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5日是世界环境保护日。今天刊登的两地联手办案的报道,可以让我们看到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职能部门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方面所作的努力27吨废碱液被跨省运送之后图①:废物储罐半埋在土里;图②:检察官察看危险废物弃置现场;图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图④:三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庭审现场。今年5月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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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跨省协作保护环境:处理27吨危险废物

2016-06-02 09:54 来源: 正义网 作者: 肖艳

6月5日是世界环境保护日。今天刊登的两地联手办案的报道,可以让我们看到包括检察机关在内的职能部门在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方面所作的努力——

27吨废碱液被跨省运送之后

图①:废物储罐半埋在土里;

图②:检察官察看危险废物弃置现场;

图③: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

图④:三被告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庭审现场。

今年5月9日,江苏省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方静收到了安徽省和县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沈金龙发来的和县环保局复函,内容为:20余吨危险废物已安全运回安徽省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该公司已经委托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企业对此进行依法处置。函中还表示,他们将继续跟进监督,确保该批危险废物送至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江阴市检察院办理的首例跨省协作环境保护类案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20多吨废碱液跨省运送

2014年4月下旬,安徽省某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化公司”)营销部部长杨某为处置液化气碱洗脱硫产生的废碱液,经同事介绍,认识了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江苏丹阳人叶爱荣。他决定将废碱液交由叶爱荣处置,每吨补贴对方1800元。

4月24日,叶爱荣打电话给在江阴市做净水剂生意的朋友缪龙庆,说:“我这里有含碱量15%左右的液碱,颜色有点黑,你那里有没有人要,我按 1000元一吨的补贴价给你?”放下电话,缪龙庆想起其做液碱生意的朋友徐良,随即给对方打电话:“现在有一个朋友在做液碱生意,碱含量在15%左右,送到你厂里不要钱,你试用一下,只要付点运费,好的话再谈价格。”徐良同意试用。

案发后,据缪龙庆和徐良交代,他们知道这个液碱是用过的,因为正品纯碱的含碱量一般在30%以上,而且颜色不会发黑。因利益驱使,俩人在明知自己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仍同意让叶爱荣运一车来试试。

2014年4月26日凌晨,缪龙庆、徐良及徐良公司员工方银秀在江阴市徐霞客镇方园村凤凰桥西堍北侧接收该批27吨废碱液。在运输车辆到达前, 缪龙庆先行查看了放置在此处准备存储废碱液的三个储罐,发现里面有几十厘米深的淡红色液体,以为是雨水(事后经江阴市环保局查明为酸性物质)。运输车辆向储罐内倒入废碱液后,散发出大量刺鼻气味。

缪龙庆分别支付给徐良、方银秀人民币2700元后,三人离开现场。4月27日,缪龙庆、徐良因害怕出问题,让押运员将车上剩余的未被处置的6.4余吨废碱液原车运回石化公司。

那两天,因储罐散出的刺鼻气味太大,周边的华士镇、新桥镇、徐霞客镇等地群众报警称,空气中弥漫着很浓的类似液化气的味道,有的人已出现呼吸不畅、头晕恶心等症状。

江阴市公安局出警了解基本情况后,立即将该情况反映给江阴市环保局。环保局遂对储罐内液体进行抽检,经鉴定,储罐内废液pH值为5.15,总铬值为0.346mg/L,总镍值为0.38mg/L,硫化物值为23.8mg/ L,根据《危险废物鉴定标准浸出毒性鉴别》标准,三个储罐内的液体物质均为危险废物,并散发恶臭气味,严重影响周边环境。为避免有害气体的挥发,环保局立即将三个储罐用水泥进行了封堵。

危险废物处理成难题

2015年2月4日,江阴市公安局将缪龙庆、徐良、方银秀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移送江阴市检察院起诉。江阴市检察院公诉科承办人宋梦醒在审查此案的过程中,会同公安侦查人员一同前往案发地查看现场。

宋梦醒发现三个储罐口只是用水泥封堵住,里面已经确定是危险废物,却没有进行后续有效地处置。“本案刑事部分已侦查完毕,但三个储罐内的危险废物很可能会造成二次污染,这些危险废物该如何依法处置,由谁来处置呢?”宋梦醒陷入了深深的思索。

通过了解,这批危险废物处置费用高昂,嫌疑人缪龙庆、徐良、方银秀根本无力承担。那这批危险废弃物是由环保部门处置,还是由石化公司处置?这些问题涉及民事责任的分担,宋梦醒联系了本院民行科科长方静。

方静在了解基本案情后,发现此案符合民行案件的受理条件,随即启动案件线索内部移送机制,向分管副检察长汇报后,公诉科将此案线索移送民行科审查。

2015年6月25日,在接收公诉科移送案件材料并办理受理手续后,民行科承办检察官方静立即审阅了案卷。她发现案卷里有一张江阴市公安局于 2015年4月1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是:关于江阴市徐霞客镇方园村凤凰桥西堍北侧三个储罐中的危险废物,经我局治安大队与环保部门联系,环保部门表示处置费用很难估计,无法出具相关评估文件。

方静认为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决定先勘查案发现场,了解需处置的危险废物目前的详细情况。经与江阴市公安局联系,方静与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一同到案发现场察看后发现,三个储罐一个立着半埋在土里,另两个横着半埋在土里,而且三个储罐的位置临近河边。“储罐内的危险废物像颗定时炸弹,一旦泄漏,将污染这条河,河里我饲养的鸭子、鱼将无法存活,那我今年就没有收入了,家里的生计怎么办?我现在担心得整夜睡不着啊!希望你们能抓紧时间处理啊。”家住附近的老农对方静哭诉着。

勘查现场后的第二天,方静与同事一起找储罐主人朱某调查相关情况:三个大储罐存放多年已明显老化,不能连带里面的废碱液一起吊走处理,只能先将废碱液抽取后再处理罐体。这些废碱液临近河流,若泄漏后果不堪设想,处置它们迫在眉睫且难度较高,此案必须与环保局、法院等部门沟通协调。

多方协调寻求最佳方案

2015年6月29日,江阴市检察院公诉科将缪龙庆、徐良、方银秀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起诉至法院。刑事案件已经起诉,民事责任部分则急需认定。

时间紧迫,方静带领民行检察官们兵分两路,一路到法院行政环保庭,与承办人沟通交流案件情况,共同商讨处置此案的最佳方案;另一路人员前往环保部门,了解处置这批危险废物的具体流程及预估费用。

两路人马的信息汇总后,大家发现了案件的关键问题,即案件的办理方向是督促环保部门依法履责还是以检察机关的名义直接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就此问题大家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最后形成了一致意见:尽快处理这批危险废物,防止二次污染是本案的目的,采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耗时可能会更长,所以最快、最佳的办法是与江阴市环保局沟通协调,督促其依法处置该批危险废物。

2015年8月10日,方静再次来到江阴市环保局,就此案情况与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座谈。座谈会上,环保部门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根据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破坏、谁负责的原则,该批危险废物应先由污染者治理。会上,双方形成统一意见:由江阴市环保局先向责任者发出限期整改函。待限期整改函到期,相关责任者还没处置该批危险废物时,检察机关再发督促其履行职责的检察建议。

9月19日,江阴市环保局向安徽某石化公司发出《关于限期妥善处理脱硫废碱液的函》,限该公司于2016年1月底前完成倾倒在江阴市徐霞客镇方园村凤凰桥西堍北侧三个储罐内的脱硫废碱液处置工作,并将此函抄送了安徽省和县环保局。

因等待环保部门的限期整改结果,江阴市检察院决定中止审查此案。如果环保部门的限期整改函到期,该批危险废物还未能得到有效处置,检方再恢复案件的审查。

跨省协作终做安全处置

2016年1月底,江阴市环保局的限期整改函到期,在规定期限内,该石化公司未能依法处置该批危险废物。2月16日,江阴市法院认定缪龙庆、徐良、方银秀犯污染环境罪,对三人作出有罪判决。

刑事部分已经判决,再加上春节后气温逐渐回升,不利于三个储罐内危险废物的处置,这让方静着急起来,案件民事部分不能再等了。2月29日,江阴市检察院恢复对此案的审查。根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在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不予处置或逾期不处置的情形下,辖区环保局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危险废物作出相应的处置,切实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在对案件和法律依据认真研究论证的基础上,2016年3月3日,江阴市检察院向江阴市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

3月29日,江阴市环保局回函江阴市检察院,主要内容是:经努力协调,石化公司向江阴市环保局报备了《关于对江阴市少量碱液的处置方案》,并于 3月23日、24日派员对江阴市徐霞客镇方园村凤凰桥西堍北侧三个储罐内的废碱液进行了清理,24日19:35由石化公司委托扬州市吾安捷运输有限公司经江阴市璜塘收费站将废碱液运回安徽。

江阴市环保局在江阴市区域内全程跟踪监管,现场取证录像,并第一时间将清理运输废碱液的相关信息通报给石化公司所在地的和县环保局。

从检察建议发出到环保部门回函,不到一个月的时间,留置近两年的20余吨危险废物终于得到了处理。

为确保这批危险废物能够彻底处置,江阴市检察院民行科向安徽省和县检察院民行科移送了该案线索,发出委托协办函,由其对和县环保局是否履行监管职责进行后续跟踪监督。

近日,根据和县检察院民行科的反馈,石化公司已与一家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危险废物处置协议,该环保科技公司将妥善处置此批废弃物,和县环保局也将持续跟踪督查。至此,在两地检察机关的合力监督下,这20余吨危险废物终于得到了安全处置。

案后说法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科长方静:

2013年两高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将危险废物纳入刑法第337条污染环境罪所规定的“有毒物质”的范围,但现实中仍存在很多企业或个人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仍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本案就是典型的例子。

随着经济的飞速增长,危险废物也在快速增长。危险废物污染控制已经成为我国环境管理面临的一个巨大的挑战。产生危险废物的企业为了节省成本,非法处置自身产生的危险废物,是“危废”非法处置的一个重要原因。除此之外,“危废”非法处置的原因还包括:各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经营危险废物处置的企业数量少、种类单一,不足以消化当地企业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危险废物种类繁多、数量大,难以认定等。

危险废物随意倾倒后处置困难,费用高昂,犯罪嫌疑人无力承担,所以此类案件中环境修复或者污染物处置是一个很大难题。本案几经周折,历时较长,在江苏省江阴市和安徽省和县两地检察机关的共同监督下,20余吨危险废物终于得到妥善处置。

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行为,追究行为者的刑事责任,体现了刑法关注民生及资源环境的正确导向。但仅仅追究违法犯罪者的行政、刑事责任只是治标之策,远非治本之谋。

如何在惩治违法犯罪的同时,恢复被破坏的生态资源,具有现实意义和长远效果。近年来,江阴市检察院在办理环境污染类案件中,始终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使受损的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和补偿,实现惩罚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借助内部线索移送机制,与刑检、反贪反渎部门合作,江阴市检察院民行部门已经办理多起此类环境污染案件。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督促起诉、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等方式,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原标题:检察机关跨省协作保护环境:处理27吨危险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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