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为进一步加强河湖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属地责任、健全长效机制,我国将在2018年年底前全面建立河长制。
江河湖泊被喻为“地球血脉”,确保其水清质洁不仅关乎人类社会的环境改善与资源保护,更直接影响到民众的健康福祉和民族的生存延续。防止江河湖泊遭受污染既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应有之义,更是打造“美丽中国”的现实要求。鉴于流域治理具有的涉及上下游、毗邻左右岸和跨越多区域的复杂情况,全面推行“河长制”,有利于厘清管理边界、明确主体责任、整合各方资源、规避推诿掣肘,堪称力促“河长治”的管理创新。
尽管人们可以借助地图了解各江河湖泊的所在方位及流经区域,但在实际生活中,对于流动不居和蜿蜒曲折的河流,人们却难以真正按行政区划精确切割。这就导致各地在实施河流管控时,不可避免地会出现界限模糊、权责争议、利益纠葛及推诿扯皮等治理乱象。君不见,曾有沿河两岸地区,为争夺以流域命名地方土特产冠名权而诉诸法院的争讼案例。一旦发生河流污染,不仅严重空耗时间与资源,更会制造区域矛盾,影响治理效率,甚至有可能出现空当或盲区。实施“河长”负责制,就可以清晰划定出管辖区域、明确“守土”之责、规避推诿争议。
推行“河长制”,尤其是实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总河长”的“一把手”工程,显然是意在强化“关键少数”在河流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其向社会传导出的从“部门制”迈向“首长制”的理念更新。值得关注的是,“河长制”同样需要赋位授权、定岗定责、联责连心、赏罚分明的权责界定、制度监管和公正考核。这就需要相关配套措施的及时跟进。
推行“河长制”,意在强调责任到人,让“无主”的河流各归其“主”,但这绝不意味着这仅是“河长”一个人在战斗,更不能误读为对合力治水、人人有责的忽略。恰恰相反,“河长制”语境下的河流治理,更需突出各行各业的“共为”和群策群力的“共治”,尤其不能忽视从行政、法律、经济、技术、人防等多个层面的综合施策。先行试点省份探索出的“河长巡查”、“投诉举报”、“项目协调”、“例会报告”、“信息管理”、“民间河长”等行之有效的治理举措,可为各地借鉴。
期待且行且完善的“河长制”,能够助推岸绿水清“河长治”的生态持续。
延伸阅读:
中央办公厅、国办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
关于河长制 你想知道的都在这里
两部门《关于建立河长制工作进展情况信息报送制度的通知》
原标题:从“河长制”到“河长治”有多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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