性有机物使用管理台账。对未配套喷漆废气处理设施的企业和个体户,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停业整顿。无资质的企业和个体户,一律停业整改或依法取缔。(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38.除汽车维修行业以外,对其他涉及喷涂工艺的工业企业、个体户,进行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台账清单。全面取缔生产经营性露天喷涂;废气收集处理设施不全、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实施停业整顿并予以处罚。对占用城市道路实施喷涂作业的工业企业、个体户由城管部门负责查处。(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工商局牵头)

(三)强化低空面源污染控制。

39.以中心城区、县(市、区)城区建成区及周边为重点,开展低空面源污染整治,加强餐饮油烟等综合治理。全面禁止枯枝落叶、垃圾等废弃物露天焚烧。建立全市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单位食堂、食品加工企业餐饮油烟污染源清单,2017年6月底前,中心城区、各县(市、区)城区的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全部安装并使用高效油烟净化设施。进一步理顺市、区露天烧烤治理的管理关系,全面取缔露天烧烤,实现“集中布局、进店经营”。(市城管执法局牵头)

五、实施造林绿化行动

40.大力推进造林绿化行动。围绕“三沿”(沿边、沿路、沿水)科学安排造林绿化任务,加快推动绿色廊道建设。结合小农水工程和各种农业基本建设项目,高标准完善农田林网建设。加快高标准绿化村、镇建设,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一个省级绿化模范镇,每个乡镇建成2—4个绿化模范村。各县(市、区)确定1—2个乡镇,建设一片以上不少于3万亩的高标准农田林网。开展国家储备林基地建设,全年建设储备林基地10万亩。2017年,实现全市总造林20万亩;新建农田林网35万亩;新发展花卉苗木3万亩;中幼林抚育面积55万亩;总植树2500万株。(市林业局牵头)

六、积极应对冬季重污染天气

(一)重点行业试行错峰生产调控。

41.深入贯彻国家和省、市错峰生产要求,组织各县(市、区)及有关行业企业落实错峰生产措施。加大错峰生产落实情况的检查督查力度,全面落实错峰生产相关要求。(市经信委牵头)

(二)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体系。

42.严格执行京津冀统一应急标准和新修订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进一步加强预报预警能力建设和预测预报,及时发布应急预警。修订完善限排限产停产企业清单,组织企业制定落实减排方案。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台账管理和备案督查制度,及时开展督导检查和应急效果评估,修订应急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应急措施的削峰降频作用。(市环保局牵头)

抄送:市委有关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法院,市检察院,军分区。

各民主党派市委(支部)。

德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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