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环境法学人,都曾经寂寞的成长!寂寞真的很折磨人,沉浸于疏离或孤独时,却又无法否认环境法情结的顽固潜伏;努力地呼喊或回应时,也不能逆转环境法学科的浅薄根基。这样的心态,不时在隐约中闪现,却又无从定义和表达。所有的踌躇,无非是走近的情怯,离去的不舍。时间本身就是一种孤独,不如直接书

首页> 环境监测> 人物> 正文

吕忠梅 | 环境司法: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

2017-01-06 10:27 来源: 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作者: 吕忠梅

每个环境法学人,都曾经寂寞的成长!

寂寞真的很折磨人,沉浸于疏离或孤独时,却又无法否认环境法情结的顽固潜伏;努力地呼喊或回应时,也不能逆转环境法学科的浅薄根基。这样的心态,不时在隐约中闪现,却又无从定义和表达。所有的踌躇,无非是走近的情怯,离去的不舍。时间本身就是一种孤独,不如直接书写环境司法的寂寞。

环境司法在寂寞中起步,无论经验还是教训,都值得珍视!

环境司法在民事诉讼方面开局顺利。1980年,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青岛市房产局机具厂女工王娟诉青岛市化工厂大气污染损害赔偿案,在无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法院根据民事政策,基本遵循无过错责任原则,运用因果关系推定方法进行裁判,法官的司法智慧令人感佩。其后,各地法院又陆续受理了多起案件,如1983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诉香港凯达企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1987年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桦南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春阳村村民委员会诉桦南金矿局采金船排污污染水田损害赔偿纠纷案,1986年上海海事法院受理的温州市渔业协会诉巴拿马籍油轮“海利”号污染温州海域案,1991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武汉市严西湖渔场诉国营武汉船用机械厂等水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2004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武汉市东西湖区2227户梨农状告武汉市交通委员会等单位栽种桧柏使梨树减产甚至绝收案。这些案件,到今天都可以贴上“第一案”的标签。环境司法的寂寞之花悄然绽放!

几乎与此同时,环境司法在刑事诉讼领域却忧喜参半。既有把握环境犯罪与传统刑事犯罪特点的审判,如1979年苏州人民法院受理的张长林泄毒案,1982年湖南省邵阳市东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朱世斌玩忽职守污染邵河水案,1983年四川省汶川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冷志中猎杀大熊猫案,等;也有一些将环境纠纷认定为破坏生产或危害公共安全犯罪的案件,如《中国环境报》公开报道了相关系列案件,包括湖南省怀化地区溆浦县人民法院受理的“三武”破坏生产罪案,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马荣秋破坏生产罪案,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受理的谭连贵等人破坏生产罪案,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受理的张代潮故意毁坏公共财物案,河南省济源县人民法院受理的郭合生扰乱社会秩序案。这些案件最终都得到了纠正,但也留下了很多值得深思的问题。环境司法的寂寞之果从来五味杂陈!

还有一些今天看来匪夷所思但真实的故事:1989年前后,为推动环境司法,一些地方法院和环保部门联合成立环保法庭,办公地点设在环保局;有的地方环保局被告上法庭,该地方人大常委会专门讨论环保局是否应诉以及出庭。后来,联合环保法庭被最高人民法院“叫停”。而人大常委会是否应该或者可以讨论环保局的应诉和出庭,没有“正确答案”。环境司法的寂寞之路也是山重水复!

从80年代初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由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分别审理环境刑事案件和环境民事行政案件;1988年后行政审判庭相继设立,环境行政案件由行政审判庭审理。90年代中期,最高法院撤销经济审判庭,环境民事案件由民事审判庭受理,海洋环境案件由海事法院和高级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1985年,《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公布第一个环境审判案例——深圳市蛇口区环境监测站诉香港凯达企业有限公司环境污染案。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系列司法解释,对环境案件的裁判进行业务指导。比如,在环境民事审判方面,有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97、98、99条关于相邻排污关系的解释;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对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举证责任转移的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关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因果关系推定的解释;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对海事法院受理海事环境案件的规定。在环境刑事审判方面,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二)》,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修正案》对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罪名进行了专门规定。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分别对破坏土地资源、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进行了司法解释。环境司法寂寞前行,留下了蹒跚的脚印!

环境司法的寂寞,给了研究者精神的纯真,去聆听环境司法花开的声音,呼吸环境司法果实的气息,触摸环境司法脚印的温度。环境司法在寂寞中成长,一直有孤独的环境法学人陪伴。中国环境法学肇始,环境司法研究的论文、著作、从未缺席;环境法教科书中,始终有环境司法的内容;各地受理的环境诉讼案件,多有环境法学者参与,或担任委托代理人、或提供专家意见。建立环境审判庭、制定环境诉讼程序、探索环境裁判方式、培养环境审判队伍,是几代环境法人的梦想!为了这份梦想,许多人在寂寞中坚持,在时间的孤独中蓄积能量!

我是幸运的,因为工作的原因,穿行于教授与法官之间,并获得直接参与立法的机会,经历并见证了环境司法的柳暗花明。

2003年,我当选为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第一次领衔30名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修改环境保护法、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议案。此后的十四年间,在第十届、十一届、十二届人大会上,先后提出了近三十项关于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议案和建议。与环境司法直接相关的,有2004年提出的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的议案,2005年提出的关于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议案,2006年关于修改《环境保护法》、完善专门环境诉讼制度的议案, 2008年提出的关于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建议,2009年提出的关于修改《刑法》、,完善环境犯罪制度的议案,2010年提出的关于制定《环境损害赔偿法》的议案,2009年提出的关于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的建议,2010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的建议,2011年提出的关于推进能动司法、进一步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的建议,2012年提出的关于制定环境诉讼专门程序的议案,2013年提出的关于将《环境保护法》修正案扩大为修订案的议案,2014年提出的关于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审判庭的建议,2015年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环境审判专门化体制机制的建议和关于保障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有效实施的建议。这些议案和建议,尽管由我领衔或者以我的名义提出,其实背后,始终是环境法研究者、环境公益组织、法院、检察院的强大支持,多件议案和建议甚至直接采用了学者的成果。我每年提出的环境立法议案都会被立案后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或者环资委审查,也会接到全国人大的通知,列席常委会审议有关法律案,参加全国人大的立法论证会、评估会、立法调研活动。但是,有关环境司法的专门建议,在很长时间得到的回复都是建立环境审判庭、出台诉讼程序以及建立公益诉讼事关重大,将认真研究。

2007年10月贵阳市清镇环保法庭成立,随后无锡、昆明环保法庭成立,虽然这些地方出于各种原因设立环保法庭,并且一再被媒体称之“为环境公益诉讼而生”的环保法庭无案可审。但“小荷露出尖尖角”,让环境司法专门化变成法律现实而浮出水面,不再是学者们的纸上谈兵。

最高人民法院就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议的直接回应在2009年。2008年,我和联名10余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的建议》,该建议被列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第一次会议第4267号建议,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办理。2009年,我联名20余名人大代表提出《关于加强环境司法保护的建议》,该建议被列为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议第二次会议第5661号建议,交由最高人民法院和环境保护部办理。

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七个部门共同参与的调研组,第一次对全国的环境司法状况进行调研。2009年,调研组的两位法官专程到武汉答复人大代表建议。她们告诉我,在对近五年环境司法状况进行详细分析的基础上,调研组提出了从九个方面的推进环境司法工作的建议,提交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

2010年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会以第三次会议期间,最高人民法院的邀请我和另外一位人大代表、环境法专家、环境社会学者在中央电视台《两会专栏˙我建议》栏目中做了一期节目,专门就是否需要建立专门环境审判庭的建议展开讨论。我记得,当时参加节目的最高人民法院专职审判委员会委员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的表态是,成立环境审判庭的建议很好,但目前还有很多难题有待解决。

201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明确表示:“在环境保护纠纷案件数量较多的法院可以设立环保法庭,实行环境保护案件专业化审判,提高环境保护司法水平”。“各级人民法院要依法受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代表国家提起的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政策中明确提出环境审判专业化。

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初步建立公益诉讼制度,明确将环境污染案件纳入民事公益诉讼的范围;2014年,《环境保护法(修正案)》进一步明确了环境公益制度。最高人民法院为配合《环境保护法(修正案)》的实施,2014年6月发布《关于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意见》并宣布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2015年年初,最高法院出台《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第一次全国环境审判工作会议,在这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讲话中提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着力构建审判机构、审判机制、审判程序、审判理论以及审判团队‘五位一体’专门化机制。”第一次对环境审判专门化的内容进行诠释。

2016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5年十大环境侵权典型案例;6月,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7月,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对环境司法进展情况进行了全面介绍。环境司法在中国生态文明建设地位提升、绿色发展理念明确提出的历史背景下,与寂寞告别。

记得有人说过:寂寞是最好的增值期,不幸的是,那些独处的时间,终究会消失。我没有考证过“环境司法专门化”概念由谁提出,但我深知,环境司法专门化是许多环境法人共同的故事。当我们将研究成果命名为“环境司法专门化:现状调查与制度重构”时,希望以此记录中国环境司法曾经的脚印、树立未来的路标。

在2016年7月27日,我们的《环境司法专门化报告》与《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同时发布,既是环境法理论与环境司法实践共进步的现实,也是环境法学人与环境法律人同成长的需要。就在这一天,周强院长与我约定:明年及今后都将以这种形式,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的理论与实践报告。

明天都会变成今天和昨天,最后成为记忆里不再重要的某一天,我们都会在不知不觉中被时间推着向前走。中国的环境司法,将在时间中成长,我们能做的,是真实的陪伴,直到地老天荒!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