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8日,廊坊市大气办表示,为有效控制我市近年来不断升高的臭氧浓度,治理臭氧形成的主要前体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已成为廊坊治理大气污染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按照国家、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安排部署,我市制定了《廊坊市2017年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达标治理工作实施方案》,集中治理VOCs企业,不达标排放的绝不放过。
VOCs是臭氧污染的前体物,对人体危害大。VOCs的组成极其复杂,常见的有苯、甲苯、乙苯、二甲苯、甲醛等。VOCs多有臭味,表现出不同的毒性、刺激性,会引起机体免疫力水平失调,影响中枢神经系统功能,使人出现头晕、头痛、嗜睡、无力、胸闷等症状,严重时会损害消化系统、肝功能和造血系统等。VOCs不仅是一次污染源,还会引起光化学烟雾等二次污染。环境中的VOCs是光化学反应的前驱体,在太阳光照下,VOCs与空气中的氮氧化物,及其他悬浮颗粒物发生光化学反应,会形成臭氧和光化学烟雾,对人类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在光照强、气温高、云量少、紫外线强时,更容易形成臭氧污染。
治理任务重,要求很明确。方案划定的治理范围包括工业企业和生活服务业。工业企业有医药制造、石油炼制、石油化学、有机化工、炼焦、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木材加工、家具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表面涂装、印刷等11个重点行业;生活服务业有餐饮油烟、服装干洗、汽车维修等。
方案规定治理达标企业执行标准,工业企业执行河北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以下简称“省地标”),生活服务业执行相关标准。
方案要求,对无任何环保手续、装备水平低、污染重、治理无望以及拒不安装治理设备的企业,予以关停取缔。特别是香河县的小家具作坊、文安县和霸州市的小板厂、三河市和安次区的小印刷厂等涉VOCs排放的“小散乱污”企业,纳入《全市淘汰传统产业落后产能工作方案》,对其集中清理取缔。
方案要求,对手续齐全的企业,验收合格的方可生产。一是对2016年底前已按照省、市要求开展达标治理的企业,根据《廊坊市重点行业VOCs达标治理工程验收管理办法》规定开展验收工作,对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阶梯奖补资金支持;二是对2016年底以前已开展达标治理,但2017年1月1日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也应停产整治,直至环保设施改造完成,验收通过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后仍可享受阶梯补贴资金支持;三是2016年底以前未进行达标治理、不能满足省地标要求或治理无望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取缔;四是对自称现已满足省地标,不需提标改造涉VOCs企业,应按照省地标要求开展排污监测工作。监测达标的申请环保验收,监测不达标和未通过环保验收的企业,要立即停产整治,不享受奖补资金支持。
方案要求,各县(市、区)政府、廊坊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辖区VOCs治理工作方案,对上述所有行业涉VOCs企业都要梳理统计,按照时间节点,拉出任务清单,清单应包括以下三类:一是应取缔的“小散乱污”企业清单;二是重点区域、重点企业清单;三是应治理改造的非重点企业清单。按照整治要求迅速开展工作,完成辖区内全部涉VOCs治理任务。同时,成立专项检查组,加大对涉VOCs企业检查力度。一是加强对已治理企业治理设施的运行监管,确保发挥减排效益。二是对未按要求进行治理的违法排污企业,采取断水、断电、清原料、清设备、清产品的“两断三清”措施,坚决予以取缔。
治理不到位,责任要追究。2017年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任务将列入年度考核计划,对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相关考核问责办法予以问责。市大气办将对该项工作进行专项督导检查,以工业用电量下降比例来衡量关停、取缔的工作力度,对发现有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生产的涉VOCs企业将进行媒体公开曝光,并依法严厉处罚,同时追究当地环保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原标题:我市制定挥发性有机物企业达标治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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