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国务院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的第三方治理。水十条提出,在2017年底前,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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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废水处理PPP项目难点及风险控制

2016-08-16 16:23 来源: 中国建设报 作者: 胡永胜 秦迪

2015年,国务院出台《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下称“水十条”),鼓励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推行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工业集聚区污染的第三方治理。“水十条”提出,在2017年底前,未按规定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的工业集聚区,一律暂停审批和核准其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设项目,并撤销园区资格。

受“水十条”及相关政策影响,采用PPP模式实施的工业废水处理项目逐渐增多。由于工业废水水质成分复杂、副产物多、COD浓度较高、大多含有对微生物有毒的物质,且不同排污企业排放废水水质差异较大,导致工业废水处理难度较大。因此,工业废水处理PPP项目运作应重点结合项目特点、难点,考虑风险承担及控制。

工业废水处理厂建设缺乏统筹规划

工业废水处理厂的建设通常服务于地方招商引资计划,是为排污企业运行的配套建设。实践中,由于不少项目仓促启动,在规划设计阶段缺乏对废水收集系统的通盘考虑,导致配套管网建设不足的现象普遍存在。另外,地方招商引资计划存在不确定性,可能发生排污企业未能按期入驻的情况,容易出现水量不足的风险。

对于水量不足的风险可从几个方面进行控制。首先,工业废水处理厂规划设计时应结合地方发展规划,科学设置建设规模,避免规模过大。其次,应统筹规划排水管网建设,使管网建设不滞后于厂区建设,保证工业废水处理厂建设完成后能立即投入使用。最后,在PPP项目运作中,建议设置保底水量,水量不足时政府按照保底水量付费,降低运营单位的风险。

设计时缺乏对厂区预处理段的考虑

按照国家建设项目“三同时”政策要求,工业废水处理厂必须提前建设,而排污企业的厂区废水预处理设施则由排污企业后建。在工业废水处理厂设计时,难以对厂区预处理段进行考虑,可能导致经预处理后的水质浓度高于废水处理厂设计建设标准,建成后工业废水处理厂容易超标。因此,设计工业废水处理厂时应结合区域发展规划和政府招商引资计划,对拟入驻排污企业进行充分调研和预测分析,增强厂区预处理环节对工业废水水质的控制手段。同时,对拟入驻的排污企业,运营单位应积极协助政府方对其预处理工艺及建设方案进行审核,并提出优化建议。

运营单位难以管理厂区预处理设施

排污企业一般自行管理厂区预处理设施,实践中有偷排、漏排等违规现象,导致大量有毒废水进入废水处理厂,对处理系统产生较大冲击和损害,需要较长时间修复。由于运营单位没有监管权,无法对排污企业的预处理段进行管理,且大多数工业企业尚难以做到排放废水的全面在线联网监控(尤其对重金属等污染物),因而难以对排污企业异常排放废水的风险进行有效控制。

一般来说,PPP项目风险通常由对风险更有控制能力或者效率更高的一方来承担。相比于运营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及环保部门具有行政监管的权力,更有能力对排污企业废水预处理段进行控制,这些部门应在日常监管中加强检查与监督。此外,排污企业排放废水进入收集管网后,运营单位应加强对排污企业排放废水的抽检,如发现水质超标,应立即采取措施,避免对工业废水厂的安全运营产生影响。如预计对废水处理系统会产生较大冲击时,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停止进水、避免损失扩大。在加强管理后,如仍发生进水水质超标导致的运营单位经营成本增加或经济损失,运营单位应获得相应补偿。补偿主体的确定往往与废水处理的付费方式相关。此类PPP项目一般有两种付费方式,一是使用者付费,二是政府付费。在使用者付费模式下,由运营单位在与排污企业签订的废水处理合同中约定,直接向排污企业收取超标排放的处理费或违约金;在政府付费模式下,则由政府方向运营单位给予补偿,并向排污企业追责。

工业废水处理PPP项目运作应在对项目难点及风险进行识别的基础上,做好权责划分,完善风险分配机制,由最能控制风险的一方去承担并控制风险,如此方能促进项目的顺利执行。

原标题:工业废水处理PPP项目难点及风险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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