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环保厅发布《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条例》规定了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流域污染防治、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内容。读者可登录贵州省环保厅官网查看《条例》全文。即日起至3月6日,读者可以通过

首页> 环境修复> 流域治理> 评论> 正文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公开征求意见 污染地下水最高罚百万污染地下水最高罚百万

2017-02-24 09:24 来源: 贵阳网 作者: 刘磊

近日,省环保厅发布《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全文,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条例》规定了水污染防治规划、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措施、饮用水水源与地下水保护、流域污染防治、风险监控预警与应急处置等内容。读者可登录贵州省环保厅官网查看《条例》全文。即日起至3月6日,读者可以通过去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遵义路59号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或发电子邮件(hbtzfc909@163.com)的方式反馈意见。

据了解,《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我省水污染防治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制。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水环境保护目标制定考核评价指标,将考核指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定期公示考核结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

《条例》明确了水行政、农业、城乡建设、卫生、交通、林业、国土、发展改革等各相关部门的水污染防治内容。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社会公开其排放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条例》还规定了水污染条例的法律责任。其中,因水环境污染受到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依法要求污染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民事侵权责任。处罚金方面,对造成地下水污染的处罚最为严重,最高可罚100万元。

延伸阅读;

赞!贵州破解重金属污染治理难题 分类治理遗留废渣

贵州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征求意见稿)

原标题:污染地下水最高罚百万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