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内蒙古乌海市政府获悉,关于印发《乌海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方案,乌海市将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并开展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2016年共计划组织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点工程24个,共计投入资金59795万元,其中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工程14个;工业园区集中治理工程1个;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5个;水环境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类工程1个;水资源优化调度类工程1个。具体内容如下:
乌海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程项目表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6〕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乌海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6年3月30日
乌海市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全市水环境质量,保障全市水环境安全,结合《乌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2016年度工作目标
全面取缔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达标排放,定期公布“黄牌”“红牌”企业名单。每季度向社会公开城市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完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实现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和利用渗井排污等环境违法行为。实现黄河乌海段水质进一步改善,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有效控制,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得到进一步加强的工作目标。
二、2016年度工作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十小”企业,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加强环境执法监管,全面取缔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严重污染水环境的小型企业,严防死灰复燃。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完成全市所有精细化工、氯碱化工、焦化、农副食品加工、农药等涉水企业(含废水不外排企业)清洁化改造方案的编制并组织实施,2016年完成总任务10%的清洁化改造。新建、改建、扩建上述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
2.强化工业园区污染治理。2016年6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在产焦化企业焦化废水提标改造;11月底前,完成全市所有在产氯碱企业、精细化工企业废水治理,实现稳定达标排放。所有电力企业要提前谋划、启动高盐水回用工程建设,确保在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治理任务。园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自动监控装置。黄河流域“十二五”规划项目限期2016年6月底前通过验收。2016年9月底前,完成海勃湾工业园污水处理及中水回用工程建设,加快海勃湾工业园综合加工区污水处理项目建设进度。2016年6月底前取缔乌海化工凉晒池,工业园区一律不得新建晾晒池、蒸发塘。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乌达城区污水处理厂要提前谋划、启动提标改造工程;开工建设乌海市污水处理厂提质达标中水回用工程,确保在2017年底前全面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要进行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开展污泥从产生、运输、储存、处置的全过程监管,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的污泥进入耕地。非法污泥堆放点一律予以取缔。2016年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理率要达到70%以上。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城中村、老旧城区和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应加快实施雨污分流改造,难以改造的,应采取截流、调蓄和治理等措施。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根据《乌海市城市综合管廊工程专项规划》,组织实施城市综合管廊工程。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防治。
1.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
2.加大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力度。组织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经验,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及周边要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2016年全市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要达到77%以上,主要农作物肥料利用率要达到37%以上,按要求完成自治区下达的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指标任务。
3.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继续推进和深化农村生态文明示范建设,抓好生态村镇建设,巩固推进“十个全覆盖”工程,以县级行政区为单元,实行农村污水处理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深化“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河道清淤疏浚,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2016年底前,完成海勃湾区新丰村集中迁建区地埋式污水处理项目、团结村MBR智能生活污水一体化处理项目和新地村、王元地村、巴音乌素村集中迁建区3个新型无动力、无排放式污水处理系统项目建设,完成乌达区乌兰淖尔镇生活垃圾综合治理项目建设。
(四)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1.调整产业结构。2016年起,依据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相关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水质改善要求及产业发展情况,制定实施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方案,报上一级经信部门和环保部门备案。根据黄河流域乌海段Ⅲ类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实施最严格的环境准入条件。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实行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
2.优化空间布局。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充分考虑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鼓励发展节水高效现代农业、低耗水高新技术产业以及生态保护型旅游业,严格控制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新建、改建、扩建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实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黄河流域干流沿岸,要严格控制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危险化学品仓储等项目。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应保留一定比例的水域面积。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严格水域岸线用途管制,土地开发利用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留足河道和沿河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
3.推进循环发展。加强工业水循环利用。推进矿井水综合利用,加快建设一批矿井水利用重点工程,逐步实现煤炭矿区的补充用水、周边地区生产和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加强洗煤废水循环利用。鼓励钢铁、焦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废水深度处理回用。促进再生水利用,完善再生水利用设施,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等用水,要优先使用再生水。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钢铁、火电、化工等项目,不得批准其新增取水许可。华电乌达热电、乌海热电厂、海勃湾发电厂、神华西来峰电厂要及早谋划、启动中水回用工程,确保2017年底前实现中水全部回用。推进高速公路乌海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利用。
(五)加强水资源节约保护。
1.控制用水总量。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对各区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四项制度落实情况进行考核,2016年度全市用水总量控制在自治区下达的年度指标以内。严格禁止高耗水工业使用地下水,除食品、药品等特殊行业外,对于新增工业用水使用地下水项目一律不予审批。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行计划用水管理。2016年底前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严控地下水超采。在地面沉降、地裂缝、岩溶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对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2016年对现有机井进行排查、清理,建立登记制度,对未经批准的和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制定并实施关闭计划。2016年底前完成地下水超采区和日取水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重要水源地水位、取水量控制方案和地面沉降区等区域地下水压采方案编制。开展全市地下水超采区综合治理,超采区内禁止工农业生产及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
2.提高用水效率。建立万元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等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把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政府政绩考核。2016年底前将再生水、疏干水、雨水和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建立工业循环用水激励机制,鼓励企业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2016年底完成《乌海市中水利用规划》《乌海市节约用水规划》编制并组织实施。
抓好工业节水,完善高耗水行业取用水定额标准。开展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加强城镇节水,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公共建筑必须采用节水器具,限期淘汰公共建筑中不符合节水标准的水嘴、便器水箱等生活用水器具。鼓励居民家庭选用节水器具。对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达到40%以上。发展农业节水,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喷灌、微灌等节水灌溉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
3.科学保护水资源。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功能区管理办法》,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严格落实《乌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乌海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和《关于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要求。按照自治区水利厅水量调度方案要求,加强海勃湾水利枢纽工程水量调度管理。
(六)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1.健全执法依据。贯彻落实自治区即将出台的《内蒙古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内蒙古自治区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起草制定我市相关水污染防治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贯彻落实办法(意见)。2016年6月底前,制定印发《乌海市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办法》,对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黄河沿岸及跨黄河大桥、浮桥等环境敏感区域危险化学品运输严格进行规范管理。
2.加大执法力度。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
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完善盟市检查、各区具体监察的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加强对各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环保工作的监督。
3.提升环境监管水平。完善流域协作机制。健全跨部门、区域、流域水环境保护议事协调机制。与周边盟市、宁夏石嘴山市各级政府、各部门之间要加强协调配合、定期会商,实施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应急联动、信息共享。自2016年起全面实行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
完善水环境监测网络。按国家、自治区要求,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提升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水生生物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及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完善水污染源自动监测点位,基本实现水环境质量、水污染源、水生态状况监测全覆盖。推动环保、水利、国土等部门各类监测数据有效集成,数据共享,全面提升水监测预报预警能力,实现监测与监管协同联动。
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加强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等专业技术培训。严格落实执法、监测等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加强基层环保执法力量,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及工业园区要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力量。认真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能力建设的意见》,切实加强环境监管人才队伍和能力建设。
4.严格环境风险控制。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园区环境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各区于2016年6月底前要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完成辖区内重点风险源健康风险评估,要求企业落实相应的防控措施,制定并完善本地区和相关企业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开展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演练,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
5.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按期完成国控重点污染源及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地区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其他污染源于2017年底前完成。加强许可证管理,以改善水质、防范环境风险为目标,将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制定排污许可证台账管理体系,定期汇总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并向社会公开。按照国家、自治区要求,完成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建设。
6.依法公开环境信息。严格按照《水十条》信息公开的时间和频次要求,定期公布全市水环境质量状况、“黄牌”和“红牌”企业名单、黑臭水体治理情况、饮水安全状况等,重点排污单位应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主动接受监督。加强社会监督,为公众、社会组织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健全举报制度,充分发挥“12369”环保举报热线和网络平台作用,限期办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环境问题。积极推行环境公益诉讼。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
(七)切实做好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1.保障饮用水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供水单位应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自2016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6个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安全状况信息。建立饮用水卫生、环保、住建、水务等部门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制度,健全突发饮用水污染事件应急监测和处置机制,确保用水安全。2016年底前完成海勃湾区4万吨净水厂建设,完成乌达区3.5万吨净水厂和海南区5万吨净水厂项目前期工作。
2.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海勃湾区、海南区要组织开展海勃湾区北部生态涵养区、海南区西水源地二级保护区内生活污水收集处理工作。积极推进备用水源建设,各区要于2016年底前,完成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2016年10月底前,完成乡镇及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保护区标识、标牌的设立工作。
3.防治地下水污染。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矿山开采区、矿山固体废物堆存、矿产品存储区和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必要的防渗处理。全市所有加油站、油库内地下油罐更新为双层罐或设置防渗池,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应实施封井回填。公布环境风险大、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地下水污染场地清单,开展修复试点。密切监控乌海市平沟煤矿水源井、乌海市海晶玻璃厂三号井、千里山钢铁厂一号井、乌海市火车站西500米水井水质变化情况,确保水质级别保持稳定,不恶化。
4.深化黄河流域污染防治。配合自治区完成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编制,认真组织落实《乌海湖水污染防治规划》,对乌海湖开展生态环境安全评估。研究建立流域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体系。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重金属及其他影响人体健康的污染物采取针对性措施,加大整治力度。推进生态健康水产养殖,划定限制水产养殖区,实施水产养殖池塘、养殖网箱标准化改造。加强养殖投入品管理,依法规范、限制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开展专项整治。
5.整治城市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杜绝城市建城区出现黑臭水体,每半年向社会公布黑臭水体防控情况。
6.保护水和湿地生态系统。加强海勃湾北部生态涵养区、黄河乌海段生态保护,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禁止侵占自然湿地等水源涵养空间,已侵占的要限期予以恢复。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开展湿地保护与修复,加大退耕还林、还草、还湿力度。加强黄河沿线、乌海湖两岸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加大水生野生动植物类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力度。继续推进龙游湾湿地保护建设和开发项目工程建设。
(八)水污染防治其他工作。
1.强化科技引领支撑作用。加快技术成果推广应用,重点推广饮用水净化、节水、水污染治理及循环利用、城市雨水收集利用、再生水安全回用、水生态修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等适用技术。积极引进精细化工废水深度处理、生活污水低成本高标准处理和工业高盐废水脱盐、饮用水微量有毒污染物处理、地下水污染修复、危险化学品事故和水上溢油应急处置等先进技术。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以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为导向,推动环保服务业规模快速增长,促进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运行专业化、市场化。明确监管部门、排污企业和环保服务公司的责任和义务,完善风险分担、履约保障等机制。鼓励发展包括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以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2.理顺价格税费。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价格税费相关政策。加快水价改革,按要求期限全面实施居民阶梯水价制度、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执行收费政策,做好修订后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工作,合理提高征收标准,做到应收尽收。城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不应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健全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配合国家加快推进环境保护税立法、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
四、2016年度重点工程项目及投资
根据《乌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2016-2020年)》,2016年共计划组织完成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重点工程24个(详见附表),共计投入资金59795万元,其中重点行业水污染防治工程14个,计划投入资金36183万元;工业园区集中治理工程1个,计划投入资金13200万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程5个,投入资金412万元;水环境综合治理与生态修复类工程1个,计划投资3000万元;水资源优化调度类工程1个,计划投资7000万元。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工作机制。
强化各区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区政府是实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体,要加强组织领导,研究建立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机制。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加大资金投入,统筹城乡水污染治理,确保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年度工作任务全面完成。
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建立健全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市直相关部门要把落实《水十条》目标任务列入本单位重要工作内容,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有效合力,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并及时报送工作进展,务求多措并举地提高工作实效。发改部门要在“十三五”规划编制中,统筹考虑水环境保护工作,建立“节水”和“环保”领跑者制度,开展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经信部门要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和清洁生产力度,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水务部门要落实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功能区监管、水资源保护相关工作;住建部门要对建成区内老化供水管网进行改造,推进城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收集管网及污泥无害化处置尤其是农村污水管网建设等方面工作;农牧部门要着力抓好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方面工作;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作用,掌握整体工作进度,强化任务跟踪监督。
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中央企业和国有企业要带头落实,工业园区内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
(二)细化目标任务,制定年度实施方案。
各区要制定并公布本地区2016年度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要在逐项梳理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要求的基础上,调查本辖区饮用水、地表水、城市水体、地下水等水体水质状况,摸清目标差距,排查任务措施。要逐一排查达标状况,建立区域内未达标水体清单;排查“十小”企业、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设施情况等任务指标的底数,分行业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同级相关部门、排污企业以及社会公众的治污责任。
各相关部门要对照《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自治区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乌海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乌海市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分解》,加强与自治区牵头上级部门的衔接,研究制订和实施本部门专项年度实施方案和具体措施,并将任务措施分解落实,明确责任主体、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三)做好项目储备,多方落实资金。
1.围绕水质改善目标,筛选储备项目。各区、各相关部门要以解决水环境质量问题为导向,针对本地区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组织好项目的筛选、储备、申报工作。对项目的前期材料准备、申报、实施、验收要进行全过程监管。同时明确资金来源、工程内容、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实施精准管理,确保项目按期保质完成,发挥应有的环境效益。
2.促进多元融资,增加政府资金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推进环保设备融资租赁业务发展。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采取环境绩效合同服务、授予开发经营权益等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针对水污染防治领域项目特点,遴选一批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河流环境生态修复与综合整治、污染场地修复、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治理等重点项目实施PPP模式,实现组合开发,吸引社会资本投入水环境保护。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支持我市符合条件的水污染治理企业利用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等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上市。
3.增加政府资金投入。根据国家、自治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市区政府和各相关部门要把落实水污染防治工作任务纳入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重点支持范围。加大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重点治理和保护任务资金支持。各区政府、市直各相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和自治区国债等各类水环境保护项目专项资金,将水环境保护资金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研究采取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实施“以奖代补”。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原则,分级次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
(四)严格目标考核,强化督查问责。
市水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切实履行好组织协调职责,对重点项目进行现场跟踪,及时汇总工作推进中遇到的问题并协调处理,必要时提请市政府研究解决,并将工作进展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要实行周调度、月总结、季通报工作制度,每周调度一次各区、各相关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每月5日前向领导小组总结上报一次上月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每季度通报一次各区、各相关部门水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严格执行信息报送制度,各区、各部门要明确专人,及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报送信息要全面反映本部门工作采取的措施、工作进展、存在的问题、先进经验及取得成效。周调度、月总结、季通报工作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执行情况将作为年度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按照中央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严格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市人民政府签订水污染防治责任状后,市人民政府将与各区签订目标责任书,分解目标任务。每年对水污染防治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要约谈相关人民政府及部门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推诿扯皮、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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