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福建省《南安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暂行规定》近日正式印发。南安市环保局监测站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的发布主要是为了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先前南安并没有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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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安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暂行规定》全文

2016-10-12 15:42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获悉,福建省《南安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暂行规定》近日正式印发。南安市环保局监测站相关负责人表示该规定的发布主要是为了积极培育生态环境监测市场,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环境监测,规范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服务行为,促进环境监测服务社会化良性发展。先前南安并没有这样的规定,这是首次对南安环境监测服务市场进行规范。该暂行规定进一步开放了环境服务监测市场,规范、简化了竣工验收审批程序,同时鼓励社会环境监测机构参与排污单位污染源自行监测、生态环境损害评估监测、清洁生产审核、企事业单位自主调查等环境监测活动。

以下为详细内容:

南安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简政放权,根据《关于环境保护部委托编制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和验收监测报告有关事项的通知》(环办环评〔2016〕16号)和《南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通知》(南政文〔2016〕24号)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适用于南安市区域内由南安本级管辖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服务对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旨在解决政府购买验收监测中介服务,指导我市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工作,待省、泉州市具体实施方案或新相关规定出台后,将按照其规定执行,本暂行规定同时终止。

第四条本暂行规定未涉及到的或有特殊要求需要增减内容的,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中介机构确认与管理

第五条申请入驻我市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调查单位或验收监测单位(以下简称监测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法人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2.获得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计量认证合格或《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CMA),并在认可、认证范围及有效期内;

3.有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管理人员、检验人员;

4.在福建省内有从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监测所必需的固定场所、工作环境和设施、仪器设备,经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计量认证证书且在有效期内的检测机构。

5.严格执行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有与检验服务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保证数据的客观、公正、有效。

6.在规定时间内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备案材料。

监测单位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接受核查,并承诺服从本暂行规定约束,主动接受相关单位的监管。

第六条申请入驻的监测单位,由市环境保护局商市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筛选并最终确认,原则上控制在10家左右,纳入中介机构库进行考核管理,按顺位号依次接受业务,实行动态化管理和末位淘汰制。

入驻我市中介机构库的监测单位实行百分制量化管理,每半年测评一次,排名最后一位退出我市中介机构库,终止业务委托。

量化管理权重分别是:环保局30分;行政服务中心15分;市场监督管理局15分;验收对象40分。验收对象根据监测单位的服务质量进行打分,各相关单位根据对监测单位地监管情况进行打分,最后进行排名,末位淘汰。

第七条监测单位及相关人员违规接受咨询费、评审费、专家费的,依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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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监测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被清除出库,终止委托合同,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1.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担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的;

2.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的;

3.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内容结论失实、作假,或者一年内质量被评定为2次(含)以上不合格的;

4.违规收取建设单位经费的。

第三章受理与委托

第九条服务对象应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的要求,建成并落实环保措施后,提供环保措施执行情况相关佐证材料以及相关信息公开证明,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申请。

农林水利、交通运输、采掘、社会区域等以生态影响为主的建设项目申请验收调查;以排放污染物为主的建设项目申请验收监测。

第十条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技术审查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协同市环境监察大队对申请的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核实是否符合竣工环保验收条件,5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符合竣工环保验收的,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登记排序、依次委托监测服务;不符合竣工环保验收的,由市环境监察大队开具环境监察通知书,指导服务对象进行整改,待整改完成后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由市环境保护监测站按登记顺序从中介机构库依次确定监测单位,并签订委托书。

轮值的监测单位因资质不具备监测能力的,丧失本轮资格,由下家承接,以此类推。

轮值的监测单位因是该项目的环评编制单位而不得承担业务的,由下家进位承接,保留本轮资格。

第十二条监测单位接受委托后,签订工作合同,按照合同规定开展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不得转包或分包,不得隐瞒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材料、编造数据。

监测单位应按照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技术规范开展工作,除特别重大敏感复杂项目外,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一般应自接受委托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

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必须全面客观反映项目的建设情况和环境保护设施措施的落实情况,提出明确结论和建议。

第十三条在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期间,服务对象应当主动配合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单位开展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执行情况等相关资料。

因服务对象不配合,致使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工作无法正常开展,或者提供信息资料不实的,市环保局将中止委托验收调查或验收监测,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服务对象承担。

第四章审批与服务

第十四条监测单位根据委托合同,完成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编制后报送市环境保护局,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对验收调查报告或验收监测报告进行技术审查,对报告质量进行评定,提出技术审查意见,市环境保护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是否达到验收规范要求。

达到验收规范要求的,服务对象正式提交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由市行政服务中心环境保护局窗口统一受理,并根据前期现场踏勘意见、验收调查(监测)报告结论及审查意见,5个工作日出具审批意见,不再另行组织现场勘察。

达不到验收规范要求的,属监测单位编制报告问题的,退回监测单位整改,纳入考核扣分事项,整改后重新报送;属服务对象的问题的,由市环境保护局通知服务对象按照技术审查意见进行整改后报送,需重新监测或调查的,服务对象负责重新监测或调查产生的费用;对拒不整改的,由环境保护局立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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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经费与保障

第十五条市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保障政府购买验收监测中介服务。

第十六条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的文件精神,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收费分为监测(含采样、分析等)费用、竣工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费用、交通差旅费用三部分。

监测(含采样、分析等)费用按《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继续执行我省环境监测服务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4〕407号)核定标准的90%。

污染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编制费用按报告表类的每个项目2000元,报告书类的每个项目4000元;生态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调查编制费用按报告表类的每个项目3000元,报告书类的每个项目6000元。

交通差旅费用根据财政部门的现行财务规定核销。

第十七条监测单位提交符合验收规范要求的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后,根据委托合同按照本办法约定的收费标准,提供有效材料向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拨款申请,市环境保护局依照财务制度核拨。

监测或调查工作已按程序开展,但确实由于服务对象不配合,无法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经市环境保护局核实后依照财务制度核拨。

监测或调查工作已按程序开展,但由于监测单位自身原因,无法形成符合规范要求的监测报告或调查报告,终止合同,费用不予核拨,造成后果由监测单位承担。

第十八条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暂行规定由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市直有关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环境保护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服务中心。

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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