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作为重要的土壤污染源,制定怎样的标准是安全的?监测体系如何建立才能确保污泥标准被不折不扣地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布《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文件首次公开提出,在农业生产中,应禁止使用含重金属、难降解有机污染物的污水,以及未经检验和安全处理的污水处理厂污泥、清淤底泥等。
制定污泥农用的最高污染物限值有没有意义呢?当然有意义。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污泥只要满足了浓度限值,就可以在规定的最高施用量和最长期限内敞开施用了。终极的限制标准其实是来自污染物的归宿地——土壤的健康状况,也即土壤质量标准所确定的目标。不难看出,污泥农用标准的制定颁布本身,已显示存在“行为责任”与“状态责任”的矛盾。如果随意倾倒污泥,造成了土壤污染,按照我国现行的执法原则,全部责任在实施倾倒的“行为责任”人一方。但是,事实上,环境健康和安全不是行为责任人能完全负责的。一旦污染,行为责任人一般就是被罚款,极个别的可能还会蹲班房(如北京门头沟污泥倾倒案),但已造成的损害会持续(无法治理),而更大范围的环境损害仍会继续发生。
污泥行业内有一种说法:标准即游戏规则,参与制定标准就能在今后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这句话从技术推销角度看也许是如此。不过,从环境角度看这种认识是有问题的,因为环境立法的终极目标不是设立准入门槛或发放污染物排放配额,而是要确保人民健康生活最起码的环境质量。就污泥土地处置而言,住建部代表的是污泥产出方,是“行为责任”人,它的目标是要将污泥运到农用土地中去。而这里的“状态责任”人是谁呢?应该是农业部或国土资源部,因为农用土地如果被污染,应该是他们的责任。但迄今为止,农业部或国土部未参与制定和颁布任何有关污泥土地利用的标准。去年我国城镇污水处理能力已达1.36亿立方米/日,理论上每年应有3000万吨~4000万吨污泥产出,以目前现有的处置项目和能力考虑,大部分实际上仍在非法弃置中,弃置到哪里根本无法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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