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正式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这意味着,今后湖南省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相关责任人将被追究赔偿责任。
三类情形出现一种即追责
《方案》明确,以下3种情况将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一是发生《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中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是在国家和湖南省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三是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以外的其他地区直接导致区域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等级下降,或造成耕地、林地、湿地、饮用水水源地等功能性退化的。
《方案》规定,经国务院授权,湖南省人民政府为本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实施建设工程、生产经营和其他社会活动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
长期从事环境诉讼研究的湘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勇认为,鉴于湖南省政府部门很难做到对所有生态环境损害事件情况全面掌握,仍需进一步确定承担诉讼和鉴定等工作的机构。
《方案》明确,强化生产和经营者对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实行损害必偿,促使赔偿义务人对受损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或进行货币赔偿,用于替代修复。
根据《方案》,赔偿义务人可自主修复;无修复能力的,可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社会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无法修复的,根据评估价格实行资金赔偿。赔偿资金作为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由财政部门列为专项资金管理,专款专用。
《方案》规定,一旦发生生态环境损害事件,赔偿程序分5步走,即提起赔偿、调查和损害鉴定评估、赔偿磋商与诉讼、赔偿实施、绩效评估。
研究建立赔偿金管理制度
为确保《方案》有效实施,湖南将成立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解决试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管理制度,包括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机制、生态修复管理制度等;加强经费和政策保障。
据悉,湖南省相关部门目前正在研究建立生态环境修复保证金制度或生态环境损害责任保险制度。同时,还将研究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制度。
根据《方案》,湖南省环保厅要牵头开展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制度,制定出台《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建立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专家库,支持生态环境损害评估机构取得法定资质等工作。
“以前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主要针对人,不针对环境本身。现在明确了生态环境属于国家所有、产权明晰之后,企业等组织对于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就应该承担治理或赔偿的责任。”吴勇认为,湖南试点方案的出台体现了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重大创新,“走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一步”。
吴勇认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目的是为了探索法制化手段,破解生态环境损害中“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难题,从而转向“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合理解决途径。
延伸阅读:
湖南关于印发《湖南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原标题:湖南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改革试点 出现三类情形将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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