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部获悉,关于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四批)的公告,全文如下:环境保护部公告公告2016年第51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四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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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批准7家首次申请环评资质 不予批准银杉环保注销资质

2016-08-02 08:36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环保部获悉,关于发布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四批)的公告,全文如下:

环境保护部公告

公告 2016年 第51号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四批)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四批)公告如下:

一、批准北京尚世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

二、批准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等2家机构资质晋级。其中,不予批准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部分评价范围。

三、批准南京大学环境规划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等5家机构调整评价范围。

四、批准北京师范大学等2家机构资质延续。

五、批准内蒙古森盛环保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批准沈阳沈铁环宇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等2家机构注销资质。

七、不予批准安徽银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资质延续、调整评价范围,注销资质。

审查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第一至五项中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第二至五项中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第六、七项中的机构请于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至七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如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在未获延续的评价范围内,已承接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继续完成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将有关情况连同编制委托合同等证明材料报我部审核。

行政审批大厅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邮编:100035)

联系人:关雎

电话:(010)66556045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6年第十四批)

环境保护部

2016年7月25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6年7月25日印发

延伸阅读:

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公告(2016年第十三批)

附件

延伸阅读:

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公告(2016年第十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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