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浙江宁波市化工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已经发布。指南对于化工行业VOCs治理、监测要求等做了具体规定。详情如下:
宁波市化工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技术指南(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的肥料制造(C262)、农药制造(C263)、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专用化学产品制造(C266)、日用化学产品制造(C268)、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C271)、化学药品制剂制造(C272)、中药饮片加工(C273)、中成药生产(C274)、兽用药品制造(C275)、生物药品制造(C276)、卫生材料及医药用品制造(C277)等类别的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
二、治理要求
1、源头控制
优化生产布局,鼓励企业采用“重力流”物料输送方式,减少有机物料的输送环节和废气产生点位。
推进清洁生产,企业应优先选用低挥发性原辅材料、先进密闭的生产工艺,强化生产、输送、进出料、干燥以及采样等易泄漏环节的密闭性,加强无组织废气的收集和有效处理。
2、过程控制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LDAR工作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和《浙江省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技术要求(试行)》等相关规范进行。其中间歇性生产的制药、农药等精细化工企业可参照《泄漏和敞开液面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检测技术导则》(HJ733-2014)开展LDAR工作。
(2)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根据所储存有机液体的特性,优先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
采用固定顶罐储存易挥发有机物时,须设置罐顶废气回收或处理设施,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单班使用同一种液体桶(210L)装物料量大于3桶,需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
挥发性有机液体产品装桶应采用自动计量装置(特殊情况除外),应对装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挥发性有机液体运载工具(汽车罐车等)在装载过程中排放的VOCs需密闭收集输送至回收设备,也可返回储罐或废气处理装置等。
(3)提升介质输送工艺。
宜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等无泄漏的泵和管道输送液体物料。原则上禁止使用压缩空气、真空压吸等方式输送挥发性有机液体,因特殊原因采用上述工艺的,需对输送排气进行收集、处理。
鼓励间歇生产企业安装氮封自动控制系统,单元系统内的设备之间输送介质宜在避免交叉污染的情况下采用气相平衡管技术。
(4)采用先进真空设备。
宜采用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真空尾气应冷凝回收物料,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除特殊原因外,禁止使用水冲泵。
(5)优化进出料方式。
鼓励采用反应釜底部给料或使用浸入管给料,顶部添加液体宜采用导管贴壁给料;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鼓励设置集中、独立的桶装液体物料供料间;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优先选用先进的自动化计量装置,固体物料投料采用固体投料器,且配备粉尘过滤、尾气收集等系统。
(6)采用密闭固液分离设备。
涉及易挥发有机溶剂的固液分离不得采用敞口设备,鼓励采用隔膜式压滤机、全密闭压滤罐、“三合一”、自动下出料离心机等封闭性好的固液分离设备。涉及易燃介质分离的离心机内部空间鼓励采用氮气进行保护;存在无组织废气挥发的分离作业场所应相对独立,并设集中通风系统,废气经处理后排放。
(7)采用密闭干燥设备。
鼓励使用“三合一”干燥设备或双锥真空干燥机、闪蒸干燥机、喷雾干燥机等先进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产生的挥发性溶剂废气须冷凝回收有效成份后接入废气处理系统。
(8)采用密闭采样设备。
鼓励使用密闭采样设备,需采取可靠的防止物料外泄的技术措施,严禁敞口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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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废气收集和处理
(1)为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气体的收集、输送及治理应遵照《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污染气体应尽可能利用生产设备本身的集气系统进行收集,逸散的污染气体采用集气罩收集时应尽可能包围或靠近污染源,提高收集率。集气罩应力求结构简单,便于安装和维护管理。
①物料的投加和转移:投料和出料均应设密封装置或设置密闭区域,不能实现密闭的应采用负压排气并收集至尾气处理系统处理。
②过滤、离心分离设备:母液槽和过滤离心设备配备有机气体收集系统。
③抽真空设备:泵前、泵后设置气体冷凝装置,避免采用水冲泵。如果工艺需要不得已采用水冲泵,应配备水循环槽(罐)挥发性有机气体收集处理装置。凝液原则上应采用管道输送。
④干燥设备:干燥过程中挥发的溶剂或废气必须收集处理。
⑤溶剂回收设备:冷凝后的不凝性尾气必须收集处理。
(3)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的收集处理。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其中生产车间或装置区内的工艺废水应采用管道输送至污水暂存罐,不得采用明沟收集和地下污水池暂存方式。
(4)在工业生产过程中鼓励VOCs的回收利用,并优先鼓励在生产系统内回用。宜对浓度和性状差异大的废气分类收集,采用适宜的方式进行有效处理后达标排放,原则上净化效率达到90%以上。其中,对大风量、低浓度的废气,其净化效率达到75%以上。
(5)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采用焚烧技术处理时应考虑二噁英等次生污染问题;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6)提高废气处理的自动化程度。采用液位自控仪、pH自控仪、液位报警装置、自动加药等。
(7)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并对废气处理装置进出口设置规范化的采样口。
4、环保管理
(1)建立VOCs管理体系。企业应将VOCs的治理与监控纳入日常生产管理体系。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
(2)建立台帐,包括环境监测台帐、VOCs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台帐、有机物料消耗台账。
(3)定期对废气处理设计进出口和厂界无组织进行监测,不小于一次/半年。监测指标须包括原辅材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核算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
(4)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①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方式处理的设施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②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设施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③废气处理设施及厂界的在线监测或监控系统的设置要求另行规定。
(5)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鼓励企业选择第三方环境服务公司参与VOCs污染防治工作,为企业提供VOCs治理方案、排放量申报以及监测等环保服务。
三、实施方案和信息公开
1、列入重点企业名单和一般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技术指南的要求,进行自查,提交《****有限公司挥发性有机物减排方案》(一厂一策),明确企业的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确定VOCs减排治理项目,核算减排绩效。
企业治理完成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填报企业达标承诺书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治理。
2、企业在治理完成后,应公开企业达标承诺书。
3、备案材料
(1)减排方案;
(2)企业达标承诺书;
(3)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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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1)治理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2)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施、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3)环境管理资料(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6、监测要求
治理完成后,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材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1)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材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2)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材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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