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山西省环保厅获悉,关于切实规范电力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已经下发。详情如下:
关于切实规范电力企业自行监测工作的通知
晋环监测【2016】13号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电力企业:
环境保护部即将颁布实施《火力发电企业自行监测指南》(属于行业标准),对火电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做出更加严格的规定。根据国家要求,各省必须提前加强管理和考核,规范火电企业的自行监测行为,做好全面实施指南的准备工作。现就我省被国家列入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考核范围的火电企业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关于环境监测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企业是说清排污状况的第一责任人,开展自行监测并向社会公开监测信息是企业的法定职责和义务。各火电企业要在已经确立“谁污染,谁治理”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树立“谁排污,谁监测,谁说清排污状况”的理念,从持久开展并不断深化自行监测工作的实际出发,确立“以自承担监测任务为主,以委外监测为辅”的工作思路,建立独立的环境监测实验室,尽可能自承担常规的、监测频次较高的项目。
二、企业环境监测实验室应具备下列条件:
1、实验室的内部机构设置合理,部门职责明确,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2、环境监测实验室要与其他实验室相对独立设置,实验室面积应满足监测项目的要求,办公区与实验区应有效隔离,防止相互干扰及交叉污染。要合理安排所开展的环境监测项目,确保同一实验室内分析项目之间互无干扰。
3、配备能够满足工作需要的环境监测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加强培训,使自行监测人员熟悉有关监测技术规范、标准及监测方法,掌握操作技能,不断提高监测业务水平。
4、配足相应的监测仪器设备,使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及其性能满足企业污染源监测和厂区周边环境质量监测中常规项目的需求。
5、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出具自行监测报告,并认真填写各类原始记录(包括现场监测、采样、样品流转、实验室分析、质量控制、仪器使用维护等)。所有监测报告及原始记录要保证格式规范、信息量完整,确保数据的可追溯性。同时,将自行监测报告及各类原始记录及时归档,并妥善保存。
三、企业委托社会环境监测单位等实施自行监测时,不得以低于监测工作成本价招标并确定接受委托单位,企业要监督和配合接受委托的单位依照有关监测工作程序和技术规范实施监测。接受委托的单位必须依法及时为企业出具规范的监测报告,并将监测原始记录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后一同提供给企业。
四、认真贯彻国家《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和我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实施细则》,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的监测工作程序和技术规范开展自行监测工作,不得篡改或伪造监测数据,也不得指使篡改、伪造监测数据,保证监测数据和结论真实、准确。企业要对其出具和公布的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五、为了切实规范企业的自行监测行为,被国家列入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考核范围的企业的自行监测实验室均要通过省环保厅监测业务能力认定。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上的火电企业(名单见附件1)中已有部分实验室通过认定,未通过认定的单位务于2016年11月15日前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提出申请;装机总容量在30万千瓦以下的火电企业(名单见附件2)务于2016年12月5日前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提出实验室认定申请;其他被国家列入考核范围的电力企业(名单见附件3)也要按照上述要求建设和规范自行监测实验室,并2016年12月5日前向省环保厅环境监测处提出实验室认定申请。(实验室环境业务能力认定申请表见附件4,申请表请发至邮箱:sxshbtwjm@126.com,联系人:省环保厅监测处王吉明,联系电话:0351-6371054)
列入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考核基数的30万千瓦以下火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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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考核基数的其他电力企业
列入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考核基数的30万千瓦以上火电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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