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2日,南海仲裁案仲裁庭无视中国对南海诸岛及其附近海域拥有无可争辩主权的历史事实,对中国在南海的行为合法性妄加裁决;其中,即包括以中国南沙岛礁建设破坏南海的珊瑚礁系统、生态环境为由,无端指责中国“违反《联合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
那么,中国的南沙岛礁建设工程,是否如仲裁庭和美国、菲等部分国家所宣称的那样对南沙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了难以恢复的破坏,进而违反了《公约》规定的相关义务呢?从岛礁建设的过程控制、《公约》规定、岛礁的环保设施部署予以分析,可回答这一疑问。
其一,科学的方案选择、绿色环保的施工技术,可有效控制岛礁建设对南沙珊瑚礁系统的影响。国家海洋局发布的《南沙岛礁扩建工程未对珊瑚礁生态系统造成影响》和《南沙岛礁扩建工程不会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报告表明,除采取对实施方案进行充分评估与论证、集中处理施工产生的污水与固体垃圾、定期监测水质指标等常规措施外,中国的岛礁建设依据珊瑚礁的生长特性、分布情况、礁坪的地貌地状采取了多项有针对性的保障措施。主要有:
(1)充分考虑造礁珊瑚等海洋生物的生长周期,制定了科学合理的岛礁建设施工进度计划。南海的造礁珊瑚属于热带物种,研究表明,它们生长发育的最佳海水温度为23~28°C。热带海区,这一最佳水温出现在冬季和春季。基此,为避开礁珊瑚生长的高峰期和南海主要经济鱼类的产卵期,中国的岛礁建设在施工进度与强度上均作了妥善的安排。
(2)最大限度降低岛礁建设对珊瑚生境的影响。南海珊瑚礁的生长与形成是虫黄藻和造礁珊瑚(珊瑚虫)相互依存、互利共生的结果;即:珊瑚虫提供营养素、虫黄藻则提供各种复杂的光合作用产物,二者互惠共存催生了珊瑚礁。因此,珊瑚礁一般生活在水深50米以浅海域,对水体的透光性有比较苛刻的要求。针对于此,中国的岛礁建设工程通过控制围填和疏浚面积、挖用粗砂吹填、筑造永久护岸和挡浪墙控制悬浮物漂浮扩散、调整疏浚时间间隔等方式,从而确保工程疏浚对珊瑚礁生境,特别是对水体透光性的影响降到最低。
(3)依据南沙海域的水流特点和珊瑚礁的沉积特性,科学选定项目施工地址。具体而言,中国岛礁建设“选择在珊瑚礁基本死亡的内礁坪上规划工程建设项目,在不适宜珊瑚生长的平坦泻湖盆中,绞吸松散的珊瑚砂砾吹填陆域”,其因有二:一方面,南沙海域具有潮汐和潮流流速较慢,冲击力度小,但波浪的冲击力度大,影响大等特点。内礁坪位于礁坪内侧,较外礁坪受到波浪的冲击小;在内礁坪侧施工,可避免悬浮物因受波浪影响而迅速扩散。另一方面,珊瑚礁体呈二元结构,浅层为强胶结至无胶结的松散砂砾屑堆积,含有较多的珊瑚断枝和生物碎屑物,下部为结构稳定的礁灰岩层。绞吸松散的珊瑚砂砾吹填陆域既可减小工程对礁体稳定性的影响,也可有效提升工程“自然仿真”珊瑚礁堆积过程的可行性与可靠性。
此外,国内外的科学研究与实践表明,通过珊瑚礁移植、园艺养殖等手段可有效恢复珊瑚礁群落,如中国科学家2013-2015年对蜈支洲珊瑚进行修复,试验区珊瑚礁的覆盖率提高了5-8%。该实践可为中国岛礁建设后期珊瑚群落的重建提供良好的借鉴。
其二,岛礁建设是中国依据《公约》规定,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完全符合《公约》精神。《公约》不仅规定了“各国有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义务(第192条)”,同时也规定了“各国有依据其环境政策和按照其保护和保全海洋环境的职责开发其自然资源的主权权利(第193条)”。世界上也有多个国家的港口是在对珊瑚礁填海造陆的基础上兴建的,如巴哈马北阿巴科港、苏丹萨瓦金港等。客观上讲,中国岛礁建设的实质是基于改善岛上驻守人员生活条件和为地区提供国际公共产品服务的目标,对南沙岛礁及其附近的生态环境进行适当管理的同时而加以巧妙、科学地开发与利用,是国际社会认可并倡导的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有效实践,显然比西方语境下“原封不动”或“冻结”“保全”南沙生态环境更符合《公约》精神。
同时,一直以来,中国通过强化海洋环境立法、建立生态保护区、实施伏季休渔制度等方式加强保护南海的生态环境,积极履行《公约》的相关义务。
反而是越南、菲律宾等其他争端国的渔民为实施侵渔采取毒鱼、炸鱼等方式对南沙的珊瑚礁产生了难以恢复的破坏。有研究表明,南海50-60%的珊瑚礁受到过毒鱼、炸鱼等破坏性捕鱼方式的威胁。特别是炸鱼对珊瑚的破坏是毁灭性的,一般情况下,被炸毁珊瑚的死亡率为50-80%。
事实证明,相较于中国岛礁建设对珊瑚礁系统影响的可控性,美国、菲律宾等国似更应该关注菲律宾渔民的过度捕捞及不当捕捞方式对南海珊瑚礁系统的致命性破坏。
其三,岛礁上自动气象站、海洋观测中心和海洋科研设施等民事功能设施的部署,将有利于强化南海生态环境保护。一直以来,由于过度捕捞、非法捕捞生物资源现象长期存在,海上溢油等船舶污染事故时有发生,南沙海域的珍稀生物资源数量急剧下降,南海的生态环境也面临着严重威胁。加之,南沙岛礁缺乏有效的现场监测,导致对南沙海域的生态环境现状、发展趋势与潜在风险认知不清,难以建立科学规范的应对方案。
因此,可以预见的是,随着中国岛礁建设的稳步推进,特别是自动气象站、海洋观测中心、海洋科研设施等民事功能设施的部署,不仅有利于中国加强对南沙海域生态环境、海洋气象的现场监测与实时跟踪,为科学评估南沙生态环境质量提供详实可靠的信息基础,同时有利于中国在南沙地区建设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研究基地,开展珊瑚礁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关键技术的研究与应用,从而实质性提升南海的生物多样性水平,也有利于中国同南海其他沿岸国更便利地开展预防环境污染、环境监测等领域的合作,以推动南海周边国家切实履行《公约》Ⅻ部分规定的 “全球性和区域性的合作”的义务。
原标题:中国岛礁建设有利于强化南海生态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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