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十条终发布,顶层政策启动治理市场1.1、土壤污染事故频发,法规标准正加紧制定土壤污染物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酸、碱、重金属,盐类、放射性元素铯、锶的化合物、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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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十条”破土而出 监测端与修复链共享万亿盛宴

2016-07-20 09:14 来源: 光大证券

1、“土十条”终发布,顶层政策启动治理市场

1.1、土壤污染事故频发,法规标准正加紧制定

土壤污染物大致可分为无机污染物和有机污染物两大类。

无机污染物主要包括酸、碱、重金属,盐类、放射性元素铯、锶的化合物、含砷、硒、氟的化合物等。有机污染物主要包括有机农药、酚类、氰化物、石油、合成洗涤剂、3,4-苯并芘以及由城市污水、污泥及厩肥带来的有害微生物等。当土壤中含有害物质过多,超过土壤的自净能力,就会引起土壤的组成、结构和功能发生变化,微生物活动受到抑制。

有害物质或其分解产物在土壤中逐渐积累通过“土壤→植物→人体”,或通过“土壤→水→人体”间接被人体吸收,达到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就是土壤污染。

2005 年 4 月—2013 年 12 月,环境保护部与国土资源部开展了我国首次全国污染状况调查,调查点位覆盖全部耕地,部分林地、草地、未利用地和建设用地。公报结果显示,全国土壤总的超标率为 16.1%,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 11.2%、2.3%、1.5%和 1.1%。污染类型以无机型为主,有机型次之,复合型污染比重较小,无机污染物超标点位数占全部超标点位的 82.8%,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 19.4%。

从污染分布情况看,南方土壤污染重于北方;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东北老工业基地等部分区域土壤污染问题较为突出,西南、中南地区土壤重金属超标范围较大;镉、汞、砷、铅 4 种无机污染物含量分布呈现从西北到东南、从东北到西南方向逐渐升高的态势。八大类土地污染严重:重污染企业用地及周边土壤、工业废弃地、工业园区、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采油区、采矿区、污水灌溉区、干线公路两侧等地。

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表明,工矿业、农业等人为活动是造成土壤污染的主要原因,包括土壤重金属污染、农药和有机物污染等多种类型,我国土壤仍以重金属污染为主,主要来源是工厂与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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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 年以来,由于土壤污染引起的重大污染事故,主要集中在重金属污染为主,包括砷、镉、铅等土壤污染对人群健康造成重大损失,近年来造成大量群体性事件,“常外”毒地事件更是掀起舆论关注的风暴。

面对愈演愈烈的土壤污染事件,我国针对土壤污染陆续进行了多次相关立法,2002 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和 1998 年国务院通过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规定对农业用地污染防治作了一些粗略的保护;针对工业用地污染问题,我国进行了复垦工作,并且出台了《土地复垦规定》和《土地复垦技术标准》(试行)。但是总体而言,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针对土地污染的专门立法。法律的可操作性也比较差,管理体制混乱(农业、环保、国土、地矿部门多头管理),法律责任不完善。另外在标准方面,存在着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并不健全,对污染和有害定义不清、污染场地的种类、浓度限值标准不清等问题。

1.2、“土十条”思路清晰,强调阶段治理与部门协作

2016 年 5 月 31 日,国务院发布《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简称“土十条”),首次以专项计划的形式拉开了土壤污染治理的大幕。

本次“土十条”,分 10 大点,35 小条,逻辑主线清晰,目标指标明确,制定了未来土壤污染防治的重心和目标,总结以下几个特点:

(1) 一个核心:土壤环境质量的总体改善。服务于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因此,未来要特别关注人群健康是否会得到改善;

(2) 两大领域: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重在受污染耕地和受污染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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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五点手段:查(摸清土壤污染的家底)——管(主抓农用地和场地分类管理)——防(预防新增污染源,监管现有污染源)——治(明确责任主体,分阶段治理)——保障(科技手段和产业调整,考核追责)

与之前的“大气十条”、“水十条”相比,“土十条”更加注重部门间协作,参与单位几乎涵盖了所有国务院职能部门,可谓举全力治理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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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内容,在分区域方面,治理工程范围主要涉及长三角、珠三角、沿长江、湘江流域,工程性质主要集中于监测与修复两大板块。其中明确提到的工程达 10 项。

在分阶段治理方面,本次“土十条”,确定的时间点主要分为 2016 年确定各地方方案,2020 年监测网络建设,2030 年达到修复面积基本完成。任务分配紧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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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土壤污染防治市场风险与盈利模式

虽然“土十条”的发布为土壤污染防治市场的打开,敲开了大门。但由于我国在土壤污染的家底不清、相关法规标准滞后,导致目前国内土壤污染防治欠账较多,目前国家环保部联合各部委正在加紧土壤污染防治其他法规制度的步伐,长远来看,土壤修复事业前途大有可为。

在商业模式方面,由于水和大气污染通常与排污行为是实时的,排污主体即是污染治理的支付方,而土壤污染由于相对欠缺生产过程的监控,难以直接借鉴水和大气污染防治的商业模式,现土壤修复的商业模式尚不清晰,对于许多搬离企业和亏损倒闭企业造成的土壤污染的追责相对比较困难,目前土壤修复的资金来源过度倚重政府各级财政拨款。目前唯一成熟的模式是城市污染场地的土地增值。

2、监测先行,放大土壤治理设备需求

2.1、土壤监测率先响应

“土十条”第一大条即规定要“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统一规划、整合优化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2017 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建成国家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行业监测网作用 ,基本形成土壤环境监测能力。各省(区、市)每年至少开展 1 次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各地可根据工作需要,补充设置监测点位,增加特征污染物监测项目,提高监测频次。2020 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 全覆盖”。可以说,土壤监测是摸清土壤污染家底的第一关。

土壤监测是指通过对影响土壤环境质量因素的代表值的测定,确定环境质量(或污染程度)及其变化趋势。根据土壤监测目的,土壤监测可以分为 4 种主要类型:区域土壤环境背景监测、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建设项目土壤环境评价监测、土壤污染事故监测。根据欧美发达国家土壤污染治理经验,污染预防、风险管控、治理修复的投入比例大致为 1∶10∶100,优先保护好优质的土壤是避免后期治理与修复大量投入的关键。对环境质量尚好的土壤采取严格保护措施,预防其受到污染,是必须坚持的优先策略。

2.1.1、多方协作,全面布设土壤监测网络

目前,环境保护部正在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建设,截至 2015 年 12月,已在全国设置了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国控点位 31367 个,其中包括一般点位 22816 个,风险点位 8551 个,已覆盖 90%县(市、区)。2016 年拟再增加 7000 个风险点位。“土十条”提出要在 2017 年底前,完成土壤环境质量国控监测点位设置,并在 2020 年底前,实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点位所有县(市、区)全覆盖。

国控点在一段时间内能代表某布点区域的土壤的环境质量状况,且以最适宜的点位数达到基本说清土壤环境质量及变化趋势的目的,同时具有动态性和可更新性。土壤的高度不混合性,决定了要根据土壤不同状况设置不同点位,包含基础点位、特定点位和背景点位三大类,监测的土壤类型包括水源地、污染场地、耕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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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保部的要求,土壤国控点位确定后,每年将选取其中的 20%开展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5 年完成一个监测循环。根据监测数据,各地环保部门需编写土壤环境质量监测与评价等报告。

环保+农业+国土,三部门合力铺设监测网。除环保外,与土壤相关的行业监测网主要涉及农业部门和国土部门。农业部门针对耕地地力的监测,在全国建立了 107 个国家级耕地质量监测点;针对农产品产地及周围环境污染计划设立 15.2 万个产地安全监测国控点。国土部门主要测定土壤中矿物元素及其他无机指标为主。三大部门部分指标重合,内部需要整合调整,合力铺设土壤监测网络。

在全国建立起以国控点为骨干,以省控点为补充和延伸的二级监测网络体系。在上述已布设的国控点位基础上,各省份结合各自的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再布设一定数量的省控点,以弥补国控点在空间上的稀疏和不均衡。通过国控点的监测,以实现国家对全国土壤环境的总体监控;通过省控点的监测,实现各省对各自重金属防治重点区域、饮用水源地、污染行业企业及周边地区、畜禽养殖场及周边地区、大型交通干线两侧、固废集中处置场及周边地区、油田采矿区及周边地区、重点信访区域等重点区域的有效监测。

2.1.2、土壤例行监测亟需创新和落地

2013 年 1 月,国务院办公厅《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指出,到 2015 年,全面摸清我国土壤环境状况并建立例行监测制度。

“十二五”期间,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了全国土壤环境质量例行监测试点工作。由于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导致土壤环境监测布点存在较大随意性和盲目性。另外,非均质性还可能会使面源土壤污染区域监测事倍功半。另一方面,污染物在土壤中的存在具有长期性,土壤污染情况变化和迁移也非常缓慢,同一点位监测到显著变化可能需要数年甚至更久。

国际经验为零,力争创新才能开展土壤例行监测工作。国际上,德国共有 800 多个土壤监测点,瑞士土壤环境监测网共 120 个监测点,农田和森林的点占 80%。按照 73%的城市化率,两国应接近平均 100 平方公里一个点。这样的大尺度监测并不能指导土壤例行监测工作。美国环保局表示,美国没有开展土壤污染例行监测。德国则指出,土壤例行监测可能并不实用或者不切实可行,主要还是要靠监测地下水来发现问题,包括农田地下水中的氨氮。相比水和大气监测,土壤监测是用确定的监测点来反映具有不确定特征的土壤污染,在零国际经验的基础上,需要更多技术投入,坚持创新和切合实际,才能将土壤监测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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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土壤监测上下游市场逐步释放,设备及运营将受益

土十条的出台,也将全面释放土壤监测上下游市场。上游市场主要是土壤监测设备,下游市场则是土壤监测相关的工程运营。目前我国市、县级环境监测机构的土壤环境监测仪器设备、专业监测人员匮乏,土壤环境监测体系总体滞后,对酞酸酯、激素类等新型土壤污染物的监测更为缺乏,常常使区域环境综合分析遇到瓶颈制约。

建立土壤监测网络主要使用土壤采样设备和土壤监测设备。土壤采样是土壤监测的第一步,未来土壤采样设备的需求扩大,土壤采样的市场规模也不容小觑。部分省市根据不同土壤质量状况和不同层次的土样设置了不同的土壤采样收费标准。

下面是出自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土壤监测常规项目及分析方法,不同的监测项目需应用相应的监测设备,主要涉及的土壤监测设备有:原子吸收光谱仪、测汞仪、分光光度计、气相色谱仪和液相色谱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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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白色污染盛行,农膜监测拉开序幕

土十条指出要加强废弃农膜回收利用。建立健全废弃农膜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开展废弃农膜回收利用试点;到 2020 年,河北、辽宁、山东、河南、甘肃、新疆等农膜使用量较高省份力争实现废弃农膜全面回收利用。此外,修订农膜标准,提高厚度要求,研究制定可降解农膜标准。

农田白色污染严重,现行农用地膜易碎裂,回收难度大、成本高。数据显示,2015 年我国农膜产量 231 万吨,每年农膜使用量约 80 万至 100 万吨,而每年遗留在田间的残膜至少占总供应量的 10%,累计存量已达百万吨。从分布区域来看,整体比例较去年相比无明显变化。并且华北区域农膜产量占比接近 50%,其中河南省与山东省是全国的产膜大省,2015 年两省的农膜产量约占全国农膜产量的 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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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上述土壤监测常规项目和设备,部分省市制定了土壤监测设备的收费标准。

根据“土十条”对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的进度要求,2017 年前国控监测网络要建成,而到 2020 年前市县监测网络要实现全覆盖。同时按照国控点位新增 16 万个(其中耕地 15.2 万个,场地 0.8 万个)以及省控补充点位 3.2 万个去测算,每个点位的投资额预计在 10 万元,每年运营投入在 3 万元,我们预计未来五年整个土壤监测设备及运营总额达 408 亿元左右,其中设备投资 192 元左右,每年的运营投入在 50 亿元左右。

2.3、监测端衍生业务:土壤评估和大数据平台建设

“土十条”对土壤监测的重视激发了土壤评估的必要性。全面准确掌握土壤污染状况是开展土壤监管工作的重要基础。2005 年至 2013 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展了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调查面积约为 630 万平方公里。1999 年以来,国土资源部开展了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截止 2014 年,已完成调查面积 150.7 万平方公里,其中耕地调查面积 13.86 亿亩,占全国耕地总面积的 68%。2012 年,农业部启动了农产品产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调查,调查面积 16.23 亿亩。

土壤监测网络的构建,能获取权威、统一、高精度的土壤环境调查数据,建立基于大数据应用的分类、分级、分区的国家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平台,全面满足环保、国土、农业和卫生等领域需求,为全面实施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供科学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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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建立调查评估制度,土壤评估市场有待激活

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是按一定的标准和方法,通过对土壤中污染物浓度进行监测,判定土壤环境是否受到污染,是单要素环境质量评估的一种。土壤环境质量评估是进行土壤监测的前端项,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评估结果负总责,实行政治责任与法律责任结合的双重责任制,将土壤环境质量安全纳入地方政绩考核。目前土壤评估中存在以下问题:

土壤修复要求建立调查评估制度,特别是一些行业企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将收回,其土地用途变更时需要对其展开土壤环境状况调查评估。未来市场上,土壤评估业务可与房地产估值业务拓展出新的业务领域,合作双赢。

2.3.2、互联网+土壤监测,构建大数据平台

互联网的应用,让环保数据不再“沉睡”。通过互联网对土壤监测数据进行智慧管理,是土壤监测业务的延伸业务端。国内构建了天地一体化监测体系,监测频率大幅提高,覆盖区域更加全面。300 多个地级市的上千个站点都建立了自动监测系统,每分钟都有监测数据,每个月至少有 80%至 95% 时间频度的数据量。

天津建成数据中心实现一图胜千言。天津环境监测中心联合中科宇图公司建成了天津市环境监测与评价数据管理系统,系统建成了一个数据中心,数据中心涵盖核心元数据、配置数据、业务数据、空间数据 4 大类 160 余张表,汇总气、水、声、污染源、生态、土壤等环境要素信息,形成了 8 大系统,实现了监测数据在各类应用中的互联互通,直观反映天津市环境质量状况,实现一图胜千言。

2.4、污染源监管刺激三大领域

土十条强调,要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须加强污染源监管。污染源监测是从源头处进行监管,将直接关系后续污染物扩散影响环境质量。针对工矿重金属、畜禽养殖污水和废弃农膜等三大重要污染源,各自展开相应的监测工作,从而对症下药。

2.4.1、追根溯源,矿山重金属是土壤的重要污染源

由于人类活动,土壤中的微量金属元素在土壤中的含量超过背景值,过量沉积而引起的含量过高,统称为土壤重金属污染。污染土壤的重金属主要包括汞(Hg)、镉(Cd)、铅(Pb)、铬(Cr)和类金属砷(As)等生物毒性显著的元素,以及有一定毒性的锌(Zn)、铜(Cu)、镍(Ni)等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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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环境保护部《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耕地土壤点位超标率为 19.4%,其中轻微、轻度、中度和重度污染点位比例分别为 13.7%、2.8%、 1.8%和 1.1%,主要污染物为镉、镍、铜、砷、汞、铅、滴滴涕和多环芳烃。污灌区调查中,在调查的 55 个污水灌溉区中,有 39 个存在土壤污染;在 1378 个土壤点位中,超标点位占 26.4%,主要污染物为镉、砷和多环芳烃。

我国矿山非“贫”即“杂”的资源禀赋,决定了重金属是土壤污染的重中之重。采矿是环境中重金属的主要来源。我国矿山贫矿多、难选矿多、共伴生矿多,导致工矿加工处理后产生了大量的有毒有害重金属,不但占用大量土地,还埋下了重金属污染隐患。

“土十条”指出,2020 年重点行业的重点重金属排放量要比 2013 年下降 10%。采矿业是造成重金属污染的重点行业,必须大力加强相应监管力度,从监测设备到技术创新,加大对包括采矿业等重点行业的重金属监测投入,预计重金属监测市场将迎来新一轮增长点。

2.4.2、畜禽养殖废水外流直接影响土壤质量,其监测刻不容缓

“土十条”提出要强化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和使用,防止过量使用,促进源头减量。加强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在部分生猪大县开展种养业有机结合、循环发展试点。鼓励支持畜禽粪便处理利用设施建设,到 2020 年,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 75%以上。

畜禽养殖废水主要包含养殖冲洗时的粪、尿、残余药剂混合水以及部分生活污水。畜禽养殖业 1963624 个,畜禽养殖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量:化学需氧量 1268.26 万吨,总氮 102.48 万吨,总磷 16.04 万吨,铜 2397.23 吨,锌 4756.94 吨。从污染物构成来看,畜禽养殖废水的监测需要水质和重金属监测设备等协同合作,进一步扩大了污染监测设备市场规模。

农膜产量巨大,残留地膜对土壤造成的污染状况不明,亟需对残留地膜展开全面监测。目前,农业部已在农膜污染较重的 17 个省份,建立了 210 个农膜残留国控监测点,对农膜残留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农膜监测设备市场也将逐步打开。

2.4.4、污染源监测市场未来五年复合增长率 11.5%

污染源监测市场规模已达百亿,预计未来五年复合增长率在 11.5%。数据显示,2010 年污染源监测市场规模仅为 37.08 亿元,到 2014 年市场规模已接近百亿,根据对工矿重金属、畜禽养殖污水和废弃农膜三大重要污染源的监测需求测算,预估到 2020 年市场规模可达 185.3 亿元。

3、修复暴发需静待,短期空间有看点

3.1、工业化致耕地污染较多,城镇化致场地污染严重

根据 2013 年 12 月公布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结果,我国中、重度污染耕地大体在 5000 万亩左右,这部分耕地已经不能种植粮食。受此类污染的重点区域多是过去经济发展比较快、工业比较发达的东中部地区、长三角、珠三角、东北老工业基地。其中,珠三角地区部分城市有近 40%的农田菜地土壤重金属污染超标,其中 10%属于严重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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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化进程推进,城市用地调整过程中,工业迁出城市,形成了城市中较大规模的已受污染的遗留、遗弃场地。我国对这一污染的关注开始较晚,直到 2004 年原国家环保总局才要求对工业搬迁遗留的城市污染场地进行监测和修复。目前这部分土壤污染形成了城市地区对土壤修复的主要需求。

3.2、土壤修复产业方兴未艾

国内参与土壤修复项目企业主要分为四类,其中内资企业主要集中于简单的土方工程,核心的土壤修复技术不多;而外资企业仍然在市场上处于主导地位。

本次“土十条”对于土壤修复产业链进行了全面详细的阐述,在第八条“加大科技研发力度,推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第 27 点“推动治理与修复产业发展”中详细描述:加快完善覆盖土壤环境调查、分析测试、风险评估、治理与修复工程设计和施工等环节的成熟产业链,形成若干综合实力雄厚的龙头企业,培育一批充满活力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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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认为,土壤修复产业链已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三大阶段:前期监测评估— —中期咨询修复——后期验收运营。土壤修复整个产业链主要由调查与评价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环保监管单位构成。土壤修复的商业模式尚不清晰,目前唯一成熟的模式是城市污染场地的土地增值。

前期监测主要是摸清土壤基本情况和历史污染背景,并进行风险评估;中期修复主要涉及施工单位、修复目标和修复方案;后期验收运营主要集中于第三方检测报告,且持续跟踪。

3.3、土壤修复对象繁多,成因各不相同

根据“土十条”相关说明,我国土壤修复对象从类型上分类,主要为农业用地和建设用地两大类,其中以耕地和场地污染修复为主。那么具体来说,我们所修复的对象主要包括:由于工业污染而造成的场地污染;由于开采石油带来的油田污染;开采金属矿、煤炭带来的矿区污染;农药化肥、污水灌溉、酸雨等带来的耕地污染;以及由于土壤污染带来的地下水污染。因此,土壤修复的对象种类非常多,范围非常广,规模也非常大。

目前,我们治理的重点在场地治理和矿区治理以及其所涉及的地下水污染治理,这两方面项目较多,技术也相对成熟。而农田污染由于范围太广、治理困难等因素,几乎没有治理。

根据科学研究,土壤污染主要分为三类:包括无机污染物、有机污染物和有害微生物三种。其中,无机污染物又包括重金属污染与非金属污染,有机污染物主要来自原石油化工企业和农药,有害微生物主要来自城市污水、医院污水、厩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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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土壤修复技术种类多,因地治理是关键

当前的土壤修复技术主要集中以下几类,包括稳定/固化、化学淋洗、生物修复、气提技术、高级氧化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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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土壤修复市场空间将在长时间段内释放

我国土壤修复刚刚起步,原创技术、商业模式等相对缺乏。土壤修复项目年均投资额在 20-30 亿元内。由于缺乏连片修复土壤技术,多以小规模项目为主,项目额为 2000 万元以下。场地修复占到总量的 78.6%,耕地修复仅占 7.1%。目前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的产值占环保产业总产值的比重大约为 0.5%。而美国的土壤修复行业在 2000 年左右进入高速发展期,土壤修复的资金占 GDP 的比重保持在 0.4%以上,占环保产业总产值的 30%左右。

目前企业参与土壤修复项目的操作模式主要集中于三类,分别为 EPC 模式、BOT 模式、PPP 模式,主要盈利模式如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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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十条”明确提出路线图,即“先耕地,后场地”的顺序。农业耕地、工业场地、矿山修复构成了土壤修复市场的三大主力。其中,耕地修复在“土十条”中明确规定作为首项任务完成。在农业耕地土壤修复方面,根据 2014 年《全国耕地质量等级调查与评定主要数据成果》,全国耕地总面积为 20.3 亿亩,超标率 19.40%,则污染总面积为 3.9 亿亩。以耕地修复平均 2 万元/ 亩计算,仅耕地一项市场规模就达到近 7.8 万亿元。

在场地污染土壤修复方面,目前全国污染场地数量在 30 万至 50 万块,以 300 万每块的修复成本测算,国内场地修复市场总容量约为 1.5 万亿元。该报告在调研空间维度上涉及 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66 个地级市和 373 个县区,覆盖全部细分领域,包括场地、农田、矿山、油田、盐碱地、非正规垃圾填埋场,地下水等全领域。共采集收录样本 755 个,其中明确承接单位的样本项目 541 个,明确预算金额的样本项目 464 个,明确资金来源的样本项目 316 个,明确应用技术的样本项目 177 个。我们认为,由于场地污染大部分责任主体失落,该修复领域需要静待相关法规发布,市场会逐渐释放。

从整体意义上分析,我国土壤修复目前正处于产业成长的起步阶段,虽然工业在整个产业结构中占近半壁江山,自然环境已不堪重负,但同时土壤修复技术不成熟,市场盈利模式尚未完善,相关标准仍然缺失。在这种大背景下,我们参考美国以及欧盟各国在发展阶段土壤修复资金占 GDP 比重的范围下限,根据江苏省(宜兴)环保产业技术研究院对我国 “十三五”时期土壤修复市场进行预测,未来五年土壤修复市场规模预计在 6856 亿元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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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海外土壤污染防治经验丰富

4.1、海外法规完善,标准不断改进

海外土壤污染治理进展顺利主要得益于较为完备的法规体系,欧美国家大多于上世纪 70 年代后制订了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和相关标准。

4.2、土壤污染防治技术日趋精细,商业模式逐步稳定

经过 30 年的发展,土壤修复目前的方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客土或挖掘转移迁法,即将污染地块的土壤转移到异地填埋或焚烧处理;另一种方法是治理修复,主要是利用物理、化学或者生物的方法转移分离、吸收、降解和改性污染土壤中污染物,使其浓度达到相关安全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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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美国经验:法规齐备,技术创新,超级基金有经验

美国环保署(USEPA)负责对全国污染场地进行管理,超级基金法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是美国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治理及其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法律。由美国国会于 1980 年 12 月 11 日通过。严格法律,属于无限期的追溯权力。

美国受污染土壤界定为“棕色地块”,对于“棕色地块”的管理和治理主要由联邦政府、州政府、地方政府、社区以及非政府组织负责实施。在治理过程中,治理信息充分公开,风险评估、整治技术及标准、整治单位等问题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社区居民与专家学者通过会议、座谈等方式商讨,决定解决方案。“国家优先名录”(National Priority List,NPL)美国该名录定期更新,每年至少更新 1 次,现在每年更新 2 次为保障超级基金制度的实施,又补充制定了一系列配套行动计划以强化和促进该制度的实施,其中最重要的是 1986 年的《超级基金法案的补充与再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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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 年美国实施了“棕色地块经济自主再开发计划(Brownfields Economic Redevelopment Initiative)”,该计划提供了 4 种基金,分别是 “棕色地块修复基金”(Brownfields Cleanup Grants)、“棕色地块评估基金” (Brownfields Assessment Grants)、“棕色地块周转性贷款基金” (Brownfields Revolving Loan Fund Grants)以及“棕色地块工作培训基金” (Brownfields Job Training Grants),为污染场地的评价、修复、社区参与等提供资金。

根据美国的土壤修复市场经验分析,土壤修复产业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与此相同,修复资金占 GDP 的比重也遵循相同的规律,即先低后高,然后再回落维稳,而且越是经济发达的国家,这种趋势越为明显。如美国场地修复资金投入占GDP的比重在四个发展阶段的均值分别为:准备阶段0.056%、起步阶段 0.123%、跃进阶段 0.70%和调整阶段 0.49%。

相比之下,我国土壤修复行业目前在生命周期中所处的位置仍是产业成长的起步阶段,人员、技术和装备仍处在初期阶段,污染土壤修复技术的研发或应用还处在试验阶段。当前我国土壤修复产业的产值尚不及环保产业总产值的 1%,而这一指标在发达国家的土壤修复产业中已经达到 30%以上。可见,我国土壤修复行业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美国 1982-2015 年间,逐渐开始运用创新的土壤修复技术,包括植物修复、土壤淋洗、溶剂萃取、玻璃固化、电分离等,并逐渐应用于各项目完成。目前仍以生物修复为主要方式。

延伸阅读:

节能环保行业下半年投资趋势:土壤修复、农村污水处理市场潜力广

原标题:“土十条”破土而出,监测端与修复链共享万亿盛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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