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浙江省海宁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印发《海宁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等4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通知要求,海宁市将进行化纤、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等4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具体内容如下:关于印发《海宁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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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海宁对化纤等四个行业进行VOCs污染整治(附政策全文)

2016-07-05 11:21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浙江省海宁市环保局获悉,关于印发《海宁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等4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通知要求,海宁市将进行化纤、合成革、橡胶制品、塑料等4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具体内容如下:

关于印发《海宁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等4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浙环发〔2013〕54号)和《关于转发〈杭州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试行)〉等12个行业VOCs污染整治规范的通知》(浙环办函〔2016〕56号)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海宁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海宁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海宁市橡胶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和《海宁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海宁市生态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6年5月6日

海宁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海宁市化纤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简称VOCs,下同)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企业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2016年5月20日前,请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完成辖区内化纤行业基本情况排查,明确整治对象,并将除重点企业名单外的企业名单报环保局管理科。

至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化纤行业VOCs污染整治。

2整治要求

2.1生产合法性要求

企业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手续,执行环保“三同时”,持有排污许可证。

2.2源头控制

推广使用清洁生产环保原料。氨法溶剂采用DMAC全面替代DMF,提高溶剂沸点,降低毒性。鼓励开发高沸点、低毒的溶剂,鼓励开发环保型纺丝油剂和环保型助剂。

2.3过程控制

(1)规范稀释剂、清洗剂储存。单班使用同一种液体桶(210L)装物料量大于3桶的企业,宜采用储罐集中存放,并采用管道输送。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应采用压力储罐储存,并按相关规范落实防火间距;沸点高于45℃的易挥发介质如选用固定顶储罐储存时,须设置储罐控温和罐顶废气回收或预处理设施,储罐的气相空间应设置氮气保护系统,储罐排放的废气须收集、处理后达标排放,装卸应采用装有平衡管的封闭装卸系统。

(2)规范物料运输与使用。化纤有机单体合成、聚合等工艺单元的有机液体物料应采用密闭管道直接泵送至生产系统;PTA等粉状原料输送采用密闭的机械链式装置或气力输送装置;原料熔融、配置、反应等过程应密闭化,常压装置呼吸口应设置冷凝回收装置。纺丝油剂应单独设置调配车间,配制及储存应采用密闭装置。

(3)使用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鼓励企业采用环保密闭型生产成套装置;改进现有的切片纺工艺,采用国际上通用的熔体直接纺技术,提高粘胶的过滤性能,延长喷丝头和过滤器的清洗更换周期,切实提高溶剂回用率,改进大型聚酯聚合装置乙醛回收利用技术;推广大型尼龙聚合装置己内酰胺回收利用技术;鼓励使用低温短流程连续聚酯聚合成套技术;鼓励高温水解清洗和超声波清洗技术;鼓励使用低耗、低污染的着色纤维技术。

2.4废气收集

化纤产生VOCs污染物的生产工艺装置或区域必须进行废气收集处理。

(1)化纤合成单元废气(含滤芯、组件清洗废气)、熔体纺丝单元废气、溶液纺丝单元废气应分类收集分类处理。

(2)各类工艺废气收集要求如下:

①合成单元废气收集要求

涤纶——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浆料配制废气、物料输送真空尾气、酯化反应废水汽提尾气、滤芯及组件清洗废气应收集处理;

氨纶——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聚合、混合、过滤、脱泡等工序废气、纺丝甬道废气、滤芯及组件清洗废气应收集处理;

锦纶——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聚己内酰胺合成过程的熔融、聚合、切片、萃取、干燥废气,己内酰胺回收系统排气,聚己二酰己二胺合成过程的盐蒸发浓缩、缩聚釜真空尾气,切片或直纺过程熔体分解废气,滤芯及组件清洗废气应收集处理;

②熔体纺丝单元废气收集要求

按纺丝油温度采取差别化收集处理方式。

纺丝油温≤60℃,不强制要求进行废气收集;

纺丝油温>60℃且≤150℃,要求热辊机位置设置集气罩,收集油烟废气;

纺丝油温>150℃,要求热辊机位置设置集气罩,收集油烟废气,并要求车间或生产线设置区域性排风收集系统;

③溶液纺丝单元的干法纺丝甬道废气、溶剂回收与精制废气等应收集处理;

④再生化纤生产过程瓶片熔融单元的螺杆挤出机、初过滤装置、清理滤芯浆料及喷丝板的煅烧设备应密闭化,螺杆挤出机与初过滤装置上方应设置排风罩收集泄露废气;煅烧过程应采用先进真空泵收集废气。

(3)各母液罐、池及污水处理站等恶臭产生部位应加盖收集处理。

(4)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2.5废气治理

化纤行业产生的VOCs污染物必须设立高效净化处理装置,确保达标排放。

(1)化纤合成单元废气(含滤芯、组件清洗废气)、熔体纺丝单元废气、溶液纺丝单元废气应根据污染物特征选用合适的处理技术。

(2)合成单元和溶液纺丝单元废气优先采取冷凝、多级吸收、吸附技术、膜分离等技术回收利用,不能(或不能完全)回收利用的,原则上应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火炬、催化燃烧炉等焚烧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冷凝、活性炭吸附、吸收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废气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涤纶——聚酯合成废气宜采用锅炉、工艺加热炉、焚烧炉、火炬、催化燃烧炉等焚烧处理,酯化反应蒸汽应回收乙醛。

氨纶——DMAC(DMF)废气宜采用多级水吸收处理并回收,回收率不低于90%。

锦纶——己内酰胺废气宜采用多级水吸收回收处理并回收。

(3)纺丝油烟废气宜采用高压静电的处理技术,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多级吸收、机械(过滤、离心)、吸附等油剂回收处理技术。工艺主要排放点的油烟处理设施净化效率不低于80%,车间或生产线设置区域性排风收集系统的油烟处理设施净化效率不低于30%。

(4)再生涤纶短纤生产废气优先采取焚烧处理,在污染物总量规模不大且浓度低、周边环境不敏感的情况下也可联合采用冷凝、活性炭吸附、吸收等废气处理集成技术。废气处理设施VOCs总净化效率不低于90%。

(5)液体有机化学品储存呼吸废气按间歇生产的化工、医化行业要求,原则上设置灌顶冷凝器后就近纳入合适的废气处理系统。

(6)污水处理站废气宜采取生物法、臭氧法、低温等离子法和光催化法等废气氧化技术,臭氧法、低温等离子法、光催化法等干式氧化技术宜与吸收技术配套使用。

2.5环保监管

(1)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废气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

(2)企业每年定期进行废气处理设施排放口监测和厂界无组织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溶剂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油烟和臭气浓度等指标;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处理效率。

(3)建立台帐,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物料的消耗台帐、废气处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剂)更换台账。

(4)要求制订环保报告、报批制度,出现项目停产、事故等情况时企业及时告知市环保局。

3信息公开

3.1信息公开流程

企业完成整治后,逐条对照整治规范进行自查,符合整治规范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准备好备案备查资料,并在市环保局官网上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7天内无异议的,报市环保局进行备案。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3.2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3.3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a)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油烟和臭气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b)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油烟和臭气浓度等;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TVOCs。

4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依法达标。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市环保局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海宁市合成革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合成革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企业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2016年5月20日前,请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完成辖区内合成革行业基本情况排查,明确整治对象,并将除重点企业名单(附件5)外的企业名单报环保局管理科。

至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合成革行业VOCs污染整治。

2整治要求

2.1生产合法性要求

企业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手续,执行环保“三同时”,持有排污许可证。

2.2加强源头控制

1、探索溶剂替代技术

禁止使用苯作为溶剂。干法工序采用DMF作为溶剂,其生产配套的水喷淋废气回收治理设施可实现对DMF吸收,可以提高溶剂回收率,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此外,无溶剂环保合成革,浇注型聚氨脂(CPU)合成革生产技术及设备是合成革发展的新途径。

2、推广水性树脂替代技术

水性树脂替代溶剂型树脂,从源头消除有机溶剂污染。

3、提升工艺装备水平

(1)DMF精馏塔设计三塔(浓缩塔I、浓缩塔II、精馏塔)及以上。

(2)优化设计,尽量将操作工人和原料采用自动化程度较高的可视化操作独立空间进行分离。

(3)PU湿法线上不使用小型料桶(特种树脂除外)储运,使用大型1吨以上的金属密闭容器;溶剂采用密闭管道方式输送溶剂并进行配料。

4、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开展合成革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推广清洁生产技术。

2.3提升废气收集效率

合成革湿法生产线、干法涂台密闭等的改造技术可以将生产线大部分的无组织排放废气转化为有组织排放废气,并进行处理及回用。

1、干法工艺、湿法工艺、后处理工序及配料间、涂台等产生废气的工序(车间)采用规范措施收集,废气收集系统按照规范设计施工和调试,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附录A要求。

表3合成革行业废气收集装置要求

1)包围型集气罩换气通风次数应大于每小时20次,最小负压值为5Pa-8Pa;

2)干法工艺单条生产线排放量应大于50000m³/h,并设置单独的集气系统;湿法工艺单条生产线排放量应大于25000m³/h;

2、盛放含挥发性有机物料的容器必须按照密封盖、不能密封式的加装活动盖或集气罩。

3、收集系统能与生产设备自动同步启动,控制目标区域处于负压状态。

4、按照《大气污染控制工程》的要求在拌料装置上方设置集气罩。

5、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管路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示。

2.4完善末端废气治理

1、当废气中有机物及可燃物含量高、含有绒毛物质及颗粒物含量超过1mg/m³时,进行预处理后再纳入主体防治工艺。

2、干法生产线配套“一线一塔”废气喷淋回收装置,PVC生产线配套静电回收装置。其他不可回收的污染物经收集后,采用高效、稳定的工艺进行统一处理,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要求。

(1)DMF精馏回收技术

含DMF浓度较高,回收价值较高的干法烘干废气,采用“一线一塔”三级及以上的循环喷淋回收工艺;经喷淋后进入DMF精馏回收系统。

(2)甲苯、丁酮治理

对于干法线经喷淋后的甲苯、丁酮废气可采用多种处理工艺技术集成处理,例如吸附、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低温等离子体联合光催化技术、吸附-脱附-冷凝回收等。处理后的污染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3、湿法线至少采用“二线一塔”的两级喷淋装置,推广“一线一塔”DMF吸收装置。

4、后处理工序产生的DMF喷淋后纳入精馏回收塔,其他有机废气采用吸附、吸附浓缩+催化燃烧法、低温等离子体联合光催化技术、吸附-脱附-冷凝回收等处理后,达到《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

5、DMF精馏塔塔顶水经脱胺处理后,严禁直接回用于冷却塔、锅炉除尘或冲洗等,经冷却回用至生产线的塔顶水二甲胺浓度必须低于50mg/L。

6、精馏脱胺二甲胺尾气采用合理的内循环或净化方式处理。

7、二甲胺废液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处置方式进行处理。

8、精馏釜残放料经干化后与污染治理过程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9、污水处理站产生的臭气可采用化学洗涤、离子氧化、生物过滤等方式处理,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10、安装净化设施后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监测平台。采样孔、点数目和位置应按《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GB/T16157—1996)和《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设置,并预留采样接地电源。

2.5落实环境管理

1、加强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

(1)环保设施运行应在满足设计工况的条件下进行并根据工艺要求,定期对各类设备、自控仪表及建构筑物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装置稳定可靠地运行。

(2)强化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合成革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3)建立与环保设施运行维护相关的各项管理制度以及运行、操作和维护规程。

(4)配备专业的环保设施运行人员,掌握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具体操作和应急情况的处理措施。

(5)环保设施的维护保养应纳入全厂的维护保养计划中,定期检查、更换或维修必要的部件。

2、建立健全记录和档案制度

(1)建立运行情况、设施维护和生产活动等的记录制度。特别是针对物资消耗和环保设施的记录,主要内容包括系统启动、停止时间、物料进厂数量和进厂时间。

(2)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设备管理,做好运行日志、故障记录、检修记录、调试报告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包含应急措施)、定期保养制度、环保考核奖励制度、监测制度,需要上墙并报市环保局备案。物料使用、治理设施操作及检测的纪录需保存至少三年,并将纪录材料上报市环保局备案。

3、制定长期监测计划

合成革企业制定长期监测计划,每年定期对废气排放口及厂界开展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行业主要特征污染物。

3信息公开

3.1信息公开流程

企业完成整治后,逐条对照整治规范进行自查,符合整治规范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准备好备案备查资料,并在市环保局官网上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7天内无异议的,报市环保局进行备案。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3.2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3.3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a)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同时根据《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要求,监测相应的行业大气特征污染物;

b)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及非甲烷总烃)浓度等,并根据《合成革与人造革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1902-2008)要求,监测相应的行业大气特征污染物;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TVOCs。

4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依法达标。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市环保局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海宁市橡胶制品业(轮胎制造除外)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整治目标

通过污染整治,基本解决海宁市橡胶制品业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滞后、部分企业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2016年5月20日前,请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完成辖区内橡胶制品业基本情况排查,明确整治对象,并将除重点企业名单(附件5)外的企业名单报环保局管理科。

至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市橡胶制品业VOCs污染整治。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橡胶制品业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橡胶制品业(C291)是指以天然及合成橡胶为原料生产各种橡胶制品的活动,还包括利用废橡胶再生产橡胶制品的活动(不包括橡胶鞋制造)。包括:轮胎制造(C2911),橡胶板、管、带制造(C2912),橡胶零件制造(C2913),再生橡胶制造(C2914),日用及医用橡胶制品制造(C2915),其他橡胶制品制造(C2919)。本规范所述的橡胶制品业是指除轮胎制造(C2911)外的其它橡胶制品业。

2.2塑炼

俗称轧炼,指采用机械或化学的方法,降低生胶分子量和粘度以提高其可塑性,并获得适当的流动性,从而满足混炼和成型等进一步加工需要的过程。

2.3混炼

将塑炼后的生胶与配合剂混合,放在炼胶机中通过机械拌合作用,使配合剂完全、均匀地分散在生胶中的一种过程。混炼后得到的胶料被称为混炼胶,俗称胶料。

2.4打浆

用溶剂将混炼胶溶解成流体状物的一个过程,所得产品俗称胶浆。

2.5浸胶(涂胶)

浸胶是将织物或线绳浸入胶浆中,使织物或线绳附上胶膜的过程。浸胶可提高织物、线绳与橡胶的粘着力,增加制品的耐剥离及多次压缩变形性能。

涂胶是将胶浆涂复于织物表面以获得一定厚度胶层的工艺过程。它可以作为压延前的底涂加工,也可作为胶布的加工。

2.6压延

即利用压延机或压出机将橡胶预先制成形状各种各样、尺寸各不相同的过程。

2.7硫化

把塑性橡胶转化为弹性橡胶的过程。它是将一定量的硫化剂加入到由生胶制成的半成品中,在规定的温度下加热、保温,使生胶的线性分子间通过生成“硫桥”而相互交联成立体的网状结构,从而使塑性的胶料变成具有高弹性硫化胶的过程。

2.8再生胶

橡胶生产中的废料和废旧橡胶制品经过粉碎、化学与物理加工,去掉硫化胶的弹性而恢复塑性和粘性,使其重新获得与生胶混合和硫化的能力,从而重新应用于橡胶工业中的一种橡胶原材料。再生橡胶是一种替代生胶使用或部分与生胶并用的塑性材料。

2.9脱硫

脱硫主要使用在再生胶生产工艺中。即用不同加热方式或其它传能及其相应设备,使胶粉在再生剂/软化剂参与下,获得具备有类似生胶性能的化学物理降解过程。

2.10捏炼

对脱硫后的胶料进行捏炼,增强橡胶塑性的过程。

2.11精炼

对捏炼后的胶料进行再加工,除去塑化后胶粉中的颗粒,使胶料进一步增塑并改善再生胶加工性能的过程。

2.12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国家环保部最新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将VOCs分为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类152种化合物。本规范的VOCs范围为常规意义上凡是具有挥发性或者半挥发性,造成大气污染的有机化合物,不具体区分相关种类。

3整治要求

3.1生产合法性要求

企业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手续,执行环保“三同时”,持有排污许可证。

3.2加强源头控制

1、优先采用清洁、环保型原辅料,如环保型的促进剂、防老剂等。再生胶生产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橡胶,淘汰矿物系焦油添加剂,鼓励使用石油系列产品和林化产品,发展无臭环保型再生胶。

2、规范原辅料、溶剂贮存。所有有机溶剂进行密闭式贮存,并配套废气收集处置装置;大宗有机物料要求储罐贮存,并管道输送;减少小型桶装物料使用。

3、鼓励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成套设备,推广应用自动称量、自动配料、自动进料、自动出料的密闭炼胶生产线;炼胶工序优先选用密炼机,粉碎工序优先选用低线速切割搓丝粉碎系统,脱硫工序采用常压连续脱硫设备,捏精炼工序采用“三机一线“、”四机一线”或“九机一线”等高速比捏炼机、精炼机组成的精捏炼变频联动调节设备,逐步淘汰常规开放式炼胶机进行炼胶作业。

4、鼓励企业通过各种添加剂的调节和装备的提升,降低各工序操作温度,降低生产过程VOCs的产生;炼胶工序优先采用水冷工艺;打浆、浸胶、涂胶等工序在独立密闭空间内进行,并对溶剂进行回收,对尾气进行收集处理;再生胶生产企业,逐步推广物理再生法(即脱硫),减少化学再生法使用,特别是水油法、油法再生。

3.3完善废气收集

在废气的收集上要做到“全面、高效”。首先,废气收集装置应涵盖所有产生VOCs的工序装备,如塑炼、混炼、压延、硫化、定型、脱硫、打浆、浸胶等生产环节以及溶剂储罐、溶剂贮存车间等易产生VOCs的区域。其次,优先进行密闭收集,在无法密闭收集的情况下,安装集气罩进行引风收集,确保较高的废气收集率。

1、对密炼机出料口进行密闭化处理,在进出料口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2、在开炼机上方安装集气罩进行局部抽风,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3、在硫化机群上方安装大围罩引风装置,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当该采用硫化罐时,硫化罐泄压宜先抽负压再常压开盖。

4、打浆、浸胶、涂布工序应在密闭空间、密闭设备内进行,对废气进行收集处理;在有机溶剂储罐安装呼吸阀,并接入废气总管。

5、再生胶生产企业采用高温高压脱硫时,应将脱硫罐泄压口接入废气总管;当采用高温连续脱硫装置时,应在脱硫设备出料口上方设集气罩,进行废气收集。

6、有条件情况下,在主要生产车间顶部安装引风装置,废气收集处理后排放,如塑炼、压延、硫化、脱硫、打浆、浸胶等车间。

7、当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时,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小时。当采用上吸罩收集废气时,排风罩设计必须满足《排风罩的分类及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确保废气收集效率。

8、VOCs污染气体的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集气方向与污染气流运动方向一致,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3.4提升末端治理

橡胶制品业VOCs废气末端治理技术通常有吸收、吸附、焚烧、低温等离子、生物处理、冷凝回收等,企业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合理选择。

1、炼胶废气粉尘含量大,要求先进行除尘处理,故推荐使用“布袋除尘+介质过滤+吸附浓缩+蓄热催化焚烧”组合处理工艺,在规模不大、不至于扰民的情况下废气经除尘后也可采用低温等离子、多级吸收、吸附和氧化法等处理技术。

2、硫化废气可采用吸收法、吸附法、氧化法、生物法、催化燃烧法等末端处理技术。

3、打浆浸胶工序废气浓度较高,先采用活性炭或碳纤维吸附再生方式进行溶剂回收,尾气再用焚烧法、低温等离子法或生物吸附法等末端处理技术处理。

4、再生胶生产过程中,脱硫废气经收集后优先采用“过滤除尘+余热回收+吸收法去除硫化氢+燃烧法“组合处理工艺,在规模不大时,可采用生物法、吸收法等其它处理工艺。

5、及时更换吸附剂、吸收剂,废气处理产生的废水收集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产生的废吸附剂按相关要求规范处置,防止二次污染。

6、有溶剂浸胶工艺的VOCs废气总净化率不低于90%,车间内及厂界无明显恶臭,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标准相关要求。

3.5强化监督管理

1、设置VOCs防治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监督厂内VOCs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2、制定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包括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废气处理设施定期保养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溶剂使用回收制度、环保奖励和考核制度、环保事故应急预案制度。

3、加强废气监测。每年定期对废气排放口、厂界无组织VOCs浓度开展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环评提出的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等指标;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处理效率。

4、建立健全的台帐,包括废气监测台帐、废气处理设施运行台帐、含有机溶剂物料的消耗台帐、废气处理耗材(活性炭、催化剂)更换台账。

5、加强废气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定确保废气处理装置长期有效运行的管理方案和监控方案,经审核备案后作为环境监察的依据。同时废气处理装置管理和监控应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吸附、等离子、光氧化等方式处理技术的必须建设中控系统;

(2)凡采用焚烧(含热氧化)方式处理的必须对焚烧温度实施在线监控,未与环保部门联网的应每月报送温度曲线数据;

(3)采用非焚烧方式处理的重点监控企业,逐步安装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s)在线连续检测系统。

6、要求制订环保报告程序,包括出现项目停产、废气处理设施停运、事故等情况时的报告制度。

4信息公开要求

4.1信息公开流程

企业完成整治后,逐条对照整治规范进行自查,符合整治规范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准备好备案备查资料,并在市环保局官网上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7天内无异议的,报市环保局进行备案。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4.2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4.3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a)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同时根据《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要求,监测相应的行业大气特征污染物;

b)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等,同时根据《橡胶制品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7632-2011)要求,监测相应的行业大气特征污染物;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TVOCs。

5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依法达标。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海宁市塑料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规范

1整治目标

通过此次整治,基本解决海宁市塑料行业VOCs污染控制技术与装备落后、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低下、环境管理和监测能力建设滞后、部分企业VOCs污染严重等突出问题。

2016年5月20日前,请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完成辖区内塑料行业基本情况排查,明确整治对象,并将除重点企业名单(附件5)外的企业名单报环保局管理科。

至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塑料行业VOCs污染整治。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2.1塑料制品业

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塑料制品业(C292)是指以合成树脂(高分子化合物)为主要原料,采用挤塑、注塑、吹塑、压延、层压等工艺加工成型的各种制品的生产,以及利用回收的废旧塑料加工再生产塑料制品的活动,但不包括塑料鞋制造。

2.2挥发性有机物

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Organiccompounds,VOCs),指在标准状态下饱和蒸气压较高(标准状态下大于13.33Pa)、沸点较低、分子量小、常温状态下易挥发的有机化合物。国家环保部最新发布的《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中,将VOCs分为烷烃、烯烃、芳香烃、炔烃的C2~C12非甲烷碳氢化合物,醛、酮、醇、醚、酯、酚等C1~C10含氧有机物,卤代烃,含氮有机化合物,含硫有机化合物等几类152种化合物。本规范的VOCs范围为常规意义上凡是具有挥发性或者半挥发性,造成大气污染的有机化合物,不具体区分相关种类。

2.3塑化

指塑料在料筒内经加热达到流动状态并具有良好可塑性的全过程。

2.4改性

在通用塑料和工程塑料的基础上,经过填充、共混、增强等方法加工改性,提高塑料制品阻燃性、强度、抗冲击性、韧性等方面的性能。

2.5吸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主要原理是将平展的塑料硬片材加热变软后,采用真空吸附于模具表面,冷却后成型,广泛用于塑料包装、灯饰、广告、装饰等行业。

2.6注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将塑料材料熔融,然后将其注入膜腔。熔融的塑料一旦进入模具中,它就受冷依模腔样成一定形状。

2.7滚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将塑料原料加入模具中,然后模具沿两垂直轴不断旋转并使之加热,模内的塑料原料在重力和热能的作用下,逐渐均匀地涂布、熔融粘附于模腔的整个表面上,成型为所需要的形状,再经冷却定型而成制品。

2.8吹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热塑性树脂经挤出或注射成型得到的管状塑料型坯,趁热(或加热到软化状态)置于对开模中,闭模后立即在型坯内通入压缩空气,使塑料型坯吹胀而紧贴在模具内壁上,经冷却脱模,即得到各种中空制品。

2.9挤塑

一种塑料加工工艺,是指物料通过挤出机料筒和螺杆间的作用,边受热塑化,边被螺杆向前推送,连续通过机头而制成各种截面制品或半制品的一种加工方法。

2.10发泡

发泡成型是使塑料产生微孔结构的过程。

2.11塑料造粒

塑料加工的一种工艺,指得到塑料颗粒的过程,一般较多使用塑料回料进行造粒。

3整治要求

3.1生产合法性要求

企业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备案手续,执行环保“三同时”,持有排污许可证。

3.2源头控制措施

(1)厂区车间布置应合理,易产生粉尘、噪声、恶臭废气的工序和装置应避免布置在靠近住宅楼的厂界以及厂区上风向,与周边环境敏感点距离满足环保要求。

(2)优先采用环保型原辅料,禁止使用附带生物污染、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塑料作为生产原辅料。进口废塑料作为生产原料的企业应具有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进口的废塑料应符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塑料》(GB16487.12-2005)要求。

3.3工艺装备要求

(1)增塑剂等含有VOCs组分的物料应密闭储存;涉及大宗有机物料使用的应采用储罐存储,并优先考虑管道输送。

(2)破碎工艺宜采用干法破碎技术。

(3)塑料加工工艺应当遵循先进、稳定、无二次污染的原则,优先选用自动化程度高、密闭性强、废气产生量少的生产工艺和装备,鼓励企业选用密闭自动配套装置及生产线。

3.4废气收集措施

(1)破碎、配料、干燥、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等生产环节中工艺温度高、易产生恶臭废气的岗位应设置相应的废气收集系统,集气方向应与废气流动方向一致。使用塑料新料(不含回料)的企业视其废气产生情况,决定是否需要设置相应的有机废气收集系统。

(2)破碎、配料、干燥等工序鼓励采用密闭化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无法做到密闭部分可灵活选择集气罩局部抽风、车间整体换风等多种方式进行。

(3)塑化挤出工序出料口应设集气罩局部抽风,出料口水冷段、风冷段生产线应密闭化,风冷废气收集后集中处理。

(4)当采用上吸罩收集废气时,排风罩设计应符合《排风罩的分类和技术条件》(GB/T16758-2008)要求,尽量靠近污染物排放点,除满足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要求外,控制集气罩口断面平均风速不低于0.6m/s。

(5)采用生产线整体密闭,密闭区域内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20次/小时;采用车间整体密闭换风,车间换风次数原则上不少于8次/小时。

(6)废气收集和输送应满足《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要求,管路应有明显的颜色区分及走向标识。

3.5废气治理措施

(1)塑料制品企业废气处理工艺应根据废气产生量、污染物组分和性质、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分析后合理选择。使用塑料新料(不含回料)的企业根据废气产生情况,决定是否进行有机废气治理。

(2)破碎、配料等工序应具备粉尘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布袋除尘工艺。

(3)塑化挤出(包括注塑、挤塑、吸塑、吹塑、滚塑、发泡等)工序废气可采用臭氧氧化(如臭氧水喷淋)、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等适用技术。

(4)采用臭氧氧化、活性炭吸附或低温等离子等技术处理废气,应在前端设置降温、除油、除尘等预处理措施。

(5)塑料制品企业废气经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相关标准要求。

3.6环境管理措施

(1)企业应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包括环保人员管理制度、环保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废气例行监测制度等。

(2)设置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或专职人员,负责有效落实环境保护及相关管理工作。

(3)禁止露天焚烧废塑料及加工利用过程产生的残余垃圾、滤网等。

(4)加强企业VOCs排放申报登记和环境统计,建立完善的“一厂一档”,与VOCs产排相关的原辅料使用、产品生产及输出、废气治理等信息应进行跟踪记录。

(5)VOCs治理设施运行台账完整,定期更换VOCs治理设备的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应有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

(6)企业应根据废气治理情况建立环境保护监测制度。每年定期对废气总排口及厂界开展监测,监测指标须包含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废气处理设施须监测进、出口参数,并核算VOCs去除率。

4信息公开要求

4.1信息公开流程

企业完成整治后,逐条对照整治规范进行自查,符合整治规范后,开展监测。监测合格后进行整治绩效评估,准备好备案备查资料,并在市环保局官网上进行信息公开,信息公开7天内无异议的,报市环保局进行备案。

企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如下:

a)信息公开表;

b)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4.2备案备查内容

(1)备案材料

a)信息公开表

b)整治绩效评估报告;

c)企业整治达标承诺书;

d)监测报告。

(2)备查资料

企业除提供公开资料外,须准备如下资料随时接受各方监督检查:

a)整治方案及相关设计资料(含治理工艺流程图,主要治理设备照片);

b)资质及认证资料(工程设计、污染治理、施工、安装资质);

c)环境管理资料(废气处理设施相关运行管理制度及记录保存情况)。

4.3监测要求

整治完成,企业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监测,监测报告为备案资料。在满足相关监测技术规范要求的前提下,有关监测要求如下:

a)处理设施进、出口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排放速率等,并核算处理设施VOCs净化效率;

b)厂界无组织VOCs污染物(原辅料所含主要特征污染物、非甲烷总烃和臭气)浓度等;

c)建议监测指标增加TVOCs。

5相关责任和职责

企业是环境治理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进行整治,确保依法达标。按照新环保法要求进行信息公开。环保部门在专项执法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任何弄虚作假行为,依法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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