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内VOCs主要来源于汽车内地毯、仪表板塑料件、车顶毡、座椅以及其他装饰用胶水。汽车使用的塑料、橡胶部件、织物、油漆材料、保温材料、粘合剂等材料中含有有机溶剂、添加剂以及助剂等释放到车内,也会造成汽车内部VOCs值增加。由于其车内空间较小、密封性好,因此汽车内超标VOCs对人体的影响要比房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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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领域VOCs政策和法规一览

2016-09-02 15:12 来源: 天天化工网 作者: 周春燕

车内VOCs主要来源于汽车内地毯、仪表板塑料件、车顶毡、座椅以及其他装饰用胶水。汽车使用的塑料、橡胶部件、织物、油漆材料、保温材料、粘合剂等材料中含有有机溶剂、添加剂以及助剂等释放到车内,也会造成汽车内部VOCs值增加。由于其车内空间较小、密封性好,因此汽车内超标VOCs对人体的影响要比房间内超标VOCs对人体的危害程度更大。下表即车内产生VOCs主要来源以及含量表。

中国最早是在2003年开始关注汽车内VOCs含量对人体的影响,随后2008年国家环保部于2008年3月实施了HJ/T400-2007的整车测试方法标准。在2011年国家环保部与国家质检总局又联合发布《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此指南对整车VOCs检测值进行了限定,限定值如下表所示: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于2007年12月7日发布了HJ/T400-2007《车内挥发性有机物和醛酮类物质采样测定方法》,2008年3月1日实施,2008年3月29日制订限值标准组启动。国内主机厂奇瑞、吉利、长城等企业已经全面启动车内污染空气的调查。目前大多企业都在进行整车环境舱采样以及对材料零部件VOCs开始管控。

国家环保部和质检总局组织于2010年发布实施了《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GB/T27630-2011,改指南是一个推荐性标准,不具备车内空气质量控制的强制力。

2016年,中国《乘用车内空气质量评价指南》强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发布,为新一年我国汽车行业绿色发展提出了挑战和机遇。据悉,该征求意见稿通过以后,将于2017年1月1日实施。改指南明确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的销售车辆必须符合该标准的要求;而对于此前已经定型的车辆,则自2018年7月1日起开始严格执行。

新标准意见稿中,苯、甲苯等有害物质的限值进一步收紧了。

车内空集中有机物浓度要求新标准(mg/m3)

此外,强制性标准中增加了信息公开和环保一致性检查的要求。要求标准实施以后,汽车制造企业或者授权代理商应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备案,并按规定公开拟批量生产车型的车内空气质量信息,备案并公开的信息包括样车车内空气质量测量结果,主要内饰零部件配置等相关信息。汽车制造企业应保证批量生产车辆的内饰零部件与备案信息一致,否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查不合格。主管部门可以随机在生产线上抽取批量生产的汽车进行环保一致性检查,如果抽取的样车检测合格,则判定环保一致性检测合格;如果检测发现8项指标中任何一种污染物超标,则判定不合格。

同时,确定了汽车检测车内空气质量的时限。由于车内空气中的污染浓度值与车辆下线时间有相关性,新标准修订稿中增加了环保一致性检查下线时间的规定,要求受检车辆为新下线后28天±5天以内,同时提出下线时间超过33天的车辆更应该满足本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主管部门在组织实施环保一致性检查实验时,可以不受上述时间上限规定的限制。

另外,车内空气质量净化系统有配置要求。目前车内空气净化器和净化治理材料在不断发展,成为一些汽车企业解决车内空气质量问题的研究方向。强制性标准征求意见稿提出,在车辆接受车内空气质量检验前,不得进行影响车内空气质量的任何人为改造,除非这些改造措施是制造厂必须的生产过程,或者运输过程的一部分。征求意见稿特别提出,受检车内不得临时安放影响检测结果的吸附或净化装置,除非这些装置是按照制造厂的制造要求所必须配置的装置。

新标准的实施有3个时间段。一是车内空气质量的备案和信息公开时间为标准发布之日起,即可依据本标准进行有关车内空气质量的备案和信息公开。二是自2017年1月1日起,所有新定型销售车辆必须满足本标准要求。三是本标准发布前已经定型车辆,自2018年7月1日起实施本标准要求。四是对按本标准获得批准生产的乘用车,其生产一致性检查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目前我国汽车工业处于快速发展时期,车内空气质量强制性标准征求意见稿向汽车行业和全社会征求意见,是一次进一步提高全社会车内空气质量保护意识的机会,为我国和国际汽车产业绿色发展和技术进步提出了挑战,为安全环保的汽车内饰材料和零部件发展创造了机遇,也为车内环境污染净化治理行业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

原标题:中国汽车领域VOC政策和法规一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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