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十条于5月31日千呼万呼使出来,对于我国今后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土壤修复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与影响。同样,外国的相应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也对土壤治理有着指导作用,下面为大家盘点一下7个国家关于土壤治理的相关政策。延伸阅读:【专题】土十条开启环保第三大战役【震惊】日本人不能说的秘密土壤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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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土十条”已出 回头再看看国外“土”政策

2016-06-02 09:03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土十条”于5月31日千呼万呼使出来,对于我国今后的土壤污染防治以及土壤修复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与影响。同样,外国的相应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也对土壤治理有着指导作用,下面为大家盘点一下7个国家关于土壤治理的相关政策。

延伸阅读:

【专题】“土十条”——开启环保第三大战役

【震惊】日本人不能说的秘密 土壤污染排首位

郁金香之国 欧洲土壤修复先行者——Holland

美国:《超级基金》锻造美国土壤

美国超级基金法又称《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是美国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治理及其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法律。由美国国会于1980年12月11日通过。其目的是为了建立一个迅速清除因事故性泄漏危险物质和倾倒危险废物的场所泄漏污染的反应机制。该法规定了危险物质泄漏事故的报告制度和国家应急计划制度;明确了负有治理责任的主体包括总统、州政府、地方政府、印第安部落、危险废物设施或船舶的所有者和营运人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体;治理的行动,一是清除,二是救助;治理费用应由发生危险物质泄漏设施的所有者或营运人或该设施所处土地的所有者或营运人承担。为了解决治理费用承担者不明或费用承担者无力承担治理费用的问题,该法规定建立危险物质信托基金和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关闭后责任信托基金。该法还规定了治理费用承担者费用承担的范围和限度以及财政担保,并对揭发、检举非法泄漏危险物质的违法者的人规定可给予最高达1万美元的奖金,对违法者可处以每次2.5万美元以下的罚款或每违法持续日2.5万美元以下罚款,对累犯者,每违法持续日的罚款额可高达7.5万美元。

荷兰:《土壤保护法》留住郁金香的美丽

被称为郁金香之国的荷兰是欧盟成员国中最早就土壤保护进行立法的国家之一,于1970年就着手起草了《土壤保护法》。政府还设立了“土壤修复”目标值和干预值。目标值表示低于或处于这个水平的土壤具备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全部功能特征,土壤质量是可持续的。干预值表示超过这个水平的土壤,其具备的人类、植物和动物生命所需的功能特征已经被严重破坏或受到严重威胁,必须接受强制干预。荷兰所有受污染的土壤中,90%的土壤纳入了可持续管理。荷兰制定的土壤干预值实用性强,在欧洲影响极大,早期英国、法国、德国、比利时等国家的土壤治理都采用了荷兰干预值作为评估标准或者修复目标。

英国:“污染场地风险评价技术”指导土壤修复工作的利器

2002 年3月,英国环境部发布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价研究成果,包括污染场地健康风险评价要求,土地评价中的潜在污染物、土壤污染物的毒理学和人体摄人量估算,污染场地风险评价模型(CLEA),土壤污染指导性标准等一系列报告与标准,形成了“污染场地风险评价技术规范”。

污染场地风险评价研究的重要内容是土壤中污染物风险评价标准的确立,即评价技术科学与否与评价标准密切相关。英国环保局在原土壤环境质量标准的基础上,综合各污染物的毒理学、污染状况及其在环境中的行为特性,不同的土地使用类型,人体的暴露途径与水平等因素,建立了土壤污染指导性标准,以有效地进行土壤污染风险评价、指导污染场地的修复工作。

德国:《联邦土壤保护法》守住土壤的绿色地带

在德国,土壤污染问题受到广泛关注。据统计,到2002年为止,德国境内大约有362000处场地被疑作受污染场地,面积约128000公顷,严重阻碍了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并增加了投资的环境风险性。目前,德国涉及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9年3月实施的《联邦土壤保护法》、《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和《建设条例》等。《联邦土壤保护法》提供了土壤污染清除计划和修复条例;《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地条例》是德国实施土壤保护法律方面的主要举措,《建设条例》则涵盖了土地开发、限制绿色地带(Green field,指未被污染、可开发利用的土地) 开发方面的法规,并制定了土壤处理细则方面的基本指南。

日本:《土壤污染对策法》隔离环境污染疾病

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专门性土壤污染防治法体系:(1)《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1970年颁布,1971年、1978、1993年和1999年修订;(2)《土壤污染对策法》:2002年5月29日颁布,2003年2月15日生效:(3)《土壤污染对策法实施细则》:2002年12月26日颁布。

日本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取得了较好的实施效果。1970年《农业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颁布后,以清洁土壤为主要手段的土壤修复工程得以开展。截止1997年,占全部受污染土地面积76%(7140hm2)的土壤修复工程已宣告完成。2003年《土壤污染对策法》生效后,基于该法而实施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制定的受污染土地以及修复的受污染的土地的数量明显增加。不仅如此,国家立法还带动了地方性法规或指南的发展,大量企业自愿采纳土壤污染防治措施,仅在2004年,就完成了838项土壤污染调查,其中基于《土壤污染对策法》而实施的调查仅为130项。

俄罗斯:《土地整理法》开启土壤治理之门

当前,俄罗斯尚无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但仍可于其他相关法律中发现对土壤污染防治作出的规定,包括:《俄罗斯联邦环境保护法》、《俄罗斯土地法》、《俄罗斯联邦大气保护法》、《俄罗斯联邦水法》、《俄罗斯居民卫生安全防疫法》及《俄罗斯联邦关于安全使用化学杀虫除莠剂和农业化学制品法》等。

2001年6月生效的俄罗斯联邦《土地整理法》中首次明确规定,对受污染土地必须进行治理,包括采取措施恢复及封存土地,复垦被毁土地,保护土地免遭侵蚀及泥石流、水淹、沼泽化、二次盐渍化、干涸、板结、生产和消费废弃物、放射性和化学物质污染等。

韩国:《土壤环境保护法》强制下修复污染土壤

20世纪70年代至80年代,韩国先后制定了空气、水、噪音等单项污染防治法,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则始于1995年,此后又经过多次修订,主要有:(1)《土壤环境保护法》:1995年1月5日颁布,1997至2004年多次修订;(2)《土壤环境保护法实施细则》:1999年12月29日颁布,1998至2004年多次修订。

《土壤环境保护法》的颁布,使韩国得以建立一个土壤污染防治的综合法律框架,对土壤环境保护产生了积极的影响。1996年环境部建立了土壤污染监测网,以防止与矿山、精炼厂、军事基地、储油设施、垃圾处理场相邻地区的土壤污染。专门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不仅强制实施土壤污染调查、土壤污染的制定和修复等制度,而且极大地促进了企业自愿进行土壤污染治理。例如,2003年,韩国5个主要石油公司与政府达成协议,通过自愿实施的环境保护项目来保护土壤质量。石油公司将在1年之内调查加油站和储油罐地下土壤质量,并在随后的10年内,每3年进行1次类似的调查,并对任何达不到官方土壤质量标准的土地,在1年内恢复土壤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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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土十条”——开启环保第三大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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