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获悉,协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附件: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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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9-29 11:4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获悉,协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附件:

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和《四川省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实施意见》、《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工作方案》等精神和要求,规范我省水污染治理市场,促进水污染治理方案优化和规范化实施,提高水污染治理项目质量,确保项目建成后稳定运行、达标排放,依据《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章程》,特制定《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承担水污染治理项目的能力;所称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是指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基于行业自律,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对在四川省范围内从事水污染治理的单位在水污染治理方案编制、工艺设计、项目建设、设备(生产销售、采购安装、维护维修)、项目调试、水质检测等方面的能力进行评定。

第三条根据水污染不同类型和不同要求,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分为8种类型,即:工业废水、农业废水、生活污水(含污泥处理处置)、交通运输业废水、服务业废水、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地表径流和水污染治理设备(含自控系统及仪器仪表)【详见附件三】。每一种类型根据能力要求不同,分为甲级、乙级和临时三个等级。

第四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以下简称“省水污染协会”)会员,均可自愿申请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取得《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第五条省水污染协会将向社会公布获得行业资格证书单位名单,为有关部门、业主单位等在选择水污染治理单位时提供参考指引。省水污染协会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或单位优先选择获得资格证书的单位。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六条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有固定办公场所;

(三)具备承担与资格证书等级相适应的水污染治理方案编制、工艺设计、工程建设、设备(生产销售、采购安装、维护维修)、项目调试、水质检测和经营管理等能力;

(四)有健全的企业管理制度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五)近三年,无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没有被有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省水污染协会支持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市政、环保等相关领域的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开展水污染治理服务工作,申请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支持水污染治理单位与取得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市政、环保等相关领域的工程设计资质或工程施工资质单位合作开展水污染治理工作,申请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

第三章申请资料

第八条申请单位向省水污染会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二份,A4装订成册。

(一)《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申请表》(见附件一);

(二)单位简介、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水污染治理方案编制、工艺设计、工程建设、设备(生产销售、采购安装、维护维修)、工程调试、水质检测等方面的能力资料;

(四)人员资料,包括:人员基本信息、技术职称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五)业绩资料,包括:方案编制、工艺设计、项目简介、相关合同、用户意见、检测验收、运行效果等;

(六)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七)其他资料。

申请单位应按照《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要求》(附件二)备齐全部资料。

第四章评定程序

第九条申请单位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及相关申请材料报送省水污染协会。省水污染协会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重点是对公司进行实地了解、对治理业绩及其运行效果实地查看等。

第十条省水污染协会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资料及现场核查意见进行综合评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申请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水污染协会予以批准并颁发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资格证书有效期。甲级和乙级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临时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持证单位应向省水污染协会申请资格证书复审,经复审合格的予以换证。逾期不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资格证书自动作废。

第五章证书使用及管理

第十二条持证单位必须承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行业规范和行业自律准则。

第十三条甲级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下水污染治理项目;乙级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总投资2000万元及以下水污染治理项目;临时资格证书单位可承担总投资200万元及以下的水污染治理项目。

第十四条持证单位在水污染治理项目实施过程中,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资格证书由省水污染协会统一印制、统一样式、统一编号,载明下列事项:

(一)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地址;

(二)评定类型与评定等级;

(三)有效期限;

(四)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

(五)发证单位和印章。

第十六条持证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省水污染协会报告并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资格证书实行年度报告备案制度,持证单位应在每年2月底前,应对上一年度守法自律、业务开展、项目实施、运行效果、企业经营、奖励处罚等情况向省水污染协会报告。年度报告经审核符合本办法规定和要求的予以通过备案;对达不到资格证书要求或弄虚作假的,按实际情况重新评定类型和等级或撤销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持证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水污染协会责令改正,并有权撤销并收回资格证书:

(一)在取得和使用证书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

(二)出卖、转让、出借、涂改、伪造证书的;

(三)持证期间因持证单位原因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

(四)被有关部门处罚或被用户投诉的;

(五)持证单位发生变化未及时申请变更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被撤销证书的单位,自证书撤销之日起,发证单位两年内不接受重新申请。

第十九条省水污染协会将依法依规及时公开持证单位守法自律、业务开展、项目实施、运行效果、奖励处罚等情况,接受会员、行业、社会和公众监督。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负责管理和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与四川省水污染治理服务协会联系(邮编:610037,地址:成都市金科南路99号光华时代6楼。电话:028-83188300。邮箱:scsx2016@163.com)。

附件一:《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申请表》

附件二:《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要求》

附件三:《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分类表》

附件一

附件二:

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

申 请 表

附件三

四川省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分类表

注:本办法所称水污染治理行业资格评定分为8种类型,即:工业废水、农业废水、生活污水(含污泥处理处置)、交通运输业废水、服务业废水、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地表径流和水污染治理设备(含自控系统及仪器仪表)。

一.工业废水

1.煤炭开采和洗选业废水

2.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废水

3.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废水

4.有色金属矿采选业废水

5.非金属矿采选业废水

6.其他矿采选废水

7.农副食品加工业废水

8.食品制造业废水

9.饮料制造业废水

10.烟草制品业废水

11.纺织业废水

12.皮革、毛皮、羽毛(绒)及其制造业废水

13.木材加工及木、竹、藤、棕、草制品废水

14.家具制造废水

15.造纸及纸制品业废水

16.石油加工和炼焦废水

17.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废水

18.医药制造业废水

19.化学纤维制造业废水

20.橡胶制品制造业废水

21.塑料制品业废水

22.非金属矿物制品业废水

23.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废水

24.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废水

25.机械制造业废水

26.电子工业废水

27.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废水

28.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废水

29.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废水

30.施工废水:施工工地污染源排放的施工作业废水。而施工工地的生活污水属于“生活污水”

31.核与放射性废水:将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中的核燃料加工业归类为核与放射性废水

32.消防废水:包括消防演练和实战产生的废水

33.实验室废水:不包括实验室废液

34.其他工业废水

二.农业废水

1.畜禽养殖业废水

1.1集约式畜禽养殖业废水

1.2 散养式畜禽养殖业废水

1.3其他畜禽养殖业废水

2.水产养殖业废水

3.种植业废水

4.其他农业废水

三.生活污水(含污泥处理处置)

1.城镇居民生活污水

2.农村居民生活污水

3.其他生活污水

四.交通运输业废水

(机动车的洗车废水纳入服务业废水的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废水中)

1.轨道运输废水

1.1车身清洗废水

1.2车上生活废水

1.3其他轨道运输废水

2.船舶废水

2.1洗舱水

2.2压舱水

2.3机舱舱底水

2.3货舱舱底水

2.5船舶生活污水

2.6其他船舶废水

3.飞机废水

3.1飞机发动机清洗废水

3.2机身清洗废水

3.3机上生活污水

3.4其他飞机废水

4.其他交通废水

五.服务业废水

1.医院废水

2.餐饮业废水

3.娱乐服务业废水

4.住宿业废水

5.居民服务业废水

6.汽车、摩托车维护与保养服务业废水

7.其他服务业废水

六.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

1.污水处理厂废水

2.一般垃圾渗滤液

3.危险废物处置厂废水

3.1危险废物渗滤液

3.2危险废物处置设备冷却水

3.3危险废物处置车间和设备冲洗废水

3.4其他危险废物处置厂废水

4.医疗废物处置厂废水

4.1医疗废物渗滤液

4.2医疗废物处置设备冷却水

4.3医疗废物处置车间和设备冲洗废水

4.4医疗废物处置厂设备内腔和废气冷凝液

4.5消毒废水

4.6其他医疗废物处置厂废水

5.其他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废水

七.地表径流

1.路面径流

1.1城市道路径流:指城市内部道路的路面径流

1.2公路径流:指城市间道路的路面径流

1.3其他路面径流

2.居民文教区地表径流

3.工业区地表径流

4.商业区地表径流

5.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地表径流

6.工业、商业与居民混合区地表径流

7.其他地表径流

八.水污染治理设备(含自控系统及仪器仪表)

1.设备(含自控系统及仪器仪表)生产与销售

2.设备(含自控系统及仪器仪表)采购与安装

3.设备(含自控系统及仪器仪表)维护与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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