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整治目标全面开展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建立并完善VOCs污染防治体系,提升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水平,实现VOCs的大幅减排,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根据《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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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石化(储运)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2016-12-02 11:19 来源: VOCs前沿

一、整治目标

全面开展石化行业VOCs综合整治,建立并完善VOCs污染防治体系,提升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水平,实现VOCs的大幅减排,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

根据《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浙江省挥发性有机污染物污染整治方案》、《宁波市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2016-2018年)》及浙江省环保厅、宁波市环保局分年度整治目标,严格控制工艺废气排放、生产设备密封点泄漏、储罐和装卸过程挥发损失、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等环节及非正常工况排污。通过实施工艺改进、生产环节和废水废液废渣系统密闭性改造、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罐型和装卸方式改进等措施,从源头减少VOCs的泄漏排放;对具有回收价值的工艺废气、储罐呼吸气和装卸废气进行回收利用;对难以回收利用的废气采取最佳可行技术进行处理。

——至2016年底,石化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30%,培育一批示范企业。

——至2017年底,石化行业VOCs治理项目完成率达80%,建成VOCs监测监控体系。

——至2018年底,全面完成石化行业整治,VOCs排放总量较2014年削减30%以上,行业清洁生产水平和VOCs污染防治水平明显提升,VOCs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有效运行。

二、整治要求

1、源头控制

促进加工原料的清洁化。随着我国近年来石油加工能力的大幅增加以及行业竞争加剧,石油加工企业原料油劣质化趋势明显,高硫、高酸、高氮原料油的使用导致全厂硫、氮的回收与处理流程趋向复杂,也使得环保压力增大,限制使用劣质化原料,从源头提升装置的清洁化水平。石化行业应严格控制剧毒原料的使用,限制高含盐、重金属原料的使用。

石油炼制企业应继续加快油品升级步伐,提升汽柴油质量,严格控制汽油中烯烃、芳烃含量。

大力鼓励采用先进的加工工艺和设备,引进先进控制与适时优化技术,不断采取节能减排措施。推荐采用清洁的加工路线和工艺技术,逐步淘汰采用间歇工艺且有可替代工艺进行生产的石化企业。检修周期应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鼓励企业在关键环节上采用国内外先进设备。提升介质传输工艺和设备,推荐采用屏蔽泵、隔膜泵、磁力泵以及双端面机械密封等无泄漏的泵和管道输送液体物料。采用先进真空设备,优先采用水环泵、液环泵、无油立式机械真空泵等密闭性较好的真空设备,鼓励泵前、泵后安装缓冲罐并设置冷凝装置,禁止使用水冲泵。

2、加强过程控制

(1)全面推行“泄漏检测与修复”。

对泵、压缩机、阀门、法兰等易发生泄漏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计划,定期检测、及时修复。企业可自行建立或依托环保主管部门所建立的信息管理平台,全面分析泄漏点信息,对易泄漏环节制定针对性改进措施,通过源头控制减少VOCs泄漏排放。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委托第三方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工作,LDAR工作应严格按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等相关规范进行。

(2)严格控制储存、装卸损失。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存设施应在符合安全等相关规范的前提下,采用压力罐、低温罐、高效密封的浮顶罐或安装顶空联通置换油气回收装置的拱顶罐,其中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应在内浮顶罐基础上安装油气回收装置等处理设施。

油品及化学品储存设施应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等标准和规范要求,储存真实蒸汽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罐储存真实蒸汽压≥5.2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若采用内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双封式等高效密封方式,鼓励采用双浮盘结构;若采用外浮顶罐,浮盘与罐壁之间应采用双封式密封,且初级密封采用液体镶嵌式、机械式鞋形等高效密封方式;若采用固定顶罐,应安装密闭排气系统至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

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应采取全密闭、液下装载等方式,严禁喷溅式装载。汽车槽车卸料时,甲类液化烃、可燃液体宜采用鹤管或万向卸车鹤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汽油、石脑油、煤油等高挥发性有机液体和苯、甲苯、二甲苯等危险化学品的装卸过程应优先采用高效油气回收措施。运输相关产品应采用具备油气回收接口的车船。罐车与鹤管、与油气回收系统宜选用法兰连接或硬管螺栓连接。

加强储罐检修与维护,量化附件泄漏,对于储罐、罐车及连接设备要求进行年度泄漏检测。优化物料储运方案,减少物料倒罐次数。鼓励采用机械清罐工艺,鼓励针对清罐废气进行回收和处理。储罐油品脱水必须密闭化。

(3)强化废水废液废渣系统逸散废气治理

废水废液废渣收集、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应对逸散VOCs和产生异味的主要环节采取有效的密闭与收集措施,确保废气经收集处理后达到相关标准要求,禁止稀释排放。恶臭气体污染源可采用生物技术、等离子体技术、吸附技术、吸收技术、紫外光高级氧化技术或组合技术等进行净化,或在安全许可条件下作为加热炉补风进行焚烧处理。

(4)其它无组织排放及恶臭污染控制

采样、气体排凝、油品脱水均应密闭化;不得使用压缩空气、真空抽吸输送易燃、易挥发化工介质;装置区中间储罐应采用氮封措施,呼吸气不得排空,应进入可燃气回收系统或其它污染控制设施;全厂污油罐、酸性水罐、冷焦水罐、硫含量较高的中间原料油罐均应配备脱臭设施,且污油罐、酸性水罐和冷焦水罐尾气经脱臭后还应经焚烧等处理手段去除烃类油气;延迟焦化装置焦塔溜槽应设置水幕喷淋系统,焦池四周设置挡焦屏,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切焦水池池顶应加盖。

3、完善废气收集和提升治理水平

(1)为规范大气污染治理工程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污染气体的收集、输送及治理应遵照《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等相关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

(2)石化工业企业应配套可燃气回收与火炬设施,或其它可处理非正常工况下工艺废气的功能等同设施。火炬应按照相关要求设置规范的点火系统,确保通过火炬排放的VOCs点燃,并尽可能充分燃烧。

延伸阅读:

中国石化行业VOCs污染治理领域运行现状

(3)工艺废气应优先考虑生产系统内回收利用,难以回收利用的,应采用催化燃烧、热力焚烧等方式处理,处理效率应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含有有机卤素成分VOCs的废气,不宜直接采用焚烧技术处理。

严格控制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对于催化燃烧和热力焚烧过程中产生的含硫、氮、氯等无机废气,以及吸附、吸收、冷凝、生物等治理过程中所产生的含有机物废水,应处理后达标排放。更换吸附剂等过程应做好操作信息记录,废吸附剂应按国家固体废物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处置。

(4)石化企业酸性气及其它腐蚀性气体原则上不得排入全厂火炬系统,应设独立的排放和处理系统。酸性气火炬应采用设置长明灯、设置掺烧瓦斯设施、设置双重安全点火自控系统等措施确保酸性气放火炬时能完全燃烧。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过程应注意二段再生的氧含量控制,防止再生尾气中SO3的生成;催化裂化催化剂再生尾气应配备脱硝、脱硫设施。

(5)为降低加热炉烟气VOCs含量以及常规污染物浓度,加热炉应采用脱硫燃料气、天然气为燃料,燃料气硫含量要求低于20ppm,加热炉必须配置低氮火嘴,考虑到CO浓度是衡量燃料是否充分燃烧的指标之一,烟气中CO浓度控制指标宜小于100mg/m3。

(6)硫磺回收装置尾气焚烧炉应控制适宜的焚烧温度、氧含量及停留时间,确保尾气中残留的H2S完全转化和烃类物质充分燃烧;尾气焚烧炉烟气应配备进一步脱硫设施,以确保SO2浓度满足相应的排放标准;液硫池脱气应返回至Claus反应器,不得直接返至尾气还原段或尾气焚烧炉。

4、加强非正常工况污染控制

制定开停车、检维修、生产异常等非正常工况的操作规程和污染控制措施。

停工装置吹扫前必须将塔、容器、换热器、空冷、机泵、管线等物料及处理介质全部退净,做到不留死角,各种油品、液化石油气、有毒和腐蚀性介质严禁就地排放,以免污染环境或发生事故。装置停工退料、吹扫时产生的可燃、有毒气体应排至低压瓦斯系统进行回收或至火炬焚烧。

5、环保管理

(1)企业应建立健全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维护规程和台帐等日常管理制度,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电气、自控仪表等进行检修维护,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对VOCs排放和削减情况进行统计,按年度估算各类污染源排放量,并定期申报。

(2)企业应制定“泄漏检测与修复”、监测和治理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制定突发性VOCs泄漏防范和处置措施,纳入企业应急预案。企业应按环评及相关规范要求落实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分析污染治理设施的去除效率及达标排放情况,并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

(3)定期对废气处理设计进出口和厂界无组织进行监测,不小于2次/年。监测指标须包括所涉及的主要挥发性有机物和非甲烷总烃等指标,并核算废气处理设施的处理效率,处理效率应达到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

(4)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①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方式处理的设施必须建设中控系统,重点监控企业应设置VOCs在线监测系统。

②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设施必须对焚烧温度、氧量实施在线监控,温度记录至少保存3年,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③重点监控企业或者有异味产生的企业在厂界应配备VOCs在线监测设施。

④排气筒高度应按规范要求设置,并对废气处理装置进出口设置规范化的采样口。

(5)建立停工吹扫恶臭防止申报制度。企业的开停车、检维修等计划性操作应在实施前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实施过程中加强环境监管,事后进行评估;非计划性操作应严格控制污染,杜绝事故性排放,事后及时评估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企业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正常工况相关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6)环保监管部门除对企业环保治理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进行日常监管外,还应注意对企业加工原料情况、加热炉燃料使用情况以及开停工检修作业(尤其是开停工退料、催化剂卸载、油品脱水、倒罐、吹扫等作业)加强监管。

三、实施方案和信息公开

1、列入重点企业名单和一般企业名单的企业根据自身情况,逐条对照本整治规范的要求,进行自查,提交《宁波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企业****有限公司减排方案》(一厂一策),确定VOCs减排治理项目(包括末端治理、LDAR等)。

企业整治完成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填报企业达标承诺书进行网上公示,并向当地环保部门进行备案,准备好相关备查资料。以上工作完成后,视同完成整治。

2、企业在整治完成后,应公开企业达标承诺书。

3、备案材料

(1)减排方案;

(2)企业达标承诺书;

(3)监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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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1)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2)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施、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3)环境管理资料(有机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5、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后,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材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1)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材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2)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材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

(3)建议监测指标增加TVOC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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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宁波:石化(储运)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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