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一般固废经营活动,在2014年前是有很明确的说法的,那就是不行!根据环保部《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

首页> 固废处理> 危险废物> 评论> 正文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以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吗?

2016-05-09 09:03 来源: 危废鉴定利用

危险废物经营单位从事一般固废经营活动,在2014年前是有很明确的说法的,那就是不行!

根据环保部《关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擅自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活动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环境保护部函环函[2009]12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实施危险废物经营许可与实施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应当分别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进行。据此,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仍应依法取得相应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未取得相应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擅自处理处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工业废水的,应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2014年7月4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环保部部决定对2012年4月30日发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部令第20号)予以废止。

一般固废资质许可取消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就可以从事一般固废的经营活动,但是要有两个基本条件:一、工商营业执照要有一般固体废物的经营范围;二、环评中要有一般固体废物经营处置的内容,并经环保验收通过。

原标题:【危废探讨】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可以从事一般工业废物处理处置吗?

特别声明:北极星转载其他网站内容,出于传递更多信息而非盈利之目的,同时并不代表赞成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内容仅供参考。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

凡来源注明北极星*网的内容为北极星原创,转载需获授权。
展开全文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
2
收藏
投稿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查看更多相关报道

今日
本周
本月
新闻排行榜

打开北极星学社APP,阅读体验更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