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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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全文)

2016-07-15 14:3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2015〕31号)精神,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工作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解决群众最关心的水环境问题为重点,按照“四个坚持”(坚持落实分工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完善法规标准,强化科技支撑;坚持推动全民节水洁水,积极构建全民参与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新格局)要求,全面深化“治、用、保”流域治污体系,系统推进污染物排放全面控制、水资源节约与循环利用、流域生态保护与恢复,不断提升水环境管理水平和水生态质量,为“打造四个中心,建设现代泉城”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省控重点河流基本恢复水环境功能,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南水北调输水水质安全得到有效保障,重点水体底泥重金属治理、化工企业聚集区地下水污染防控取得初步进展,水环境风险高发态势得到遏制。水资源节约和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承载力明显提高,经济发展方式明显转变。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省控重点河流全面恢复水环境功能,水环境风险得到有效控制,水环境生态系统基本恢复。到本世纪中叶,水生态环境根本改善,水环境安全得到保障,水环境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主要指标。到2017年,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基本消除,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到2020年,黄河、小清河、徒骇河等省控重点河流水质基本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玉清湖水库等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8%。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稳中趋好。到2030年,省控重点河流水质稳定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基本消除,除地质原因外,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

1.加强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大力推进城区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6年底前,完成大金污水处理厂、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一厂、济南中科成水质净化有限公司三座污水处理厂的新建、扩建任务,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5万吨/日;2017年底前,结合人口增长,编制完成城镇污水专项规划,满足城镇污水处理需求。启动光大水务(济南)有限公司一厂、二厂等污水处理厂的升级改造工作,2016年底前,完成广场东沟中水站、聚贤片区中水站、工商河中水站等11座中水站升级改造任务;2018年底前,完成商河县县城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2020年底前,全市所有重点镇和南水北调沿线、小清河流域、南部山区核心区内所有建制镇实现“一镇一厂”,提倡相邻乡镇联合建设污水处理厂,实现区域统筹、共建共享,逐步实现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全覆盖和稳定运行,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8%、85%以上;所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出水水质均达到一级A标准和地方加严排放标准限值要求。(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济南西城投资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等参与,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任务均由各县(市)区政府、济南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逐项列出;市四大投融平台分别简称城投集团、西城集团、旧城集团、滨河集团)

加强配套管网建设改造。各级制定管网建设和改造计划。加强城中村、老旧城区、城乡结合部污水截流、收集;加快实施19条排水主干管的雨污分流改造;研究推进市区范围内主要污水处理厂污水通联通调工作,保障检修期和突发事故状态下污水有效处理、达标排放。新建污水处理设施应同步设计、建设、投运配套管网。城镇新区建设应实行雨污分流,有条件的地区要推进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按照“厂网配套”的要求,推进乡镇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对影响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接入城市污水管网。到2017年底前,基本实现城市建成区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绕城高速内雨污管网分流改造,城市建成区排水管网密度达到13公里/平方公里。加快推进数字化排水系统建设及应用,建立完善城市排水设施数据库和城市排水设施监控系统,到2020年底前,实现城市建成区排水设施基础数据全部入库,以及对城市排水泵站、分散式污水处理设施、重点低洼地区、城市河道及主要污水干管的动态检测及监控。(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等参与)

整治城市黑臭水体。以解决城市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垃圾沿河堆放问题为重点,采取控源截污、内源治理、生态修复等技术,开展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制定实施方案和整治计划,并加快整治。到2016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消除比例达到40%;2017年底前基本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财政局、市水利局、西城集团、滨河集团、旧城集团、城投集团等参与)

重点推进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安全处置。加快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及改造,利用火力发电厂焚烧发电、垃圾焚烧等方式实现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处理处置,禁止处理处置不达标污泥进入耕地。到2017年底前,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基本完成达标改造,依法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2020年底前,全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安全处置垃圾渗滤液。加快推进现有垃圾渗滤液处置进度。新建生活垃圾填埋、焚烧场应同步配套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设施。积极推进生活垃圾无害化、资源化、减量化处理,逐步实现原生生活垃圾“零”填埋,从源头上减少垃圾渗滤液产生。(市城管局牵头,市市政公用局、市规划局、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实施小清河底泥清淤。科学制定清淤方案,积极开展小清河底泥清淤工程,有效降低底泥污染释放对小清河水质的不利影响。(市水利局、滨河集团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2.加强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省主体功能区要求,制定实施差别化区域环境准入政策,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从严审批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对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实行新(改、扩)建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在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南部山区水源涵养区、泉域重点强渗漏区等敏感区域实行产能规模和主要污染物排放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依法淘汰落后产能。各县(市)区(含济南高新区,下同)制定分年度淘汰落后产能方案,并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环保局备案,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按规定实施相关行业新建项目限批。(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全面排查装备水平低、环保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并登记造册,2016年底前,依法全部取缔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淀粉、鱼粉和石材加工等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提高工业企业污染治理水平。在确保所有排污单位达到常见鱼类稳定生长治污水平的基础上,以总氮、总磷、氟化物、全盐量等影响水环境质量全面达标的污染物为重点,实施工业污染源全面达标排放计划,重点针对齐鲁天和惠世制药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等排污单位开展废水处理设施再提高工程。按照国家、省要求,编制治理方案,专项整治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2017年底前,完成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升级工业集聚区应同步规划、建设污水集中处理等污染治理设施。2017年底前,各类工业集聚区全面实现污水集中处理并安装自动在线监控装置,逾期未完成的,按规定实施涉水新建、改扩建项目限批,并依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章丘刁镇化工工业园等化工集聚区要逐步推行“一企一管”和地上管廊建设与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推动重金属污染防治。开展全市涉重金属企业重金属污染调查,采取结构调整、清洁生产、末端治理等综合措施控制新增污染。加强环境监管,定期开展重金属环境监测、监察,提升企业内部重金属污染预防、预警和应急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按照山东省河流湖泊和入海口滩涂底泥重金属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开展底泥重金属治理示范工程,对未治理区段实施红线管控。(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城市园林局、滨河集团等参与)

3.加强农村生产生活污染防治。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县级行政区为单位,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原则,实行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将城镇周边村庄、农村新型社区优先纳入城镇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处理处置体系,远离城镇的社区、集中连片村庄因地制宜建设环境基础设施。实施农村无害化厕所改造工程,2016年底前,完成13万户无害化厕所改造任务。探索建立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社会化机制,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垃圾得到有效处理处置。(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深化“以奖促治”,推进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到2020年底前,完成830个建制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参与)

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各县(市)区政府制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和适养区划定方案,并向社会公布。(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市环保局、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加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治理,推行“两分离、三配套”(雨污分离、干湿分离,干粪池、沼气池、污液储存池配套)粪污综合利用模式,2020年底前,全市规模化养殖场畜禽粪便和污水处理利用率分别达到90%和60%。散养密集区要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引导畜禽养殖专业户向规模化、标准化发展,推进养殖专业户废弃物集中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建设。对中小型畜禽养殖场或不具备自行建设粪污处理设施条件的,推行区域性畜禽粪污收集加工处理模式。探索建立畜禽养殖等有机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收集、转化、应用三级网络社会化运营机制。以发展生态养殖场、生态家庭农场为重点,推行农牧结合、种养配套、生态高效、资源循环的生态种养模式。(市畜牧兽医局牵头,市环保局参与)

防治渔业养殖污染。在全民所有水域、滩涂从事渔业养殖作业应依法取得养殖许可证;严禁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等可能造成水质污染的活动,对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内采用人工投饵等方式从事渔业养殖作业造成水质污染的,一律依法予以取缔。渔业养殖场所应将进排水系统分开,养殖废水排放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标准。在槐荫区美里湖、章丘市白云湖等重点湖库实行养殖总量控制制度;在历城唐王等现代渔业规模片区实施标准化养殖鱼塘建设改造,推广生态养殖模式。探索建立“鱼塘+湿地”模式,通过人工湿地净化鱼塘退水,削减污染负荷。建立渔业污染防控长效机制,引导渔民转产、转业。(市农业局牵头,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参与)

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全市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全面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开展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机具。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新建高标准农田要达到相关环保要求,敏感区域和大中型灌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小湿地群净化农田排水。2020年底前,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10个百分点以上,农药利用率提高到40%,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在河滩、湖滩、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和南部山区水源涵养区,引导和鼓励农民调整种植结构,优先种植需肥需药量低、环境效益突出的农作物,减少面源污染。在缺水地区试行退地减水,适当减少用水量大的农作物种植面积,改种耐旱作物和经济林。2018年底前,全市综合治理灌溉面积和退减水量分别达到国家和省要求。(市农业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二)促进水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1.严格用水管理。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严格取水许可审批管理,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其建设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建立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对纳入取水许可管理的单位和其他用水大户实施计划用水管理。充分考虑当地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加强相关规划和重大项目建设布局水资源论证。充分利用南水北调、黄河工程供水。将再生水、雨水、微咸水等非常规水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2020年底前,全市用水总量力争控制在17.64亿立方米。(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严控地下水超采。加强地下水开发利用管理,2017年底前完成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超采区和地面沉降控制区范围划定工作。编制地面沉降区地下水压采方案。在岩溶水源地及地面沉降区开发利用地下水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在泉域范围内或地下水超采区,禁止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并逐步压缩以上行业地下水开采量,确需取用地下水的,要在现有地下水开采总量指标内调剂解决。申请在地下水限采区开采利用地下水的,应依法报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对重点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地和济南泉域划定地下水位黄色、橙色、红色预警线,严格实施地下水取水量和水位“双控”,建立地下水动态预警管理机制。严格控制开采深层承压水,地热水、矿泉水开发应严格实行取水许可和采矿许可。依法规范机井建设管理,排查登记已建机井,未经批准的和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一律予以关闭,对城市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的自备水井逐步实施水源置换。(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农业局、市水文局、市园林局等参与)

提高用水效率。将节水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县级以上政府政绩考核。开展高耗水行业节水诊断、水平衡测试、用水效率评估,严格用水定额管理。通过工业布局和产品结构调整、技术改造、水源替代、循环利用、采用先进节水工艺、禁止生产销售高耗水设备和产品等,促进全过程、多环节节水。2020年底前,全市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92%,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达到国家、省下达的考核指标要求,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较2014年降低10%以上。电力、钢铁、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制药等高耗水行业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市政公用局、市质监局等参与)实施生活节水改造,建立生活节水产品市场准入机制,禁止生产、销售并限期淘汰不符合节水标准的产品、设备,推广利用节水产品。加强城市供水管网改造与维修,对使用超过3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实施更新改造,2017年底前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2020年底前控制在10%以内。巩固和发展国家节水型城市工作成果,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复查考核要求。(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实施邢家渡等4座大型灌区节水改造和卧虎山水库总干渠维修改造工程;以市中区玉符河农业高效节水示范园区和历城区、长清区等节水灌溉增效示范工程建设为带动,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推广农作物节水抗旱技术,到2020年,大型灌区、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任务基本完成,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提高至0.65。(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参与)

加强水资源保护。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加强水功能区监督管理,从严核定水域纳污能力。加强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定小清河流域生态流量(水位)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分期分批确定主要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以及泉域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建立科学合理的闸坝联合调度体系,制定实施水量调度管理方案,合理安排闸坝下泄水量和泄流时段;实施小清河生态补水、渗漏区回灌补源、市区河道生态补水和济西湿地补水等工作,制定生态补水方案,落实生态补水措施和资金,提高生态功能和自净能力。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力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济南黄河河务局、西城集团等参与)

2.构建再生水循环利用体系。加强城镇再生水循环利用基础设施建设。在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车辆冲洗、建筑施工以及生态景观用水等有条件使用再生水领域,优先使用再生水并规定使用再生水比例,对达不到使用再生水比例要求而使用新水的,实行“惩罚性”水价。在污水处理厂和区域再生水设施服务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同步配套建设再生水回用管网,研究制定再生水利用奖惩办法,完善中水价格机制。自2018年起,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新建公共建筑,应安装建筑中水设施。推进全市高速公路服务区污水处理和循环利用。2020年底前,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30%。(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等参与)

推进工业企业再生水循环利用。理顺再生水价格体系,引导高耗水企业使用再生水,重点推进电力、钢铁、石油化工等高耗水行业企业实施废水深度处理回用,对未达到用水定额先进标准且具备使用再生水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项目,不得新增取水许可。推广园区串联用水和企业中水回用、废污水“超低排放”等循环利用技术。以山东钢铁济南分公司等用水大户为依托,促进矿井水资源化利用,煤炭矿区补充用水及周边地区生产、生态用水应优先使用矿井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参与)

3.加快海绵城市建设。按照海绵城市渗、滞、蓄、净、排的功能要求,科学规划39平方公里大明湖兴隆试点区域和62平方公里济西推广区域,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统筹实施城市水系统、园林绿地系统、道路交通系统、建筑小区系统建设,开展千佛山等公园景区绿地和街头绿地提升改造、二环南路等在建市政道路工程透水性铺装、在建与既有建筑小区透水性改造,增大雨水入渗量,逐步实现城市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试点区域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城市园林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住房保障管理局、西城集团、旧城集团、滨河集团、城投集团等参与)

(三)加强流域生态保护与修复。

1.保护水生态空间。严格水生态空间管控。严守水生态底线。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完成我市省级生态红线划定工作,将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重要水源地、水源涵养功能极重要区域等与水生态系统功能密切相关的重要区域划入生态红线保护范围,细化分类分区管控措施,保障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做到红线区域性质不转换、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责任不改变。(市环保局牵头,市规划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严控泉域生态空间。划定城市山体、城市河道水系、泉水重点渗漏带、泉水直接补给区等四条保泉生态控制线,提出分区分类管控要求,并将相应管控要求纳入名泉保护条例及相关管理规定。(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城市园林局、市名泉办牵头,市林业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等参与)留足城市水域空间。严格城市规划蓝线管理和水域岸线用途管制,明确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的保护和控制界限;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城市水域,土地开发利用应留足河道、湖泊和湿地地带的管理和保护范围,非法挤占的应限期退出,确保城市规划区保留一定比例水域面积。(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优化空间布局。建立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2020年底前,各县(市)区完成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实行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已超过承载能力的地区要实施水污染物削减方案,加快调整发展规划和产业结构。(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农业局等参与)制定城市建成区重污染行业企业退出方案,严格执行分阶段逐步加严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引导钢铁、石油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牵头)重点落实我市东部老工业区搬迁改造实施方案,2018年底前,完成东部老工业区济南盛源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济南润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等化工企业搬迁、转产或关停。(市发改委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环保局、市国资委、市住房保障管理局等参与)开展南水北调沿线、海河、小清河流域环境风险评估,2016年底前,各县(市)区编制完成现有高风险企业或仓储设施风险源清单和转移搬迁年度计划,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环保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保障饮用水水质安全。从水源到水龙头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尽快完成饮用水水质基线调查,确定重点监测、监控水质指标。县级以上政府及供水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标准要求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本行政区内饮用水水源、供水厂出水和用户水龙头水质等饮水安全状况,市、县(市)区分别自2016年、2018年起每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强化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实施卧虎山水库、锦绣川水库、狼猫山水库等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开展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依法清理保护区内违法建设项目和排污口。加大以锦绣川、锦阳川、锦云川为重点的南部山区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力度。(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等参与)2017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现状调查;2018年6月底前,完成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或保护范围划定。(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参与)结合新农村建设和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制定超标水源水质达标方案,逐步开展农村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卫生计生委、市财政局等参与)加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保护与管理,建设应急供水设施,保障事故状态下的水源供给。(市水利局、市市政公用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保障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落实山东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及南水北调水质安全保障专项行动计划。对影响水源地、输水干线的道路、桥梁,输油、输气管道进行全面排查,完善防撞护栏、事故导流槽、应急池、防泄漏等环境安全防护措施,对不符合要求的,逐一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改造;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禁运名录,加强道路等流动风险源监管。(市环保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安监局等参与)

开展地下水污染防控。定期调查评估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应进行防渗处理。全市250余个加油站的地下油罐应于2017年底前全部更新为双层罐或完成防渗池设置。(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参与)对报废矿井、钻井、取水井实施封井回填。(市国土资源局牵头)落实省化工企业聚集区及周边地下水污染防控专项行动计划,有序推进地下水污染防治。(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3.加强湿地保护与恢复。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选择支流入干流处、河流入湖口等适宜地点,建设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提升流域环境承载力。在城镇污水处理厂(站)、重点企事业单位、大型社区排污口建设与城市景观相结合的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在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推广建设以改善居住环境为主要目的的小型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因地制宜建设微型湿地群和小型氧化塘,有效处理农村生产生活污水。规范人工湿地建设和运营。(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开展湿地保护恢复与建设。实施湿地保护与恢复专项行动,逐步健全退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机制,按照政府主导、经济补偿、市场推进的原则,在河流湖泊防洪大堤以内因地制宜开展退耕还湿、退渔还湖,引导农民主动调整种养结构。加快推进小清河沿线湿地、沿黄滩区湿地、北部平原河网湿地和河流源头生态湿地恢复建设。积极开展玉符河、腊山河、商中河等生态河道建设,使河道水面增加、沿河植被和水生生物得到恢复,增强河流自然净化能力。积极恢复河流历史走向和湖泊原有水面,修复流域原有生态功能。(市林业局牵头,市水利局、济南黄河河务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城管执法局、市环保局、市城市园林局、滨河集团、西城集团等参与)

加强良好水体保护。保持洪范池泉域、济南泉域、白泉泉域和百脉泉泉域泉水水质良好,达到或优于地下水Ⅲ类标准。对白云湖等现状水质达到或优于地表水Ⅲ类标准的湖库开展生态环境调查与评估,制定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方案。开展小清河流域生态健康调查与评估,保护珍稀濒危水生生物和重要水产种质资源,提高水生生物多样性。(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4.实施城区水网建设,修复城区水系生态。以黄河、南水北调输水干渠、五库联通等骨干工程为依托,实施城区水网建设,通过新建平原水库、供水水厂和水系连通工程,提高蓄水能力,优化调度方案,向城区河道、重点渗漏带、城市山体公园、沿河湿地补水,保障河道生态基流,修复城区水系生态,提高保泉效果,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市水利局牵头,市市政公用局、市城市园林局、济南黄河河务局等参与)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1.落实环境管理制度。强化水质目标管理。分流域划定控制单元,明确国家、省、市三级控制断面水质保护目标,逐一排查水质达标状况。自2016年起,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断面,所在县(市)区要制定达标方案,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汇水范围内的排污单位,明确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将方案报市政府备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对水质不达标的控制断面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按规定采取区域限批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深化污染物总量排放控制。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对水环境质量有突出影响的污染物,纳入流域、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全面推行排污许可。依法推进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业排放许可制。按照国家和省进度安排,将企业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总量、排放去向等纳入许可证管理范围,2017年底前,完成各类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等参与)

2.严格环境执法监管。完善监测网络。进一步完善全市水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控网络,逐步建立全市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开展地下水监督性监测。统一规划设置监测断面(点位),重点推进在线监测,逐步实现小清河源头、省控以上河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和重点排污单位在线监测设施全覆盖。完善市、县两级监测质量管理体系,提升饮用水水源、市控以上河流控制断面、污染源水质全指标监测和水生生物监测、化学物质监测、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健全监管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四级网格化环境监管体系,健全网格运行管理机制,全面落实随机抽查和抽查督查制度,市、县(市)区自2016年起将监管责任落实到单位、岗位,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着力完善上下结合的独立调查工作机制、区域共治的联动执法机制,定期开展环境保护大检查,进一步完善解决突出环境问题工作程序,采取专项检查、挂牌督办、定期通报、限批、约谈等综合措施,整治重点流域、行业、领域的突出环境问题。(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依法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坚持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零容忍”,依法查处破坏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和含病原体污水,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依法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未批投入生产、未验收投入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强企业监管。大力实施排污企业“红黄牌”管理,逐一排查各类工业企业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后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提高环保队伍职业化水平。完善县、乡两级环保执法体系,在加强县级环保部门按区域派驻监管执法机构的基础上,强化基层环境监管执法队伍建设,乡镇(涉农街道)相关机构加挂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在具备条件的工业集聚区配备必要的环境监管人员。积极推进环境监察、监测、应急标准化和现代化建设,配备调查取证等监察执法装备,保障基层环境监察执法用车。加快环境监察移动执法系统建设,2017年底前各级环境监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便携式手持移动执法终端。进一步强化自动监控、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无人机、暗管探测仪等新技术监控手段运用。加强业务培训和职业操守教育,开展环境监管技术大比武,提高环境监管队伍职业化水平,2017年底前现有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全部完成轮训,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市环保局牵头,市编办、市财政局等参与)

3.强化环境风险防控。构建环境安全防控体系。开展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全面调查沿河环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等基本状况,以排放重金属、危险废物、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为重点,建立重点风险源清单。自2016年起,县级以上政府每年对重点风险源开展环境和健康风险评估,督促企业落实防控措施。落实国家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要求,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监控评价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安监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卫生计生委、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提高环境安全预警能力。科学设置河流、湖库预警监测点位,建设化工园区环境安全防控平台。落实分级定期监测、剧毒物质预警监测和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超标即应急”和“快速溯源法”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和妥善处置突发环境事件。各级要制定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主体责任,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加强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对危险化学品载运车辆实施动态监控,严格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资格认定。强化跨河道路(桥梁)事故险情预防布控,完善应急预案,建立专业应急队伍和应急设备库,加强应急演练,提升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

1.强化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级政府为本实施方案的实施主体。各县(市)区要尽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明确防治措施及完成时限,并将治污任务逐一落实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落实。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组织领导机制,切实保障各项任务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参与)

2.落实部门环境保护监管“一岗双责”。市政府建立定期协调、督查工作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项任务牵头部门要做好相关工作组织协调,按要求调度、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并将有关情况定期报送市环境保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市环保部门要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定期调度、检查、通报。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部门联动机制,定期组织开展环保专项行动;要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机制,完善案件移送、联合调查、信息共享和奖惩机制,实现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无缝衔接。(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参与)

3.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督促各类排污单位严格执行环保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引导国有和市控以上重点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向社会公开环境承诺,树立企业环境友好形象。指导工业集聚区内企业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国资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等参与)

4.完善“河(段)长”管理制度。认真落实河道管理河(段)长制有关要求,河(段)长牵头负责辖区河道拆除违法违章建筑、清淤疏浚、环境卫生整治、水质保障、日常管理,确保水质稳定达标。进一步建立覆盖市控以上控制断面的“河(段)长制”管理体系,健全河道巡查排查、信息报告、应急处置、督查督办、考核激励等工作机制。(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5.严格目标责任考核。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终身追责。将水环境质量逐年改善作为区域发展的约束性要求。市政府与各县(市)区签订水污染防治目标责任书,分解落实目标任务,每年将工作方案实施情况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市委组织部牵头,市环保局参与)同时,作为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牵头)

对实施情况较差的,要按规定约谈有关县(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并提出整改意见,抓好督促整改;对有关地区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重视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要记录在案,视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已经离任的也要终身追究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监察局等参与)

(二)完善经济政策,发挥市场作用。

1.理顺价格税费。加快水价改革。县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实行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具备条件的建制镇也要积极推进。2020年底前,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按照国家、省统一部署,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探索推行农业用水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理顺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价格体系,按照补偿成本和合理受益的原则,建立合理的再生水价格体系。建立完善城市供水价格与上游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市物价局、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完善相关收费政策。完善城镇污水处理费、排污费征收制度,做到应收尽收。研究将污泥处理费用逐步纳入污水处理成本。完善对自备水源用户征收污水处理费制度。改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合理确定收费载体和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要求,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地表水,超采地区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高于非超采地区。(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落实税收政策。依法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国内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大型环保设备而确有必要进口的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国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2.促进多元融资。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推广股权、项目收益权、特许经营权、排污权等质押融资担保。逐步将水污染防治领域全面向社会资本开放,建立健全以合同约束、信息公开、过程监管、绩效考核等为主要内容的PPP制度体系。以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城市黑臭水体治理、工业园区污染集中治理、城镇污水处理及管网建设、河流湖泊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等为重点,推广运用PPP模式。(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牵头,市市政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商务局等参与)

建立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各级要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资金保障机制,重点支持饮用水水源保护、水生态修复等公益性领域,保证城乡污水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中水截蓄导用、人工湿地、河道清淤等工程正常运行,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费用分级予以必要保障。在小清河流域探索创新专项转移支付方式,实施“以奖代补”。(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3.建立激励机制。健全节水环保“领跑者”制度。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更严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推行绿色信贷。积极发挥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在水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重点支持循环经济、污水处理、水资源节约、水生态环境保护、清洁及可再生能源利用等领域。加强环境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环境违法信息纳入金融业统一征信服务平台,环保、银行、证券、保险等方面要加强协作联动,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全面推进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建设,2017年底前分级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深入开展企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将化工、危险废物处置、皮革制造、涉重金属排放等行业纳入投保行列,鼓励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参与投保。(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管部、市金融办牵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完善省级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南部山区、南水北调东线重点水源地、跨区域重要河流水源地和城镇重要饮用水水源地的财力支持。借鉴外地经验,在重点跨界河流建立流域生态补偿制度。(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三)健全法规标准,强化科技支撑。

1.完善地方法规标准。重点围绕河道管理、饮用水源地保护、排污许可等领域,加快推进《济南市小清河管理办法》、《济南市河道管理办法》修订和市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条例、市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等制定工作。(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局、市城管执法局等参与)

加快修订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继续实施分阶段逐步加严的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据控制单元治污现状和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提出严于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限值要求。(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2.加强技术成果研发与推广。整合科技资源,集中力量突破制约我市水污染治理的重大技术瓶颈,开展小清河水质达标、黑臭水体治理、地下水污染防控、水生态修复技术、底泥重金属污染治理、人工湿地净化等前瞻性、基础性和关键性技术研究。加强水生态保护、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水环境监控预警、水处理工艺技术装备等领域的国际交流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等参与)紧紧围绕水污染治理科技需求,健全环保技术供需对接机制,充分利用生态山东建设高层论坛暨绿色产业国际博览会、济南市科技局科技云平台、济南环境科学学会、济南市水生态文明研究与促进会等对接窗口,加强新技术试点示范和供需对接。(市环保局、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等参与)完善政、产、学、研、金创新联盟合作模式,发挥企业技术创新新主体作用。完善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推动技术成果共享与转化。(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3.促进环保产业发展。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对涉及环保市场准入、经营行为规范的法规、规章和规定进行全面梳理,废止妨碍形成统一环保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健全环保工程设计、建设、运营等领域招投标管理办法和技术标准。推进先进适用的节水、治污、修复技术和装备产业化发展。(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以生活污水、垃圾处理和工业园区为重点,积极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加快推进环境公用设施投资建设运营市场化,工业园区集中治污鼓励采用环境绩效合同服务等方式,引入第三方环境治理机构开展综合环境服务。大力发展环境投融资、清洁生产审核、认证评估、环境保险、环境法律诉讼和教育培训等环保服务体系,探索新兴环境服务模式。(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四)引导公众参与,强化社会监督。

1.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各县(市)区水环境状况和排名情况。水环境状况差的县(市)区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其参评各级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水型城市、卫生城市、园林城市等荣誉称号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告。各级要健全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真实、全面、及时公开各类环境信息。督促排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主要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并按照规范实施排污口改造并公开环境信息,主动接受监督。(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市卫生计生委等参与)

2.完善社会监督机制。深入开展“环境监测开放日”、建成区污水直排环境和黑臭水体“随手拍”、“泉城环保世纪行”、“啄木鸟在行动”等活动,为公众、社会组织积极提供水污染防治法规培训和咨询,邀请其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环保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依托“互联网+”创新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模式,完善环保微博、微信工作体系,健全公众投诉、信访、舆情和环保执法联动机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城乡建设委等参与)

3.构建全民行动格局。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人山水林田湖是一个生命共同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文明理念,积极弘扬环境文化,大力倡导“节水洁水、人人有责”的行为准则,提高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形成勤俭节约、绿色低碳、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引导和规范非政府生态环保公益组织发展,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依托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等社会实践基地,开展环保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开展环保模范城、美丽乡村、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等系列创建活动,共建绿色家园、共享生态文明。(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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