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重点环境管理措施实施情况评估
新《环保法》与原法相比,新增了诸多环境管理措施,包括“按日计罚”“查封、扣押”、“环评区域限批”、“环境行政拘留”和“限产、停产”等,都是强制性较强的措施,可以说是新《环保法》的“钢牙利爪”。这些措施的严格执行,是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来最精彩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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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版】新《环境保护法》实施情况评估报告(上)
一、区域限批措施的实施促使地方政府担负起了污染总量削减和提升区域环境质量的管理责任
区域限批是在新《环保法》生效前就已经采取的措施,只是当时尚无法律的明确规定。新环保法生效后,区域限批措施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实施。根据公开的信息统计,自2006年12月至2015年12月期间,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使用环评区域限批54次,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使用环评区域限批125次。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54次限批中,仅2015年就达到9次,占整个限批总数的16.7%。在各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使用的125次限批中,2015年仅有山东和湖北两个省的公开数据,但已达20次之多,较之于2015年前有明显增加。比如山东省,从2006年以来一共区域限批24次,而2015年一年就达到15次,占整个区域限批的62.5%。区域限批措施的实施,让被限批地区的党政领导感到压力,不得不采取措施,加大环保力度,减少地区污染物排放总量,尽快改善本地区的环境质量状况。鉴于环评区域限批措施需要进一步细化、完善,国务院环保部于2015年12月21日印发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该办法共21条,对环评区域限批的适用范围、具体内容和程序、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具体规范。
二、查封、扣押措施的实施治愈了环保执法机构多年来有令不行的痼疾
查封、扣押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措施。在新《环保法》颁布实施前,只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授予环保部门有查封、扣押的权力,其他环保的法律中均未规定这一措施。当环保部门发现严重的违法行为时,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违法者转移违法设施、设备,销毁违法证据,因此环保部门被称为“没有牙齿的老虎”,环保部门下达的停止违法行为命令不被执行是普遍现象。新《环保法》授予环境执法部门具有查封、扣押的权力,使环保执法部门有了钢牙利爪。为全面实施这一措施,环保部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
据环保部公开信息统计,2015年1~12月份全国范围内适用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总数为4191件,占五类案件⑻总量的36%,遥遥领先于其他措施的案件数量,平均每天有11家企业被查封、扣押。而且,全国范围内适用查封、扣押措施的案件数下半年较上半年相比上升34%。2015年上半年适用查封、扣押措施的高峰出现在3~4月,下半年适用查封、扣押措施案件数持续增加,11~12月份达到最高点,即1032件。查封、扣押措施的有力执行,改变了长期以来环保执法有令不行的痼疾,使得一些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被及时被制止,实现了预期效果。当然,查封、扣押措施作用的进一步发挥,还需要有关部门,特别是公安部门的积极配合。
图3.5 2015年环保查封、扣押案件发生趋势图
三、限产、停产措施的实施使得超标排污者不得不尽快采取治理措施
“限产、停产”措施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措施的简称,是新《环保法》第60条规定的对超标排污者的一种治理措施。它是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三档措施的前两档。限制生产、停产治理由环保部门决定,停业关闭则需人民政府批准。新《环保法》颁布后,环境保护部于2014年12月19日发布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进一步细化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以及停业关闭措施适用的情形及其适用程序。根据环保部公开信息统计,2015年1-12月份全国范围内适用停产、限产措施的案件数为3106件(不含山东2-6月份数据)。比较分析2015年全年的实施情况,全国范围内适用停产、限产措施的案件数下半年较上半年相比上升84%。2015年上半年适用停产、限产措施的高峰出现在3-4月,下半年适用停产、限产措施案件数持续增加,11-12月份达到最高点,即981件。从全国整体情况来看,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停业关闭措施实施效果良好,实现了督促改正环境违法、遏制严重环境违法、促进减少排污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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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按日计罚措施的实施部分改变了“两高一低”现象,使罚后改正率明显提高
“按日计罚”是对经行政处罚仍不改正的违法者的一种处罚措施,也是改变“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两高一低现象的一项重要举措。在新《环保法》生效前,除了个别地方根据地方立法规定了按日计罚外,全国的环境行政处罚基本上都是实行“一事不再罚款”原则,结果导致了一些违法排污者宁可被一次性罚款也不停止排污的现象。新《环保法》针对这种状况,将“按日计罚”作为一种执法措施予以法律化,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一措施实施一年来,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715件,罚款数额达56954.41万元(不含山东2-6月份数据)。从2015年全年适用按日计罚措施情况来分析,下半年较上半年有较大幅度上升,下半年适用按日计罚案件数比上半年上升约46%。2015年全年,全国范围内适用按日计罚措施的案件数总体呈上升趋势。按日计罚措施的实施,大大增加了企业的违法成本,对促使违法者尽快停止违法起到良好作用,同时对预防环境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意义。经抽样调查,实施按日计罚后,处罚后的改正率在85%以上,有的地方甚至达到95%以上。
五、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措施的实施遏阻了严重环境违法,提升了环境执法权威
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向公安部门移送,实施行政拘留、刑事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是环境保护法实施的重要一环。在新《环保法》生效前,环境保护部门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仅限于治安管理处罚案件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的合作也是从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查处开始的。新《环保法》第63条新增了“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措施,将公安机关的环境保护功能从打击环境犯罪扩大到惩治环境违法行为的领域,由此,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从环境犯罪案件扩大到适用环境行政拘留的案件。为了有效实施新《环保法》的规定,2014年12月24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以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印发了《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对环境违法行为适用“行政拘留”的情形、程序等进行了更加细致和严格的规定,指导环保行政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的衔接。新《环保法》实施一年中,全国范围内实施移送行政拘留共2079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1685件(不含山东2-6月份数据)。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违法、犯罪案件移送案件数总体呈增加趋势,且下半年移送行政拘留与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较上半年有较大幅度增加。其中,下半年移送行政拘留案件较上半年上升66%,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较上半年上升28%。移送案件在地域分布上呈东高西低现象。移送案件最多的是浙江省,2015年前8个月移送行政拘留案件245件,移送涉嫌环境犯罪案件405件。对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是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最严厉的措施,也是惩治环境犯罪的有力保障。新法实施一年中,对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措施适用频繁,依法采用行政拘留手段打击严重的环境违法行为,真正实现了“损害担责”;将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打击了环境犯罪行为,使司法机关真正发挥了生态文明建设最后司法保障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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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新《环保法》生效后,五项环保措施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使用,而且随着执法机关对新法理解和掌握的越来越成熟,环境执法越来越严格,每一项措施使用的次数都有逐月上升的趋势。这种情况的出现并非是违法者越来越多,而主要是环保部门和有关执法、司法机构越来越严格执法的结果。这五项措施,在全年的适用中并不是均衡发展的。适用最多的是查封、扣押措施,其次是限产、停产。之所以如此,首先是因为这两项措施都是由环保部门自己可以直接实施,而不需要其他部门配合;其次是因为其对制止环境污染和破坏行为比较快捷高效。按日计罚虽然实施数量不是太多,但在2015年9月份以后有迅速增长的趋势。
第四部分 企业环境守法情况评估
立法内容的关键在科学,法律实施的根本在守法。无论立法多么完备,执法多么严格,最后都必须落实到全民守法这个根本点上。新《环保法》为企业规定了许多在建设开发、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义务。这些义务的履行情况,直接关系到该法的实施效果。新《环保法》于2015年的实施中,在法律实施力度不断增强的高压态势下,企业自律意识和守法意识增强,法律义务履行整体趋好,但仍有部分企业有令不止,严重违法仍难根绝。
由于企业海量存在的现实,评估对象企业必须有所取舍,我们首先选择了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与自然资源保护协会(NRDC)联合制作发布的污染源监管信息公开指数报告中排名前10位城市中的企业。⑼它们分别是温州、宁波、烟台、北京、青岛、连云港、南京、杭州、上海、济南。为了保证评估对象企业选取的随机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我们首先给这十个城市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国控企业)、省级重点监控企业(省控企业)、地市级重点监控企业(市控企业)建立总数据库。也就是以2014年和2015年上述十个城市的国控企业名单、省控企业名单和市控企业名单(如果有)分别建立国控企业数据库、省控企业数据库、市控企业数据库,选择excel形成随机数的方法来选择确定要评估的样本企业⑽,抽取了50家国控样本企业,16家省控样本企业,8家市控样本企业,共74家企业。考虑到PITI报告中污染源信息公开监控指数前10位的城市主要位于东部、北部地区,于是我们又选择了能够代表中南部地区的广东省和武汉市,随机选取了19家广东省样本企业,7家武汉市国控样本企业。最终,形成我们评估样本的100家企业,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有63家、省市重点监控企业有22家、地市级重点监控企业有15家。本部分企业守法情况评估的结论均来自这100家企业的相关公开信息。
这些企业样本选择虽然数量不是很多,但已经具有比较充分的代表性。既有国控的大企业,也有省控的中型企业,还有市控的较小企业。在污染的类型方面,排放废气、废水、废渣和农业废物的俄企业都有涉及,并包括了污水处理厂。这种有代表性的样本企业的选择可以最大可能的反映企业整体守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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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多数企业已经有了学习和了解环保法的意愿和自觉性
无论大企业、工业园区还是中小企业,都能够通过各种渠道来学习、宣传和贯彻新《环保法》,进行了适当投入并取得了较好效果,且能够理解新《环保法》的精神、理念和各项制度措施。有的企业甚至专门聘请常年环境法律顾问,确保企业行为符合环保法律规定。
通过利用互联网上的公开信息,分别以“企业学习新环保法”、“企业加空格学习新环保法”、“企业学习新《环保法》”、“企业加空格学习新《环保法》”为关键字在百度上搜索,分别得到约68,500个、83,400个、1,990,000个、6,140,000个相关检索结果。剔除那些关联不密切的搜索结果,就可发现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企业,对于新《环保法》学习、宣传、贯彻的力度也存在不同。
工业园区和大企业通常会组织学习、宣传新《环保法》。例如,2014年12月2日,浙江龙泉工业园区组织了300多位企业负责人学习新《环保法》,并对其工业园区的生态环保工作进行了部署; 2015年2月7日江苏海安化工园区内企业,主动邀请环保工作人员到企业宣讲新《环保法》;江西省最大的农业企业——正邦企业,在2015年4月18日组织了200名养殖场长进行新《环保法》的培训;我国的“石油三巨头”(中石油、中海油、中石化)也纷纷在官方网站上报道企业组织学习新《环保法》的情况;上海宝钢、首钢集团为代表的大型钢铁企业积极主动学习新《环保法》等。然而,中小企业在学习宣传新《环保法》方面的情况我们却很难通过互联网检索查知。
二、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明显增强
随着新《环保法》的颁布实施,绝大多数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了,环境守法情况趋好。相比较而言,国控企业无论是在遵守新《环保法》还是在守法意识上表现都是最好的,其次是省控企业。
三、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差距尚大,中小企业环境信息公开亟需加强
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国控企业做得比省控企业要好,省控企业做得比市控企业要好。尽管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各类型企业在环境信息公开上有所进步,但总体上环境信息公开还存在不全面、不充分问题,尤其是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数据信息公开方面尤显不足。
四、大企业排污达标率较好,国控企业减排领先
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方面,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减排上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无论是国控企业、省控企业还是市控企业,都在为主要污染物的减排和我们共同的环境质量而努力付出,采取了积极的行动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主要污染物排放有明显下降。相比之下,国控企业减排效果比其他企业要好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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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环境守法情况趋好,环境违法仍时有发生
尽管绝大多数企业越来越遵守环保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但现实中仍然存在不少环境违法情形发生。虽然“未批先建”情况越来越少,超标排放现象也有较大幅度的下降,但是超标排放现象依然大量存在,甚至偷排、排放数据弄虚作假现象在一些地方还相当严重。
第五部分 新《环保法》实施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由于从中央到地方对新《环保法》的大力贯彻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重要法律措施得到执行和遵守,使得2015年的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338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同比下降7.4%;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50微克/立方米,其中161个可比城市同比下降11.3%。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同比分别下降3.1%、3.6%、5.8%、10.9%。然而,新《环保法》的实施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和问题。⑿
一、“保护优先”与保增长的矛盾和冲突仍然很突出
新《环保法》虽然规定了“保护优先”和“预防为主”的原则,但在许多地区环境保护与GDP增长的矛盾仍然很突出,“保护优先”和“预防为主”的原则尚未成为各地处理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的指导原则,政府对环境质量负责尚无具体的追责程序规范,经济下行的压力可能会导致一些地方放松监管,使新《环保法》的“钢牙利齿”变松变软。
二、一些配套法规出台迟缓影响相关法律制度实施
新《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的综合性法律,规定和完善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保护补偿制度、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和考核评价制度、联合防治协调制度、环境与健康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制度、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制度、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等一系列环境保护基本制度。但新《环保法》作为一个大的框架,有细则才能操作,对相关规定予以进一步细化是新《环保法》更好地落地生根的重要前提。但这些制度的配套规定久久不能出台,严重影响了法律规定的实施。比如排污许可证制度和环境监测法规的迟迟不能出台,严重影响了排污总量和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以及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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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环境执法能力建设滞后成为环境法治建设短板并影响新《环保法》实施效果
法律实施需要坚强有力的执法队伍,但目前环境执法机构的环境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执法能力不强影响了环保制度的和措施全面、充分地执行和遵守,环保执法力量、执法技术和手段、执法经费的“倒金字塔”现状使得基层环保部门很难承担起繁重的执法任务,从而使新《环保法》的实施效果大打折扣。
四、政府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和信息共享限制了法律实施成效
环境是一个完整的大系统,山水林田湖在生态上具有不可分割性。这种环境生态的特点要求需要有统一协调的环境保护管理体制和机制。但目前条块分割的环境管理体制,使得政府不同部门之间在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方面缺乏协调配合,从而限制了一些环境管理制度和措施的实施效果。
五、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和方式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对象和范围限制仍显过严
目前公众参与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一是环境信息公开不充分,让公众无法参与;二是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面临较大障碍,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范围太窄、诉讼对象范围尚未包括行政公益诉讼;三是公众环境举报权的保障尚不充分;四是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尚集中于“后端”抗争,缺乏预防性的“前端”治理;五是环保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的能力尚待提升。
第六部分 新《环保法》实施情况评估的主要结论
新《环保法》颁布、生效一年多来,受到了各级党委、政府、企事业单位和民间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的高度重视,其宣传贯彻的力度和广度超过了过去任何一部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由于其在一开始就被冠以“史上最严环保法”,因此其被社会各界的接受程度、遵守程度、执行的力度、对违法者的威慑力、发挥的作用和影响,在环保法治史上都是无前例的。通过评估,可以得出如下主要结论:
一、多层次、多途径的广泛宣传和培训,提高了全社会的环保法律意识,为新《环保法》的实施提供了社会和群众基础
各级人大、政府、环保部门、传统媒体、网络媒体、社会组织、居民社区和企业通过专门培训、专题讲座和论坛、党委中心组的集中学习、市民大讲堂、案例报道、疑难解答、墙报、标语等多种形式和途径,使新《环保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使企业和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得到一次跨越式的提升,使环保执法能力和水平得到不同程度地提升,使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也认识到环保法不再是“软法”。
二、大量配套规定和标准的相继出台以及 “土政策”的清理增强了新《环保法》的可实施性
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和各地方人大、人民政府在新《环保法》颁布以后制定颁发了大量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对与新《环保法》规定不一致、相矛盾的法规和政策文件进行清理和废除,保障了新《环保法》的顺利实施。特别是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环保部及时出台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等,为新《环保法》的顺利实施提供了可操作的规范。
三、严格执法,督政问责,促进了环境污染治理和经济发展转型
新《环保法》所规定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环保督政问责制度、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被有效实施,较好地发挥了预防环境危害、遏制环境状况恶化、鼓励公众参与和监督的作用;跨行政区联防联控制度开始产生效果,促进了区域环境治理合作;政府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越来越受到重视,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有着较高的社会满意度。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其它环保法律中已有的制度,促进了达标排放和污染减排,进而推动了地方经济发展向绿色化转型。
四、措施到位,追责严厉,遏制了严重环境违法行为,初步恢复了环境法治秩序
由于环境保护部相应配套规章的及时出台和大力的推进,区域限批、查封扣押、停产限产、按日计罚、违法犯罪案件移送等重要环境法律措施,在过去的一年中充分展示了其“钢牙利爪”的作用。区域限批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担负起污染总量削减和提升区域环境质量的管理责任;查封扣押治愈了环保执法机构多年来有令不行的痼疾;限产停产使得超标排放者不得尽快采取治理措施;按日计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两高一低”的现象,使屡罚不改的违法者付出了沉重代价;违法犯罪案件移送使得环境执法有了坚强后盾,极大地遏阻和制裁了严重的环境违法和环境犯罪。这些措施的实施是新《环保法》实施一年来最精彩的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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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识在提高,经营趋规范,企业遵守环保法越来越有自觉性
企业作为环保法的主要规范对象,在新《环保法》中有许多义务要履行。企业的环境守法意识和守法状况与新《环保法》的实施效果也密切相关。过去的一年,绝大多数企业的环境保护意识增强,环境守法情况趋好。在环境信息公开方面,各类型企业的环境信息公开都比过去有所进步,而国控企业做得比省控企业要好,省控企业做得比市控企业要好;在主要污染物排放方面,新《环保法》的实施对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标和总量减排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无论是国控企业、省控企业还是市控企业,都为主要污染物的减排和达标排放采取了积极行动并取得了良好效果;“未批先建”、偷排污染物的现象在强大的法律追责下有所减少,违法频次呈下降趋势。
由于从中央到地方对新《环保法》的大力贯彻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重要法律措施得到执行和遵守,使得2015年的环境治理取得明显成效。监测数据显示,2015年,全国338个城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年均浓度同比下降7.4%;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50微克/立方米, 其中161个可比城市同比下降11.3%。全国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同比分别下降3.1%、3.6%、5.8%、10.9%。公众对新《环保法》的实施效果总体比较满意。
第七部分 改善新《环保法》实施效果的建议
新《环保法》在2015年的实施,已经显现出其对环境保护的推动、保障作用以及对违法行为的遏制、制裁作用。新《环保法》实施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也需要认真分析,有针对性地加以解决。环境保护管理和执法方面,应结合全国上下迫切需要改善环境质量、加大环保投入、严格环境执法的迫切愿望,顺势而为,尽快健全和完善环境执法的体制和机制, 使环境法治在环境保护管理中发挥更大作用。
一、新《环保法》实施的配套立法需要抓紧制定和出台
新《环保法》作为环境保护方面的牵头法律,涉及到环境保护的方方面面,不可能规定得非常具体和详细,其规定的许多制度和措施都需要通过单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来落实和细化。在法律方面,与新《环保法》规定不一致的《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需要尽快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需要尽快制定出台;《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需要尽快完成修订,《自然保护区法》需要制定和颁布;在行政法规方面,国务院需要尽快制定出台《排污许可证条例》和《环境监测条例》。党政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也需要有具体的实施办法出台。
二、环境执法机构能力建设和不同部门执法合作机制亟需改善
法律的实施离不开强有力的执法机构和高素质的执法人员。现有的环境执法机构的法律地位、隶属关系、人员编制、装备条件、经费使用都难以保障环境执法顺利进行。因此,需要尽快将省以下环境执法机构直管,并明确环境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性质,不要再委托执法;同时要增加执法人员编制,改善执法装备条件,保障执法经费。各有关执法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真正实现统一监管,分工负责,特别是环保部门与公安部门的相互协调配合,对环境法律强制措施的实施至关重要。
三、环保督政问责规范需要更健全,地方党政领导环保责任要落实
环保督政问责制度在落实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且已经显示出了巨大威力。当然,有关部门还需要制定具体办法,健全完善督政问责的对象、范围、条件、程序、责任承担方式等规定。
四、环境信息公开力度需加大,社会和公众监督渠道需拓展
环境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必要条件,虽然对环境信息公开法律法规已经有明确规定,而且还有专门的环境信息公开部门规章,但从整体上来看,环境信息公开发展很不平衡,政府信息公开在国家一级做得较好,但省级以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还存在不全面、不充分的问题。企业信息公开,除了部分国控企业做得较好外,绝大多数企业环境信息公开未达到法律要求。因此,环境信息公开应当大力推动,并进行必要的考核,对不依法公开环境信息者追究责任。同时要敞开各种渠道让公众参与环保实施的监督,要充分利用热线电话、网络问政、听证会、论证会、圆桌会议、居民代表参与执法检查和案件调查、聘请专家参与环境纠纷调解等多种形式,让公众充分参与法律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五、环境公益诉讼需要扩大对象和范围,环境司法保障作用需要再强化
新《环保法》生效后一年内虽然已经有50多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被法院受理,但从国家整个环境污染破坏状况来看,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数量还是非常微不足道。为了发挥环境公益诉讼在环境保护中的作用,需要进一步推动环境公益诉讼,进一步强化司法在环境保护中的保障作用。一是要扩大环境公益诉讼的对象和范围,把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从环境污染、生态破坏扩大到自然资源破坏、风景名胜破坏、不可移动文物破坏和环境不友好产品的弄虚作假等方面;二是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种类,由现在的环保社会组织只能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扩展为既可以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三是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人的资格限制,把在辖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社会组织才能提起公益诉讼改为依法登记的环保社会组织,并取消从事五年环保公益事业的限制;四是要从经费上支持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五是要继续加强环境法庭建设,使环境司法专门进一步得到发展。
另外,环保好不好,基础在群众,关键在领导。新《环保法》的宣传贯彻已经使各级党政领导有所触动。今后应当继续加强党政领导干部的环境法治教育和培训,让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都开设环境法治课程,党委中心组的学习每年至少应有一次环境保护法的学习。这样才能形成从上到下的环境法治氛围,真正地依法保护环境,促进绿色发展,建设生态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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