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获悉,关于印发九龙坡区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方案提出,重庆九龙坡区完成20家企业和单位VOCs污染治理,实现车间无臭味、厂界无臭味、VOCs达标排放。主要针对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制造企业、零部件企业及维修服务企业。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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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九龙坡区2016年VOCs污染治理工作方案(附企业)

2016-11-18 11:5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重庆市九龙坡区政府获悉,关于印发九龙坡区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方案提出,重庆九龙坡区完成20家企业和单位VOCs污染治理,实现车间无臭味、厂界无臭味、VOCs达标排放。主要针对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制造企业、零部件企业及维修服务企业。详情如下: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九龙坡府办发〔2016〕6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大幅减少区域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改善空气环境质量,现将《九龙坡区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7日

九龙坡区2016年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

为持续改善我区空气环境质量,解决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超标和妥善处置大气污染扰民问题,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市政府《重庆市蓝天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年)》(渝府发〔2013〕43号)、《关于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13〕86号)和市环保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主城区及合川区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渝环〔2016〕3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完成20家企业和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实现车间无臭味、厂界无臭味、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进一步改善我区空气质量,维护群众环境权益,切实解决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超标和臭气扰民问题,支持企业健康绿色发展。

二、工作原则

坚持源头治理、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原则。突出重点、多管齐下、分类处置、集中治理、科学实施,用当前最严格的法律、法规和排放标准,从根本上消除挥发性有机物污染。

三、实施范围与进度安排

(一)实施范围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不达标、未对挥发性有机物有效收集和治理以及废气污染扰民的企业和单位(名单见附表)。

(二)进度安排

1.下达治理通知阶段

时限:3月5日前

区环保局向相关企业和单位下达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通知。

2.治理方案编制和评审阶段

(1)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

时限:4月30日前

列入治理名单的企业和单位委托治理单位编制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要严格筛选治理单位,选择具有治理资质、治理技术和成功治理案例的治理单位,保证治理效果。

(2)治理方案评审论证

时限:5月20日前

列入治理名单的企业和单位要邀请3名或以上专家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方案进行评审筛选,形成专家书面意见,于5月25日前将通过论证的污染治理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报送区环保局,同时提供覆盖所有挥发性有机物产生环节的废气收集率高于90%和废气治理设施各处理工序净化效率高于90%的论证材料。如逾期不报送方案和论证材料,区环保局将组织对纳入治理名单的企业和单位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情况实施监测执法。

3.治理项目工程实施阶段

时限:工业企业,6月1日至10月30日;其他单位,6月1日至8月30日。

列入治理名单的企业和单位严格按照治理方案实施治理。

区环保局要做好跟踪指导,及时撑握治理进度。对拒不实施治理或治理进度缓慢的要及时催办和立案查处,采取限(停)产、停业治理等强制措施,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治理任务。同时区环保局要严格责任追究,企业、设计单位、治理单位不得弄虚作假、伪造设计参数、降低治理标准,如造成环境污染和社会危害后果,要依法实施查处。

4.治理项目竣工验收阶段

(1)竣工验收监测

时限:工业企业,11月30日前;其他单位,9月30日前。

完成治理的企业和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实施竣工验收监测,出具监测报告。区环保局配合对企业在验收监测期间的生产和排污负荷等予以认定。

(2)竣工验收

时限:工业企业,12月30日前;其他单位,10月30日前。

完成竣工验收监测的工业企业于12月5日前、其他单位于10月5日前向区环保局提供申请验收文件、项目总结报告、验收监测报告、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环境敏感目标分布情况、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等资料。

区环保局组织专家对治理项目进行审查和验收。对确定不能按时完成验收的企业和单位,依法实行停产停业治理。

市环保局参与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制造企业的治理项目验收,对其他行业企业的治理项目验收进行抽查。

四、评判依据。

国务院《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国函〔2012〕146号);

《挥发性有机物(VOCs)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保部公告2013年第31号);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

《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

《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

《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

《汽车整车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577—2015);

《重庆市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50/418—2016)。

《重庆市摩托车及汽车配件制造表面涂装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0—2016)

《重庆市汽车维修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50/661—2016)

五、整治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要严格把握原辅材料、工艺升级改造、废气末端治理、在线监测监管、设备达标运行维护“五个环节”,做到清洁生产、工艺先进、排放达标。

(一)大幅提高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率和处理效率,消除臭味。所有排放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工序,包括调漆、油漆桶清洗及漆渣收集等工序,要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置于防止泄漏的微负压密闭空间或设备中实施,并配备有机废气收集系统,安装高效回收净化设施,确保生产企业的挥发性有机废气收集率高于90%,净化效率高于90%,严格控制跑冒滴漏,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应密闭储存,储存产生的有机废气需集中收集,进入废气处理设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实现厂界无臭味、挥发性有机物达标排放。

(二)提高环保型原辅材料使用比例。生产企业提高表面涂装工艺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使用比例,使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水性、高固份、粉末、紫外光固化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的涂料,汽车整车制造及配件生产所用涂料和溶剂必须满足《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2009)的规定,并提供每批次原料的质量检验报告。提高清洁生产水平,推广使用先进工艺技术,优化工艺与设备。

(三)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生产企业挥发性有机废气治理工程应与生产工艺水平相适应,把污染治理设施作为生产设施进行管理,保证污染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正常运行。建立有机废气治理设施运行与各产污环节的管理台帐,按照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所明确的要求,登记和统计含挥发性有机物原料的购置、储存、使用及处理等资料,禁止使用含苯涂料、含苯稀释剂、含苯溶剂和含汞、砷、铅、镉、锑的车间底漆,对违规使用的要严肃查处,对企业不主动纠正且由环保部门排查出来的,立即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六、工作要求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是2016年全市蓝天行动的重大举措,也是我区2016年环境保护工作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相关部门和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周密安排,精心组织,全力推进,确保任务完成。

(一)区环保局要加强对相关企业和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工作的指导,积极协调解决企业在实施治理过程中的疑点难点问题,组织好验收。区环境监察支队要加强对治理企业和单位的执法检查,对不按照要求进行治理的企业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实施查处。

(二)相关企业和单位要按照治理方案确定的治理规范、要求和完成时限,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治理任务完成。对逾期不能完成的企业,将依法实施限产或停产停业治理。

(三)区级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抓好各自辖区内涉及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治理推进情况的日常性检查,督促企业按照方案确定的时限有序推进治理工作,每月30日前将企业推进情况报区环保局。此项工作将纳入今年环保节能实绩考核内容,辖区内企业未能按期完成治理工作的,将作为年度环保节能实绩考核扣分点。

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制造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清单

1、庆铃汽车(集团)有限公司

2、重庆建设˙雅马哈摩托车有限公司

汽车和摩托车零部件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清单

1、欧拓(重庆)防音配件有限公司

2、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

3、重庆隆鑫机车有限公司

汽车维修服务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清单

1、重庆朔龙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2、重庆渝都丰田有限公司

3、重庆众宜汽车有限公司

4、上海大众申众苏创4s高九路店

5、重庆万欧胜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6、重庆百城汽车有限公司

7、重庆富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8、重庆高新璟锐汽车有限公司

9、重庆宝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0、重庆渝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1、重庆渝众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12、重庆泛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3、重庆雪屿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14、重庆沛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巴山分公司

15、重庆宝驯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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