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吉林省人民政府获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内容如下: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现将《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吉林省人民政府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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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

2016-06-06 11:48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吉林省人民政府获悉,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现将《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6年5月23日

吉林省清洁水体行动计划(2016—2020年)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吉政办发〔2015〕72号),深入实施松花江、辽河两大重点流域环境综合整治,着力解决部分断面水质超标和城市黑臭水体问题,进一步提升全省水环境质量,有效维护水环境安全,特制定本计划。

一、工作目标

2020年底前,松花江、辽河流域水质明显改善,基本消除劣于V类及未达标的V类水体,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内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100%,重点湖泊水质稳定达标。

二、重点任务

(一)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1.全面提升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20年底前,新、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42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60万吨/日,提标污水处理能力90万吨/日。

2.全面提升城镇污水收集能力。加快城镇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依托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程,全省每年建设和改造城镇污水管网400公里以上。加快推进雨污分流,对现有合流制排水系统全部实施雨污分流改造,地级以上城市要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实施初期雨水收集、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加快实施城乡结合部、“城中村”等区域截污纳管工程,不断提高污水收集能力。2017年底前,长春市要实现城市建成区内生活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20年底前,县级城市、地级城市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85%和95%以上。

3.全面提升城镇污泥处置能力。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设施建设,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监管,切实提高污泥资源化处理和利用水平。2016年底前,全面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有效防范因污泥处置不当产生的二次污染。2020年底前,各市(州)(包括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珲春市,下同)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率达到90%以上。

(二)深化工业污染防治。

1.实施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坚持“管住新的、管好老的”,强化总量控制指标管理,根据区域水环境容量,实行新、改、扩建项目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严格控制新增水污染物。建立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逐个明确排放浓度限值和总量控制指标,督促企业加大污染治理力度,实现连续稳定达标排放。2017年底前,实现全省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一证式”监管。

2.推进工业污水深度处理。2018年底前,通过采取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环境影响后评价等手段,推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环境保护“领跑者”等激励政策,在造纸、化工、粮食深加工等重点行业推广实施节水改造和污水深度处理,全面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和循环生产,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

3.强化工业集聚区污染防治。加快推进工业集聚区(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2017年底前,现有工业集聚区(园区)全部建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并安装污染物自动监控设备。加强工业污水预处理,工业集聚区(园区)内企业产生的废水经预处理后,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建工业集聚区(园区)应同步规划、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

4.取缔污染严重的“十小”企业。全面排查高耗能、高排放、低效益、小规模的造纸、制革、印染等“十小”企业,采取边清查边取缔的方式,2016年底前,依法取缔“十小”企业,并向社会公开。

(三)加强农村水污染防治。

1.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制定实施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实行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精准施肥技术和农机具,逐年减少化肥和农药使用量。开展低毒性、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实施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和统防统治。2018年底前,试点项目示范地区低毒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的普及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5%以上。2020年底前,全省测土配方施肥技术入户率达到95%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

2.防治畜禽养殖污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新、改、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规模化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20年底前,全省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率达到100%。

3.推进农村污水处理。加快实施农村小流域治理,在江河支流入河口处、重点河流沿线村屯、重点湖泊水库湖滨带等区域建设人工湿地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东部地区要着力推进村屯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确保好水不变差。中部地区要着力推进伊通河、条子河、招苏台河等重污染支流整治,建设降解型人工湿地,确保水质持续变好。西部地区要结合河湖连通工程,建设查干湖、向海等重点湖泊(水库)水生态隔离带,充分发挥湿地自然净化作用。2020年底前,全省农村小流域建成100个人工湿地和一体化污水处理设施。

(四)保护和修复水生态系统。

1.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按照“生态治水”的理念,实施河道综合整治工程,恢复河道水生态环境功能。2018年底前,完成长春市伊通河百里生态综合治理一期工程、四平市仙马泉河、辽源市仙人河河道治理工程。2020年底前,完成伊通河、饮马河、条子河、招苏台河、东辽河、图们江等河流约300公里河道的生态修复工程。

2.开展湿地和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新建一批国家级、省级湿地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全省重要湿地和自然湿地得到有效保护,湿地面积萎缩、功能退化的趋势基本得到遏制。在西部重要湿地积极开展退耕还湿、生态移民等重点工程,逐步建立完善湿地长效补水、生态效益补偿机制。依托国家重点林业生态工程,提高林分质量,增强水源涵养能力。

3.加强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开展生态用水调查,2018年底前,分批确定生态流量(水位),合理安排湖库闸坝泄水量和泄水时段,对伊通河、东辽河等地表径流量较小的河流,采取水量调度、生态补水等措施,维持河湖基本生态用水需求,重点保障枯水期生态基流,提高水体对污染物的自然净化能力。

(五)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1.建立城市黑臭水体管理信息平台。定期公布城市黑臭水体名单,全面公开黑臭水体整治责任主体及责任人,每半年向社会公布城市黑臭水体治理进展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2.完成黑臭水体整治任务。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综合措施,开辟补水水源,结合海绵城市建设,修复水生态系统。2017年底前,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要实现河面无大面积漂浮物、河岸无垃圾、河道无违法排污口;长春市建成区内要基本消除黑臭水体。2020年底前,其他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完成黑臭水体治理任务。

(六)加强饮用水水源和良好湖泊保护。

1.严格饮用水水源地监管。开展各地主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标准化建设,启动建设长春市新立城水库饮用水水源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严格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落实饮用水水源地核准和安全评估制度,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和水质检测,加快实现县级或区域水质监测和检测全覆盖。2016年底前,完成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万人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工作。

2.加强湖泊生态保护。加大湖泊治理力度,2016年底前,纳入国家《水质较好湖泊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13-2020年)》的松花湖、查干湖、石头口门、新立城、波罗湖、月亮泡、向海、白山湖、云峰、星星哨、红石湖等11个重点湖(库),制定生态保护实施方案,明确湖泊治理的目标任务。继续推进松花湖、查干湖良好湖泊试点建设工作,全力推进向海水库等湖泊纳入中央水污染防治资金支持范围。

三、工作责任

(一)市(州)政府是本计划实施的责任主体。各市(州)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政府分管领导对分管领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要把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清洁水体行动实施方案,将目标任务逐项分解到具体行业部门,坚持重点突破与推进落实吉林省松花江流域综合治理工程规划有机结合,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各项措施。要定期向同级党委常委会专题汇报进展情况,建议同级人大、政协定期视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建立水污染防治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问题,加大公共领域水污染治理投入力度,加快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要将清洁水体行动重点任务落实情况纳入重点督查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全程跟踪调度,确保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二)县(市、区)政府是清洁水体行动重点任务的落实主体。各县(市、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负责,要加强对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划定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监管网格,实现从源头到末端的全过程监管。要建立县、乡、村三级责任体系,健全完善基层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和队伍,在乡镇(街道)设立基层环保所,在村(社区)设立生态环境监督员,全面落实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责任,确保本计划重点任务落到实处。

(三)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行业指导。各级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清洁水体行动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争取水污染防治专项资金,优先安排水污染防治项目。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资金,加强资金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和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设施建设,集中整治城市黑臭水体。各级水利部门要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科学确定生态流量并合理调度水量,加强河道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工程建设。各级农业部门要全面开展农村污染综合整治工作,切实提升农村水污染防治水平。各级林业部门要积极开展湿地和森林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各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真正形成重拳治理水污染的强大合力。

(四)排污单位是落实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排污单位是落实污染防治各项措施的责任主体。排污单位要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社会责任,积极采取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规范排污方式,确保依法达标排放;建设项目要严格遵守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遵守排放总量指标,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要加强环境风险隐患的排查,建立环境风险防范体系,增强环境风险防控能力;排污单位要持续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和节能降耗技术改造,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足额缴纳排污费(环境税)。要加强信息公开,按规定安装使用自动监测设备,保障正常运行,如实向社会公开其排放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河长制”管理体系。健全完善市、县、乡镇三级“河长制”责任体系,各级“河长”由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本河段水环境治理工作。要针对河段污染问题,分解河段管理任务,公布河段整治要求,将清洁水体行动重点任务落实到具体部门、具体人员、具体点位,推动由“九龙治水”向“协同治水”转变,形成重拳治理水污染的工作合力。要系统分析本河段水环境质量现状,全面查找水体污染成因,有针对性地制定水体达标方案,施行“一河一策”分类治理。

(二)加大投入力度。各级政府要统筹各类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项目建设,加大对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城镇污水管网改造、人工湿地建设、河道保护修复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力度,对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及运行经费予以必要保障。要拓宽资金渠道,建立健全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投融资机制,鼓励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水污染治理领域,在城镇污水处理、垃圾处理、污泥处置等领域探索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水污染治理项目信贷支持,推进水污染治理设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

(三)强化市场驱动。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推进水价改革,实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计加价制度,在全社会建立起合理利用水资源的意识。要建立节水治水“领跑者”制度,实施用水效率、治污效果、生产效益相结合的企业综合评价体系。要积极推进水污染第三方治理,建立健全第三方运营服务标准、管理规范、绩效评估机制,在城镇污水处理、城镇污泥处置、城市黑臭水体整治、工业水污染治理等领域,鼓励发展一体化环保服务总承包和水污染治理特许经营模式。要研究建立流域跨界水生态补偿机制,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根据断面水环境治理达标和改善情况,建立横向资金补助、纵向资金奖罚的流域上下游生态补偿机制。要积极稳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合理确定水污染物排放权交易规则和基准价格,探索建立企业主动减排的正向激励机制。

(四)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制度,明确企事业单位和生产经营者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总量和去向,加大对无证排污或超量排污企业的处罚力度,对违法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排污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要建立有利于水污染防治的城镇污水处理费用拨付机制,按照污水处理效率拨付污水处理费用,提高公共领域水污染治理水平。要建立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公布环保失信企业“黑名单”,限制其申请财政资金和银行贷款,并提高环境保护强制责任保险费率。要加强对重点排水单位的环境监管,强化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严厉打击违法违规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有效维护水环境安全。

(五)强化激励约束。本计划落实情况将作为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环境保护督查工作的重点。省环保厅要会同有关部门,每年对本计划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向社会公开发布考核结果,并通报组织人事部门。要强化考核问责,对未完成年度指标的地方政府和未落实重点任务的行业部门,将公开约谈主要负责人;对水环境质量不达标、出现重大水环境事故的地区,将实施通报批评、挂牌督办、区域限批等措施;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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