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获悉,关于印发宜昌市2016年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制定本方案。一、工作目标(一)城区大气环境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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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宜昌市印发2016年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通知

2016-07-06 14:16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政府获悉,关于印发宜昌市2016年大气和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全文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2014-2017年)》,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城区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1.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二级标准及以上)比例达到70%以上。

2.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99μg/m3,较2013年下降9.17%。

3.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70μg/m3。

4.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及臭氧(O3)稳定达到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二)县市大气环境质量目标

1.全年环境空气质量优良天数(二级标准及以上)比例:宜都市、枝江市、当阳市达到70%以上,远安县、兴山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五峰自治县达到75%以上。

2.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平均浓度:宜都市≤85μg/m3,枝江市≤82μg/m3,当阳市≤99μg/m3。远安县、秭归县、长阳自治县≤70μg/m3,兴山县、五峰自治县≤68μg /m3。

3.细颗粒物(PM2.5)年平均浓度不得高于2015年度年平均浓度水平。

4.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及臭氧(O3)稳定达到GB3095-2012中的二级标准。

二、重点工作

(一)深入治理工业大气污染。

1.严格源头控制。严禁产能过剩行业建设新增产能项目,禁止新建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焦化、有色等行业的高污染项目。加大陶瓷、水泥、砖瓦、小化工、石材加工等大气重污染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力度,分类处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环保局。排在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下同)

2.开展重点行业(钢铁、水泥、化工、焦化、有色金属冶炼、火电、平板玻璃)专项治理。2016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组织辖区内企业制定清洁化改造工作方案,列出改造项目清单和实施计划,2016年12月31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50%的改造任务,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3.加强涉气重点工业企业监管。对火电、钢铁、水泥、有色金属冶炼、平板玻璃等重污染行业和国控、省控重点工业企业及20蒸吨及以上燃煤(生物质)锅炉废气污染源实现100%自动监测并联网,逐步扩大自动监测范围,提高自动监测质效。对具备条件的重点工业企业实行工况、视频和污染源“三位一体”在线监控。加大对工业企业重点废气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现场随机监察监测力度,强化环保设施稳定运行监管。开展涉气重点企业大气环保专项行动,督促落实工业企业污染管控要求,及时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行为。对重点排污企业或工段实行错峰整改。企业大修尽量安排在冬防期进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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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完成总量减排任务。各县市区要实施一批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全面完成2016年度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对未完成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县市区实行区域限批,新(改、扩)建新增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工业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的项目,严格实行总量等量或减量替代。(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5.加强工业堆场和厂(矿)内扬尘专项整治。完善工业企业燃料、原料、产品和废弃物等堆场扬尘控制措施。大型堆场应建立密闭料仓与封闭传送装置、落料点配套抽风收尘装置,所有露天场必须加以覆盖或建设自动喷淋装置。2016年5月30日前,完成火电、水泥、陶瓷、化工等行业堆场登记建档和整治方案设计,2016年10月31日前完成专项整治工作。整治生产环境粉尘无组织排放污染源。大中型工矿企业要配备洒(喷)水车,参照城市管理要求对企业内道路等场所进行洒(喷)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6.加强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综合整治。对化工、医药、塑料制品、表面涂装、家具(乐器)制造等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实行重点管控,加快表面涂装、包装印刷行业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整治,企业在生产中所用原料必须使用环境友好型涂料或油墨,并在末端建立密闭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实施有机溶剂回收利用。在完成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单位清查和完善相关台帐的基础上,2016年10月31日前,全市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管控率达到100%,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新(改、扩)建项目的工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集中收集处理率达到90%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二)全面防治扬尘污染。

7.加强施工现场和预拌混凝土生产场地管理。严格落实《宜昌市扬尘污染管控方案》规定的13条管控要求,建设工地、拆除工地、储备用地等四周密闭、硬质围挡率100%;拆除作业喷淋降尘措施落实率100%;施工现场主要道路硬化率100%;出入口车辆冲洗设施设置及制度落实率100%;非施工作业区裸土固化、覆盖等抑尘措施落实率100%;建设工地喷淋降尘设施安装及制度落实率100%,工地内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房屋建筑工程、市政重点工程项目及其他建设工程工地在线视频监控覆盖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8.加强道路扬尘污染管控。及时开展土路、破损路面维修整治,控制路面扬尘;加大环卫清扫车辆配备力度,实行道路“五位一体”(机械化清扫、精细化保洁、地毯式吸尘、定时段清洗、全方位洒水)作业模式,城市主干道机械化清扫(冲洗)率达到85%以上,道路清扫保洁合格率达到98%以上。(责任单位:市城管委)

9.加强单位和居民小区内扬尘管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单位要组织单位职工和小区居民对地面和房顶定期进行保洁和洒水抑尘,开展经常性的全民大扫除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计生委、市城管委、市房管局)

10.强化渣土运输监督管理。实行渣土运输车标准化管理,严厉查处非法改装渣土运输车行为,渣土密封运输率达到100%。利用卫星定位系统,对全市渣土运输车实行全过程智能监管。在渣土运输车集中通行路段设置检查点开展联合执法,从严从重查处渣土运输车无资质、无核准证、超载、带泥上路等突出问题。(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11.推动城区建筑渣土消纳场设置工作。制定城区建筑渣土消纳场所规划,每个县市区至少设置1处规范的建筑渣土消纳场。(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12.加强港口、码头堆场和散装物料运输扬尘管控。散装物料的装卸、运输、储存必须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13.巩固禁鞭成果。继续抓好宜昌城区禁鞭工作,所有县市建成区和中心镇2016年10月底前必须落实禁鞭措施,在农村推行“电子鞭”。(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14.加强重型柴油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在用重型柴油车和建筑施工、道路施工、开山平地、市政维护、园林施工等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应当加装或者更换符合要求的污染控制装置。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从2016年7月1日开始,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内,禁止使用排气不达标施工工程机械。(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15.加强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治理。2016年10月底前完成城市规划区域内废弃及服务期满矿区登记建档工作并恢复生态植被和景观;其他区域的矿区2017年底以前制定生态植被恢复计划并组织实施。(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6.推进城市建成区造林绿化。进一步加强城市裸露地绿化,加强绿化区域保洁。2016年底,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40%以上,绿地率达到35%以上。(责任单位:市园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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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强化机动车船污染防治。

17.加强环保标志管理,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发标率达到100%,需定期检验的机动车环保检测率达到100%。发标信息实现县(市)区与市联网,市与省、国家联网。(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18.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按期完成省政府下达的黄标车淘汰任务,机动车报废拆解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

19.宜昌城区禁止农用车和拖拉机通行,取缔非法改装的以燃油为动力的三轮车,对进城货车采取“一禁三限”(宜昌城区禁止大型货车无证通行,大型货车持证通行须限时、限路线、限载重量)管理措施。(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0.定期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联合执法。公安、环保、交通运输、质监部门组成联合执法专项行动专班,定期开展路查路检、遥感监测和机动车维修机构、机动车检测机构、机动车集中停放地抽查抽测,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无环保标志车辆上路行驶、违反黄标车禁行规定、使用排气超标机动车、不按期淘汰黄标车等行为,严厉查处检验机构弄虚作假行为。(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

21.加强船舶排气污染防治。认真落实《宜昌市船舶污染管控方案》。2016年6月底前完成长江沿岸港口、码头、趸船岸基供电系统建设,对停靠船舶提供岸电接入服务。严禁停靠船舶在具备岸电的码头使用柴油机组发电。(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宜昌海事局、三峡海事局、宜昌供电公司)

22.推进油品配套升级,2017年1月1日起,全市供应国Ⅴ标准车用汽柴油。(责任单位:市商务局、中石油宜昌分公司、中石化宜昌分公司)

23.加强成品油质量监管。机动车加油站、船舶加油站必须销售符合标准的油品,对成品油市场全面抽检,公开抽检结果,对不合格的依法严厉处罚。(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管理局、市环保局)

24.优化城市交通路网布局,积极推广智能交通管理,保障交通畅通,减少机动车怠速和低速行驶造成的污染。(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

25.加强公共交通系统建设。宜昌城区新增或更新的公交车、出租车必须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鼓励县市公交车、出租车使用新能源或清洁能源。结合城市道路建设,完善步行道和自行车道,步行道和自行车道配置率达到90%、完好率达到80%以上。居住区、公园、大型公共建筑要为自行车提供方便的停车设施。(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交通运输局、市规划局、市发改委)

26.加快加气站、充电站(桩)等机动车清洁能源配套设施建设。(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宜昌城投集团、宜昌中燃公司、宜昌供电公司)

(四)加强对燃煤污染管控。

27.严格控制煤炭消费新增量。2016年全市煤炭消费总量较2015年降低0.5%。新(改、扩)建耗煤项目实行煤炭等量或者减量替代,重点行业耗煤项目实行煤炭减量替代;压减煤炭消费总量,将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和重点企业;增加天然气供应,加大太阳能和生物质能等非化石能源利用强度,全市清洁能源占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高。各县市区要制定本地区煤炭总量控制计划和煤炭高效清洁利用实施方案,增加清洁能源供应,综合提升区域煤炭清洁高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质监局)

28.严格执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规定。未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县(市)于2016年6月30日前依法划定禁燃区。禁燃区内禁止新建燃煤锅炉,禁燃区外不准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供热供汽管网不能覆盖的地区,推广使用高效节能燃煤锅炉、清洁燃烧技术和风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引导和鼓励使用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质监局)

29.落实禁燃区内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锅炉关停方案。关停兴发集团猇亭精细化工园区二炉一机(2台130t锅炉1台25MW机组),关停三峡药业(一厂)燃煤锅炉。夷陵区于2016年3月30日前制定禁燃区内燃煤锅炉关停方案并组织实施。2016年6月30日前,对无环保设施或排放不达标的生物质燃料锅炉进行全面整治,整治仍然不达标的依法关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30.提高燃料质量。2016年洁净煤使用率达到80%以上。燃用石油焦等其他能源的,必须符合环保标准要求。(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发改委)

31.加强煤炭市场监管。开展煤炭经营资格审查和煤质抽检抽测,依法查处无照经营、销售高硫高灰分劣质煤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工商管理局、市质监局)

32.城区禁燃区内的经营性饮食服务单位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全部淘汰或改造清洁能源。(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3.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2016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较2012年降低12%。(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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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快油气回收治理。

34.2016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和验收,确保已建成油气回收设施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质监局)

(六)推进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

35.全面落实秸秆(垃圾)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县市区要加强对乡镇、村组的工作考核,严格责任追究;要完善本地区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方案,出台落实相关补贴政策,进一步推进综合利用,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8%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业局)

(七)加大餐饮油烟治理力度。

36.强化城区饮食服务、休闲娱乐等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油烟污染管控。对餐饮服务场所和机关企事业单位餐饮油烟直排设施实施治理改造,各县市区要在2016年5月底前制定油烟净化设施建设及改造年度计划,列出整改企业名单,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整改。推进大型饮食业单位(6个及以上灶头)油烟废气在线监控系统安装、联网工作,油烟废气在线监控系统安装、联网率达100%。对大中型饮食业单位开展油烟监测,每年不少于1次。严格依法查处未安装或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以及超标排放油烟的环境违法行为。城区禁止无油烟净化设施的露天烧烤。(责任单位:市城管委、市环保局)

(八)推广建筑节能和环保产品。

37.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新建建筑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和竣工验收阶段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比例均达到100%。(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九)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和特殊时期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工作。

38.建立环保、气象会商平台,全面提升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警技术水平,加强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9.完善重污染天气应急机制,进一步改进应急响应方式,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理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程序,及时实施涉气建设项目环评限批预警和重点企业(工地)强制性污染减排,重污染天气按照环保部有关规定启动应急响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大气污染防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

40.适时开展人工增雨作业。(责任单位:市气象局、市环保局)

(十)实施精准治污、铁腕治污。

41.开展污染源解析。探索开展PM10来源分析研究工作。对污染较重、空气质量改善进度慢的县市区开展污染成因分析,实施精准治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2.及时发现非法排污行为。各级环境监测、监察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科技手段和社区网格化管理方式以及群众投诉举报、媒体曝光等多种渠道,及时发现非法排污行为,为精准治理和查处提供依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43.组织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执法检查,强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以及移送行政拘留等处罚手段。加强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严厉惩治环境犯罪,全面提高环境执法的威慑力。(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公安局)

44.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信用约束。利用多种渠道公开大气环境质量、政府环境质量信息和企业环境信息。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建立环保黑名单制度,并将评价结果推送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作为落实支持政策、开展评优评奖和实施失信惩治的重要依据。(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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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要求

(一)分解落实任务。各县市区要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制定本年度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重点任务落实到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对相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未完成201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任务和未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宜都市、长阳自治县、夷陵区、伍家岗区、猇亭区要在2016年3月20日前制定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方案。各级政府要坚持高位推进,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

(二)强化考核问责。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难点问题加强督查,建立重点问题挂牌督办和整改销号制度。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滞后的县市区政府和市直部门负责人要进行约谈;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宜昌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问责办法》严肃问责。

(三)实行联防联控。实现大气污染防治和社区网格无缝对接,把环保监管责任延伸到社区(村)网格,及时发现、快速处置污染问题。进一步强化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实现部门联动,区域联防,形成合力。

(四)动员公众参与。建立健全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序和制度,完善有奖举报制度,开辟有效诉求渠道,搭建公众参与和沟通的对接平台。开展多种形式的环保宣传教育活动,倡导低碳绿色出行,积极引导环保公益组织和社会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工作,形成统筹联动、全民参与、齐抓共管的大环保格局。

宜昌市2016年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持续改善水环境质量,保障水生态安全,全面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目标任务,根据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地表水环境质量。

长江、沮漳河、香溪河流域宜昌段水环境质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清江流域宜昌段水环境质量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Ⅱ类标准;黄柏河、柏临河、玛瑙河等流域水环境质量分别达到水环境功能区要求(宜昌市主要河流水质目标见附件1)。

(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

官庄水库等16个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稳定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标准,水质达标率达到100%(宜昌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目标见附件2)。

(三)地下水环境质量。

当阳市两河口自来水厂、枝江江口养殖场地下水监测点位水质较2015年有所改善,不低于“较差”等次。

(四)水环境安全。

建立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确保水环境安全。

二、重点工作

(一)落后产能淘汰和重点行业清洁化改造。

1.严格环境准入。加快调整产业结构,禁止新建高污染项目和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排在第一的为牵头单位,具体工作由各县市区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落实,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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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全面完成2016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未完成淘汰任务的县市区,暂停审批和核准其相关行业新建项目。(任单位: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3.取缔“十小”(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企业。各县市区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排查和登记建档,2016年12月31日前全部取缔。(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委)

4.开展“十大”重点行业(造纸、磷化工、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专项治理。2016年6月30日前,各县市区组织辖区内企业制定清洁化改造工作方案,列出改造项目清单和实施计划,2016年12月31日前以县市区为单位完成50%的改造任务,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全部改造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

(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

5.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2015年度城市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对存在的重点问题挂牌督办。不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建设专项检查,对影响饮用水水源安全的污染源单位责令限期整改,严厉打击水源保护区内一切威胁水质安全的违法行为,公开查处结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水利水电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委、市卫生计生委)

6.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和监督检查,每月发布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环境质量监测信息,按季度向社会公开饮水安全状况信息。(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河流和湖泊环境综合整治。

7.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宜昌市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编制工作,并向社会公开。(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8.2016年3月31日前和9月30日前,分别制定宜昌城区及各县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整治方案,公布黑臭水体名称、整治责任人及达标期限。每季度向社会公布整治进展情况,确保2017年12月31日前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18年全面通过验收。(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9.加大黄柏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全面落实《关于加强黄柏河东支流域磷矿开发利用环境监督管理的意见》,严格实行项目审核、磷矿开采量与水质挂钩,严厉打击各种破坏资源危害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实施黄柏河流域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10.继续强化上游来水及入库河流水质监测,开展地表水总磷污染治理,着力改善辖区内主要河流水环境质量。(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11.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重点湖泊水库保护规划编制工作。着力实施湖泊水库生态建设和保护工程,提高湖泊水库的优良水体比例,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2016年度湖泊保护工作任务。(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

12.依法强制淘汰报废超过使用年限的船舶。加快船舶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理处置设施建设,提高含油污水、化学品洗舱水等接收处置能力及污染事故应急能力,严厉打击乱抛弃物、偷排漏排油污水等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

13.对洗涤业、餐饮业等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经营单位开展集中整治,确保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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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

14.加快推进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改造,确保31个城镇污水处理厂(见附件3)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面达到一级A 排放标准。其他城镇污水处理厂于2016年12月31日前配套建设脱氮除磷设施,削减氮磷排放量,确保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1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实施合流制排水系统雨污分流改造,加快三峡库区、清江流域、沮漳河流域及宜昌旅游新区、龙盘湖片区等污水收集管网建设,切实解决因配套管网建设滞后导致进水浓度偏低、运行负荷不足等问题。新建污水处理设施的配套管网应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运。(责任单位:市住建委)

16.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纳入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范围,全面启动城市污泥干化工程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厂污泥产生、运输、贮存、处理处置行为,实行全过程监管。(责任单位:市住建委、市发改委)

(五)农业污染源控制。

17.加强规模畜禽养殖场(小区)废弃物处理利用设施建设,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2016年3月31日前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项目排查和登记建档,2016年12月31日前全面完成禁养区内畜禽养殖项目的关闭和搬迁任务。(责任单位:市畜牧兽医局)

18.2016年5月30日前,各县市区划定水产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19.按时完成清江高坝洲库区网箱养殖取缔工作。(责任单位:市水利水电局)

20.推进测土配方施肥和新肥料新技术应用,减少化肥投入,提高耕地质量水平;推广低毒低残留农药,实现农药减量减污,确保2016年农药和化肥施用强度较2015年呈下降趋势。(责任单位:市农业局)

(六)工业水污染治理。

21.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未完成规划环评的工业园区2016年12月31日前必须完成。各县市区要制定工业集聚区工业废水集中处理设施和自动监测装置建设计划,确保2017年10月31日前每个工业集聚区都有集中处理设施。逾期未完成的暂停审批和核准增加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并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其园区资格。2016年6月30日前完成工业集聚区现有污染治理设施排查和登记建档,列出集聚区内废水预处理未达标的企业清单及运行不正常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清单,2016年10月30日前完成整改。 (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委)

22.规范尾矿库、磷石膏渣场、垃圾填埋场管理,建立尾矿库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认真执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磷石膏渣场、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专项整治,确保环境安全。(责任单位: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委)

23.加强中孚化工、楚星化工、兴发化工、楚磷化工、三宁化工、东圣化工等重点涉磷企业污染物排放控制,推行企业废水深度治理,确保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连续运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七)环保执法和信息公开。

24.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建立日常监管和集中检查相结合、全面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全覆盖和无缝隙的监管机制,所有排污单位实现全面达标排放。继续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专项整治行动,强化部门联合执法、挂牌督办机制和重点案件移送督办机制,严厉打击水环境违法行为,查处环境违法案件。通过“双随机”方式对工业企业进行检查和督查,逐一排查排污情况。对超标和超总量排放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或关闭。按季度向社会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工作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宜昌高新区管委会要坚持高位推进,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亲自部署、亲自督办,按照市政府确定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制定本年度防治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企业,合理安排实施进度,明确资金来源、配套政策、责任部门和保障措施等,确保年度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强化目标考核。制定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的水污染防治目标考核办法。按年度对目标完成情况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纳入政府综合目标考核管理,并作为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启动河流生态补偿试点。

(三)防范环境风险。各县市区要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和响应程序、应急处理及保障措施,开展水污染风险防控应急演练,确保不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水环境事件。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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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襄阳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出台

30家VOCs污染企业被整改 浙江省桐乡发布2016年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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