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湖北省环保厅获悉,湖北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工业污染源排查的通知已经下发。根据通知湖北省环保厅将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VOCs工业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重点排查炼油与石化行业、表面涂装行业、包装印刷行业等十大行业。具体内容如下:
省环保厅办公室关于开展挥发性有机物工业污染源排查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环保局:
挥发性有机物(以下简称“VOCs”)是城市灰霾和光化学污染的重要来源,其在阳光照射下可与氮氧化物发生光化学反应,生成臭氧、二次气溶胶粒子,是近地面臭氧、二次细粒子生成的重要前体物,VOCs综合整治是治污降霾、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举措。为切实做好VOCs综合整治工作,全面完成“十三五”VOCs治污减排目标任务,在梳理总结2015年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基础上,我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深入开展VOCs工业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当前我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形势严峻,特别是大气中臭氧浓度增幅明显,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任务艰巨。各地要从切实改善大气环境质量、维护大气环境安全出发,深化认识VOCs排查任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积极协调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尽快完成VOCs工业污染源摸底排查工作。
二、排查范围
(一)炼油与石化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原油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C2511)、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行业。
(二)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不含直接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重点为有机化学原料制造(C2614,不含以石油馏分/天然气为原料的有机化学原料制造)和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C264)企业。
(三)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行业。
(四)合成纤维制造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82合成纤维制造行业,重点为锦纶纤维制造(C2821)、涤纶纤维制造(C2822)及氨纶纤维制造(C2826)企业。
(五)表面涂装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3金属制品、C34通用设备制造、C35专用设备制造、C36汽车制造、C37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C40仪器仪表制造、C43金属制品、机械和设备修理等行业,重点为使用溶剂型涂料的汽车制造(C36)企业及汽车维修企业。
(六)包装印刷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31印刷行业,重点为书、报刊印刷(2311)、本册印制(C2312)、包装装潢及其他印刷(C2319)企业。
(七)家具及人造板制造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1家具制造行业和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02人造板制造行业。重点为使用油性涂料的木质家具制造(C2110)、金属家具制造(C2130)和其他家具制造(C2190)企业。
(八)电子元件制造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397电子元件制造行业,重点为覆铜箔层压板及印制电路板制造企业。
(九)纺织印染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分别为C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3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C17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C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行业。重点为含印染/染整工序的纺织企业。
(十)塑料制造及塑料制品行业:适用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中行业代码及类别名称为C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C292塑料制品行业。
(十一)其他重点行业:煤化工、金属冶炼、制鞋等辖区内其他排放VOCs的企业。
三、排查方式及VOCs排放量核算参考标准
(一)排查方式
采用实测、物料衡算、模型计算、排放系数等排放量核算方法,重点对企业原辅材料和产品储存、主要生产工艺、VOCs排放环节、治理措施和效果、VOCs排放量和VOCs物质清单等开展排查,摸清企业的VOCs排放状况。
(二)VOCs排放量核算参考标准
炼油与石化企业:VOCs排放量依据2015年环保部印发的《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及《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参考计算表格》相关方法核算。
涂料油墨、印刷、船舶、汽车制造企业:VOCs排放量依据环保部《关于发布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等4项技术指南的公告》(公告2014年第55号)中《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排污系数指标核算。此外,各地可参考借鉴2016年上海市环保局《石化等5个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方法(试行)》。
大气细颗粒物一次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
其他企业:VOCs排放量依据《大气挥发性有机物源排放清单编制技术指南(试行)》排污系数指标,同时参照石化行业计算方法核算。
四、工作任务及时限要求
(一)填写污染源排查表
请各地按要求尽快开展摸底排查工作,组织填写《湖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源排查表》(附件),在摸底排查工作基础上,建立市级VOCs排放重点企业名录,请将排查表和重点企业名单于2016年8月10日前报省环保厅。
(二)制定VOCs总量减排方案
我厅正在抓紧制定全省VOCs治污减排工作方案,请各地在VOCs排放污染源排查基础上,抓紧制定本辖区VOCs总量减排实施方案,方案请于2016年8月31日前报省环保厅。
联系人及电话:总量处赵佳,027-87167533。
电子邮箱:hbdaqichu@126.com。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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