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已经印发。细则对于上海建设项目VOCs排放做了规定。详情如下: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环保评〔2016〕348号
各区环保局,临港产业区、上海化工区、上海自贸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落实建设项目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总量控制的管理要求,根据环境保护部《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以及本市现行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实施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质量及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如下:
一、适用范围
按照《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执行。
二、核算方法
(一)项目新增排放量
1.烟粉尘:按照环境统计的计算方法核算排放量(方法见附件)。
2.挥发性有机物:按照《关于发布本市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补充规定的通知》(沪环保评〔2016〕101号)执行。
(二)现有设施排放量
1.有排污许可证的: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按照企业排污许可证中载明的排污许可量确定。
2.无排污许可证,纳入环境统计的:烟粉尘按照近三年度企业环境统计平均排放量确定。
3.无排污许可证,未纳入环境统计的:有组织排放和钢铁、水泥行业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按照环境统计的方法计算排放量;其他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按照环境保护部《大气可吸入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进行计算。挥发性有机物按照项目新增排放量的方法进行计算。
三、指标来源
1.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于企业结构调整的,原则上以2015年环境统计(烟粉尘)或排污许可证(挥发性有机物)中载明的排放量为基准,按结构调整产能所占的比例进行核算。未纳入2015年环境统计或排污许可证的,应按照前文所述的规定方法进行核算,并经当地环保部门确认。
2.可替代总量指标来源于企业工程治理的,按照工程治理前后正常工况下排放量的差值进行核算,并经当地环保部门确认。
四、管理要求
(一)建设单位应会同环评机构将现有设施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测算等情况纳入环评文件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章节。
(二)在环评文件审批前,建设项目须取得烟粉尘、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指标。总量指标区域平衡的,项目所在地的区环保局、临港产业区、上海化工区和上海自贸区管委会等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出具总量指标来源证明。总量指标企业或行业内部平衡的,由建设方提交总量平衡方案,并报项目所在地环保主管部门确认。
(三)临港产业区、上海化工区和上海自贸区内现有企业实施改扩建项目时,应通过提高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水平、加大污染治理力度等措施进一步削减总量;削减存量后仍有增量或者新建企业的新增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原则上应在项目所在产业园区内平衡。
(四)在行政区或产业园区内没有可替代总量指标时,总量指标可从拟关停或工程治理的现有企业和设施可形成的削减量中预支,削减方案须在建设项目投运前落实到位。火电机组可替代总量指标原则上不得用于其他行业建设项目。
(五)市、区两级环保部门以及受市区环保部门委托审批的管委会应进一步完善“批项目、核总量”的工作机制和程序,按要求完成总量平衡方案,及时核算可替代总量指标,建立完善总量指标收支台帐和档案,妥善保存总量测算依据等资料。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9月30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2016年9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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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船舶工业涂装过程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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