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进入最后一年。2017年治理空气污染的工作措施有哪些?具体工作的牵头单位和完成时限怎么明确?小布为大家进行了梳理: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一)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1.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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攻坚2017|北京清洁空气行动计划

2017-01-24 16:53 来源: 北京微博微信发布厅

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进入最后一年。2017年治理空气污染的工作措施有哪些?具体工作的牵头单位和完成时限怎么明确?小布为大家进行了梳理:

一、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一)全面落实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整改工作。

1.针对中央环保督察组反馈意见,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整改落实,加大突出环境问题治理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牵头部门: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

(二)加强统筹调度和督察问责。

2.完善“月通报、季调度”制度,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每月通报各区空气质量排名;各区政府结合实际对街道(乡镇)空气质量进行排名。市政府按季度分析空气质量形势,调度相关工作;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向市政府报告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3.贯彻落实《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北京市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北京市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实施细则》,按照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对各区等全面实施环保督察。将年度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落实情况纳入市政府重点督查内容,实施年度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进一步落实街道(乡镇)大气污染防治责任。

4.按照《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分工》要求,各区政府组织进一步落实街道(乡镇)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细化明确防治任务要求,并推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督促落实“三查十无”“六查六落实”“六掌握六报告”等管理要求。

牵头部门: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二、压减燃煤任务

(四)压减燃煤总量。

5.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制定年度压减燃煤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对相关区压减燃煤工作进行督促考核。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2月底前完成方案制定

6.相关区政府组织落实压减燃煤2017年工作任务,实现辖区压减燃煤目标。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五)最大限度压减电力行业本地排污。

7.采暖季结束后,华能北京热电厂燃煤机组停机备用。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3月底前

8.进一步加大外调电力度,燃气电厂在满足城市用电、民生供热、应急调峰需要和保证安全的情况下,落实压减发电量方案。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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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实现工业企业基本无燃煤。

9.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和燃煤设施清洁能源改造等方式,实现工业企业基本无燃煤(使用原料煤的除外)。凡未完成煤改清洁能源的工业企业,自8月1日起,燃煤设施原则上停止运行。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7月底前

(七)实施700个平原村煤改清洁能源。

10.实施700个平原村煤改清洁能源;同步实施村委会、村民公共活动场所和籽种农业设施煤改清洁能源;朝阳区、海淀区、石景山区和南部四区(丰台区、房山区、通州区、大兴区)平原地区实现基本“无煤化”。

牵头部门: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11.相关区政府组织对2017年将实现“无煤化”的区域全面取消散煤销售点,工商部门依法办理散煤销售点注销登记,原则上不再核发新的营业执照。对暂未纳入改造任务的区域实现优质燃煤全覆盖。

牵头部门:市农委、市环保局、市工商局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八)基本淘汰远郊区平原地区10蒸吨及以下和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12.相关远郊区政府完成4000蒸吨左右燃煤锅炉清洁能源改造任务,基本淘汰远郊区平原地区10蒸吨及以下和建成区3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13.相关区政府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开辖区在用燃煤锅炉清单,接受公众监督。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九)加快燃气、电力设施建设。

14.积极协调国家有关部门,落实年度及采暖季用气需求。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年底前

15.市燃气集团加快燃气管网设施建设,8月底前,力争实现南部四区平原地区管道天然气“镇镇通”;10月底前,延庆区力争具备通气条件。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

16.完成陕京四线北京段工程建设。

牵头部门:市重大项目办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17.北京市电力公司加快电力配套输变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按时完成并投入使用。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18.相关区政府加快配套电力、燃气设施涉及的征地、拆迁等工作,为“煤改电”“煤改气”提供有力支撑。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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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控车减油任务

(十)全面供应“京六”标准车用汽、柴油。

19.1月1日起实施北京市第六阶段车用燃油标准,3月1日起全面供应“京六”标准车用汽、柴油。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商务委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

(十一)实施机动车总量控制。

20.配置小客车指标15万个,其中燃油车不超过9万个;到2017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控制在600万辆以内。

牵头部门:市交通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十二)严格重型货运车管控。

21.研究制定东六环线路优化方案及北京城市副中心区域高排放机动车污染控制措施。

牵头部门:市交通委、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22.研究高排放货运机动车绕行工作方案。

牵头部门: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完成时限:尽早实施

(十三)报废和转出高排放老旧机动车。

23.全市报废和转出高排放老旧机动车30万辆。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十四)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

24.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在城六区和通州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划定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止使用区域;相关区政府按要求组织落实。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25.完善施工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制式合同,将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水务、园林等工程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作为招投标文件内容及相应评标因素和标准。制式合同明确施工单位必须使用符合要求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并监督落实到位;对施工承包方等的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

完成时限:10月底前

(十五)促进公交车结构调整及减排。

26.进一步推广双源无轨等新能源公交车使用,实现电驱动等低排放车辆比例累计达到65%左右;公交行业平均排放水平达到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力争实现车用燃油总量比2012年降低40%以上。优化调整线路,优先在通州区配备新能源等低排放公交车,实现在通州区内行驶的公交车基本更新为新能源等低排放公交车。

牵头部门:市交通委、市经济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27.在公交行业开展生物柴油试点应用,并评估效果,适时推广。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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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出租汽车更换三元催化器。

28.全面完成使用2年以上出租汽车更换三元催化器。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交通委

完成时限:6月底前

(十七)加快推进新能源等低排放车辆推广应用。

29.在技术可靠、条件成熟的情况下,进一步加大纯电动小客车以及出租、旅游、环卫、邮政、货运等专业领域新能源等低排放车辆的推广应用力度,全市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汽车应用规模力争累计达到20万辆,其中新增加的出租车为纯电动车。

牵头部门:市科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年底前

30.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推进充电桩等基础设施建设,有效保障新能源汽车等使用需求。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牵头研究制定旅游景区、物流集散地等公共专用场所新能源汽车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相关政策。

牵头部门:市科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交通委、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年底前

四、治污减排任务

(十八)推进燃气(油)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

31.全面推进禁燃区内燃气(油)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各区共完成10000蒸吨左右,并督促燃气(油)锅炉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139-2015)Ⅱ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32.实施《北京市推广、限制和禁止使用建筑材料目录》,新建民用建筑禁止安装使用达不到一级能效的燃气采暖热水炉。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33.鼓励消费者优先购买置换一级能效、氮氧化物排放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燃气采暖热水炉;在此基础上,研究进一步加大力度鼓励使用一级能效燃气采暖热水炉政策。

牵头部门:市商务委、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6月底前

(十九)燕山石化公司实施综合性污染治理工程。

34.完成动力锅炉低氮燃烧技术改造、3台循环流化床锅炉超洁净排放改造,其余通过优化调整燃料等方式,确保锅炉排放全面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Ⅱ时段标准限值要求。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3月底前

35.完成全部工艺加热炉低氮燃烧器改造、炼油厂二催化装置烟气脱硝治理、炼油厂延迟焦化装置密闭除焦技术改造;实施化工六厂二高压装置料仓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储运厂成品油罐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等10项治理工程;再完成2轮泄漏检测修复,推进全过程精细化管理,严格控制挥发性有机物排放。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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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推进水泥行业调整转型。

36.金隅集团进一步落实在京水泥生产企业调整转型总体方案,关停北京金隅前景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水泥窑。全市保留的水泥窑作为城市基础设施,全部用于协同处置危险废物。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4月底前

37.金隅集团组织承担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相关企业,根据承担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相关方案报市政府备案。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9月底前

(二十一)调整退出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一般制造业企业。

38.按照疏解非首都功能要求,全年淘汰退出一般制造业企业500家。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二十二)清理整治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和镇村产业集聚区。

39.开展违法违规排污及生产经营行为清理整治工作。相关区政府实施网格化管理,建立“网格长”制,设立网格督查员,2月底前完成排查,建立管理台账;10月底前,基本完成清理整治工作。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

40.相关区政府加快推进辖区内镇村产业集聚区工业污染整治,累计完成73个镇村产业集聚区整治工作。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二十三)开展环保技改工程。

41.启动实施第四批“百项”环保技改项目。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二十四)实施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程。

42.全年实现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减排量3000吨以上。加强印刷、汽车维修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全面排查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及有机溶剂型涂料、沥青类防水材料、人造板生产企业,对其中未按规定退出污染工艺的,责令关闭;质监、安监部门依法注销其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6月底前,各区政府全面淘汰有机溶剂型涂料生产、沥青类防水材料生产、人造板生产以及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的家具制造、木制品加工工艺。8月底前,完成汽车制造业底漆、中涂、色漆环节全面推广水性漆替代油性漆以及罩光漆环节实施有机废气深度治理。10月底前,基本完成医药、农药、机械设备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经济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

43.制定发布《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尽快发布

44.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分别牵头,在全市建筑外墙涂装、市政道路、钢结构制造行业等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推广水性漆替代油性漆,并将有关要求纳入招投标文件内容及相应评标因素和标准。财政投资项目需采购符合以上标准要求的产品。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市财政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二十五)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45.完成企业清洁生产审核100家,其中强制性审核不少于40家。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二十六)加强经营性餐饮油烟污染控制。

46.市商务委牵头推进消费者优先购买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各区政府组织实施餐饮企业和食堂专项整治,更换为高效油烟净化设施,确保油烟达标排放;其中,东城区、西城区试点推进“清净街区”建设,加强餐饮业集中街区等的油烟整治。市环保局组织专项行动,严厉打击经营性餐饮油烟直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市商务委、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五、清洁降尘等面源控制任务

(二十七)实施区域降尘考核。

47.东城区、西城区、门头沟区、平谷区、怀柔区、密云区、延庆区降尘量控制在5吨/月˙平方公里;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房山区、通州区、顺义区、昌平区、大兴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控制在8吨/月˙平方公里。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二十八)拆除违法建筑。

48.全市拆除违法建筑4000万平方米以上。

牵头部门: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二十九)全面落实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和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责任。

49.施工单位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主体责任,做好“五个百分百”,对工地出口两侧各100米路面实行“三包”(包干净、包秩序、包美化),专人进行冲洗保洁,确保扬尘不出院、路面不见土、车辆不带泥、周边不起尘。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务、交通、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分别制定本行业扬尘治理专项方案,实行网格化管理。加强监督管理,对存在周边100米路面扬尘的,以及未按要求实现围挡、苫盖、喷淋、运输车辆清洗和路面硬化、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系统并连通的施工项目,依法查处。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水务局、市交通委、市园林绿化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十)加强扬尘污染防治技术措施应用。

50.在落实重点区域内施工工地推广抑尘新技术的基础上,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牵头推广装配式建造,并率先在本市保障性住房和政府投资的民用建筑中采用。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51.对5000平方米以上新开工地、在施土石方工地、规模以上市政道路、水务、园林等施工项目,同步安装颗粒物在线监测、视频监控系统,与相关执法部门共享。市环保局牵头搭建在线监测监控平台,实现系统与平台连通;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需要安装系统的施工项目规模要求并保障系统安装实施。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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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一)全面清理无资质搅拌站点。

52.各区政府对非法新建站点发现1家关停1家,禁止有资质站点违法扩建;对拆除之日起一年内未办理迁建手续的混凝土搅拌站,依法取消其资质。

牵头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三十二)加强道路清扫保洁。

53.全市“洗、扫、冲、收”清扫保洁新工艺作业覆盖率提高至88%以上。落实道路分级清扫保洁要求,实现重点道路每日机械冲洗不少于2次。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年底前

54.对中心城区和远郊区建成区的次干路及以上道路每日实施再生水冲洗,正常作业条件下,日再生水使用量达到2.5万立方米。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三十三)规范渣土车运输管理

55.落实《北京市建筑垃圾综合整治工作方案》,市城市管理委员会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加大建筑垃圾运输消纳违法违规行为综合整治力度,建立夜间常态化执法检查机制,严厉查处建筑垃圾、土方在产生、运输、消纳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将建筑垃圾运输处置费在工程造价中单独列项计价。住房城乡建设、交通等部门对存在渣土车不密闭、超载装运、带泥上路、渣土遗撒的,倒查追究建设单位、运输单位责任。

牵头部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委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十四)植树造林,修复生态环境。

56.全市林木绿化率达到60%以上;组织完成城六区及远郊区建成区绿地建设600公顷,远郊区新增造林16万亩。

牵头部门:市园林绿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三十五)扩大水域面积。

57.建成生态清洁小流域29条,治理水土流失面积293平方公里。累计建成10个湿地公园和10个湿地保护小区。

牵头部门:市水务局、市园林绿化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三十六)严格控制农业氨污染。

58.相关区政府严格落实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政策,完成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关停300家左右任务。

牵头部门:市农委、市农业局

完成时限:6月底前

59.全市禁止新建和扩建除育种、科研用途外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开展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氨排放治理研究和试点工作。

牵头部门:市农委、市农业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六、大气污染综合执法和空气重污染应急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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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七)营造大气污染执法高压态势。

60.加强环境执法能力建设。环保、城管执法、质监、工商、公安交通管理等执法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大大气污染执法力度,制定贯穿全年的监管执法方案,每月对各区大气污染监管执法情况及效果进行排名通报,对违法突出问题进行曝光。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编办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十八)加强煤炭质量监管,严控燃煤使用反弹。

61.全面强化煤炭质量管控,全市范围内禁止销售不符合《低硫煤及制品》标准的燃煤,质监、工商、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据职责强化监管,依法处罚生产、销售、经营劣质煤等行为。各区政府全面取缔茶炉大灶、经营性小煤炉;将散煤监管职责全面分解落实到街道(乡镇),严格实施考核问责;充分发挥社区居委会(村委会)以及环境监管网格员作用,及时发现和制止“无煤化”区域散煤使用反弹等问题。其中,城六区和通州区、大兴区等,要严把进煤关,实现全辖区散煤禁运、禁售、禁存、禁燃。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三十九)严格在用车辆达标排放、外埠车辆执法和油品质量监管。

62.完善柴油车车用尿素供应体系,本市辖区内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销售柴油的加油站全面供应车用尿素。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商务委、市工商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63.以本市和外埠进京国Ⅰ和国Ⅱ排放标准轻型汽油车和重型柴油车为重点,全年抽查机动车尾气排放700万辆次以上,其中重型柴油车不少于70万辆次。环保、交通、商务、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联合开展外埠重型货运车排放达标监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加强五环路、六环路以及进京路口的现场和非现场执法,对本市及外埠进京黄标车、高排放老旧机动车、载货车违反禁限行规定行为严厉处罚;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每月将违反禁限行规定车辆统计数据通报市环保局。

牵头部门: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64.全年抽测车用汽、柴油样品不少于2000批次。加强对生产、流通领域成品油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行为,公示处罚情况。全年检查和抽测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装置不少于3万次。

牵头部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65.全年对检测场开展排放检测检查不少于5000场次;公安等部门大力整治机动车定期检测检验机构场内及周边检测秩序。实现一、二类维修企业联网,定期上传车辆环保维修相关信息,市、区两级建立一、二类维修企业与机动车定期检测检验机构车辆数据信息共享机制。环保、交通、公安等部门联合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厉查处维修企业非法租用排放控制装置等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交通委、市公安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四十)加强扬尘污染执法监管。

66.市、区两级执法部门强化对施工扬尘的执法检查,重点加大对建筑、市政、拆除、道路、园林绿化、水务、轨道交通等工程项目的施工扬尘监管和执法曝光力度。对扬尘污染严重的、被城管执法部门处罚两次及以上的或空气重污染预警期间被曝光的,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组织予以停工,并暂停其在京投标资格。组织夜间渣土车专项执法检查,发现问题严厉处罚。

牵头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四十一)加强露天焚烧、秸秆焚烧监管。

67.在加大对露天焚烧、秸秆焚烧执法力度的同时,全面推进农作物秸秆和园林绿化废弃物综合利用,试点推行村镇生活垃圾就地或相对集中无害化资源化处理模式,建立非法焚烧垃圾、秸秆、树叶举报集中点位工作台账,落实联系人制度,建立宣传告知、自我监管与监督检查工作制度,从源头上治理露天焚烧。

牵头部门:市城管执法局、市农业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四十二)加强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达标情况的监管。

68.组织对生产、销售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及其原材料进行检查;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依法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对违法企业、单位予以曝光,组织开展“以案说法”活动,形成震慑。

牵头部门:市质监局、市工商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四十三)强化空气重污染应急。

69.按环保部统一调度要求,切实做好本市空气重污染应急工作;通过强化科技支撑、完善会商机制等措施,提升预测预警能力;及时启动预警,加强预案宣传,抓好预案落实;加强督查检查,抓好“最后一公里”执行问题。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应急办、市政府督查室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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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四)强化区域协同减排。

70.在环保部区域协作机制框架下,深化“2+4”结对合作机制,本年度支持廊坊市、保定市的结对帮扶专项资金,重点用于高架污染点源治理和“无煤区”建设;在环保部的统一调度下,开展重污染应急区域联动,推动区域共同减排。编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深化大气污染控制中长期规划。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71.协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共同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七、综合保障措施

(四十五)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72.出台实施有机化学品制造业排放标准。研究修订、制定垃圾焚烧污染物排放、电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实验室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标准。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四十六)优化能源价格,整合补贴政策。

73.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完善高压自管户“无煤化”电力设备增容改造资金支持政策;高压自管户内居民采暖享受峰谷电价及相关用电、采暖设备补贴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研究居民散煤改集中式清洁能源设施鼓励政策;研究制定锅炉改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相关支持政策。市农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部门制定出台对民用散煤改液化天然气或压缩天然气,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及养老院等社会福利性公共场所煤改清洁能源,设施农业煤改清洁能源的财政补贴办法。

牵头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完成时限:8月底前

(四十七)修订淘汰目录。

74.结合非首都功能疏解,修订不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和设备淘汰目录,并组织实施。

牵头部门:市经济信息化委

完成时限:6月底前

(四十八)构建排污许可“一证式”管理体系。

75.健全和完善排污许可制度,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按照国家排污许可证管理名录,组织重点行业企业进行排污许可申报,核发排污许可证,并对持证单位进行专项执法,检查企业依证生产、排污情况等。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完成火电、水泥等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工作。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

(四十九)加强宣传引导,推动公众参与。

76.制定全市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新闻宣传方案,组织重点区、市有关部门就清洁空气行动计划落实情况,进行分阶段、多形式的新闻发布,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宣传报道,曝光反面案例。进一步加强自媒体平台建设,继续全面开展“清洁空气˙为美丽北京加油”系列主题活动,在全社会营造“同呼吸,共责任,齐努力,为美丽北京加油”的舆论氛围。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77.建立由市宣传、环保、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的大气污染治理和应对工作机制,加强策划组织,强化正面宣传解读;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引导公众做好空气重污染期间的健康防护。

牵头部门: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78.实行有奖举报,鼓励公众通过12345、12369、96310热线举报环境污染违法行为。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

完成时限:长期实施

(五十)加大资金保障力度。

79.实施以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导向的转移支付政策,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五十一)加强大气污染防治科研与技术推广。

80.深入研究把握大气污染防治规律,推进基于新一代卫星遥感、地面监测与分析模式的区域空气质量综合监测研究与应用项目实施。实施新一轮北京地区细颗粒物精细化来源研究,加强大气污染来源识别;开展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实施效果评估。加快高效低氮燃烧、垃圾焚烧行业氮氧化物减排等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加强大气环境和污染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在餐饮聚集区域试点建设餐饮油烟在线监测系统。

牵头部门:市科委、市环保局

完成时限:年底前

(五十二)制定实施方案并有效组织落实。

81.各区政府、市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落实2017年工作措施,制定并实施本区和部门年度实施方案,建立台账、责任到人,形成各司其职、联动配合的工作机制;对重点项目和工程倒排工期,并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推进落实。各区政府要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牵头部门:各区政府(含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有关部门

完成时限:按时间节点完成

延伸阅读:

定下“小目标” 2017北京或投百亿强化雾霾监测

《数说大气2016》|北京市环保联合会发布2016年北京大气治理大数据

原标题:北京清洁空气行动计划|攻坚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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