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是我国城市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时隔37年后再次召开,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要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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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2015年中国城市发展十大事件 大气十条、水十条、海绵城市榜上有名

2016-07-14 15:31 来源: 规划中国 作者: 邵益生

2015年,是我国城市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时隔37年后再次召开,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要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会议明确了做好城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并提出了做好城市工作的具体部署。

2015年,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重要的一年,新型城镇化持续深入推进,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稳步实施。长三角等城镇群规划加快编制,滇中新区等一批国家级新区设立,北京市房山区等59个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出台,撤县设市等行政区划调整加快,各地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强,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批准发布,这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纲领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的基本遵循;纲要提出要努力形成京津冀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发展新格局,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的支撑带。

2015年,是我国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关键的一年,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质量。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实施,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了相关制度,体现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2015年,我国在全面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推动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方面取得重要成果。中央成立了以张高丽副总理为组长的“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共建原则、框架思路、合作重点、合作机制等内容。中国倡议成立、57国共同筹建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北京正式开业,将有效增加亚洲地区基础设施投资,推动区域互联互通和经济一体化进程,对亚洲乃至世界经济增长带来积极提振作用,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方向发展。

一、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城市是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方面活动的中心,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历了世界历史上规模最大、速度最快的城镇化进程,城市发展波澜壮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城市发展带动了整个经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成为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引擎。

2015年12月20日至21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分析了我国城市发展面临的形势,明确了做好城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并提出了做好城市工作的具体部署。

会议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城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依法治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

会议强调,城市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要坚持集约发展,框定总量、限定容量、盘活存量、做优增量、提高质量,立足国情,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在统筹上下功夫,在重点上求突破,着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宜居性。

第一,尊重城市发展规律。城市发展是一个自然历史过程,有其自身规律。城市和经济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城市发展是农村人口向城市集聚、农业用地按相应规模转化为城市建设用地的过程,人口和用地要匹配,城市规模要同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统筹空间、规模、产业三大结构,提高城市工作全局性。要结合实施“一带一路”建设、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建设等战略,明确我国城市发展空间布局、功能定位。要以城市群为主体形态,科学规划城市空间布局,实现紧凑集约、高效绿色发展。各城市要结合资源禀赋和区位优势,明确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强化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产业协作协同,逐步形成横向错位发展、纵向分工协作的发展格局。

第三,统筹规划、建设、管理三大环节,提高城市工作的系统性。要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定位、文化特色、建设管理等多种因素来制定规划。要加强城市设计,提倡城市修补,加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公开性和强制性。要加强对城市的空间立体性、平面协调性、风貌整体性、文脉延续性等方面的规划和管控,留住城市特有的地域环境、文化特色、建筑风格等“基因”。要抓住城市管理和服务这个重点,不断完善城市管理和服务,彻底改变粗放型管理方式,让人民群众在城市生活得更方便、更舒心、更美好。

第四,统筹改革、科技、文化三大动力,提高城市发展持续性。要推进规划、建设、管理、户籍等方面的改革,以主体功能区规划为基础统筹各类空间性规划,推进“多规合一”。要深化城市管理体制改革,确定管理范围、权力清单、责任主体。要推进城市科技、文化等诸多领域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链,让创新成为城市发展的主动力,释放城市发展新动能。

第五,统筹生产、生活、生态三大布局,提高城市发展的宜居性。城市工作要把创造优良人居环境作为中心目标,努力把城市建设成为人与人、人与自然和谐共处的美丽家园。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继续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加快城镇棚户区和危房改造,加快老旧小区改造。要大力开展生态修复,让城市再现绿水青山。要控制城市开发强度,划定水体保护线、绿地系统线、基础设施建设控制线、历史文化保护线、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防止“摊大饼”式扩张,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

第六,统筹政府、社会、市民三大主体,提高各方推动城市发展的积极性。要坚持协调协同,尽最大可能推动政府、社会、市民同心同向行动,使政府有形之手、市场无形之手、市民勤劳之手同向发力。政府要创新城市治理方式,特别是要注意加强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尊重市民对城市发展决策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鼓励企业和市民通过各种方式参与城市建设、管理,真正实现城市共治共管、共建共享。

会议指出,城市是我国各类要素资源和经济社会活动最集中的地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实现现代化,必须抓好城市这个“火车头”,把握发展规律,推动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发挥这一扩大内需的最大潜力,有效化解各种“城市病”。要提升规划水平,增强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和权威性,促进“多规合一”,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完善新时期建筑方针,科学谋划城市“成长坐标”。要提升建设水平,加强城市地下和地上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海绵城市,加快棚户区和危房改造,有序推进老旧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力争到2020年基本完成现有城镇棚户区、城中村和危房改造,推进城市绿色发展,提高建筑标准和工程质量,高度重视做好建筑节能。要提升管理水平,着力打造智慧城市,以实施居住证制度为抓手推动城镇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强城市公共管理,全面提升市民素质。推进改革创新,为城市发展提供有力的体制机制保障。

二、《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批准实施

京津冀地区同属京畿重地,濒临渤海,背靠太岳,携揽“三北”,战略地位十分重要,是我国经济最具活力、开放程度最高、创新能力最强、吸纳人口最多的地区之一,也是拉动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引擎。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对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了《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从战略意义、总体要求、定位布局、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推动重点领域率先突破、促进创新驱动发展、统筹协同发展相关任务、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开展试点示范、加强组织实施等方面描绘了京津冀协同发展的宏伟蓝图,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纲领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的基本遵循。

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指导思想是:以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解决北京“大城市病”为基本出发点,以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为基础,以京津冀城市群建设为载体,以优化区域分工和产业布局为重点,以资源要素空间统筹规划利用为主线,以构建长效体制机制为抓手,着力调整优化经济结构和空间结构,着力构建现代化交通网络系统,着力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着力推进产业升级转移,着力推动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着力加快市场一体化进程,加快打造现代化新型首都圈,努力形成京津冀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发展新格局,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的支撑带。

京津冀整体功能定位是: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区域整体协同发展改革引领区、全国创新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示范区。三省市定位分别为:北京市“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天津市“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河北省“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区域整体定位体现了三省市“一盘棋”的思想,突出了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相辅相成;三省市定位服从和服务于区域整体定位,增强整体性,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需要。

京津冀协同发展的目标是:近期到2017年,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取得明显进展,在符合协同发展目标且现实急需、具备条件、取得共识的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等重点领域率先取得突破,深化改革、创新驱动、试点示范有序推进,协同发展取得显著成效。中期到2020年,北京市常住人口控制在2300万人以内,北京“大城市病”等突出问题得到缓解;区域一体化交通网络基本形成,生态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改善,产业联动发展取得重大进展。公共服务共建共享取得积极成效,协同发展机制有效运转,区域内发展差距趋于缩小,初步形成京津冀协同发展、互利共赢新局面。远期到2030年,首都核心功能更加优化,京津冀区域一体化格局基本形成,区域经济结构更加合理,生态环境质量总体良好,公共服务水平趋于均衡,成为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的重要区域,在引领和支撑全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大作用。

《规划纲要》确定了“功能互补、区域联动、轴向集聚、节点支撑”的空间布局思路,明确了以“一核、双城、三轴、四区、多节点”为骨架,推动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构建以重要城市为支点,以战略性功能区平台为载体,以交通干线、生态廊道为纽带的网络型空间格局。“一核”即指北京。把有序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优化提升首都核心功能、解决北京“大城市病”问题作为京津冀协同发展的首要任务。“双城”是指北京、天津,这是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要引擎,要进一步强化京津联动,全方位拓展合作广度和深度,加快实现同城化发展,共同发挥高端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三轴”指的是京津、京保石、京唐秦三个产业发展带和城镇聚集轴,这是支撑京津冀协同发展的主体框架。“四区”分别是中部核心功能区、东部滨海发展区、南部功能拓展区和西北部生态涵养区,每个功能区都有明确的空间范围和发展重点。“多节点”包括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等区域性中心城市和张家口、承德、廊坊、秦皇岛、沧州、邢台、衡水等节点城市,重点是提高其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服务能力,有序推动产业和人口聚集。同时,立足于三省市比较优势和现有基础,加快形成定位清晰、分工合理、功能完善、生态宜居的现代城镇体系,走出一条绿色低碳智能的新型城镇化道路。

《规划纲要》提出四类产业和机构确认将被有序疏解,重点是疏解一般性产业特别是高消耗产业,区域性物流基地、区域性专业市场等部分第三产业,部分教育、医疗、培训机构等社会公共服务功能,部分行政性、事业性服务机构和企业总部等四类非首都功能。

《规划纲要》确定了交通一体化、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升级转移是三大重点领域。在交通一体化方面,重点是建设高效密集轨道交通网,完善便捷通畅公路交通网,打通国家高速公路“断头路”,全面消除跨区域国省干线“瓶颈路段”,加快构建现代化的津冀港口群,打造国际一流的航空枢纽,加快北京新机场建设,大力发展公交优先的城市交通,提升交通智能化管理水平,提升区域一体化运输服务水平,发展安全绿色可持续交通。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重点是联防联控环境污染,建立一体化的环境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强环境污染治理,实施清洁水行动,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生态保护与建设,谋划建设一批环首都国家公园和森林公园,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在推动产业升级转移方面,重点是明确产业定位和方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转移对接,加强三省市产业发展规划衔接,制定京津冀产业指导目录,加快津冀承接平台建设,加强京津冀产业协作等。

三、“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推进实施

2013年9月和10月,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出访中亚和东南亚国家期间,先后提出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简称“一带一路”)的重大倡议,得到国际社会高度关注。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参加2013年中国—东盟博览会时强调,铺就面向东盟的海上丝绸之路,打造带动腹地发展的战略支点。初步估算,“一带一路”沿线总人口约44亿人,经济总量约21万亿美元,分别占全球的63%和29%。“一带一路”作为中国首倡、高层推动的国家战略,对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屹立于世界的领导地位具有深远的战略意义。

2015年2月1日,推进“一带一路”建设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安排部署2015年及今后一段时期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

2月1日,中央成立“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任组长,中央政策研究室主任王沪宁、国务院副总理汪洋、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国务委员杨洁篪任副组长。

3月28日,在博鳌亚洲论坛2015年年会开幕式上,国家主席习近平发表主旨演讲时表示:“一带一路”建设秉持的是共商、共建、共享原则,不是封闭的,而是开放包容的;不是中国一家的独奏,而是沿线国家的合唱。“一带一路”建设不是空洞的口号,而是看得见、摸得着的实际举措,将给地区国家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在有关各方共同努力下,“一带一路”建设的愿景与行动文件已经制定,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筹建工作迈出实质性步伐,丝路基金已经顺利启动,一批基础设施互联互通项目已经在稳步推进。这些早期收获向我们展现了“一带一路”的广阔前景。

3月2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发挥新疆独特的区位优势和向西开放重要窗口作用,深化与中亚、南亚、西亚等国家交流合作,形成丝绸之路经济带上重要的交通枢纽、商贸物流和文化科教中心,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发挥广西与东盟国家陆海相邻的独特优势,加快北部湾经济区和珠江—西江经济带开放发展,构建面向东盟区域的国际通道,打造西南、中南地区开放发展新的战略支点,形成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与丝绸之路经济带有机衔接的重要门户;利用长三角、珠三角、海峡西岸、环渤海等经济区开放程度高、经济实力强、辐射带动作用大的优势,加快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支持福建建设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充分发挥深圳前海、广州南沙、珠海横琴、福建平潭等开放合作区作用,深化与港澳台合作,打造粤港澳大湾区;利用内陆纵深广阔、人力资源丰富、产业基础较好优势,依托长江中游城市群、成渝城市群、中原城市群、呼包鄂榆城市群、哈长城市群等重点区域,推动区域互动合作和产业集聚发展,打造重庆西部开发开放重要支撑和成都、郑州、武汉、长沙、南昌、合肥等内陆开放型经济高地。

7月21日,“一带一路”建设推进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总结前一段的工作,围绕重点方向、重点国家、重点项目,进一步研究部署下一阶段工作。

12月31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区域合作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大力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支持各地发挥比较优势,贯彻落实“一带一路”建设顶层设计以及各省(区、市)参与建设“一带一路”实施方案。支持发挥西部地区向西开放前沿阵地、沿海地区龙头引领和内陆腹地战略支撑作用,打造陆海内外联动、东西双向开放的全面开放新格局。重点打造新疆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和福建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核心区。结合六大国际经济合作走廊建设,支持各地深化与沿线国家(地区)交流合作,共建境外产业集聚区,有针对性地培育打造一批共建走廊试点示范省(区、市)。

“一带一路”战略构想的提出,契合沿线国家的共同需求,为沿线国家优势互补、开放发展开启了新的机遇之窗,是国际合作的新平台。加快“一带一路”建设,有利于促进沿线各国经济繁荣与区域经济合作,加强不同文明交流互鉴,促进世界和平发展,是一项造福世界各国人民的伟大事业。

四、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北京成立

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简称“亚投行”)是由中国倡议成立、57国共同筹建的一个政府间性质的亚洲区域多边开发机构,重点支持基础设施建设,成立宗旨是促进亚洲区域的建设互联互通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并且加强中国及其他亚洲国家和地区的合作。

2013年10月2日,习近平主席提出筹建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倡议。2014年10月24日,包括中国、印度、新加坡等在内21个首批意向创始成员国的财政部长和授权代表在北京签约,共同决定成立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

2015年3月12日,英国正式申请加入亚投行,成为首个申请加入亚投行的主要西方国家。随后,法国、意大利、卢森堡、瑞士等国表示愿意以创始国的身份加入亚投行。

4月15日,亚投行意向创始成员国确定为57个,其中域内国家37个、域外国家20个。

6月29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签署仪式在北京举行。亚投行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财长或授权代表出席了签署仪式,其中已通过国内审批程序的50个国家正式签署《协定》,其他尚未通过国内审批程序的意向创始成员国见证签署仪式。

11月4日,中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

12月25日,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北京宣布,《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正式生效,标志着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法律意义上正式成立。亚投行初期投资重点领域包括能源与电力、交通和电信、农村和农业基础设施、供水与污水处理、环境保护、城市发展以及物流等,首批贷款计划在2016年年中左右批准。

截至12月25日,包括缅甸、新加坡、文莱、澳大利亚、中国、蒙古、奥地利、英国、新西兰、卢森堡、韩国、格鲁吉亚、荷兰、德国、挪威、巴基斯坦、约旦在内的1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股份总和占比50.1%)已批准《协定》并提交批准书,从而达到《协定》规定的生效条件,即至少有10个签署方批准且签署方初始认缴股本总额不少于总认缴股本的50%,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正式成立。

12月31日,菲律宾驻华大使巴西里奥作为政府全权代表在北京签署《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至此,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57个意向创始成员国已全部签署《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协定》。

2016年1月16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北京正式开业,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出席开业仪式并致辞,强调通过各成员国携手努力,亚投行一定能成为专业、高效、廉洁的21世纪新型多边开发银行,成为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平台,为促进亚洲和世界发展繁荣作出新贡献,为改善全球经济治理增添新力量。同日,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理事会成立大会在北京举行,会议选举中国财政部部长楼继伟为亚投行理事会主席,选举印尼财长班邦˙布罗佐内戈罗和德国财政部国务秘书托马斯˙斯蒂芬为理事会副主席;选举金立群先生为亚投行首任行长。会议审议通过了理事会议事规则、总部协定、首届理事会年会时间及地点等决议。

亚投行正式成立并开业,将有效增加亚洲地区基础设施投资,推动区域互联互通和经济一体化进程,也有利于改善亚洲发展中成员国的投资环境,创造就业机会,提升中长期发展潜力,对亚洲乃至世界经济增长带来积极提振作用,对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完善具有重大意义,顺应了世界经济格局调整演变的趋势,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方向发展。

五、《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实施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1995年、2000年经历过两次修改。

2015年8月29日,《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不仅在法条数量大幅度增加,而且几乎对所有现行法条都做出了修改。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立法目的:以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同时以标本兼治的理念出发,不仅制定严格的治理措施,还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

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限期达标制度:大气污染的防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舶、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将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质和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优先并网。实行限制达标制度,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也向社会公开。

对大气进行动态监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

制定系列环境标准:要求制定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烟花爆竹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由环保部门划定重点防治区域,确定牵头地方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重点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对于重污染天气的治理措施,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停产、限产、限行、禁燃、停止建筑施工、停止露天燃烧、停止学校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3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目标责任制、约谈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为实现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三种制度齐下,督促地方政府为当地的空气质量负责,并要求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提高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监测数据造假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还有可能取消检验资格。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同时,从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了相关制度。主线更清晰,重点更突出,内容更完备,管控措施更严密,公众参与更畅通,体现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六、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10条、35款、76项、238个具体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为实现以上目标和指标,行动计划确定了十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针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和船舶港口等污染来源,提出了相应的减排措施。二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工业水、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等推动循环发展。三是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量调度,保证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四是强化科技支撑。推广示范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基础研究和前瞻技术研发,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促进多元投资,建立有利于水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六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规建设项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七是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治理目标管理,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类环境风险,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科学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良好水体和海洋环境保护。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九是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国家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逐年考核计划实施情况,督促各方履责到位。十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国家定期公布水质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环境状况。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行动计划238项具体治理措施中,除了136项改进强化措施、12项研究探索性措施外,重点提出了90项改革创新措施。在自然资源用途管制、水节约集约使用、生态保护红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环保市场、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方面体现了改革创新的新要求。

七、国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在2013年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必须顺应自然。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2014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基本原则,规划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及其构建技术框架,明确了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建设、维护及管理过程中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2015年1月20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明确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4月2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明确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4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联合公布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名单。根据竞争性评审得分,排名在前16位的城市进入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范围,名单如下(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列):迁安、白城、镇江、嘉兴、池州、厦门、萍乡、济南、鹤壁、武汉、常德、南宁、重庆、遂宁、贵安新区和西咸新区。

7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6个方面18项具体考核指标。

8月10日,水利部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对主要任务进行部署:一要制订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二要严格城市河湖水域空间管制,三要因地制宜做好河湖水系连通,四要推进城市水生态治理与修复,五要建设雨水径流调蓄和承泄设施,六要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七要强化城市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八要加强城市水源保障和雨洪利用,九要做好城市水土保持与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

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雨水蓄排顺畅合理利用的海绵城市建设,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会议确定:一是海绵城市建设要与棚户区、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更新相结合,加强排水、调蓄等设施建设,加快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和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二是从今年起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基础设施规划、施工、竣工等环节都要突出相关要求。三是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采取PPP、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

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意见提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12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要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增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保障,用好用足信贷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助力。

12月20日至21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要提升建设水平,加强城市地下和地上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海绵城市。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城市建设要以自然为美,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

12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把中国农业银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切实提高信贷资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农发行各分行要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积极统筹调配信贷规模,优先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可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对于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八、国家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201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在该规划的指导下,2015年,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持续推进,取得多方面显著成效。

城市群规划加快编制,城市群作为新型城镇化主体形态的地位更加凸显。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2015年在城市群规划编制上取得积极成效,以跨省区城市群为重点,开展了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哈长等4个跨省区的城市群规划编制,《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已于2015年4月颁布实施。随着规划的颁布和实施,城市群对我国新型城镇化的支撑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一批国家级新区设立,对新型城镇化格局的支点作用进一步增强。2015年国务院同意设立湖南湘江新区、南京江北新区、福州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新区“要突出体现落实国家重大改革发展任务和创新体制机制的试验示范作用”,并强调新区要“推动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这为未来一段时期国家级新区发展指明了方向。

行政区划调整加快,为优化城镇体系结构和做大做强城市提供了支撑。2015年我国行政区划调整步伐呈加快趋势:一是撤县设市,黑龙江东宁县,广西靖西县,四川康定县、马尔康县,云南腾冲县等县撤销,设立了县级东宁市、靖西市、康定市、马尔康市、腾冲市;二是撤县(市)设区,北京密云县、延庆县,天津宁河县,河北保定满城县、清苑县、徐水县,秦皇岛抚宁县,江苏盐城大丰市,河南三门峡陕县,广东肇庆高要市,广西南宁武鸣县,重庆市潼南县、荣昌县,云南玉溪江川县,陕西榆林横山县,以及青海海东平安县等撤县(市)设区;三是特大城市中心城区有序整合,保定市,设立莲池区;上海市静安区、闸北区撤销,设立新的静安区;常州市武进区和戚墅堰区撤销,设立新的武进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撤销,设立梁溪区;铜陵市铜官山区、狮子山区撤销,设立铜官区。四是新设区。如无锡市设立了新吴区;六安市新设叶集区等。五是撤地设市。新疆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西藏林芝地区等撤销,设立地级哈密市、吐鲁番市、林芝市。六是“兵团设市”。新设的可克达拉市(第四师)成为新疆建设兵团的第8个市。七是由县级市升为地级市,如海南省县级儋州市撤销,设立地级儋州市。

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出台,在更多领域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体制机制探索。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新趋势和新要求,在总结梳理第一批试点成效的基础上,2015年11月推出了北京市房山区等59个第二批试点,并将北京市大兴区等14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并纳入。第二批试点优先考虑了改革意愿强,发展潜力大,具体措施实的中小城市、县、建制镇及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等,并体现了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适当倾斜,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在长江经济带地区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进行城市功能区转型等因素。这样,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扩大至135个城市(镇),地域遍及各省区市及兵团,类型涉及各类大中小城市及小城镇。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强,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2015年,初步完成了14个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试点工作,开展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划定工作,海绵城市、城市综合管廊等工作加快推进,推出了第三批84个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多规合一”工作取得初步成果。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选择60个左右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工作”。8月底,有关地区的建设方案均已上报国家有关部门。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顺应开发区转型升级和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的新要求,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改造。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城镇棚户区改造持续推进。

各地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特大城市在积分落户政策方面积极探索。截至2015年11月,25个省份出台了本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概括来看,各省份普遍采用了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三个指标,形成了以城市规模为分类标准的差别化人口迁移和落户政策。一是县城及以下城镇的落户限制全面放开;二是在城区人口50万~100万人的城市落户,一般要求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两项同时具备,有的省份还规定了年限要求(一般为1~2年);三是在城区人口100万~500万人的城市落户,一般要求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三项同时具备;四是城区人口500万人以上的城市总体态势是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一些特大城市加快公布积分落户政策,北京在通州区探索积分落户政策的基础上,2015年年底《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成都已初步制定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国家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努力走出一条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九、天津港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做出重要批示,并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做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率有关同志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经各方努力,事故救援及现场处置任务于2015年9月13日完成,清运危险化学品1176吨、汽车7641辆、集装箱13834个、货物14000吨,798名伤员得到妥善医治。

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赶赴天津“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现场,看望慰问消防队员、救援官兵和伤员及受灾群众,部署下一步救援救治、善后处置和安全生产工作。

8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等有关方面组成的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调查组认定,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调查组同时认定,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市场和质检、海事、公安以及滨海新区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有些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和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交通运输部作为港口危险货物监管主管部门,未依照法定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海关总署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包括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事故调查组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不再给予处分。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八个方面的教训与问题,调查组提出了十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和建议,即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何企业均不得违法违规变更经营资质;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完善规章制度,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控监管;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大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特殊器材装备配备,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从业行为;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调查组还查明,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局部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天津渤海湾海洋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没有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病例。截至2015年年底,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已基本消除,受污染地表水得到有效处置,事故中心区土壤和地下水正在进行分类处置与修复。对事故可能造成的中长期环境和人员健康影响,有关方面正开展持续监测评估,并采取防范措施。

十、深圳发生特别重大滑坡事故

2015年12月20日11时40分,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社区恒泰裕工业园发生渣土受纳场滑坡。此次滑坡覆盖面积约38万平方米,淤泥渣土厚度达数米至十数米不等,造成附近的恒泰裕、柳溪、德吉成三个工业园33栋建筑物被掩埋或不同程度损毁,包括厂房14栋、办公楼2栋、饭堂1间、宿舍楼3栋、其他低矮建筑物13间,涉及企业15家。截至2016年1月12日,已发现69名遇难者,另外还有8人失联。

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主席习近平立即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广东省、深圳市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第一时间抢救被困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做好伤员救治、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注意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做出批示,要求抓紧核实情况,全力组织搜救,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全面排查周边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二次灾害;同时,查清灾害原因,做好善后处置。

深圳市和光明新区灾后立即启动救援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现场搜救组、现场监测组、医疗保障组、核查人员组、新闻发布组、自身灾害防范组、外围警戒组、交通疏导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10个小组,组织公安、消防、特警、卫生、应急、安监以及规划、国土等部门1 500多人在现场全面开展救援工作。广东省消防总队还调集东莞、惠州、省特级三个支队共100多人参与救援工作。

12月25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深圳市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和综合组等四个专项组。

初步查明,深圳光明新区垮塌体为人工堆土,原有山体没有滑动。人工堆土垮塌的地点属于淤泥渣土受纳场,主要堆放渣土和建筑垃圾,由于堆积量大、堆积坡度过陡,导致失稳垮塌,造成多栋楼房倒塌。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此次深圳滑坡灾害由受纳场渣土堆填体滑动引起,不是山体滑坡,不属于自然地质灾害,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深圳光明新区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发生后,最高检及时派员介入事故调查,成立由最高检、广东省检察院和深圳市区两级检察院60余名干警组成的检察调查专案组,制订周密调查方案,全面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现已查明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查违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等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责任。截至2016年1月1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和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邓志雄、市政服务中心副主任曾科挺、原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查违办副主任朱武跃、深圳市水土保持监督检测总站工程师郑存辉等12名犯罪嫌疑人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作者:邵益生,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研究员,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周长青,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务发展研究所所长,教授级高工)

原标题:【盘点】2015年中国城市发展十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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