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江西宜春市人民政府获悉,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容如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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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2016-04-21 11:26 来源: 北极星环保网

北极星节能环保网从江西宜春市人民政府获悉,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内容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宜春市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切实改善水环境质量,全力保障水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5〕17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15〕6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绿色发展新理念为指导,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稳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全面实施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强化水污染源头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

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实施“河长制”,严格各地各部门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为实现绿色崛起、打造生态江西宜春样板而奋斗。

二、主要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总体稳中向好,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主要河流水生态环境状况稳步改善。到2030年,全市水环境质量保持稳定,水生态系统功能持续改善,全市水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二)具体指标

我市共10个地表水断面列入国家考核和省级考核,具体考核要求为:到2020年,国家考核和省级考核的断面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均达到100%。其中,2018年底前实现肖江江口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平,2019年底前实现三洪村断面水质达到Ⅲ类及以上水平。

结合我市实际,在国家考核和省级考核的10个地表水断面基础上,增加24个断面作为市级考核断面,到2020年,全市34个考核断面综合水质达标率总体达到100%。全市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全部纳入市级考核,到2020年,全市所有县级及以上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达到100%。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治理目标及地下水质量考核点位水质级别考核要求与国家、省一致。

各县(市、区)地表水分年度水质达标率考核目标、全市地表水考核断面清单、饮用水水源地考核清单、地下水考核清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三、主要任务

(一)狠抓工业污染防治

1.取缔“十小”企业。2016年底前,按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铅锌冶炼、土法炼铝、小型电子垃圾焚烧、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重污染行业水污染调查,全部取缔不符合国家、省及我市产业政策的生产项目。(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等参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不再列出)

2.专项整治十大重点行业。紧跟省政策动态,及时制定我市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行业专项治理方案并落实。2017年底前,推动造纸行业完成纸浆无元素氯漂白改造或采取其他低污染制浆技术,氮肥行业尿素生产完成工艺冷凝液水解解析技术改造,印染行业实施低排水染整工艺改造,制药(抗生素、维生素)行业实施绿色酶法生产技术改造,制革行业实施铬减量化和封闭循环利用技术改造。(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等参与)

3.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工业集聚区内工业废水必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要求后,方可进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2017年底前,建成工业集聚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含配套管网)并投入运行。(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017年底前,完成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安装并投入运行。根据省要求,编制我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污泥处置配套体系建设方案并落实。(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城建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二)强化城镇生活污染治理

4.加快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有序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2016年底前,建成百强中心镇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并投入运行。(市委农工部、市城建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逐步提升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到2020年,城市、县城污水处理率分别达到95%和85%。(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5.全面加强配套管网建设。强化老城区污水管网配套建设和完善,改造已建的合流制排水系统,2017年底前宜春中心城区基本实现污水全收集、全处理;2016年底前重点解决高安、上高、靖安、铜鼓、宜丰5个县(市)的污水管网配套问题,所有县(市)污水处理率2016年底不低于75%。(市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6.推进污泥处理处置。全面开展非法污泥堆放点调查,2017年底前全部取缔非法污泥堆放点;现有污泥处理处置设施2017年底前完成达标改造,宜春中心城区污泥无害化处理处置率2018年底前达到90%以上。(市城管局牵头,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三)推进农业农村污染整治

7.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2016年底前完成各县(市、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或调整;2017年底前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2016年起,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且设施正常运转率达8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8.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开展低毒、低残留农药使用补助试点,建设一批重要农产品产区病虫害安全用药示范区;扩大测土配方施肥在设施农业及蔬菜、果树、茶叶等园艺作物上的应用,严格控制化学肥料总施用量。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9.调整种植业结构与布局。推进种植业绿色生态化建设,发展绿色有机农业和无公害农产品基地建设,配套建设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认证体系。到2020年,绿色、有机、无公害农产品种植面积比重达到60%以上。(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服务业发展办等参与)

10.加快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特别是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连片治理。到2020年,完成省下达的新增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的任务。(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牵头,市委农工部、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城建局等参与)

(四)加强船舶港口污染控制

11.积极治理船舶污染。依法强制报废超过保用年限的船舶,落实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淘汰老旧落后船舶。对改造后仍不能达到要求的,限期予以淘汰。(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海事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质监局、市旅游局等参与)

12.推进港口和码头污染防治。紧跟省政策动态,编制完成全市港口、码头污染防治方案(含环境应急计划)并落实。到2020年底前,建成港口码头油污水、洗舱水、生活污水和垃圾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形成污染事故应急能力。(市交通运输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建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五)调整产业结构

13.依法淘汰落后产能。自2016年起,严格执行省制定的钢铁、水泥、焦炭、铜业、造纸、制革、印染、平板玻璃、船舶等行业分年度落后产能淘汰计划(方案),加快推进落后产能淘汰。(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参与)

14.严格环境准入。根据流域水质目标和主体功能区规划要求,明确区域环境准入条件,落实差别化环境准入政策。建立全市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到2020年,完成市、县两级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现状评价。(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等参与)

(六)优化空间布局

15.合理确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严格控制锦江(含耶溪河,下同)、赣江、袁河、修河(含定江河、金沙河,下同)、肖江、潦河(含南潦河、北潦河,下同)、抚河、草溪河、清丰山溪等主要河流沿岸及锦江、袁河、修河、潦河源头保护区内高耗水、高污染行业发展。(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等参与)

严格控制主要河流沿岸石油加工、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医药制造、化学纤维制造、有色金属冶炼、纺织印染、危险化学品仓储等项目环境风险,合理布局生产装置及危险化学品仓储等设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水利局等参与)

16.推动污染企业退出。推动城市建成区内现有有色金属、造纸、印染、原料药制造、化工等污染较重的企业有序搬迁改造或依法关闭。完成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的搬迁改造。(市工信委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城建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17.积极保护生态空间。在市、县两级土地利用规划调整中,将涉及锦江、赣江、袁河、潦河、定江河等河流及大中型水库保护范围内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科学调出,严格实行用地管制,对禁止类建设用地项目不予供应土地。在2017年底前,开展一系列对非法挤占水域岸线用地的清查,加大土地监察执法力度,通过经济处罚、违建拆除、土地复原、责任追究等手段打击非法占地行为。(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城建局等参与)

(七)控制用水总量

18.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根据《江西省用水总量控制管理办法》和全省用水总量,及时制订我市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严格划定各县(市、区)用水总量。进一步强化用水定额管理,把用水定额管理落实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审批、取水许可审批、计划用水管理等环节中。

进一步加强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管理,完成省级水功能区确界立碑工作,结合社会经济形势发展,及时对水功能区划进行复核调整。到2020年,全市水功能区达标率达到省规定要求。根据《江西省水权试点方案》,到2016年底,抓好高安市水权试点工作。(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19.严控地下水超采。到2017年底前,完成全市机井、自备水井调查与整治,并依法划定地下水超采区、禁采区、限采区范围,协助配合省完成《江西省地下水超采区治理方案》并予以落实。(市水利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在2017年底前,全面开展丰城、高安、宜丰、袁州重点采煤沉陷区地质环境调查,开展丰城(北部)、高安(南部)、袁州(城区、北部)、万载(东部)、上高(大部)等区域岩溶塌陷地质灾害调查,基本摸清重点采煤沉陷区、主要岩溶塌陷地质灾害隐患区的范围。到2020年,逐步建立起城市地下水和重点地面塌陷沉陷区、岩溶塌陷区的水文地质环境监测网络。(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安监局、市水利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八)提高用水效率

20.建立用水效率评估体系。推动国内生产总值水耗指标、单位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指标、农业灌溉水利用效率指标等用水效率指标持续下降,到2020年全市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新鲜水耗比2013年下降比例达到省规定要求。(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21.抓好工业节水。严格火电、化工、制造浆纸、印染等项目新增取水许可。(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等参与)

推动全市电力、纺织、造纸、石油石化、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到2020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市工信委、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建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22.加强城镇节水。推进城市使用超过50年和材质落后的供水管网进行更新改造,到2017年,全市公共供水管网漏损率控制在12%以内,到2020年控制在10%以内。(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水利局、市质监局等参与)

23.发展农业节水。根据全市不同区域伏秋干旱特征、土壤和种植制度等条件,因地制宜推广节水农业技术。(市农业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积极推动节水型灌区创建活动,争取药湖灌区续建配套改造列入国家规划并得以实施,加快推进重点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的实施。到2020年,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达到省规定要求。(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农业局等参与)

(九)科学保护水资源

24.完善水资源保护考核评价体系。到2017年底前,进一步推进入河排污口台帐化管理、常态化监管,严格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审批及验收。(市水利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等参与)

25.加强江河湖库水量调度管理。全面实施“河长制”,建立完善县级以上“河长制”组织体系。2016年底前全境河流实施市、县、乡、村四级“河长制”,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制。强化生态流量制度,发挥控制性水利工程在改善水质中的作用。到2017年,建立并实施城市总体规划、工业园区规划和重大产业布局水资源论证制度体系。同时,加快实施江河连通工程,构建丰枯相济的水网体系,推进四方井水库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等参与)

(十)加强水和湿地生态系统保护

26.加强河湖水生态保护。2016年底前,开展湿地调查与利用状况调查,建立湿地动态监测体系和基础数据平台,加强非法侵占湿地的限期恢复和治理。(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赣江流域水生态保护,实施湿地恢复和保护工程,加强滨河带生态建设,在河道两侧建设植被缓冲带和隔离带,建立湿地自然恢复区。强化水源涵养林建设与保护,巩固退耕还林、还湿力度。(市林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科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紧跟省政策动态,完成管控政策制定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配合开展赣江流域水生态功能分区试点工作。(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配合实施鄱阳湖流域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程。(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7.严格控制岸线开发。完善城市规划蓝线管理体系,重点加强审批管理和批后监管,严格依据已批的城市总规、控规内容审批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律不得违规占用水域。开展建设项目清查,对违规侵占“蓝线”项目进行整治,对违法违规人员进行查处。(市城建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开展河湖岸线开发与建设项目调查与整治,已建项目限期退出,将拟布局的规划新增建设用地科学调出,保障自然岸线不减少。(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十一)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

28.全过程监管饮用水安全。2016年起,开展各县(市、区)饮用水水源地、供水厂出水、用户水龙头水质的定期监测、检测和评估。推动饮用水安全状况信息公开,宜春中心城区自2016年起按季度公开,各县(市)自2018年起每年至少公开1次。(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29.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实施分区分类管理和污染控制,推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依法严格执行排污口关停、垃圾清理、水产与畜禽养殖控制等各项环境管理措施。坚决清理和取缔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筑和直接排污口,严防养殖业污染水源,禁止有毒有害物质进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确保水源地及其上游注入保护区水质达到功能要求。

到2017年,完成宜春中心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规范化整治;到2020年,完成县级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市水利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委农工部等参与)

30.推进水源地应急体系建设。推进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加强对区域可用水源的筛查和保护,建设城市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加快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与应急能力建设,推进水质自动在线监测站建设。开展水源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切实提高水源地环境风险的预警和响应能力。

2020年底前,完成宜春中心城区备用水源或应急水源建设,具备完善的饮用水源地环境应急机制和能力。(市水利局、市环保局牵头,市卫计委、市城建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31.推进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和整治。加快推进农村饮用水源环境监管及综合整治,按要求划定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范围),确定地理界线,设置保护标志,清理保护区内排污口,实行严格环境保护,实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污水零排放。

自2016年起,分期分批调查评估农村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对日供水1000吨(含)以上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保护区划定工作;对日供水1000吨以下的农村饮用水水源,应于2018年底前完成保护区或保护范围的划定工作;对新(改、扩)建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要严格落实环保“三同时”制度。

提升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设施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满足农村饮水工程的常规水质检测需求。加强农村饮水工程的水源及水厂水质监测和检测,重点落实日供水1000吨或服务人口10000人以上的供水工程水质检测责任。(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牵头,市卫计委等参与)

32.防治地下水污染。2016年起,定期开展集中式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环境状况调查评估。2017年底前,推动石化生产存贮销售企业和工业园区、矿山开采区、垃圾填埋场等区域进行防渗处理;推动加油站地下油罐双层罐更新或设置防渗池。(市环保局牵头,市国土资源局、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办等参与)

2017年底前,开展废弃矿山集中区地质环境调查,摸清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突出问题,明确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工作任务。到2020年,实施完成历史遗留废弃矿井回填,推进废弃矿山集中区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环保局、市财政局等参与)

(十二)深化重点流域污染防治

33.开展流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全市流域水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力度,推进全市流域生态补偿,有效促进源头区域水污染防治。按要求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禁止向源头保护区超标排放污水。重点推进锦江、赣江、袁河、定江河、肖江、潦河、抚河、草溪河、清丰山溪等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市环保局牵头,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公安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委农工部、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2016年起,涉及饮用水源的小(二)型及以上水库全部退出承包养殖,实行人放天养。(市水利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禁止锦江、袁河、修河、潦河等江河源头区发展规模化畜禽养殖。2020年底前对300亩以上连片池塘养殖基础设施进行改造,推广生物互补的生态健康养殖模式。(市农业局牵头,市环保局等参与)

34.整治不达标水体。加大肖江江口断面、三洪村断面等不达标水体综合整治力度,推进区域村镇生活污水、农田面源污染及养殖业污染治理,实施流域综合整治、农村生活垃圾收集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综合整治、河道清理、污水管网改造完善等项目,切实改善断面水体水质。2018年底前,肖江江口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水质目标。2019年底前,三洪村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水质目标。(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城建局、市委农工部、市城管局、市水利局负责)

(十三)整治城市黑臭水体

35.整治黑臭水体。采取控源截污、垃圾清理、清淤疏浚、生态修复等措施,加大黑臭水体治理力度,每半年向社会公布治理情况。宜春中心城区根据排查结果,2016年6月底前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其他各县(市)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排查,并公布黑臭水体名称、责任人及达标期限。宜春中心城区2017年底前完成初步整治,其他各县(市)2018年底前完成初步整治。到2020年,全市黑臭水体控制在10%以内。到2030年,基本消除黑臭水体。(市城管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科技支撑

1.推广示范适用技术。推进以水资源综合治理为主要内容的生态文明科技示范。加强基于资源环境承载力的重点流域可持续城镇发展技术集成与示范等的推广应用。推动水处理重点企业与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开展产学研科技合作。(市科技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交通运输局等参与)

逐步建立完善的市级环保技术评价体系,加强市级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建设,对接省级环保科技成果共享平台。(市环保局牵头,市科技局等参与)

2.大力发展环保产业。构建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环保产业市场体系。组织实施重大节水、环保、水资源循环利用等技术装备产业化工程。(市发改委牵头,市环保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推动环保服务业发展,鼓励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理、工业污染治理领域开展系统设计、设备成套、工程施工、调试运行、维护管理的环保服务总承包模式、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等。(市发改委牵头,市城管局、市城建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市环保局等参与)

创新投资运营机制,鼓励第三方企业进行污染治理。(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工信委、市科技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加快发展生态环境修复、环境风险与损害评估、排污权交易、绿色认证、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新兴环保服务业。(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工信委等参与)

(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3.理顺价格税费。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宜春中心城区和县级市2016年底前完成,其他县2017年底前完成。探索建立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市物价局牵头,市财政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参与)

2016年底前,制定或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含工业园区污水处理价格和收费)。(市物价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积极配合国家推进环境保护费改税试点、资源税税费改革等工作。(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服务业发展办等参与)

4.促进多元融资。积极推动设立融资担保基金,建立水污染防治PPP投资机制,鼓励社会资本加大水环境保护投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宜春银监分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各级财政进一步加大对水环境保护项目的支持力度。建立完善流域生态补偿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省废弃矿山集中区地质环境治理专项资金。(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5.建立激励机制。建立健全企业节水环保“领跑者”奖罚机制。鼓励节能减排先进企业、工业集聚区用水效率、排污强度等达到更高标准,支持开展清洁生产、节约用水和污染治理等示范。(市财政局、市发改委牵头,市工信委、市环保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紧跟省政策动态,建立环境信用守信失信奖惩机制,完成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体系建立。鼓励涉重金属、化工、危险化学品运输等高环境风险行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人行宜春中心支行等参与)

实施跨界水资源、水生态环境补偿。建立并推动全市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实施。(市发改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等参与)

(三)严格环境执法监管

6.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持续开展“零点行动”,抓好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环境管控。所有排污单位必须依法实现全面达标排放。逐一排查工业企业排污情况,达标企业应采取措施确保稳定达标;对超标和超总量的企业予以“黄牌”警示,一律限制生产或停产整治;对整治仍不能达到要求且情节严重的企业予以“红牌”处罚,一律停业、关闭。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环保“黄牌”、“红牌”企业名单。定期抽查排污单位达标排放情况,结果向社会公布。(市环保局负责)

建立完善市级检查环境监督执法机制,强化环保、公安、监察等部门和单位协作,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规定。完善对地方重点环境问题的监督制度。(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监察局等参与)

7.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私设暗管或利用渗井、渗坑、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有害污染物废水、含病原体污水,监测数据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拆除、闲置水污染物处理设施等环境违法行为。对造成生态损害的责任者严格落实赔偿制度。严肃查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领域越权审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久试不验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市环保局牵头,市公安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土资源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林业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加强船舶污染执法检查、强化对航运公司防污染情况日常监管、加强对危险品运输船舶的防泄漏监管、加强重点水域的盯防。(市海事局牵头,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等参与)

8.提升环境监管水平。紧跟省政策动态,编制完成我市水环境监测网络实施方案,优化全市水环境监测断面设置。推进饮用水水源水质全指标监测,推进水生生物(水生态)监测、地下水环境监测、化学物质监测试点,初步构建区域环境风险防控技术支撑能力。(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林业局、市农业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强化基层环境监测、环境监察、环境应急能力建设,加快推进全市重点镇、省级以上工业园区设立环保所或环保分局。以实施垂直环境监管为契机,2016年起全面实施环境监管网格化管理。(市环保局负责)

(四)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

9.强化环境质量目标管理。明确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开展水体水质达标状况排查。未达标水体所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制定水体达标方案,明确排污单位、防治措施及达标时限,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自2016年起,定期公布未达标水体治理进展情况。对水质不达标的区域实施挂牌督办,必要时采取区域限批。(市环保局牵头,市水利局等参与)

10.深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完善污染物统计监测体系,将工业、城镇生活、农业、移动源等各类污染源纳入调查范围。完成相关控制单元现状总氮、总磷及重金属排放调查,制订总量控制目标和达标方案。涉及湖泊、大型水库的控制单元实施总氮、总磷总量控制制度,涉重金属重点防控区和重点防控企业的控制单元实施重金属污染物总量排放,纳入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约束性指标体系。

逐步开展总氮、总磷、重金属总量控制试点工作。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重点行业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实施污染物排放等量或减量置换。(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统计局、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公安局、市水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土资源局等参与)

11.防范环境风险。定期评估沿江河湖库工业企业、工业集聚区环境风险和健康风险,落实防控措施。按省要求开展优先控制化学品调查并建立淘汰替代机制,对高风险化学品生产、使用进行严格限制,并逐步淘汰替代。2017年底前,完成环境激素类化学品生产使用情况调查,监控评估水源地、农产品种植区及水产品集中养殖区风险,实施环境激素类化学品淘汰、限制、替代等措施。(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卫计委、市安监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制定和完善水污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预警预报与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依法及时公布预警信息。(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卫计委等参与)

12.全面推行排污许可。2017年底前完成所有污染源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工作。按照国家、省要求建立全市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数据库。(市环保局牵头,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局等参与)

(五)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

13.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各地方人民政府是实施本工作方案的主体,政府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分别制定并公布水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时间节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地区要制定水质达标方案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负责)

14.强化职能部门职责。各牵头单位要根据主要任务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全市水污染防治工作协作机制,定期研究解决重大水环境污染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做好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各牵头单位负责)

15.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排污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污染法律法规和制度。加强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管理,开展自行监测,落实治污减排、环境风险防范等责任。各企业要探索建立环保自律机制。(市环保局负责)

(六)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

16.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建立健全水环境质量公开信息平台,及时公开水污染防治和水环境相关信息。建立环境信息公开结果的奖惩机制。(市环保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城管局、市水利局、市卫计委、市工信委等参与)

17.加强社会监督。邀请公众、社会组织全程参与重要环保执法行动和重大水污染事件调查。公开曝光环境违法典型案件。通过公开听证、网络征集等形式,充分听取公众对重大决策和建设项目的意见。支持民间环保机构、志愿者开展工作。倡导绿色消费新风尚,开展环保社区、绿色学校、环保家庭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市环保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城建局、市城管局、市水利局等参与)

18.开展节水洁水教育。将水资源、水环境保护和水情知识教育纳入教育体系,推进“节约用水”进校园,开展形式多样的“节水洁水”宣传教育活动。利用科技展馆、水土保持科技示范园、水库、水电站、自来水厂、污水处理厂等公共资源,积极创建中小学节水教育、水土保持教育、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市教育局牵头,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参与)

五、考核问责

市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区”管委会水污染防治工作进行考核,采用年度考核法。考核指标包括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两个方面。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另行印发。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作为对地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水污染防治相关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将约谈相关人民政府或部门负责人,提出整改意见,予以督促;对有关区域和企业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水环境污染事件的,以及干预、伪造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导致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领导干部,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并实施终身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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